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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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中心医院医院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相关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二、住院患者确须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由临床科室提出会诊申请,由医务部组织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组成员进行会诊,确定是否使用,包括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品种、使用剂量、疗程及预后等。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剂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人员和资格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

四、经会诊确需使用的,临床科室须填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申请表》见附件,由2人以上专家会诊批准同意后,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开具处方使用,会诊单装订入病历保存。

五、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六、使用过程中,严密观察,对于已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立即停药,并积极救治

七、药剂科必须依据《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申请表》配发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八、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流程如下:

附件: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审批表

备注:

1.以上各项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漏项,否则药剂科不予发药;

2.申请医师必须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并要求科室主任签名;

3.本医院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美罗培南、万古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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