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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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申请登记条件
• 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 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 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 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 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 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 条件。
二、设置管理
之一 设置要求
•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 灯光明亮; (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 质量标准; (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 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 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 1.5米。 •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 局;户外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亮化、美化市容的要求,符合交 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
四、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及处罚措施
• 第十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 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 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 第十一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 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 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 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21年)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21年)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5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22〕3号-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22〕3号-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22〕3号-2022年3月6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2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

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

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1、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2、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3、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4、当a≤3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27米。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公众的理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长效化、精细化。

第四条【保障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使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管理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居(村)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单位和居(村)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规划、建设、国土、园林、公用事业、环保、公安、交通、房产、林业、卫生、文化、工商、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新闻、教育、文化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宣传。

第七条【权利保障】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保障公众权利。

第八条【执法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执法、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不仅能够传递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还能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如果户外广告缺乏有效的管理,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景观、干扰交通安全、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常见的户外广告类型包括:1、招牌广告:通常安装在建筑物的外立面,用于标识商家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灯箱广告:通过内部照明使广告画面在夜间清晰可见。

3、电子显示屏广告:利用电子显示屏展示动态的广告内容。

4、车身广告:张贴在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5、立柱广告:设立在道路两侧的大型立柱上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稳固,不会对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

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保持稳定,避免发生倒塌、掉落等事故。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和文化特色。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外观,影响城市的美观度。

4、公共利益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如遮挡交通信号灯、路灯、消防栓等。

同时,要保障公众的视线通透和出行便利。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等相关资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设置地点的合理性、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美观性等方面。

必要时,会征求相关部门(如规划、交通、环保等)的意见。

3、现场勘查:对于重要或复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023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2023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2023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依据以下有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市城市管理条例》《市城市容貌规定》1.2本导则适用于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依照原技术标准设置的既有户外招牌,在本导则施行后,适用其监督管理。

1.3 户外招牌的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1.4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以及城市文化氛围相协调。

1.5 本导则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章通用规定2.1户外招牌定义本导则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不相符,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依照《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中户外广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2户外招牌分类2.2.1户外招牌总体分类2.2.2按户外招牌的设置功能分类(1)单位名称招牌(门店招牌):指用于表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户外招牌。

(2)建(构)筑物名称招牌(楼宇名):指用于表明各类建(构)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招牌。

2.2.3按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分类(1)附属式招牌:指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招牌,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招牌和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招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7〕1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7〕1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7〕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0日长沙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内,需要利用非公共设施、场地、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产权所有人同意并与出让方签订书面协议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是指以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制订和组织实施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实施计划;负责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拍卖、招标工作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设置、悬挂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立体造形物、条幅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七条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园林绿化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由发布者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第十一条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十二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设置、发布;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商品质量检验的证明文件;三广告合同、广告设计样稿、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四经拍卖取得的使用权证明或者自有产权证明、场地和设施使用协议;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登记时提供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文件;没有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标明批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六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登记后,必须在九十日内发布;逾期未发布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九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在期满后的十日内,临时性户外广告在期满后的三日内,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二十条已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对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损坏、迁移、拆除;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征用者应当事先征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通知广告发布者办理注销手续;征用者应当给予广告发布者适当补偿;第二十二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张贴栏内,不得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限制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绝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户外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三、四项和第十、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清除或者整修,费用由发布者承担;违反第十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发布地点和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在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由于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倒塌、坠落、起火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户外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审查、登记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审查机关应当依法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十三条户外公益广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2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从事户外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内容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容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定查处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以及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

财政、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四条(设置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户外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亮化、美化市容的要求,符合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

第五条(设置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城市重要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其他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城市市容,提升城市品位,简化审批程序,激发广告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东部新区)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类型:(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设施;(二)利用交通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便民服务广告信息发布栏)。

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和统一收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评审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工作;市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利用公用设施形成的户外广告资源的经营、开发工作。

财政、交通、公路、物价、安监、气象、消防、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和资阳区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规划第六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特点,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式样美观,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彰显城市文明,弘扬企业文化,不影响市民生产生活,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3篇)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保障城市容貌和环境质量,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或者利用公共空间、街道、广场等设置的,以发布商业、公益、服务性信息为目的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户外广告总体布局和分区规划;(二)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规格、数量、高度、面积等;(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和技术规范;(四)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资源;(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风貌;(三)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四)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户外广告设计图;(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参数;(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方案;(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设置人负责。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出现破损、褪色、污损等情况。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商业宣传和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

然而,不规范、无序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特制定以下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一、管理目标通过科学规划、严格审批、有效监管,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化、美观化和安全化,促进城市商业繁荣与环境品质的提升相协调。

二、管理原则1、规划引领原则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功能分区,制定户外广告的布局规划,确保广告设置与城市景观相融合,符合城市的特色和文化内涵。

2、安全第一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确保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不会对行人和公共设施造成危害。

3、依法管理原则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内容、形式等进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4、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保障商业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如交通视线、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等。

三、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户外广告: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两侧的广告牌、灯箱广告等。

3、公交站台、地铁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上的广告。

4、电子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促销活动广告、展会广告等。

四、管理措施1、规划与审批(1)制定详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明确允许设置广告的区域、位置、尺寸、形式等要求。

(2)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设计方案、设置位置等,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

(3)对于重要区域或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

2、日常监管(1)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2)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市民对违规户外广告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

(3)定期对户外广告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督促广告业主及时维护和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

3、广告内容管理(1)审核广告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含有虚假、低俗、违法等不良信息。

长沙岳麓区户外广告审批流程

长沙岳麓区户外广告审批流程

长沙岳麓区户外广告审批流程
长沙岳麓区户外广告审批流程大致如下:
1. 准备申报材料:申请单位需准备以下材料:广告申请表、广告设计方案、广告位置证明、广告图片、广告载体位置示意图等相关文件。

2. 递交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给岳麓区广告审批部门。

3. 录入初审:广告审批部门将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对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

4. 现场勘察: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经广告审批部门审核后,会对广告牌的实际位置进行现场勘察,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的广告牌位置要求。

5. 审核意见:岳麓区广告审批部门根据初审和现场勘察的情况,出具审批意见。

6. 部门评审:广告审批部门将审批意见提交给岳麓区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评审会综合考虑广告牌的设计是否符合规定、广告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广告牌的广告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等因素。

7. 审批结果:经过评审的广告申请将得到最终的审批结果,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仅为简化版,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审批部门的要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建议申请单位在具体办理前,咨询当地的广告审批部门了解详细流程和要求。

长沙市湘江大道户外广告招牌规划

长沙市湘江大道户外广告招牌规划

长沙市湘江大道户外广告招牌规划(送审稿)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二OO七年一月第二部分招牌目录第一章:项目概述一、项目背景二、规划对象和范围三、规划依据四、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五、规划目标第二章:现状分析一、现状概况二、户外招牌现状情况统计及分析第三章:规划设计一、功能分区规划二、分区控制规划三、景观特色及照明规划四、规划户外招牌汇总表第一章:项目概述一、项目背景湘江大道是长沙市沿着湘江贯通南北的城市新建道路,是我市的一条主要景观大道。

它临江伴城,集交通集散、历史文化、景观绿化、休闲娱乐等特色和功能为一体;既是展现和观赏长沙山、水、洲、城现代城市精华的亮丽处所,又是联系长株潭三市的南北景观带,更是市民交流湖湘文化、展示湘民风采的聚集地。

因此,对此路户外招牌的整改尤显重要。

根据长沙市委、市政府、市规划局提出的进一步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打造良好的人文景观、塑造良好的城市风貌的精神,拟在湘江大道道路整治的基础上对其道路户外广告招牌进行整治,使之成为湘江风光带名实具符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为之增光添彩。

二、规划对象和范围1、规划对象:本次设计规划对象为户外独立设置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作为信息传播煤介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牌位和店牌、招牌等,不包括未设构架的悬挂、张贴或手写广告;不包括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不包括利用书报亭等公用设施设置的广告以及交通指示牌、路牌。

2、范围:本设计范围为湘江大道其中的一段,它北起湘江二桥,南至老火车南煤站,全长6000米。

目前此路已全面通车。

三、设计依据1、《长沙市城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定》(试行);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3、《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4、其它有关法规及各项规划。

四、指导思想和原则从城市设计的高度,看待广告招牌的整治工作,努力在规划设计中提升及反映城市品位、建筑风格、文化修养及景观特色。

1、有法可依、切实可行原则:根据长沙市有关规定及政策,逐条对照实施,以期做到切实可行。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长城管政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长城管政发〔2014〕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等法规规定,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了《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现予印发。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014年4月22日附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户外招牌是指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依附建筑外立面、屋顶(女儿墙)或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户外空间,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构)筑物名称、字号、标识的牌、匾、字体等相关设施。

在办公、经营场所范围以外设置的,以及在户外招牌上发布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内容的,视同户外广告设施,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户外招牌按照设置功能分为建(构)筑物名称标识招牌和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位置分为屋顶招牌、墙面招牌、悬挑式招牌和独立式招牌。

第三条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户外招牌应与建(构)筑物、周边景观相协调。

(二)户外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单位主入口适合位置设置一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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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二)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墙体(面)通过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的;(三)利用行道树进行设置或设置行为将导致绿地损毁的;(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除公共汽车、船舶以外的交通工具进行设置的;(五)设置行为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影响电力运行、消防安全的;(六)设置行为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建筑风格和色彩的;(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以及岳麓书院与牌楼口之间牌楼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设置的;(八)在城市广场、城市景观带、公园、学校教学区、居民区、住宅楼设置的;(九)利用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配电箱和残疾人专用设施等设置的;(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一)户外广告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二)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三)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四)需要纳入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对其材质、色彩等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设置规划草案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得产权所有人同意并与其就规划实施中的具体事项签订协议。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证明;(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场地、建(构)筑物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还应当提交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文本。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独立支撑式户外广告及在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要求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利用市、区政府投资或者以市、区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以及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其设置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发展改革、监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后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并于颁证之日起3日内将许可事项告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户外广告设置人名称;(二)设置期限;(三)具体设置位置;(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规格、材质、造型等;(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批准编号;(六)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设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户外广告设置证件规定的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的编号。

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对出现残缺、破损、严重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现象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四条依法已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件上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设置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出书面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对户外广告设置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因商业开发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置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单位予以补偿。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但能够继续使用且与新的户外广告设置人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第二十六条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上只能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益广告。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期超过10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活动组织举办单位或者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

前款规定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须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工地只能在实体围档上设置宣传自身项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设置高度不得超过3米且不得超过实体围挡高度。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形式、数量、范围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按规定履行维护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户外广告设置证件规定的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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