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供电设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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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及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及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及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穗建筑[2014]240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及措施的通知(穗建筑〔2014〕24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为了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由我委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并制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理水平的措施,现通知如下:一、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详见附件),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括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费用。

三、各建设单位设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的施工招标控制价时,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应以经财政部门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地铁工程应以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组织专家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为基础,按照所发布的下浮幅度(详见附件),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总额控制,并将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作为施工招标控制价的控制目标值,建设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超出该造价控制指标的项目,要梳理其原因并在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案时提交相应说明。

若项目招标控制价公布前,尚未完成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需以概算建安工程费为基础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确保中标价低于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

四、项目前期方案论证比选时,应以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作为经济性比选的参考,应充分考虑估算阶段与预算阶段的造价差异,并进行比选。

广州供电局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

广州供电局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

广州供电局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广州供电局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为理顺供电企业和客户在业扩工程中的投资界面,切实做到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缩短用电工程建设周期,快速响应客户的用电需求,结合广州配网建设的实际情况,并以南方电网公司《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推荐方案》为指引,制定本方案。

下阶段,我局将力促广州市政府出台供电配套费政策,实现客户受电工程统一、规范建设。

一、基本原则(一)产权明晰:投资界面清晰明确,客户易于接受。

(二)责任明确:供电企业和客户按照分界点负责各自供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优质服务: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快速满足客户用电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切合实际:适应广州电网建设和经济发展现状并兼顾效益。

二、术语及定义业扩工程:指为保证客户新装和增容用电而必须相应进行的配电网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

业扩工程按投资界面分为客户受电工程和业扩配套工程两部分。

业扩配套工程:指业扩工程中,依据投资界面划分,由供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的工程。

统建住宅小区:指统一规划建设出售的住宅小区,该类业扩工程一般采用中压受电。

资产移交:指业扩工程中由用户投资建成的电气设备、电力杆塔、光纤通道、配电房、电力管廊,通过供电企业永久承担用户相关资产的维护责任和维护费用置换用户资产的产权方式。

其中:电气设备、电力杆塔、光纤通道资产移交,配电房、电力管廊资产维护管理责任移交。

三、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划分 (一)中、高压专线客户对于采用专用电缆线路供电的客户,以电源变电站侧电缆线路的终端头为分界点。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负荷侧供电设施(包括电缆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投资界面示意图如下:说明:示意图中红色部分代表客户投资设备,黑色部分代表供电企业投资设备,绿色部分代表由客户投资且需向供电企业资产移交的设备,下同。

(二)中、高压非专线客户(不含统建小区)配电站电源变电站1、对于从架空线路接取电源的客户,如供电方案不涉及新建电房的,以客户电源线路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点(架空线T接点)为投资分界点。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执行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执行工作指引(试行)

广电市〔2015〕43号附件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执行工作指引(试行)为落实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到客户红线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一、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标准(一)高压(35kV及以上)客户对于35kV及以上客户,在其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提供变电站用地,由电网公司投资建设(含输电线路、变电站、出线间隔)到客户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负荷侧线路及受电工程由客户投资建设。

高压(35kV及以上)客户业扩投资分界示意图(二)中压(10-20kV专变)客户对于电缆线路供电的中压客户,在其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提供公用配电房,电网公司投资的公用环网柜应设置于该公用配电房内。

以客户线路接入公用环网柜的连接点(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电网公司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含电缆终端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中压(10-20kV)电缆线路供电客户业扩投资分界示意图对于采用架空线路供电的中压客户,以客户红线外第一基杆塔(供电企业应将架空线路延伸至客户红线外50米内)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电网公司投资(含杆塔、开关),分界点负荷侧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

中压(10-20kV)架空线路供电客户业扩投资分界示意图客户装见总容量在100kVA及以上应由10(20)kV电压供电。

(三)低压(380/220V)客户对于低压(含居民和非居民)客户,以客户红线边低压计量装置为投资分界点。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电网公司投资建设(含表箱和计量装置),表后线(含漏电开关)由客户自行实施。

低压(380/220V)客户业扩投资分界示意图(四)统建住宅小区统建住宅小区在其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提供公用配电房,电网公司投资的公用环网柜应设置于该公用配电房内。

以公用环网柜的连接点(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及计量装置由电网公司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含电缆终端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统建住宅小区电缆线路供电客户业扩投资分界示意图对于采用架空线路供电的统建住宅小区客户,以客户红线外第一基杆塔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电网公司投资(含杆塔、开关),分界点负荷侧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

【附件】1.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

【附件】1.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

Q/CSG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GZPS212005-2017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2017-12-14发布2017-12-15实施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发布本制度信息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Q/CSG-GZPS 212005-2017)1 总则1.1为规范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供电局”或“我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审批与管理,明确搬迁工程业务流程及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在支持地方市政建设及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搬迁过程电网运行风险可控,搬迁工程质量及我局资产不受损害,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因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以外的单位(以下简称“搬迁申请单位”)需求引起的对我局20kV及以下配网电力设施的搬迁业务。

1.3我局负责制定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各区供电局(以下简称“各区局”)负责受理搬迁申请并推进实施。

1.4在运配网电力设施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搬迁,如因大型城市基础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进行搬迁,应遵循“谁要求谁出资”的原则。

1.5配网电力设施搬迁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方式,按照估算价格区分审批权限,对于搬迁工程造价估算低于50万的,可由区局与搬迁申请方根据实施条件、进度要求等商议资金或实物补偿,经区局三重一大会议决策后实施。

对于工程造价估算高于50万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采用实物补偿的方式,须提请搬迁管理小组决策批准方可实施。

1.6需搬迁的塔(杆)段或电缆长度应同时考虑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和电网发展的需要,且满足我局相关技术原则以及配网电力设施搬迁主要原则(FJ8)。

1.7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搬迁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没有变更,旧配网电力设施因搬迁拆除后,拆除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仍归属我局。

1.8搬迁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作为对原有资产的补偿,其产权属我局所有。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局,广州供电局:今年以来,我市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较大大幅地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用电电度电价。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降低电价政策落实到终端用户,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督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有关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供电主体自行清理加价收费行为(一)规范收费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费用收取方式可以有以下两种:一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与分表用户协商解决,不得加价收取。

二是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电价标准,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综合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用户电量电费分摊清单,接受分表用户监督。

(二)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应在今年10月31日前对照上述要求自行规范收费行为。

对存在的不合理加价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整改,严格执行目录电价,把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给分表用户。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广州供电公司对电房建筑设计要求(万科整理版080115)

广州供电公司对电房建筑设计要求(万科整理版080115)

广州供电公司对电房建筑设计要求
(万科整理版080115)
一开关房
开关房应设置于建筑物首层,且开关房门应面向室外不小于2.5宽的通道。

开关房分单列(3×7米)和双列(4×6米)两种。

双列开关房室内一般有平行做法和U型做法,但建筑物若建于山坡的,只须将开关房设于室外市政路面同一层的建筑内即可。

二综合房、公变房
多层住宅(十二层及以下)要设于首层,高层住宅可设于负一层,但天河供电局规定,有负二层时才可设于负一层,否则应设于首层。

电房大小:天河供电局要求公变房4.5×6米,综合房4.5×6.5或5×6米,双公变房5×8米,双公变综合房5×9米,电房高度≥3.5米;其他区局要求相似,但相对没太严格。

设置原则:应将电房位置接近负荷中心,首先太远从经济上考虑不合理,高压电缆造价较低压出线经济,从技术上考虑,电能质量较好。

应保证低压电缆供电半径小于300米,。

公用电房通道要求:天河局要求应有不小于2.5米的通道直通室外,其他局一般有2米也可通过。

三专变房
专变房的位置设置供电部门没有太多要求,一般能满足国家电气安全距离等规范即可。

所有电房的要求:不设于有水源的房间下方(如卫生间下方),即有腐蚀性气体的附近,若局部处于卫生间下方,应在电房上面整体浇注一层楼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6.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21号),我部组织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63号1号楼1508室;邮政编码:510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

附件:《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年6月28日。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12 2.1 节支率分析 .....................................................................................................................12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3 三、采购供应商 ...........................................................................................................................15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5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6 四、采购代理机构........................................................................................................................21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21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21 五、信用风险 ...............................................................................................................................23 附录 .............................................................................................................................................25

关于报送广州市配电房设置原则的函

关于报送广州市配电房设置原则的函

关于报送广州市配电房设置原则的函尊敬的有关部门:我公司计划在广州市新建一座配电房,为了确保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向贵部门报送广州市配电房设置的原则。

以下是我们认为应该遵循的几个原则:1. 位置选择原则配电房的位置选择应该考虑到供电范围的需求,尽可能靠近用电负荷较大的区域。

同时,要避免选址在人员密集区域或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方,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配电房容量原则配电房的容量应根据用电负荷进行合理规划,以满足供电需求。

在规划配电房容量时,需要考虑未来的用电增长趋势,以避免配电设备过载。

3. 设备配置原则配电房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配电设备,如变压器、开关设备等。

设备的选型应根据供电范围、用电负荷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以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4. 防火安全原则配电房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措施,如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设计。

配电房内部材料和设备也应符合防火要求,以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并能够及时控制火灾蔓延。

5. 通风与散热原则配电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与散热系统,以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温度。

通风系统应能够有效排除室内的热量和有害气体,确保室内空气流通,并提供足够的新鲜空气。

6. 安全隔离原则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配电房应设有合适的安全隔离措施。

例如,设备应合理设置隔离间隔,以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电击和火灾事故。

7. 安全标志原则配电房应设置清晰的安全标志,包括安全警示标识、禁止入内标识等,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事项,并引导人员正确使用设备。

8. 环境保护原则配电房应符合环保要求,如合理处理废气、废水等排放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还要注意噪音控制,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

以上是我们认为在报送广州市配电房设置原则时应该遵循的几个方面。

我们将严格按照这些原则进行配电房的设计和建设,并愿意接受贵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配电房的安全运行和供电质量。

谢谢!此致。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2017年8月】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2017年8月】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码:Q/CSG-GPG 2 14 001-20172017-08-11印发封面2017-08-11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制度编号Q/CSG-GPG 2 14 001-2017对应文号版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角色人员编写付丽萍、乔嘉赓、李庭磊、赖文东、徐建军、张林、张琴、陈文杰、杨乐、步俊华、谢天宝、余汉洲、潘锦宁、陈月胜、林振晓、关浩华、鲁云鹏、李建锋、胡超、周伟达初审会签陈松波、、、李林发、童亮、何国强、、、审核莫莹莹傅柯萌批准陈晔2017-08-11印发制度信息2017-08-11实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1总则1.1 为加强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司供电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及直属各供电局。

东莞、中山供电局所属供电分局履行县(区)供电局及供电所职责;各县级子公司参照直属县(区)供电局的职责划分执行,各县级子公司的市场部、计划建设部和生产设备管理部分别履行县(区)局营业部、计划建设部和配电部的职责。

2规范性引用文件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110号)《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办稽查[2009]76号)《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7号公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管理标准》(Q/CSG 214031-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办法》(Q/CSG214001-2017)《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南方电网市场〔2013〕32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Q/CSG 214013-2011)《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 1 0012-200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Q/CSG214024-201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Q/CSG213006-201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加强业扩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场〔2012〕27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2014版)》(南方电网市场(2014)14号)《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7-2012)《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6-2012)《关于南方电网公司业扩受电工程电子化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南方电网市场〔2014〕3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加强业扩报装管理“五项机制”实施细则》(市场〔2015〕42号)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Q/CSG217001-201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规定(修订)》(Q/CSG213001-20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方电网基建〔2011〕32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2015)》(Q/CSG213003-20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规定》(Q/CSG213019-2014)《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业务指导书》(Q/CSG433002-2015)《关于南方电网公司储备物资补仓采购供应的指导意见》(南方电网物〔2016〕2号)《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竣工检验规范》《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营销管理规范》(S.00.00.04/G100-0009-0810-1630)《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办法》(Q/CSG-GPG 2 14 040-2011)《广东电网公司档案管理制度》(Q/CSG—GPG 2 21 015—2011)《关于印发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相关规范文件的通知》(广电市〔2014〕6号)《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执行工作指引(试行)》(广电市〔2015〕4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中低压业扩配套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提升措施的通知》(广电建部〔2016〕8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广电计〔2016〕137号)《南方电网公司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业务指导书(2016版)》(南方电网市场〔2016〕3号)《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2012)《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关于印发南方电网公司配网电子化移交操作指引的通知》(设备〔2016〕33号)《关于落实中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提升措施的通知》(广电市〔2016〕58号)《关于用户接入系统原则调整的通知》(南方电网计〔2016〕59号)3术语和定义3.1 业扩:又称业务扩充,指为客户办理新装、增容业务手续,包括业务受理、现场勘查、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和建立客户档案等工作环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穗建筑[2017]19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1.26【实施日期】2017.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检查情况的通报(穗建筑〔2017〕19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工程计价行为,加强工程计价活动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205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委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于2016年10月10日至12月30日开展了2016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检查工作。

现将本次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备案的2016年度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中,随机抽取了66个项目进行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检查。

抽查的招标项目均采用政府资金或国有资金,金额共34.65亿元,涉及项目建设单位50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46家,其中市财政资金投资项目24个,区财政投资项目24个,国有资金投资18个。

本次检查采取量化考核方式进行编制质量考评。

考评的主要内容有: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政府投资项目施工阶段招标控制价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本次招标控制价检查项目中,有65个合格,1个不合格,合格率为98%;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的项目30个,占检查总数的45%;得分在80~89分之间的项目26个,占检查总数的39%;得分在60~79分之间的项目9个,占检查总数的14%;不合格1个,占检查总数的2%,汇总详见附件。

自去年招标控制价检查实行量化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后,各单位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更为重视,考评得分明显高于去年的水平。

广州市缆线管廊工程技术指引

广州市缆线管廊工程技术指引
6 接 地 ................................................................................................... 16 7 标识系统 ............................................................................................... 18 8 施工及验收 ........................................................................................... 20 附录 A ....................................................................................................... 22 本指引用词说明 ....................................................................................... 27 引用标准名录 ........................................................................................... 28
2 术 语 ..................................................................................................... 2 3 基本规定 ................................................................................................. 4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穗建规字〔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8号各区政府,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商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邮政管理局、供电局、税务局、通建办,市自来水公司、市燃气集团:《广州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5月25日广州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资本引入主体第三章社会资本参与第四章引入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运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改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培育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拓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来源渠道,运用市场力量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资本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含成片连片改造)及运营管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依规、公开择优、长效治理、探索创新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导各区政府结合项目实际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运营管养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穗府办函〔2021〕33号)任务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统筹、协调、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存量资源整合利用及授权社会资本运营管理工作,统筹解决改造过程中的难题。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关部门起草了《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6月15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4.传真:83125287;5.电子邮箱:gzlfgc@12。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5月14日附件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规定》制定目的的规定。

本规定第三章专章对“电力设施保护”进行了规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国务院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应当是本规定的立法依据,故在此增加其作为本规定的制定依据之一。

原《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广州市地下管线开挖及会签管理系统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广州市地下管线开挖及会签管理系统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广州市地下管线开挖及会签管理系统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广州市地下管线开挖及会签管理系统的通知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广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数码集团公司、广州金冠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人民政务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市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19号),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建市政〔2018〕1852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市工程项目管线迁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公共〔2018〕1824号),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工程建设项目“真开工”创造有利条件,切实提高工程推进效率,破除管线相关痛点堵点,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我委组织建设了“广州市地下管线开挖及会签管理系统”(下称“管线会签系统”),并于2018年11月10日组织召开了宣贯培训会议,现就管线会签系统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用管线会签系统(网址:https://gxhq.gzcc.gov.cn:80/),各建设单位可凭会签系统出具的会签结果向各市区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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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供电设施投资界面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
【发文字号】穗建公共[2015]98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供电局
【发布日期】2015.09.15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供电设施投资界面调整有关工
作的通知
(穗建公共〔2015〕982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类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做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广州供电局加大资金投入,对广州地区供电设施投资界面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根据规划要求和用电需求,用电客户在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提供变电站用地或公用开关房的,广州供电局可将供电设施投资界面从原用电客户接入广州供电局电网的连接点调整至用电客户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以下简称“新调整界面”)。

用电客户自愿投资等其它情况仍按原供电设施投资界面执行(即用电客户负责投资从广州供电局电网的连接点以后受电设施,包括电气设备、土建)。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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