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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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户外广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户外广告安装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户外广告的安装、拆卸、维修及日常维护工作。

三、安全责任1. 项目经理为户外广告安装工程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装施工队队长为现场施工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 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四、安全措施1. 人员培训(1)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本制度及操作规程。

2.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区域安全。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畅通。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带、防护栏杆等。

3. 施工工具及设备管理(1)施工工具及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2)施工工具及设备应分类存放,不得随意放置。

4. 高空作业(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2)高空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等。

(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适宜从事高空作业。

5. 电气安全(1)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用电设施,并严格按照用电规范进行操作。

(2)施工现场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3)施工现场应设置防火、防爆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五、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并上报相关部门。

3.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项目经理负责解释。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户外广告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广告设施安全可靠,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规范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包括结构强度、抗风性能、防雷性能等,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图纸应经专业审核,确保设计合理、安全。

第三章施工与安装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广告设施的监测,确保其结构稳定,防止因施工不当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条施工完成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广告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维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维护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记录应完整、准确,便于追溯。

第五章拆除与更新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拆除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七条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拆除后的广告设施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九条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在街头巷尾、建筑物外墙、公交车站等地方,为商家宣传产品和服务,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给城市形象、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户外广告的定义。

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公共空间,通过各种媒介形式展示的商业、公益或其他类型的广告信息。

常见的户外广告形式包括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车身广告、墙面广告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户外广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例如,按照广告内容可分为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按照广告载体可分为建筑物广告、交通工具广告、场地广告等;按照广告展示方式可分为静态广告和动态广告。

二、户外广告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户外广告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城市形象的提升、公共安全的保障、广告市场的有序竞争以及公众利益的维护。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户外广告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的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规定。

2、规划先行原则: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制定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保广告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3、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审批和管理户外广告时,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如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4、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的户外广告经营者一视同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

1、申请:广告经营者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包括广告的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照明方式等详细信息。

2、初审: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3、现场勘查:对于初审通过的申请,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广告设置地点的实际情况,评估其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户外广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户外广告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拆除等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是户外广告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户外广告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从事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拆除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四、安全生产措施1. 设计与制作(1)户外广告设计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确保广告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户外广告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材料,确保材料质量。

2. 安装与维护(1)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2)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行,确保广告设施正常运行。

(3)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拆除与更新(1)拆除广告设施前,应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确保拆除过程安全。

(2)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更新广告设施时,应确保新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

2.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景观品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单位及从事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人员,旨在加强对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营造和谐、安全的城市环境。

第二章总则1、户外广告安全管理是指对城市户外广告发布、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

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户外广告发布工作,必须保证广告产品的安全可靠、环保、无污染,对周围环境没有任何影响。

2、户外广告管理单位及人员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了解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责任1、广告主应当对自己发布的广告负有安全责任,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无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严禁虚假广告、诱导消费、侵害公共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

2、户外广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管责任,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保证广告发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且广告位置、材料及结构均符合标准。

3、从事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安全监管1、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户外广告发布资质的审核和管理,对违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可靠。

2、市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出现问题的广告立即责令整改,确保广告发布的安全可靠。

3、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平台,对广告发布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广告发布的动态,做到早期预警和及时处置。

第五章安全措施1、户外广告结构和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设有稳固的固定装置,确保广告安全牢固地安装在相应位置。

2、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广告牌和支撑结构,确保其安全可靠,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维护和修复。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对广告位置和内容进行审核,及时更换过期的广告内容,保证广告信息的准确和安全。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广告管理正文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9月15日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安全牢固、文明美观、节能环保。

法律、法规、规章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设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城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不仅能够传递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还能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如果户外广告缺乏有效的管理,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景观、干扰交通安全、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常见的户外广告类型包括:1、招牌广告:通常安装在建筑物的外立面,用于标识商家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灯箱广告:通过内部照明使广告画面在夜间清晰可见。

3、电子显示屏广告:利用电子显示屏展示动态的广告内容。

4、车身广告:张贴在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5、立柱广告:设立在道路两侧的大型立柱上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稳固,不会对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

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保持稳定,避免发生倒塌、掉落等事故。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和文化特色。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外观,影响城市的美观度。

4、公共利益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如遮挡交通信号灯、路灯、消防栓等。

同时,要保障公众的视线通透和出行便利。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等相关资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设置地点的合理性、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美观性等方面。

必要时,会征求相关部门(如规划、交通、环保等)的意见。

3、现场勘查:对于重要或复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户外广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户外广告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确保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2. 保障公司财产不受损失;3. 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安全教育培训(1)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员工转岗、复岗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公司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各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自查。

(2)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3)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4. 安全防护设施与用品(1)公司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与用品,确保员工安全作业。

(2)员工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与用品,不得擅自拆除、损坏。

5. 应急预案与救援(1)公司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救援措施。

(2)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救援技能。

(3)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

6. 安全生产奖惩(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市容和环境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升空装置、充气装置、车体、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标牌、匾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环保节能、美观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的布局、总量、密度、种类进行控制,确定允许、限制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学校、图书馆等文化教育场所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在标志性建筑、历史建筑和保护建筑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妨碍交通安全和人车通行的;(四)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五)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七)妨碍生产生活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程。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的重视,确保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资源,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六条对于无证擅自设置、悬挂户外广告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反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管理,维护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十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设置户外广告资源,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对于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资源,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保障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广告资源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警,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对于发生的户外广告资源安全事故,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户外广告资源的重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商业宣传和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

然而,不规范、无序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特制定以下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一、管理目标通过科学规划、严格审批、有效监管,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化、美观化和安全化,促进城市商业繁荣与环境品质的提升相协调。

二、管理原则1、规划引领原则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功能分区,制定户外广告的布局规划,确保广告设置与城市景观相融合,符合城市的特色和文化内涵。

2、安全第一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确保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不会对行人和公共设施造成危害。

3、依法管理原则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内容、形式等进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4、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保障商业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如交通视线、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等。

三、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户外广告: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两侧的广告牌、灯箱广告等。

3、公交站台、地铁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上的广告。

4、电子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促销活动广告、展会广告等。

四、管理措施1、规划与审批(1)制定详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明确允许设置广告的区域、位置、尺寸、形式等要求。

(2)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设计方案、设置位置等,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

(3)对于重要区域或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

2、日常监管(1)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2)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市民对违规户外广告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

(3)定期对户外广告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督促广告业主及时维护和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

3、广告内容管理(1)审核广告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含有虚假、低俗、违法等不良信息。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在如今的城市和乡村环境中,户外广告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部分。

它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如大型广告牌、灯箱广告、车身广告等等。

然而,这些户外广告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问题,比如影响城市美观、传播不良信息、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原则与目标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即所有的户外广告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要确保户外广告的设置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美观性原则,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市或地区的整体形象;安全性原则,保证广告设施的稳固,避免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其管理目标主要包括: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防止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广告内容;促进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合理的广告展示推动商业活动;维护公共空间的美观和整洁,打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广告设置的审批与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想要设置户外广告,都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详细的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广告内容等信息。

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管理部门将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许可证上应明确广告的设置位置、规格、期限等重要信息。

在广告设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

三、广告内容的审查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欺诈、淫秽、暴力、反动等违法或不良信息。

同时,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内容审查制度,对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对于涉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金融等特殊领域的广告,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对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负责。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外广告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和广告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按照“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共同管理,实现各方共同参与。

第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灭隐患,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六条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构建共建共管的管理格局,形成全社会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室外广告管理新格局。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并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室外广告的安全监督活动,促进室外广告的建设、监管和安全管理的专业化。

第九条建立健全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十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室外广告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应当加强本区范围内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发挥好主体责任作用,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室外广告设施的监管工作,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帮助解决矛盾。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当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美观,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全市户外广告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路段,以及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路段和类型,并对户外广告的位置、尺寸、形式、色彩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一)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尺寸、材质、色彩等设计方案;4、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5、安全承诺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户外广告的内容管理(一)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或者违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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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黄山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区范围内,以城市建(构)筑物(屋顶、立面)、道路设施、广场绿地等为载体,所设置的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灯光、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黄山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按照《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相关规定建造。

第四条建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由钢结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队伍施工,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并实行施工监理。

登高、电焊、电气等施工人员要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并落实安装安全防护措施。

竣工后,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版面钢结构、基础地脚螺栓、钢结构防腐和电气安全等内容进行安全检测,取得安全检测结论。

第五条设置屋顶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广告设施与
原有建筑物应尽可能使地脚螺栓与墙体受力结构相连接,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基本风压应考虑高度系数。

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八条严格控制大型户外广告的规格,屋顶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6米,地面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广告板面之间、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之间必须留有一定的间隙,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部分应有效遮档。

竖式霓虹灯一般采用漏空扫描形式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每年油漆、加固不少于一次,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

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视屏,由使用和收益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实行安全检测制度。

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大型广告设施或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大型霓虹灯、电子显视屏,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测,在取得安全鉴定报告合格期内发布户外
广告。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和霓虹灯、电子显视屏安全使用期限暂定为3年。

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申请安全检测,根据检测意见整改到位并取得安全检测合格结论,在明确的保用日期内使用。

检测不合格或过期、无主及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霓虹灯应、电子显视屏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十二条城区现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霓虹灯、电子显视屏的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安全检测。

其设置者、使用者、收益者等利害关系人,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美观,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建筑风貌、周边环境等街景相协调。

第十四条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及其专用设施坠落、倒塌、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损害的,设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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