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完善[摘要]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地位愈显重要,与此同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严重。
因此,分析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并相应予以打击,从而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日趋紧迫和重要的工作。
本文以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为基础,从现实情况出发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立法完善进行讨论,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如何进行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是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国际上广为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起初称为“无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根据《成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以及对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一切其他智力活动成果享有的权利。
①在我国,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记等科学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是人们给予自己的劳动获得创作的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成果、经营管理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②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在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③同时,知识产权又是一种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机结合体,它具有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的社会价值,对其进行保护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发展现状,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立法机关也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所制度,这对于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适用的现状与对策
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适用的现状与对策[摘要]审判是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以一地区六年内相关案件为研究样本可以较全面地反映该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全貌。
根据侦办难度大,主犯脱逃严重,具体法律适用困境等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采取刑民结合的执法措施,并以扩大调查取证主体等措施来应对。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法律适用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现状作为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对审判实践环节的分析,无疑对于某一类型刑事案件的考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是基于梅州市两级法院六年内所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所开展的研究。
(一)案件占刑事案件的比例较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8个基层法院,由于地处山区,梅州经济相对落后,自2005年至2011年上半年,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仅3件,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判处罪犯3人,均为缓刑,判处罚金总额11.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均未上诉,此外还有与知识产权犯罪竞合案件26件,判处犯罪64人,上述两类共29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0.45%。
知识产权竞合案件中又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该罪的未遂案件24件共61人、非法经营案件2件共3人。
从审结情况看,以《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处的案件数量很小,仅3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0.05%左右。
(二)竞合案件仍占一定比例虽然总体数量很小,但在这些案件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合案件,仍占一定比例,主要是假冒注册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案件。
从2005至2011年上半年,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与知识产权竞合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24件、非法经营案件2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上诉案件3件。
据卷宗反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者非法经营犯罪,往往涉及侵犯注册商标权、专利权两种行为,据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刑罚处罚。
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解释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将其修 改为 “ 销售金额较大” ,因此 ,
知产犯 识权罪 刑 司解 适 问研 事 法释 用题 究
● 邹 群 ( 宁警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法学部 辽宁 大连 1 6 3 ) 辽 ( 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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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摘 要 :知 识 产 权 刑事 司法 解释 是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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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实施刑法第 2 1 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 之一 的 ;个人 非法经 营数额在 2 0万 元 以 上, 单位非 法经 营数额在 1 O O 万元 以上的; 造成其他 严重 后果的。 以营利为 目的 ,实
施 《 法 》第 2 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 为 刑 1
之 一 ,个 人 违 法所 得 数 额 在 2 万 元 以 上 , 0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犯 罪 数 额 和 情 节 的 司 法 解 释
我 国刑 法对于知识产权 犯罪的 7个罪
的, 应予追诉:个人假 冒他人 注册 商标 ,
非法经营数额在 1 万元 以上 的;单位假 冒 0 他 人注册商标 , 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 以 0 上 的;假 冒他人驰 名商标或者人用药 品商 标的 ;虽未达到 上述 数额标准 ,但 因假 冒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人 民 检 察 院检 察 长 【 10 0 580 】
刑事制 裁 , 安 机关取 证难 度很 大 , 公 司法 机关认 定 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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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将侵 犯商 标 权 罪与侵 犯 著 作权 罪 的定 罪 数 解
额起点 降低 了 , 但认 定构 成假 冒专 利罪 、侵犯商 业秘 密 罪 的数额 起点仍 高居 不下 。按 照 《 解释 》 规定 , 冒专 利 假
罪 的定 罪数 额标 准 为 :非法 经 营数 额在 2 0万 元 以上 或 者 违法 所 得数 额在 1 元 以上 ,或 者造 成 直接 经 济损 0万
国打 击 侵 犯知 识 产 权 犯 罪最 主要 和最 基 本 的实 体法 依 据 。然 而在 其适 用上 ,尚存 在一些 困扰 司法 实践 的突 出
问题 , 主要表 现在 三个 方面 : 一是 《 刑法 》的规定 比较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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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 罪法律适用 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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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 : 犯知 识产权 犯 罪是近年 来 出现 的一种 新 型犯 罪形式 , 侵 然而 , 行 法律不仅 在 实体 法层 面还是 程序 法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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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的 《 于审 理非 法 出版 物刑 事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关 问题 的解 释》就办 理侵 犯著作 权 和销售侵 权复 制 品犯 罪
中国政法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
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第一讲知识产权诉讼概述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⅛假冒注册商标罪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殊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1、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1、诉讼主体广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知识产权法的适用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法的适用问题研究第一章: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法的适用问题愈发显著。
知识产权从一种“资产”转为一种“战略资源”,如何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是各企业、各个社会组织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知识产权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第二章: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几个部分,这几个方面的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也相对清晰。
但是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由于各类产品和服务的差异以及创意性的不同等客观条件,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如何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的原则在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过程中,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如公平竞争、知识产权维护、技术创新鼓励、社会效益最大化、依法保护等。
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这些原则,进行判断和决策。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转化知识产权的转化是指由一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转变为另一种形式的知识产权。
如由发明权转为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转让等。
在具体运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转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带来经济效益、是否符合公司战略等因素。
只有在满足多个因素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知识产权的转化。
第五章: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多种方式,如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
在具体运用过程中,需要考虑保护的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否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保护的方式是否易于执行等因素。
第六章:知识产权的侵权知识产权的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类型。
直接侵权是指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使用被保护的知识产权,如盗版、仿冒、抄袭等;间接侵权是指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提供给他人进行侵权行为所必需的设备、材料或服务等。
在具体运用过程中,需要考虑侵权的类型、侵权的程度、被侵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实际损害等因素。
同时,在维权过程中,也需要考虑诉讼成本、维权难度等因素。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增补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对侵权行为进行规范。
一、范围
解释适用于:
二、适用法律
解释主要针对以下法律文件:
三、定罪和处罚
四、证据规则
五、刑事司法鉴定
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结合自身所处的实际情况,可以提请开展刑事司法鉴定。
六、赔偿责任
犯罪行为人、违法行为人或其他侵权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应造成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处理,或者对相关经济诉讼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赔偿。
七、法制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实行监督和检查,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严肃查处。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概要,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下这一规定,让自己更加清楚的了解了相关内容。
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司法疑难问题研究随着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日益凸现,知识产权也日益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关注的焦点和失范行为频发的高危领域。
我国现行刑法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但正如世界上不可能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绝对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犯罪个案,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务领域,均存在着诸多争议困惑。
基于此,笔者拟以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本质为切入点,就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进展研析,以求教于同仁。
一、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囿于“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标准传统,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均设置了相应的数额或数量定罪门槛即罪量因素。
例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立法要求,必须“情节严重”,才能以犯罪论处。
至于“情节严重”的把握,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指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等情形。
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那么须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即5万元以上,才能定罪处分。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罪量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关键在于对知识产权犯罪危害本质的把握。
只有当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是或者主要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时,以财产犯罪的定罪标准观照知识产权犯罪罪量因素的立法设置及其司法适用,才能谓之科学;反之那么不然。
从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一般是基于以下两种理论:一是保护私人财产权;二是维护竞争秩序。
各国的差异就在于保护的重点偏重于哪一种利益。
美国的刑事理论偏重于前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个人所拥有的无形财产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给所有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一定的知识产权又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损害消费者利益,减少相关工业的投资数量和减低开展速度,从而出现工人失业,或就业时机减少等。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法律解释,于2024年11月19日施行。
该解释主要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标准的明确:《解释二》明确了审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五大标准,包括: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一定数量、达到一定业务规模;侵犯了原作品或原产品应享有的经济利益;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目的和造成的后果等。
这些标准有助于明确案件定性,为司法机关处理侵权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刑事责任的核定:《解释二》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数额认定、刑事责任的核定和认定等具体要求。
其中,对于数额较小的案件,采取定额数额与比例数额的认定,便于执法人员快速判断案件性质。
同时,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盗版出版物牟利罪、盗版出版物贩卖罪等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核定要点,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参考。
三、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解释二》明确了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区分了犯罪的起止时间,对于不同情形下的刑事追诉时效有所规定。
同时,还明确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和终止情况,对于办理案件时效性有着明确的要求。
四、处罚量刑的依据:《解释二》规定了关于处罚和量刑的依据,包括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违法所得、侵权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同时在执行刑罚时,还明确了酌情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证据收集和取证规定:《解释二》对于证据收集和取证规定有比较详细的条款,其中包括依法收缴、提取和保管证据的程序,以及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应该采取的调查措施和技术手段。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来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利于保护创作和创新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国际贸易和文化交流的不断加深,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这类案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使得法律适用问题变得尤为复杂和关键。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首先面临的是法律冲突。
不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取得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有些国家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较长,而有些国家则相对较短。
这种差异在涉外案件中就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难题。
在确定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通常被认为与侵权案件有着最密切的联系,适用该地法律能够更好地维护当地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
然而,确定侵权行为地并非总是一目了然。
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多个地点,这就给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带来了挑战。
其次是被请求保护地法。
这一法律通常是指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被请求保护地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特定国家获得预期的保护水平。
但如果多个国家都被视为被请求保护地,法律适用的选择就会变得复杂。
另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引入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
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往往受到法律的限制,以防止当事人通过选择法律来规避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
国际条约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为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一定的协调和统一的规则。
然而,这些国际条约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内法的具体规定上仍然存在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处理方式各有不同。
有些国家倾向于优先适用本国法,以维护本国的法律主权和利益;而有些国家则更加注重国际协调和统一,尽量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办理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办理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2008年至2011年6月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35件47人。
通过办理此类案件,笔者发现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中存在诸多难点,本文试就此进行分析,以求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呈现的特点一是侵害民生利益严重,尤以涉农犯罪较为突出。
在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占比例较大,销售的伪劣产品从假烟、假酒到人们日常生活必需品食用盐和食用油,乃至药品、医疗器械等,范围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在这些案件中,涉农犯罪较为突出,占到三分之一。
许多不法犯罪分子看到农村的广阔市场,大量生产农药、化肥、种子、饲料、兽药,坑农、害农事件屡屡发生。
如孙国文销售伪劣农药一案,造成河南省十余个县共计7412.51亩玉米、花生田绝收减产,损失达454.05万元,给上千农户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是犯罪地域性特征明显。
比如城区内东风路科技市场多为移动硬盘、硒鼓、墨盒等产品的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的销售地,而京水村、杨槐村等城郊结合地段,经济相对发达,物流、集贸市场比较集中,犯罪分子往往借助方便、快捷的物流,依托粮油批发市场、种子农化批发市场,大量向外销售伪劣商品,成为伪劣商品的生产地和销售地。
而这些地点又比较隐蔽,案发后便于逃避打击,使得这些地段的犯罪日益猖獗。
三是犯罪趋向组织化、规模化。
在全部案件中,共同犯罪及团伙作案有15件,将近50%。
此类制假售假犯罪不局限于小作坊方式,而是具有严密的内部组织,制假、销售、联络和运送都有明确分工,已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无论是理论还是实物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均存在着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是补偿性的,这是符合民法中的损益相当原则的;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应当是具有惩罚性的,特别是对那些行为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是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如果不进行一定的惩罚就难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蔓延。
我认为,损益相抵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在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当给予相当于损害价值的赔偿,以使其权利恢复到未受损情况下应当具备的状态。
如果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定为具有一定的惩罚性,那就会使受害方获得多余的利益,这种超过的部分实际上是一种私人罚款,而民事主体之间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并没有惩罚对方的权利,况且这与私法的补偿性质是不相符的。
这种情况会导致这样一种负面的影响:鼓励人们去追求不正当的利益。
这与民法的公平、损益相抵、以及等价有偿等原则是不相符的。
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之所以坚持应当采用惩罚性原则是因为他们认为,如果对侵权行为人给予一定的惩罚,就会有效的抑制侵权行为。
但我认为并非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抑制侵权行为。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只有著作权的立法是符合补偿性这一原则的。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适用的顺序是优先适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违法所得次之 ,法定赔偿额又次之。
商标法与专利法中对于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没有规定严格的适用顺序,而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赋予权利人选择权,然而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并非是相同的。
计算机软件案件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
计算机软件案件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司法调研正文计算机软件案件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第34期目次一、计算机软件案件的概况及特点二、计算机软件案件审理中反映的问题三、对策建议(一)软件侵权纠纷1.关于权利主体身份的确定2.关于侵权事实的固定3.关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4.关于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的认定5.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6.关于涉开源软件纠纷的审理(二)软件合同纠纷1.关于开发成果验收合格的认定2.关于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认定3.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一、计算机软件案件的概况及特点(一)概况2017年1月,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跨地区集中管辖包括全省涉计算机软件案件在内的技术类案件(本文以南京和苏州两个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审理的计算软件案件为样本,不包括江苏省其他法院受理的名为技术合同纠纷实为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案件,也不包括2022年5月1日起不再实行集中管辖的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案件)。
6年来,两法庭审理涉计算机软件案件共计1711件。
除因受疫情以及2022年5月1日起不再由法庭对技术类合同纠纷案件集中管辖等因素影响,受理的案件数量略有下降外,案件整体呈逐年递增趋势。
其中,2021年为409件,同比增长最多,为56.7%。
(二)特点1.从领域来看,涉新兴领域案件不断增长。
近年来涉计算机软件案件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制造(企业生产、销售、管理等)、服务(家政、教育、物流)、零售、餐饮等领域,涉医药、游戏、数字化农业、新能源、生命科学、光学、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领域案件不断出现,反映了新兴领域对信息化软件的需求上升。
除了纯粹的商业领域,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也在消防、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展开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政府订单的商业需求不断扩大。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及其完善以涉外知识产权审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及其完善以涉外知识产权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何制定和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就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现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构建在国内的基础上,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主要以发生地原则为基础,即在侵权行为发生地适用该地的法律。
这一原则难以适用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因为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跨越多个国家,选定一个适用法律的标准并不容易。
其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实施细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跨国企业进行界定侵权行为以及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此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相对薄弱,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溯和赔偿难以落实。
二、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措施针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现状的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完善。
1. 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专门审判机构为了更好地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可以考虑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专门审判机构。
这样可以集中专门的法官和资源来审理这类案件,加强专业性和高效性,提高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2.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需要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可以通过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明确适用发生地原则以及其他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且可操作的依据。
3. 强化国际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特别是与相关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多边机构的合作,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溯和赔偿力度。
另外,我国可以加大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扶持力度,提高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增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可和尊重,从而更好地保护和维护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论文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论文入世后的中国法院要严格执行已经符合WTO规则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认真将法律的各项规定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实施。
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积极、慎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的第五十八条都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比专利法更进一步规定了诉前的证据保全。
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也完善了证据保全的措施。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申请人资格、案件管辖、适用条件、担保、因错误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也将作出类似具体解释。
各级法院在具体执行时,一定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驳回。
对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在采取这一措施时,应当特别慎重。
必须强调的是,在适用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要注意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盗版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行为表现形式上的区别。
假冒、盗版的行为一般比较明显,易于辨别认定。
而专利侵权行为常常不易判断,需要以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进行对比。
同时在侵权情节与行为人主观方面也有区别。
在审判实践上就很难一律在48小时内作出执行某项措施的裁定。
为了严肃、准确地实行这一措施,对在48小时内不能决定立即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可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确定的时间接受询问,然后再作出裁定。
在对付盗版假冒等侵犯商标权、版权的案件中,就要更加强调迅速快捷,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措施实行期间,不得拖延。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于个人、企业乃至国家的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促进创新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激励创新。
当创造者知道他们的成果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时,会更有动力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进行创新活动。
这有助于推动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社会发展。
其次,促进经济增长。
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能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再者,保护消费者权益。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可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确保消费者获得高质量、可靠的商品和服务。
最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合法的知识产权所有者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或模糊之处。
例如,在新兴技术领域,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尚不健全,难以适应技术发展的需求。
(二)执法力度不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力度不够。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侵权行为发现难、调查取证难、处罚执行难等问题。
部分执法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不够坚决,处罚力度不够严厉,导致侵权者违法成本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三)司法保护效率不高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具有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然而,在一些地区,司法资源相对不足,审判流程繁琐,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司法保护的效率不高,难以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以我国某公司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为例,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5年,我国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某知名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非法销售原告的知名产品。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产品名称、包装、外观设计等,构成侵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名称、包装、外观设计等,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2. 侵犯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修改权;(六)保护作品完整权;(七)使用权;(八)获得报酬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产品名称、包装、外观设计等,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二)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四)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产品名称、包装、外观设计等,可能涉及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侵权行为涉及多个知识产权领域,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案件法律适用困难(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案件法律适用困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法律适用困难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制约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将从案件法律适用困难的原因入手,分析其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案件法律适用困难的原因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部分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导致在适用过程中难以抉择。
2. 法律解释不统一由于法官个人理解、背景知识、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案件的法律适用。
3. 案件事实认定困难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争议,导致在适用法律时难以确定案件性质。
4. 法律适用与道德伦理冲突在处理一些涉及道德伦理的案件时,法律适用与道德伦理之间存在冲突,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面临困境。
5. 司法腐败与权力干预司法腐败和权力干预是案件法律适用困难的重要原因。
部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受到不正当利益的影响,导致法律适用不公。
二、案件法律适用困难的影响1. 影响司法公正案件法律适用困难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司法公信力。
2. 影响法治建设案件法律适用困难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3. 影响社会稳定案件法律适用困难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三、应对案件法律适用困难的对策1.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对法律的研究和修订,使法律条文更加具体、明确,提高可操作性;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2. 统一法律解释加强对法律解释的规范,明确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提高法律解释的统一性。
3. 提高案件事实认定能力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高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力,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4. 弘扬法治精神,倡导道德伦理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官的道德素养,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伦理的关系。
5. 加强司法监督,防止腐败与权力干预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防止腐败和权力干预。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于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自1997年刑法修订设立专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以来,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起诉了一批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从司法实践看,尚存在一些困扰司法的突出问题,本文拟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些分析与思考。
一、立法沿革与立法模式纵观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1979年刑法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最早的规定。
之后于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及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正案和《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畴,并就有关单位商标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作出原则性规定。
1984年首次颁布的《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人员比照1979年刑法第127条(商标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对著作权进行刑法保护的单行刑事法律(1991年的《著作权法》仅规定了民事和行政的保护手段)。
199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是在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前的立法情况。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模式主要还是以集中型为主,集中于刑法典“知识产权犯罪”一节中。
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体现在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比较粗略,使得司法实践操作性不强,而且随着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及时的修改和补充,但现实往往出现立法的滞后性,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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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importance and ways of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urple since the second half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cultural knowledge development, and increasingly frequent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 lot of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 breakthrough borders into other countries, because of the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a special nature, cause in accordance with domestic laws to prot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other countries can't get protection, f course, the nature of the lack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his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and cultural exchanges. Therefore, it is imperative to adju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establish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mechanism.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杨鑫
摘要:笔者将以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为视角,辅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章相关知识产权的内容, 通过简要分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前提,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针对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的实践现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第一部分介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性及途径。第二部分以典型案例为视角,分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所涉及的基本理论及原则,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第三部分以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为讨论点,探讨对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法律适用的部分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法律适用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cases of judicial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bstract The author in the perspective of typical foreign-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supplemented by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pplicable law in the seventh chapter related to the conten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y analyzing the foreig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pplicable premise, study the cases of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problem, and with the practice situation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pplicable Suggestions to consummate the suggestion.
The second pa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ypical cases, analyzes the basic theories and principles involv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foreign-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udicial protection case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third part tak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foreign-related civil legal relations in China as the discussion point, and discusses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n the trial of foreign-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in China.
目录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3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性 3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 3
1.互惠或对等原则 3
2.签订双边协议 4
3.签订多边国际条约 4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