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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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版」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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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版」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制定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版】,欢迎大家阅读。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20xx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批准 20xx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修订20xx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20xx年4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2009-8-7 14:47:49 来源:百乐网阅读次数:()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一、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

(一)不得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大楼及其围墙设置户外广告。

(二)不得在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三)不得占用和影响残疾人使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四)不得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

(五)不得在坡顶屋、屋顶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六)不得重叠设置户外广告。

(七)不得遮挡建(构)筑物窗口,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设置户外广告。

(八)不得在车辆的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置广告;不得遮挡车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灯设置广告。

(九)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悬挂布标条幅。商业企业确需作商业宣传的,可以灯光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取代。

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一)大型单立柱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两面,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0米,广告牌内侧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

(二)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

(三)楼高15层(含15层)以上的建筑物,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立体发光字、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牌。

(四)楼高15层以下的建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广告牌底部须紧贴楼顶,结构架不得外露;广告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4层(含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米;楼高8层(含8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米;楼高14层(含1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米。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文号)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经1999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建设、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广告发布都应向场地、建(构)筑物提供者交付占用费。占用费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

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

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

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

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

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

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

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

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

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

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

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

影响公共安全。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9)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9)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3.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

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管理机制和监督考核

第四章行政执法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实施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在城市中的分布和数量逐渐增加。然而,在户外广告大量涌现的背后,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广告过度等情况的存在。为了保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美观,提升广告的质量与效果,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探讨和总结。

二、管理规范的制定

1. 目的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广告主体的行为,提升广告质量,保护城市环境,并为广告管理部门提供明确的管理指导。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立、维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3. 原则

a. 保护环境原则:广告设置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市整体形象和环境特色。

b. 公平竞争原则:广告资源应该公平分配,不得各种方式操纵广告市场。

c. 规范管理原则:广告主体应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

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广告内容。

三、户外广告规划

1. 规划目标

户外广告规划的目标是实现城市广告资源在数量、质量和分布

上的合理配置,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2. 规划原则

a. 区域协调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和环境特色,科学规划广告发

展布局。

b. 可持续发展原则:广告规划应与城市的长期发展目标相协调,注重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c. 安全原则:广告规划应遵循安全的原则,确保广告设置不影

响市民行走和交通安全。

四、广告设置与审批

1. 设置要求

a. 广告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避免破坏城市形

象和环境特色。

b.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夸大虚假宣传。

c. 广告设置不得妨碍市民行走和交通安全。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正文:

----------------------------------------------------------------------------------------------------------------------------------------------------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规

模不断增加,给城市的面貌和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有效管理

户外广告,保持城市的美观和整洁,我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

理办法。

二、广告许可与审批

1. 广告主在投放户外广告前,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申请。

2. 许可申请需要提供广告内容、规格、尺寸、材料等相关信息。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广告主才可

以投放广告。

三、广告规范与限制

1.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 广告的尺寸和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美观和风貌。

3. 广告牌面的颜色和色彩搭配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4. 暴力、恐怖、淫秽等不适宜的广告内容严禁出现在公共场所。

四、广告布局与距离限制

1. 户外广告的距离和分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布局。

2. 不同类型的商业区、居民区和交通干道的广告数量和规模应有所区别。

3. 广告牌面之间的间距应当保持合理,不得过于拥挤。

五、广告维护与清洁

1. 广告主有责任对所投放的广告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面的清洁。

2. 市政部门有权对广告牌面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广告主进行维修。

六、处罚与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2.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广告投放等,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广告许可证。

七、监督与投诉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 公众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者在线提交投诉,对不符合规定、影响城市面貌的户外广告进行举报。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28

•【字号】武城管规〔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市城管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通知

武城管规〔2018〕2号

各区城管部门、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摘录)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摘录)

市城管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试行)摘录

第二章户外广告总体布局及分区

一、总体布局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布局应体现“总量减少、分区合理、特色鲜明、美观和谐”的思路。在区域控制的基础上,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种类控制、数量控制和内容控制,形成具有武汉独特地域文化特色、布局合理、富于节奏韵律感、具有艺术氛围和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的城市户外广告体系。

本指引将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空间划分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类控制区域。

1、禁止设置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本指引禁止设置区的确定以“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保护区域,居住环境保护区域”作为依据。路名牌、公交候车亭及便民自行车亭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受此区域限制。

2、严格控制区:是指除禁设区和一般控制区以外的地区。该区域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必须严格控制设置密度、规格和档次,以在商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户外广告为主。本指引严格控制区的确定以专业商业街、社区商业服务中心、新城区中心街镇的商业区、城市进出口道路等区域和路段作为依据。

3、一般控制区:是指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的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或商贸活动集中的场所、路段。户外广告的密度相对较大、档次较高。区域内以墙面广告和广告橱窗为主;其设计、制作必须高品位、高品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媒介体形式多样,艺术性强,白天美化、夜间亮化。本指引一般控制区的确定以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等商业密集的区域和路段作为依据。

武汉市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890407(颁布时间)19890407(实施时间)19980226(失效时间)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文号)武汉市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武汉市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施行。一九八九年四月七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促进本市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以各种媒介或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广告管理机关。城市管理、物价等部门应协同工商行政管部门做好广告管理工作。第四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第五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必须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第六条 广告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登记项目和经营范围承接、代理和发布广告。改变登记项目和经营范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自领取广告经营证(照)之日起半年内未经营广告业务,按自动歇业处理。第七条 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以下简称新闻单位)经核准经营广告业务,应由本单位专设的广告部门承办。这些单位内部设置的非广告部门不得经营广告业务。第八条 新闻单位应在广告栏目、节目中刊播广告;用文学、美术、音乐、曲艺等形式刊播广告,应有明确的广告标志或说明。新闻单位或新闻记者、编辑等不得以采访或举办专题栏目、节目的名义招揽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第九条 新闻单位以广告客户特约播映节目,特约刊登文章的形式发布广告,应制订明确的广告收费标准,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超过收费标准的,按赞助广告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拥有周报、旬报、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等媒体的广告经营者,应定期向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广告样本。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应委托合法的广告经营者刊播广告,并有权抵触强拉作广告的行为。第十二条 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灯箱、橱窗、电子显示牌等户外广告,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内容,城市管理部门按《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9.20

•【字号】政府令第301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先旺

2020年9月20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

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第二项修改为:“在桥梁、建筑物(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围墙(挡)、栅栏上;”第五项修改为:“在非商业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四、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将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五、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不含机场高速路)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步骤及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88、环卫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120、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或5元罚

款。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一条:

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不按规定停放的, 处以警告

或5元罚款。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建设、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武汉围挡商业广告法规

武汉围挡商业广告法规

武汉围挡商业广告法规

根据《武汉市广告管理条例》,武汉市对商业广告的围挡设置有一系列法规:

1. 围挡广告的设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的尺寸、位置和数量进行设置。

2. 围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或违法信息。

3. 围挡广告不得妨碍交通流动,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道路标识等。

4. 围挡广告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破坏历史建筑、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

5. 围挡广告的维护与管理由广告发布者负责,必须保持广告的清洁、整齐,修复破损或褪色的广告。

6. 违反围挡广告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暂扣广告牌照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一般性的法规要求,具体的武汉市围挡商业广告法规可能还有其他地方细则和规定,需要具体查阅相关文件和政府发布的通知。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31日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有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下规

定确定:

(一)道路及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其中,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责任人为建设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为市场开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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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79号

(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三)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四)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等需要,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高等级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在本市其他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实施审批:

(一)在江岸区、江汉区、(编者注:些处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设置户外广告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三个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委托的权限审批;

(三)在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设置除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以外的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由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背景图、白天、夜间效果图和由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六)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

(七)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的资料。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本条(二)、(四)项规定,但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审批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受理申请事项;

(二)依法还应当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管理部门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审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置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应当自审批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完成。审批管理部门审批以立柱或者楼顶附着物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时,应当就其结构安全性征求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到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

(一)大型立柱式广告和电子显示牌(屏)为1至6年;

(二)其他户外广告为1至3年;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其设置许可期限与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期限相同。申请人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下限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批准。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与设置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其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设置期满前30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批准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原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设置人予以拆除,并由拆除人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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