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外广告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和广告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按照“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共同管理,实现各方共同参与。
第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灭隐患,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六条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构建共建共管的管理格局,形成全社会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室外广告管理新格局。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并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室外广告的安全监督活动,促进室外广告的建设、监管和安全管理的专业化。
第九条建立健全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十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室外广告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应当加强本区范围内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发挥好主体责任作用,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室外广告设施的监管工作,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帮助解决矛盾。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关于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关于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一、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城市形象与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牌的数量、规模和位置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外部形象和市容市貌。
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不仅会影响市民的视觉感受,还会严重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
因此,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容市貌。
2. 市民生活质量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不仅会影响城市形象,还可能会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不便。
例如,一些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不当、灯光过于刺眼等问题,都会给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
因此,建立健全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3. 环境保护一些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还可能会对城市的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
例如,广告牌所使用的材料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而一些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也可能会破坏城市的自然景观。
因此,建立严格规范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城市的环境。
二、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范、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包括广告牌设置的条件、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处罚措施等内容,以便于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运营。
2. 规划和区划管理政府可以通过城市规划和区划管理,对城市的户外广告牌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可以合理控制户外广告牌的数量和规模,控制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规范户外广告牌的风格和造型,从而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
3. 设立审批机构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负责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范、审批和管理进行审核和监督。
这些审批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和管理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运营,做到严格管理、公正执法、规范操作。
4. 加强监督和检查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户外广告牌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取缔和清理。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定期巡查和抽查的方式,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数量、规模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新)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最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
XXXX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和装点、美化城市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场地、空间、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设置、悬挂、绘制、张贴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以及商铺设置的牌匾招牌。
第三条凡在本州城市规划区域内设计制作设置、绘制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不得影响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市民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本州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城市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制定。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以及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六条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园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计方案、安装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审批第八条在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园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未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应及时自行拆除;如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的一个月前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室外广告设计管理办法
室外广告设计管理办法一、前言室外广告是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为商家提供宣传和促销的平台,也为市民带来丰富的视觉享受。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室外广告的数量和规模也急剧扩大,给城市景观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室外广告,本文制定了一系列的室外广告设计管理办法,以保证城市广告的质量和数量在合理范围内,并确保广告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1.规范室外广告的设计和布局,提高广告质量;2.限制室外广告的数量和面积,减少环境干扰;3.强化广告主的责任,促进文明宣传。
三、管理原则1.文明宣传: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2.环境友好:广告设计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市景观;3.公平公正:室外广告的审批和设置应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进行;4.科学规划:广告布局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并符合交通安全和市民利益。
四、管理措施1. 广告审批•室外广告需经过广告主、市场监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三方审批;•广告内容应提交审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广告主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支付广告费用。
2. 广告内容规范•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低俗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广告主要负责广告内容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应注明广告主和联系方式。
3. 广告布局管理•室外广告布局需进行合理规划,不得堆放或遮挡交通标识和城市设施;•某些特定区域可以设置广告牌,但数量和面积需按照规定进行限制;•广告牌需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4. 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室外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对恶意违规的广告主,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室外广告资格;•市民可举报违规广告,监管部门将严肃处理并保护举报人隐私。
五、管理效果评估1.室外广告的总数量和面积是否在合理范围内;2.违规广告处理的及时性和公正性;3.市民满意度调查结果;4.广告质量评价和城市景观影响分析。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一、引言户外广告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在城市中的街道、广场、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广泛展示。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运营管理,维护城市的美观与秩序,制定了本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
二、定义和分类1.定义:户外广告指在户外公共场所展示的广告形式。
2.分类:–墙体广告:指在建筑物外墙上悬挂或粘贴的广告。
–站牌广告:指在公共交通站点的站牌上展示的广告。
–LED广告屏:指采用LED技术制作的大型室外广告屏幕。
–立柱广告:指通过在高架立柱、地铁柱等公共设施上设置广告牌进行宣传。
–喷绘广告:指通过绘制在建筑物外墙或相关设施上的广告宣传形式。
三、申请和审批1.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户外广告运营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内容、展示地点、材料规格等相关信息。
2.审批程序:1.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
2.审批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符合性、广告位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核。
3.审批结果:1.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广告的制作和安装。
2.审批未通过的申请,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调整。
四、广告运营管理1.广告展示时间:–普通户外广告的展示时间以月计算,需在申请时提出展示时长。
–特殊活动或节日等临时广告的展示时间需在申请时提前说明展示日期。
2.广告维护和更新:–广告展示期间,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将广告展示位置保持整洁和良好的维护状态。
–根据需要,适时更新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3.安全管理:–广告展示位置的安全,包括结构和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需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责,遵守相关安全规范。
–广告展示过程中,应注意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违规处罚:–如发现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修改或撤除。
–如发现广告位置不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或拆除。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景观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谁设置,谁负责;(三)规范设置,确保安全;(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第三条安全管理职责(一)政府部门:负责室外广告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的设置行为进行查处。
(二)广告设置人:负责广告设施的安全维护和日常管理,确保广告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条安全设置要求(一)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安全、稳定;(二)广告设施应选用合格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材料;(三)广告设施的设置应保证周边交通、消防、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四)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安全,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照明设施等;(五)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安全管理措施(一)广告设置人应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广告设置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三)广告设置人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四)广告设置人应按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或拆除;(五)广告设置人应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安全监管措施(一)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室外广告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政府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供技术指导;(三)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四)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广告设置人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制度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未采取措施的,由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广告设置人未取得相关手续设置广告设施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丽江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丽江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站牌、指示牌、宣传栏、画廊、布幅、墙体等发布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三)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规范管理。
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八条根据《丽江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城市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由市、县(区)城乡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室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维护和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室外广告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
三、设计、制作与安装第七条室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室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
第九条室外广告设施的制作单位应选用合格的原材料,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室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安装质量。
四、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室外广告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室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室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室外广告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整改:(一)设施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发生倒塌事故的;(二)设施存在严重锈蚀、腐蚀、老化等问题,影响安全的;(三)设施出现火灾、触电等安全隐患的;(四)设施维护不及时,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五、拆除与更新第十五条室外广告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室外广告设施的拆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拆除过程安全。
第十七条室外广告设施的更新,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新设施。
六、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室外广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室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程。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的重视,确保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资源,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六条对于无证擅自设置、悬挂户外广告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反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管理,维护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十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设置户外广告资源,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对于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资源,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保障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广告资源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警,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对于发生的户外广告资源安全事故,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户外广告资源的重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户外广告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工作,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统一对户外广告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从事户外广告工程的能力和资质。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户外广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霓虹灯、LED显示屏等广告设施建设和维护工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城市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设在市、区级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城市户外广告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工程的质量。
第七条市、区级住建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制定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监督管理质量工作。
第八条城市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三章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九条承担城市户外广告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工作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设置专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户外广告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工程应当经过严格设计和审查,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服务等广告的户外广告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出现在室外公共场所的广告,包括海报、电子幕墙、固定灯箱、LED广告牌、封装式广告牌、翻转广告牌、候车亭广告和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第四条国家广告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性广告”管理规定,并收回相关广告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户外广告管理细则,并设立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并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安装、维护、改造和拆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海报营业部、公交营业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广告进行管理,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广告信息。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张贴违规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章广告审批与安装第十条开业、促销类广告除了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机构之外,必须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各类广告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符合审批标准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及安全规范,必须采用标准合格的广告材料和设备,防火防盗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广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技术评估,严厉打击违规安装行为,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各地政府应当进行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形象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在指定广告地点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市容市貌。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路线、广告内容、广告数量、广告形式、广告材质等加以限定和规范。
第十六条广告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程序,经过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后,方可进行安装。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外广告的安全管理,确保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室外广告资源使用管理和广告投放单位的广告安全管理,包括广告牌设施的运维管理、安全评估、事故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规范、安全、有序。
第二章广告牌设施的运维管理第四条广告牌设施的运维管理是指对室外广告牌设施进行日常运营维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告牌设施的运维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人员,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施运维工作。
第六条广告牌设施的运维管理单位应建立设施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记录和巡检情况等,定期进行更新和备份。
第七条广告牌设施的运维管理单位应制定设施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定期设施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广告牌设施的运维管理单位应加强设施巡检,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整改。
第九条广告牌设施的灯光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禁止使用过亮或有闪烁效果的灯光。
第十条广告牌设施的电线电缆管理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禁止盗用电力,确保电线电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章广告评估和审批第十一条广告牌设施的投放单位在进行广告投放前,必须进行广告评估和审批。
第十二条广告评估应从广告牌设施的结构安全、视觉效果和环境适应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广告审批应征得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并遵守相关规划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广告投放单位应按照广告评估和审批的结果进行广告制作和投放,并及时将投放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广告投放单位应定期进行广告效果评估,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损坏的广告牌设施。
第四章广告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广告牌设施的投放单位应建立广告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并定期组织广告安全培训和演练。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造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者允许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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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站牌、指示牌、宣传栏、画廊、布幅、墙体等发布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三)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规范管理。
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八条根据《丽江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城市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由市、县(区)城乡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职能职责:(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规划编制工作;(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划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查审批;(三)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管;(四)城区户外广告审查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责;(五)公安消防、文化、环保、旅游、古城管理局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内容合法、真实、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计量单位规范、准确;(三)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四)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的要求;(五)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及消防设施、通道上空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六)在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标线;(七)建筑物屋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形态风格和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能遮挡坡瓦屋面、檐口、吊柱、悬鱼等民居建筑特征;(八)门店标志牌按一店一牌设置,规模较大的不超过一店两牌;第十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建设、综合执法、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安、古城管理局等部门,依据《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级政府的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古城管理局等职能部门按区域监管实施。
县(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由县(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级城乡建设管理、规划、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审核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等内容.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日.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核心景区;(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的空间;(四)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横跨道路、街道;(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市政设施;(六)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七)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第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第十四条建设、改造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将户外广告设施列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规范,由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十六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十七条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设置招牌类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二)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三)在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四)体积、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协调;(五)在古城等景区要与古城等景区的建筑风貌一致。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履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并建立安全档案。
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换。
城乡建设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众有关安全隐患投诉的,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进行整改.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一条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光源、噪音等环境保护要求,必须符合供电、环保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第二十二条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当由广告设置人或发布者、广告主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擅自拆除、迁移、遮盖、损坏。
因城市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信用记录,加强和引导企业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接受综合执法、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或者逃避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广告活动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面积和时间比例不得低于,户外广告设施未发布商业广告时应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户外广告内容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广告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发布户外广告.第三十条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协同城乡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定期巡查户外广告设置、发布情况,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做好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工作.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督促拆除或及时处理容貌不符合要求、超过设置时限、影响安全等的户外广告.第三十一条城乡建设管理、工商和市场监管等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拆除户外广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发布者或设施所有人承担.第三十四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对设置者和发布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或人身伤害的,由广告设置人或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通过的《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