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修正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楼宇标识等。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融合。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的审批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设置第四章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备案第五章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第六章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挡)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也称门头牌匾,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体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广告。
不包含招牌及已建、新建商业楼体预留的宣传画面。
第三条凡在市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包括:绘制、悬挂、张贴、发布)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庄兆林2019年12月20日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建成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灯光、影像、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地下通道、公共绿地、水域、公园等公共开敞空间;(三)公交场站、候车亭、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公共信息栏等市政设施;(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机关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广告管理正文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9月15日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安全牢固、文明美观、节能环保。
法律、法规、规章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设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城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心宇2021年9月13日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等形式,设立用于发布广告的户外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经登记注册的用于表示本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各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备案工作,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具体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的指导监督。
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7月31日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三章公益广告与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第五章维护与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等载体上,采用各种形式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标牌、匾额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协调和指导县级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路、公安、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城镇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镇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秩序美观整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与户外招牌,是指任一边长大于4m或单面面积大于10㎡的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
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和企业促销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宣传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及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荆门市政府令〔2023〕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5日市十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2023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2023〕1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公共空间,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实体造型或者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城市容貌相融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统筹协调、联动督办机制。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3【实施日期】2022.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12月3日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潮安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以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含“T”型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设置的广告设施;(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本办法所称的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第四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迎春2021年1月6日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构)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霓虹灯、发光字体、张贴栏、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三)广场、绿地、水域、站场、码头等场所或空间;(四)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五)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六)气球、拱门、模型等充气类和升空器具;(七)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经营者在其登记注册地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牌匾、灯箱等设施,用以标明单位名称、字(商)号、标识、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6 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 号《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1月10日十二届1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吉2020年11月26日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霓虹灯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城乡管理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2022年12月8日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美观整洁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城市管理及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城市管理及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划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地铁与轨道交通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总体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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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