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外商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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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的资源,拥有东南亚最大的鸿基无烟煤田,曾是世界上重
要的稻米生产国, 但因多年的内外战争, 经济陷入崩溃的边缘。为了发展经济, 摆脱贫困, 越南大力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设备,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赢得了世界的瞩目。笔者于今年3 月应胡志明财政会计大学邀请赴河内、胡志明等市访问、讲学, 搜集了一些资料, 加以整理。本文将着重介绍越南投资政策的概况, 并进而对我国的投资政策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议。
一、越南的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规
1987 年12 月, 越南颁布了《外国在越南投资法》, 被西方誉为亚洲最自由的投资法。1992 年12 月,越南国会又修定新的外商投资条例, 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政策, 提高了优惠度。在此基础上,越南又于1993 年4 月6 日颁布了越南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另外,越南政府还陆续颁布了《越南出口加工区规章》《、建设———经营———转交合同形式的投资办法》及一些指导外国投资项目实施的规定。
以上构成越南的外商投资法规体系, 它们是越南外商投资政策的具体体现。
二、越南外国投资法及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 一般性内容
1. 投资领域外国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国民经济领域投
资, 特别是鼓
励他们向以下领域投资:
( 1) 按国家经济计划,生产出口商品及进口替代品;
( 2) 使用高技术, 熟练工人, 深化投资以开发和彻底利用现有经济单位之能力并提高效率;
( 3) 大量使用越南现有劳动力,原料及资源;
( 4) 建设基础设施工程;
( 5) 增加外币的业务, 如旅游、修船、机场、港口及其它劳务。
2. 投资形式外国组织或个人可以下述形式
向越南投资:
( 1) 按合作经营合同进行合作经营;
( 2) 联营企业;
( 3) 全外资企业。
3. 投资金额
外商投资联营企业的资金无最高限额, 但不得低于项目资本总额的30 % 。
4. 经营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原则上不得超过20 年, 但对自然资源开发或投资大, 回收期长的项目, 可以延长期限, 但不得超过70 年。
5. 投资申请和审批
外商投资项目, 不论规模大小, 投资金额多少, 均须报越南国家合作与投资委员会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以下项目必须获部长会议主席通过:
———炸药、毒药的生产和经营;
———各种稀有矿藏的开采;越南的外商
———规模较大的供电、供水设施;
———生产各种广播器材,从事邮电、远程通讯、广播、出版业务;
———远洋运输、航空运输;
自1993 年5 月起,越南禁止与外商合资经营开办餐馆以及带娱乐设施的旅馆项目,已签合同的要转向生产项目,否则予以撤消。
6. 投资保障条款
《越南投资法》第21 条规定: 在越南投资期间, 外国组织及个人之资本、资产不会被通过行政措施征用或没收,外资企业不会被实行国有化。如因越南法律规定的改变损及已获颁发许可证的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和外资企业的利益, 越南政府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利。
7. 外汇管理
( 1) 银行帐户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资金及收入均须存入企业在越南银行、越南与外国联营银行或者外国银行驻越南分行的帐户。企业各项支出须通过上述帐户, 必须通过银行将外汇兑换成越币以便在越南进行收付。
( 2) 外汇收支平衡根据外汇收支自行平衡的原则,除生产替代进口产品或建设基础设施工程等个别情况外, 来自出口及其他合法收入的外币至少应当满足企业外币开支, 包括外国投资者汇出国外的利润。
( 3) 利润汇回在越南投资的外国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国外汇出以下款项:
A . 经营活动所得利润;
B . 提供劳务和转让工艺收入;
C. 活动过程中放债本息;
D . 合法所得的其它款项及资产;
上述款项,只能在缴足应纳税款之后汇出,并要保证企业结存资本不少于投资许可证规定的法定资本; 企业活动期满解散时,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清理一切债务后,有权把投资和再投资资本汇出国外, 如所申请汇出款项高于原始资本和再投资资本, 这笔差额须经国家合作和投资委员会批准方可汇出。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人,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及除去在越南的生活费用后可将所余工资及其它合法收入以外币汇出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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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研究》197711
SO U T H EA S T A S IA N S TU D I ES
产) ;
d . 种植多年生工业作物 ;
e . 投资山区和自然 、经济 、社会条件困难地区 (A 类地
区) ,包括经营旅馆项目 ;
f . 外国方面在企业活动期满后向越南无偿移交财产的 项目 ,包括旅馆的建设 、经营项目 ;
B . 免 、减征税 (自经营获利起) : a . 免征所得税 2 年 ;
b . 其后 4 年减征 50 % 。
( 4) 特殊优惠税率 : 10 % A . 适用于下列项目 :
a . 在 A 类地区建设基础设施 ,包括交通 、电力生产 、供应
工程 、建设出口加工区 、集中工业区的基础设施 ;
b . 植造新林以供开采 ;
c . 国家合作与投资委员会每个时期公布的投资项目名
录中特别重要的项目 ;
B . 免 、减征税 (自经营获利起) a . 免征所得税 4 年 ;
b . 在其后 4 年减征 50 % 。
注 :A 类地区为 :广宁 (除鸿基市) 、北太 、高平 、谅山 (除谅 山) 、老街 、安沛 、河江 、宣光 、山罗 、菜州 、和平 、义安 、清化 (除 开芩山镇) 、河静 、广平 、广治 、广义 、平定 、富安 、平顺 、宁顺 、嘉 荣 、昆高 、多乐 、林同 (除大勒) 、西宁 。
B 类地区为 : 河内 、海防 、太平 、海兴 、南海 、宁平 、河
西 、河北 、永富 、承天 —顺化 、广南 —山见 港 、庆和 、隆安 、前江 、 同塔 、槟枳 、永隆 、茶荣 、芹苴 、朔庄 、坚江 、安江 、明海 、贝江 、鸿 基市 、谅山市 、芩山镇 、大勒市 。
外国组织 、个人以所得利润再投资 3 年以上的 ,税务机关 可退还以缴纳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得税 。
2. 汇出税 当外国投资者将利润汇出国外时 , 须缴预扣汇出税 。适 用税率分别是 :
1. 投资的注册资本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适用税率为 5 % ;
2. 投资的注册资本在 500 —1000 万美元之间 , 适用税率
为 7 % ;
3. 其它 ,适用税率为 10 % 。
3. 营业税及特别消费税 所有在越南从事经营或销售商
品的企业及外国合作者须
缴纳营业税或特别消费税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开采 、产 品的制造 、销售 ,以及建筑 、运输 、商业 、服务业等领域 ,但下列 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
———农业生产 (适用农业税) ———适用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生产 ———出口产品 营业税税率为 0 —35 % ,但船务代理业高达 40 % 。 特别消费税征税对象包括 :烟草 、葡萄酒 、啤酒 、鞭炮 。税 率为 25 % —100 % , 计税基础的计算公式为 : 制造商的销售价/ ( 1 + 税率)
4. 进出口关税
投资政策
·邓瑞林 李丽欣 ·
(二) 税收政策和鼓励措施
越南政府在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方面 , 为了与其它发展中
国家竞争 ,制定了许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力求以更 多的优惠吸引外资 , 并利用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方向进行引 导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其税收制度中 。
越南对在越投资的外商开征的税种主要有六个 , 均属财 政部税署管理 。它们是 : 利润税 、汇出税 、营业税及特别消费 税 、进出口关税 、资源税及个人所得税 。
1. 利润税 联营企业 、全外资企业和外国合营者均须缴纳所得税 ,所 得税率分为四类 :
( 1) 一般性投资项目税率 : 25 %
A . 免 、减征税 (自经营获利起) : a . 可免征税 1 年 ;
b . 若企业设在 A 类地区 ,可在其后 2 年减征 50 % ;
c . 若企业设在 B 类地区 ,可在其后 1 年减征 50 % 。 B . 石油 、天然气勘探 、开采 、加工和稀有贵资源开采项
目 ,所得税可征高于 25 %
( 2) 一类优惠税率 : 20 %
A . 适用于达到下列标准之二的项目 : a . 使用 500 劳工以上 ; b . 使用先进工艺 ;
c . 项目出口产品至少 80 % ;
d . 法定资本或合作经营合同出资至少 1 千万美元 。 B . 免 、减征税 (自经营获利起) :
a . 设在 A 类地区 , 可免征所得税最多 2 年 , 并在其后 3 年减征 50 % ;
b . 设在 B 类地区 , 可免征所得税 1 年 , 并在其后 2 年减
征 50 % ;
C. 财政 、保险 、咨询劳务 、银行 、贸易 、旅馆 (除设在 A 类 地区) 方案除外 。
( 3) 二类优惠税率 : 15 % A . 适用于下列项目 :
a . 在 A 类地区以外的地方建设基础设施 ;
b . 开采自然资源 (石油 、稀有贵金属资源除外) ;
c . 重工业项目 (包括 : 冶金 、机械制造 、基本化工 、水泥 、
电器和电子材料生产 、肥料生产 、禽兽和作物病毒防治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