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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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畜禽养殖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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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养殖场应建立污水处理设 施,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 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病死畜禽处理
养殖场应建立病死畜禽处 理设施,对病死畜禽进行 无害化处理,防止疾病传 播。
防疫与检疫要求
防疫制度
养殖场应建立严格的防疫制度,定期对畜禽进行疫苗接种和 驱虫。
检疫要求
养殖场应对出栏的畜禽进行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后方可出售。
不定期抽查
根据实际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可进行不定期抽查, 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处罚措施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养殖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 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宣传教育与培训
宣传
01
各级监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提高养
殖户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教育
02
组织养殖户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其守法意
识和养殖水平。
培训
03
定期举办养殖技术培训班,邀请专家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和
咨询服务。
2023
PART 05
结论
REPORTING
实施效果评估
1 2
养殖规范化程度提高
管理办法实施后,山东畜禽养殖规范化程度明显 提高,养殖场建设、防疫、饲料使用等方面得到 有效规范。
畜禽产品质量提升
随着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山东畜禽产品的质量也 得到了明显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度增加。
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等,并符合当地 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养殖场布局
养殖场应合理规划生产区、生活区、 污水处理区等功能区域,保持环境 整洁。
养殖设施
养殖场应具备相应的畜禽舍、饲料 加工与储存设施、给水排水系统、 通风换气系统、粪便处理设施等。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地方部委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地方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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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16年4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删去第十二条,并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内容作相应调整。

四、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一)将规章的名称及条文中的“重特大”修改为“重大”。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删去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 /fg/detail2019099.html。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这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为了规范山东省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保护畜禽养殖环境和食品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

该办法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单位,包括养殖场、农户等。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畜禽养殖场选址根据山东省的地貌、气候、水资源等情况,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选址要考虑环境保护、防疫、便利交通等因素,确保畜禽养殖场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规模和规划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和规划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要根据所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为了保障畜禽的健康生长和福利,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

养殖场要按照畜禽种类、年龄、体型等因素,合理控制饲养密度,提供清洁的饲养环境和适宜的温度、湿度等生活条件。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设施和设备要求养殖场要配备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围栏、饲养器具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要经常进行检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畜禽饲料和饮水管理第七条饲料管理该条规定了畜禽饲料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应使用合格的饲料,饲料要保持新鲜,不得使用过期、霉变、有害物质超标的饲料。

同时,养殖场要合理安排饲料的喂养时间和量,避免浪费和过度喂养。

第八条饮水管理为了保障畜禽的供水需求,该条规定了饮水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要提供清洁、新鲜的饮水,水源要符合卫生标准。

饮水装置要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第九条动物疫病预防和监测为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该条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监测要求。

养殖场要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鲁牧畜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2月22日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畜禽养殖基地之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取决于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特色养殖业。

为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此来规范畜禽养殖行业的运作,并借此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促进山东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章程规定1.布与实施《办法》:《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完成。

2.禽养殖行业的基本要求:根据畜禽养殖行业特点,《办法》在确保畜禽养殖安全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上,对畜禽养殖业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1)确保畜禽良种生产,加强乳用畜禽健康检疫与优质绿色产品的生产;(2)落实畜禽养殖管理技术,加强畜禽养殖有序化与统计管理;(3)支持畜禽养殖专业化与农户参与,加强畜牧养殖规模化与科学化;(4)加强动物疫源疫病防控,降低疫情传播与风险。

3. 《办法》实施的措施:《办法》切实落实了畜禽养殖行业基本要求,并出台了以下措施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1)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兽药管理制度,健全山东畜禽养殖监管机构;(2)积极推进畜禽养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新型畜牧业;(3)及时关注畜牧养殖行业有关的重要政策,切实保护畜牧养殖企业的合法权益;(4)推动农业和畜牧养殖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完善的养殖技术改良体系;(5)加强畜牧养殖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畜牧养殖行业生产现代化与数字化;(6)建立全省一体化的畜牧养殖管理与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兽医队伍建设,提高畜牧养殖行业管理水平。

三、《办法》的意义《办法》的出台为山东省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助于畜禽养殖行业的科学发展,提高畜牧养殖行业的经济质量和社会效益,提升畜牧养殖行业技术水平,降低畜牧养殖企业的生产成本。

此外,《办法》还有利于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创新发展,推广农户参与与专业化养殖,促进山东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紧急通知(鲁牧生字〔2007〕37号)各市畜牧局(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农业部于今年初下发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

当前,我省正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将专项整治行动推向深入,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

目前,小规模分散饲养在我省畜牧业中还占有较大比例,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原因。

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畜牧法》规定,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另一方面要对分散饲养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

各地要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做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指导养殖场(小区、户)完善养殖档案,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管理。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根据《畜牧法》和《办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鲁牧畜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牧畜发〔2022〕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全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鲁牧畜发〔2021〕20号)精神,保障我省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改良计划实现预期目标任务,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与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省级核心育种场种群与技术要求。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2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三章遴选与核验第四章职责和权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区域内开展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由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公布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新品种(配套系)自主培育、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持续选育提高、种公牛自主培育、种羊自主选育和种蜂自主选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是指开展畜禽扩繁推广工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核心种公猪站是指承担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间遗传交流任务的种公猪站。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种用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自养自用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

第三条发展畜禽养殖应当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调节、稳定数量和提高质量、扩大规模和因地制宜、加强监管和业主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农民和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畜禽养殖。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关联的扶持、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发展的需要,扶持畜牧兽医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畜牧兽医信息服务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培训。

支持畜禽养殖者、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关联服务单位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提高畜禽养殖组织化程度和自我服务能力。

第二章养殖布局和标准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足本行政区域优势,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主导畜禽生产。

畜禽养殖要和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统筹布局,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八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明确畜禽养殖的布局要求和实施措施,避免养殖密度过高和选址布局混乱。

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发布规模畜禽养殖场(区)选址布局和场(区)内功能分区布局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繁育、推广、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测监督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畜禽遗传资源档案和畜禽品种地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畜禽遗传资源信息。

第八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全省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取消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取消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取消近年来,山东省在畜禽养殖行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养殖业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环境污染、疾病传播等。

为了更好地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山东省政府决定取消现行的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推动行业转型与升级。

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意义在于为行业创造更加自由和灵活的发展空间。

现行的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养殖场的规模和发展速度,给养殖户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取消这一管理办法将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并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

同时,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也能促进畜禽养殖业的转型与升级。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传统的畜禽养殖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取消管理办法后,养殖场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养殖品种和规模,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这将有助于提高养殖业的竞争力,推动行业向现代化、科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同时,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也将有助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畜禽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规模扩大和科技水平的不足,往往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和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后,养殖场将有更多的空间和自由度,可以更加灵活地部署和采用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此外,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还将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

现行的管理办法对养殖场的经营行为和质量要求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完全保证养殖场的规范管理。

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后,可以采取更加灵活和精细的管理方式,推动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然而,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也将面临一些挑战和困扰。

首先,由于取消了管理办法,养殖场的发展将更加自由和灵活,可能导致养殖场的规模扩大和数量增加。

这将对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和负面影响。

因此,必须加强对养殖场的规划和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其次,取消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后,养殖企业的监管难度可能增加。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鲁牧畜科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鲁牧畜科发〔2010〕45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加快建立现代畜禽种业体系,深入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现就《办法》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抓好《办法》的学习培训(一)组织好《办法》的学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办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组织行政管理、执法监管、技术推广服务方面的人员,通过集中学习、讲解辅导、实例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办法》的学习讨论,使有关人员全面认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系统掌握《办法》主要内容,为推动种畜禽执法再上新水平奠定基础。

(二)开展好《办法》的培训。

按照“分层培训、各有侧重、全面覆盖、注重实效”的要求,在全省开展系统的《办法》实施培训工作。

省局将于近期举办对各市行政、执法、技术骨干和祖代(一级)种畜禽场负责人培训班,通过对《办法》及规范性配套文件的培训,使执法者掌握种畜禽管理新准则,使从业者明确生产经营新要求。

各市要仿照省里的做法,组织开展对县级执法管理人员、父母代(二级)种畜禽场负责人的培训。

各县市区要把受理审核、执法监管、行为规范作为培训重点,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执法守法意识和能力,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安排好《办法》的宣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具体的《办法》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各级各部门更加深重视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使执法人员切实明确执法要求措施、使种畜禽生产经营者了解法定义务,形成《办法》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各市畜牧兽医局:为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规划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需要和土地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也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用地保障。

二、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性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时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明确界定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畜牧办讨论制定了《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准时向省财政厅、省畜牧办反映。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支配,专项用于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畜牧办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畜牧办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项目方案,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把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作为支持畜牧业进展的重要内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并会同畜牧部门实行以奖代补、先干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扶持方式,努力形成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市场化投入机制。

其次章专项资金使用第五条使用范围(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新建、扩建补助;(二)畜禽低标准养殖场(小区)改建补助;(三)省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及标牌制作等支出。

第六条补助对象。

以生猪、奶牛、肉牛、肉禽养殖场(小区)为主,兼顾肉羊、肉兔、蛋禽等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

建成后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须符合《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要求。

第七条补助标准。

省财政根据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比例赐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省畜牧办、省财政厅依据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规划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支配,编制下达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申报要求等。

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02.22•【字号】鲁牧屠管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发展中心:《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28号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的重要性、紧迫性《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法制事件,是我省畜禽屠宰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省畜禽屠宰管理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轨道,对于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彰显了以人为本、高质量发展、源头防控的理念,立足山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全程管控,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畜禽屠宰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强化屠宰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建立屠宰企业分级管控和风险隐患监测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促进全省屠宰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向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主动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努力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重点,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畜禽屠宰管理责任体系,是省政府出台《办法》实现畜禽屠宰治理体系的总要求。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要逐条核对,认真梳理,将法定责任全部落到实处,避免失职现象发生。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鲁牧屠管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3〕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畜禽屠宰监管存在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重要性畜禽肉类产品是重要的民生食品,肉类消费面广量大。

畜禽屠宰加工,前端引领养殖场户,后端关联广大消费者,在畜牧产业发展中处于特别重要的位置。

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不仅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对于促进畜牧业全产业链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从根本上保障畜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二、落实规划引领,严格准入管理(一)科学制定设置规划。

积极推动屠宰产能配置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行业布局,引导屠宰企业向全产业链一体化方向发展,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各市生猪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是指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与实际年生猪出栏量之比)高于1.2或者生猪屠宰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年生猪屠宰量与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之百分比)低于50%的,屠宰监管机构、人员、经费等不能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得再新增生猪屠宰企业。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0330)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0330)
发展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 化养殖,是现代畜牧业的必由之路,而无 序散养、低水平高消耗、高投入低产出的 生产方式在我省还大量存在,必须通过引 导扶持采用先进生产管理技术、推广生态 高效养殖模式加以转变。
6
畜禽养殖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够协调
随着土地、饲草饲料、空间环境等日 趋紧张,畜禽养殖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经济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科学布局, 方能避免相互之间的消极影响,实现有序 发展、和谐共荣 。
在禁养区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 要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 2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 出台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标准,以更好的保 护畜牧业发展和维护养殖者的利益。
20
控制养殖区
办法第十条
➢ (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 周边地区;
➢ (二)高密度饲养区;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33
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为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 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第32条)
三是明确了建立和完善畜牧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购 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畜牧机械 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补贴资金。 (第33条)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畜牧科技处
2011年03月
一、出台背景
二、目的
三、适用范围、管理体制

四、禁止内容

五、扶持内容
六、规划布局

七、备案管理

八、生产管理
九、扶持措施
十、监督管理
十一、法律责任
十二、贯彻建议
2
一、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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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公布施行。

为加快推进《办法》贯彻落实,现将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1 年 2 月 26 日,省政府印发第 232 号省政府令,公布《办法》,自 2011年 4 月1 日起施行。

2015 年 7 月 20 日,省政府令第 290 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养殖生产、强化指导服务、推动产业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畜牧业形势发生很大变化,《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禁养区优化调整、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有关条款,亟需修改完善,以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形势需要。

二、修订过程
2019年以来,我局组织对《办法》逐条逐项梳理,结合各地反映日常工作实际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提出了修改意见。

期间,广泛征求省生态环境厅、各市畜牧兽医部门以及部分畜牧养殖企业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办法》主要修改了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与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等方面的内容。

修改重点包括优化禁养区划定调整、优化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和畜牧生产管理等工作。

三、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 48 条,除机构部门名称规范修改外,修改 6 条、删除 3 条,现共45条。

重点对《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删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一)优化禁养区划定调整。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 号)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目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主要包括《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我们对照两项条例,将第九条禁养区划定进行了规范统一。

同时,《办法》第十条提出控制养殖区划定依据,第十一条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条件。

结合各地普遍反映两项工作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畜牧业发展,特别是生态环境部门普遍将选址条件作为养殖企业环评前置条件,导致基层工作被动。

因此,我们修改了第十条控制养殖区规定,对第十一条作出调整,选址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具体要求相一致。

(二)优化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

2017 年以来,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发了直联直报信息系统,规定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要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并明确将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作为畜牧兽医行业精准管理的信息化平台。

《办法》第十三条为强化养殖场管理,增加了备案材料及有关备案程序。

结合当前行政审批简政放权形势背景,为进一步方便养殖场备案,
我们将备案证明材料全部取消;进一步优化备案流程,不再实施现场核查,凡是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可直接登录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即可完成备案。

(三)优化畜牧生产管理工作。

《办法》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载明事项中,要求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相关信息。

由于部分养殖场户无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导致养殖档案信息不完整。

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以此认定养殖场户不合法,要求整改或关停,甚至个别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据此认定没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户,畜牧兽医部门不得对出栏畜禽实施产地检疫,为基层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因此,我们删除了第二十九条有关要求条款。

下一步,为加快贯彻落实《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我局组织制定《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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