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船舶安全与管理SOLAS补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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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各章节的主要内容摘录
SOLAS公约条款
第8条,“默示条款”条款
使决议生效周期加快。
也即一反过去决议要被大多数成员国通过后才被接受,而是在某一日期前没有收到一定数量的反对即行接受和生效。
一个决议从通过到接受到生效,一般周期为两年半,除非另有特别的约定。
SOLAS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条款
生效(第五条):1992年2月1日
语言:阿拉伯,中,英,法,俄,西班牙文。
SOLAS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A部分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第二条
主管机关:船期国政府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国际航行系指由使用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乘客系指非船长和船员,或在船长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的其它人员和1周岁以下的儿童。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船舶
液货船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核能船舶
周年日期系指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得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三条
本规则不适用于:
军用舰艇和运兵船/小于500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
不适用于北美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度线的船舶
B部分
第六条
主管机关对船舶检查和检验应有主管机关的官员执行,但主管机关可将检查和检验委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
需授权,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主管机关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此为义务。
第七条客船与检验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12个月)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
第八条货船安全设备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定期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
第九条货船无线电设备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年度检验/附加检验
第十条货船结构检验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
五年内船底外部至少进行2次检验,间隔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一条检验的维持
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认可,不得变动。
通知检验。
第十二条证书的签发和签署
客船发给客船安全证书
货船发给构造/设备/无线电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
免除证书
主管机关对证书负责,不管是其或授权的机构或个人签发。
第十四条证书有效期
客船发给客船安全证书12个月
货船发给构造/设备/无线电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五年
换证后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算。
换证检验后不能签发新证书,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继续有效5个月,如在检验的港口,可延期3个月,到检验港口后,换证后才可开航。
有效期从前证书期满时计算。
未按规定进行展期,主管机关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
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检验,证书失效。
第十九条控制
港口国主管官员有理由确信证书不符合时,应该承认。
第二章第一部分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3条定义(摘录)
辅助操舵装置(AUXILIARY STEERING GEAR)
系指如主操舵装置失效时操纵船舶所必需的设备,它不属于主操舵装置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舵柄,舵扇或作同样用途的部件
瘫船状态(DEAD SHIP CONDITION)
系指由于缺少动力,致使主推进装置,锅炉和辅机不能运转的状态
载重量(DEADWEIGHT)
系指船舶在比重1.025的海水中,对应于所勘划的夏季载重线的排水量与该船空船排水量之差,以吨计。
空船排水量(LIGHTWEIGHT)
没有货物,藏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 锅炉给水,消耗物料。
且无乘客,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以吨计
A-1 部分船舶结构
海水压载舱
1998年7月1日或以后的油轮和散货船,所有专用压载舱应有一个有效的防腐系统,例如硬保护涂层或等效物。
这些涂层宜为浅色。
该防腐系统的选择,应用和维护方法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经主管机关批准,也可使用牺牲阳极。
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
载重量不小于20000吨的每艘液货船,应在其首尾配备应急拖带装置。
该装置应始终在被拖船主动力失效时迅速展开并且容易与拖船联系。
船舶结构通道手册
船上用于全面检查,近观检查和测厚用的通道,应列于船舶结构通道手册中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一般技术规定
最小的净孔尺寸应不小于600mm X 600mm
B 部分分舱与稳性
当船舶在正浮位置时,动力滑动门应能从驾驶台的总控制台于不超过60秒内同时关闭。
任何动力滑动门的操纵,无论是动力还是手动式,均应能在船舶向任一舷横倾至15度时将门关闭。
门的最大净开口宽度一般还应限制为1.5米。
船舶正浮时,从们开始移动到完全关闭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应不少于20秒或不大于40秒,应有两个独立动力源,应有足够的能量,能在不利的15度横倾时至少操纵该门3次,即关闭-开启-关闭
客船至少应有3台动力泵与舱底总管相连,其中1台可由推进机械带动。
舱底总管的尺寸有要求。
货船至少应设有与主舱底排水系统相连的2台动力泵,其中1台可由推进机械带动
破损控制图(DAMAGE CONTROL PLAN)
客船应有永久性固定显示客船破损控制图
干货船(1992年2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在驾驶台固定显示或可随时使用的控制图
C部分机器设备
主推进装置和船舶推进与安全必须的所有辅机,均应设计安装于船上后,在船舶正浮以及向任一舷横倾至15度和向任一舷横摇至22.5度,并同时首或尾纵摇7.5度时,能正常工作
操舵装置
主操舵装置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5度,以及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秒内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0度
为满足上述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要求舵柄处的舵杆直径超过120MM时的要求
辅助操舵装置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前进时(取大者),在不超过60秒内将舵自一舷15度转至另一舷15度
为满足上述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要求舵柄处的舵杆直径超过230MM时的要求
主操舵装置能由两个独立的控制系统控制,并能在驾驶台操作
舵角位置应在驾驶台显示,并独立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能在舵机舱内辨认出来
D部分电气装置
客船应急电源
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
对下列处所供电36小时应急照明
每一应急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侧/通达集合地点与登乘地点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
所有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入口和载人电梯/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版和应急配电版处/储藏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处所/操舵装置处/消防泵,喷水泵,应急舱底泵以及它们的电动机启动位置
对下列设备供电36小时
航行灯其它信号灯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主频无线电装置
船舶地面站
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
消防泵
自动喷水泵
对下列设备供电36小时,以可由蓄电池独立供电,
紧急情况下的所有船内通信设备
航行设备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门的吸持和释放系统
用于断续操作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报警按钮和船内信号
对下列设备供电0.5 小时,
动力操作的水密门
电梯/电梯逃生应急装置
定期从事短途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调短至,但应不少于12小时
应急电源
为发电机时,
1。
有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不低于43摄氏度
2。
主电源有故障时能自动启动,并应自动与应急配电版接通,应急设备也应自动转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原动机的自动启动系统及其特性,应能尽快地在最多45秒内使应急发电机安全和实际可行地承载起额定载荷。
为蓄电池时,
1。
承载应急负荷而不必再充电,在供电期间电压下降在+/-12%以内
2。
主电源故障时,自动与应急配电版接通
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和任何蓄电池组在船舶正浮和横倾达到22。
5度或首尾纵倾达到10度时,能全额定功率供电
对整个应急系统进行定期试验,包括自动启动装置试验
货船应急电源
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
每一应急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侧供电3小时
对下列处所供电18小时应急照明
所有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入口和载人电梯
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版和应急配电版处
储藏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处所
操舵装置处
消防泵,喷水泵,应急舱底泵以及它们的电动机启动位置
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
对下列设备供电18小时
航行灯其它信号灯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主频无线电装置
船舶地面站
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
消防泵
自动喷水泵
对下列设备供电18小时,以可由蓄电池独立供电,
紧急情况下的所有船内通信设备
航行设备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门的吸持和释放系统
用于断续操作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报警按钮和船内信号
应急发电机作为动力源对消防泵供电18小时,
定期从事短途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调短至,但应不少于12小时
应急电源
为发电机时,
1。
有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不低于43摄氏度
2。
主电源有故障时能自动启动,并应自动与应急配电版接通,应急设备也应自动转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原动机的自动启动系统及其特性,应能尽快地在最多45秒内使应急发电机安全和实际可行地承载起额定载荷。
为蓄电池时,
1。
承载应急负荷而不必再充电,在供电期间电压下降在+/-12%以内
2。
主电源故障时,自动与应急配电版接通
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和任何蓄电池组在船舶正浮和横倾达到22。
5度或首尾纵倾达到10度时,能全额定功率供电
对整个应急系统进行定期试验,包括自动启动装置试验
第二章第二部分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A级分隔
系指由符合下列衡量标准的舱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
它们用钢或其他等效的材料组成,有适当的防桡加强
它们用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之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初始温度升高不超过140摄氏度,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升高不超过180摄氏度。
“A-60”级60分钟“A-30”级30分钟
“A-15”级15分钟“A-0”级0分钟
在1小时内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火焰通过
B级分隔
系指由符合下列衡量标准的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组成的分隔
它们用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使之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初始温度升高不超过140摄氏度,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升高不超过225摄氏度。
“B-15”级15分钟
“B-0”级0分钟
在0.5小时内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火焰通过
燃油使用的限制
不得使用闪点低于60摄氏度的燃油
应急发电机可使用闪点不低于43摄氏度的燃油
应急消防泵发动机和位于A类机器处所以外的辅机供油,可使用闪点低于60摄氏度但不低于43摄氏度的燃油
国际通岸接头
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有至少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国际国际通岸接头,可接于船舶任何一舷。
消防栓最低压力
客船4000总吨以上0.40N/MM2
4000总吨以下0.30N/MM2
货船4000总吨以上0.27N/MM2
4000总吨以下0.25N/MM2
但是最大压力不得超过经证实可有效控制的消防水带的压力。
消防泵的数量
客船4000总吨以上至少3台
4000总吨以下至少2台
货船1000总吨以上至少2台
1000总吨以下至少2台动力泵,其中一台应为独立驱动
消防水带
消防水带应至少为10米,但是不可超过以下长度,
机器处所,15米/ 其他处所和开敞甲板20米/ 型宽超过30米的开敞甲板25米消防水带每100米船长每30米配备1条,1条备用,无论如何总数不少于5条(1000总吨以上货船)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消防员装备
船舶至少应携带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每套呼吸器配备2个备用充气瓶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
起居处所至少2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客船每一主竖区内,至少2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考虑机器处所的布置和通常该处工作人员的数量
操作性要求
培训手册应在每一船员餐厅和娱乐室或每一船员居住舱室内配备(工作语言)
防火控制图应永久在船展示
消防安全操作手册每一船员餐厅和娱乐室或每一船员居住舱室内配备(工作语言)
第三章救生设备和装置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无线电救生设备
客船和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至少配备3台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3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应至少配备2台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客船和500总吨以上的货船,每舷应至少配备1台雷达应答器
3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应至少配备1台雷达应答器
遇险火焰信号
每船应配备12支遇险火焰信号
个人救生设备
救生圈,两舷易取处,船尾至少一个;每舷至少一个救生圈带可浮救生索,不少于救生圈的一半带自亮灯,至少两个带自发延误信号,能自驾驶台迅速抛下,救生圈以粗罗马大写字母写船名和船籍港。
救生衣,每人一件,配备儿童救生衣,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供值班人员使用。
救生服:同上
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应在全船个显著之处展示。
演习
每月至少1次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25%船员未参加船上演习时,开航后24小时内演习
救生艇每3个月降落下水一次,乘员在水上操纵
每一气胀式救生筏每12个月应该检修
培训手册应在每一船员餐厅和娱乐室或每一船员居住舱室内配备(工作语言)
第四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五章航行安全
第五条气象服务和警报
鼓励船长在遇到风速50节或以上(10级风)时,通知附近的船舶和海岸电台
第14条船舶配员(MINIMUM SAFE MANNING CERTIFICATE)
每艘船舶应有一份由主管机关颁发的最少(小)安全配员证书
第19条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配备要求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客船,配备一台自动识别系统(AIS)
为了事故调查提供帮助,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500总吨)配备航行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第26条操舵装置,试验和演习
开航前12小时内,对操舵装置进行校核和试验,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
第六章货物装运
第七章危险货物的装运
第八章核能船舶
第九章船舶安全营运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INTERNA 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第十章高速船安全措施
高速船规则1994/2000 (HSC HIGH-SPEED CRAFT CODE 2000)适用于1996年1月1日/2002年7月1 日新规则
第十一章第一部分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第3条船舶识别号(SHIP IDENTIFICATION NUMBER)
适用于不迟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第一个计划干坞检验之日,
1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每艘船应有IMO识别号,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标记于下列位置,
1。
船尾或船中左舷或右舷的最深核定载重线以上,或上层建筑左舷或右舷或上层建筑正面的可见位置,或者,就客船而言,可在空中看见的水平表面,字体高度不小于200MM
2。
机器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舱壁上,或在一个舱口上, 字体高度不小于100MM
第4条港口国控制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与船舶安全有关的主要操作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对有关船舶安全方面的操作要求的控制,确保该船按照公约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开航
第5条连续概要纪录
每一船舶应在船有一份连续概要纪录,具体内容略
第十一章第二部分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ISPS),以后具体讲
第2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1。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2。
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所有船舶应装设船舶报警系统,配备时间要求略
第十二章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
实施计划/破损稳性/结构强度/结构要求和检验/装载仪/进水报警探测器
附录是各类证书各式的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