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模板】
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指引

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指引目录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二、行政指导文书样本三、申请文书样本四、实地检查文书样本五、场所变更文书样本文本一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一、审批主体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条件(一)申请主体1、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与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二)设立场所1、场所最低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2、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允许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设立上网服务场所。
三、行政指导程序(非必要程序)(一)申请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二)申请筹建咨询的,应当书面写明需要咨询的事项。
咨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立程序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即时答复,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三)申请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指导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指导意见。
四、审批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4、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5、公安部门信息网络安全批准文件;6、消防安全批准文件;7、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8、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图;9、网络拓扑结构图;10、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一)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
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文化部网站(http://)下载。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3年8月28日办事指南歌舞娱乐场所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内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一)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doc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办理指南(适用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设立)一、申请导览需要取得的许可证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受理地点: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8号综合窗口受理时间: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咨询电话:xx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审批主体:由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组织公安、环保、消防部门进行联合审批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是否收费:不收费申批流程导图:→→→→同意,发证→申领营业执照二、重要提示1、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新设立企业由工商部门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获得审批的必要条件:1:必须是经省文化厅核准公布的网吧连锁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单体网吧不再审批,并须符合文化行政部门公布的总量和布局等规划要求;2: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配置网吧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员;安装网吧安全管理系统;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新设立的连锁网吧直营门店,要求宁波市城区必须达到300台电脑、场地使用面积750平方米以上,县级市城区必须达到120台电脑、场所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县及以下的地区必须达到80台电脑、场所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对于目前尚未设立网吧的乡镇,要求计算机台数达到30台、场所使用面积75平方米以上。
各类开发区网吧的计算机台数、场所使用面积应严格按照上述区域相应标准审批设立;8: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13: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规划,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14: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5:如果租用非商业用房,应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同意的相关手续;16:经营场所设计、施工单位要有法定的资质要求;17:搭建或设置隔层的房屋,应取得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和房屋质量技术检测合格。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规范及续延换证审批规范的公告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规范及续延换证审批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京文研发[2010]583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规范及续延换证审批规范的公告(京文研发〔2010〕58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发布本工作规范公告。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规范附件2: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附件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延换证审批规范附件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延换证申请表附件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的审批规范附件6: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北京市文化局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附件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序号: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数量限制: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条件: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文网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全国通用办事指南、流程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设立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五、审批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5.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提交申请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1.设立(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章程;(4)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2复印件和个人简历;(5)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6)8名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
最新网络文化经营业许可证需要材料及申请书和审批表

行政许可文书范本2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行政许可文书范本4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名称: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事实和理由:为丰富我省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我省高新产业的繁荣发展,规范我们的各种经营行为,运营网络游戏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现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恳请批准。
运营网络游戏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单位附件: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行政许可申请人: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XX(印章)XXXXXX年XXX月XXX日X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审自查制度管理条例一,产品内容审查本企业将对上线及即将上线产品进行自审自查,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禁止的内容,如发现产品载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应当立刻下线并进行调整、修改。
如果本企业对产品在自审自查过程中,对不能够把握和确定内容定性的,我们将上报至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协助;并拿出书面申请上报,待审批后再将产品上线。
二,自审自查条例如下(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审批材料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审批材料
1、申请书,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审批流程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初步申请先通报送省文化局;
2、经过省文化局审批后,直接报送至文化部;
3、经文化部复审后,提出审批建议,或直接审批;
4、审批后返回省文化局,下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需注意的问题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2010年8月份前文化部直接审批,8月后归属各省文化厅审批,去申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内资企业
2、非游戏类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100万,游戏类企业最低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
3、网站需完全展示公司产品线,不能含有医疗教育新闻等特殊审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规范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规范一、申报条件(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的应当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5、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提交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五)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七)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八)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九)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
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行业背景分析;(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盈利模式介绍;(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5)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6)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说明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说明申请经营项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目录一、企业基本情况31.1公司简介31.2平台简介3二、网络演出剧(节)目产品42.1产品介绍42.2行业背景分析52.3已开展和拟开展工作62.4 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具体措施6 2.5 经营模式72.6 盈利模式分析8三、网络表演产品83.1 产品介绍83.2 行业背景分析93.3 已开展和拟开展工作93.4 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具体措施11 3.5 经营模式123.6盈利模式分析12四、技术安全保障措施144.1网站安全保障措施144.2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164.3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7五、用户权益保障措施185.1实名注册认证185.2用户账户安全195.3用户纠纷处理办法19六、内容监管措施、制度和能力216.1 内容监管措施216.2 内容监管制度216.3 内容监管能力22七、内容自审制度237.1 基本原则237.2审查人员职责247.3 审查流程247.4审核标准257.5责任追究27一、企业基本情况1.1公司简介XXXX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 年X月X日。
公司成立后,一直在加大投入招聘专业人才,目前已有员工XX 人,已具备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
为保障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在筹备之初已购入已下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办公电脑、文件柜、打印扫描机、饮水机、投影仪、文具用品、清洁用品等。
公司已跟服务器托管商签订协议,购入服务器两组,交换机、防火墙各一台,为网站服务提供技术保障。
1.2平台简介XXXX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XXXX卡车之家系统平台,是由公司与安徽广电传媒集团蓝海豚传媒有限公司共同研发的互联网文化平台研发的互联网文化平台,平台的栏目包括首页、客服电话、ICP备案、网络表演、关于我们等,清晰明了的展示了我公司现阶段主要经营的网络文化产品项目。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第一篇: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为进一步完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申报和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以下简称《规定》)和《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5、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包括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企业)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提交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六)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七)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八)业务发展报告(具体格式、内容要求附后);(九)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表格附件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表格附件附件一:受理日期:受理编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日期许可证编号填表说明一、此表供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登记用,一式三份,请如实打印填报。
二、此表填完后连同相关申办材料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
三、申请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单位须提交的申办材料包括:(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的复印件;(四)验资报告;(五)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六)业务发展报告;(七)守法承诺书;(八)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办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注:本表亦作为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情况向文化部备案时使用。
业务发展报告格式内容及注意事项业务发展报告应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并包括以下内容:一、行业背景分析;针对申请的每个项目都要做具体的分析,包括市场发展概况及背景、市场的需求及发展趋势;企业竞争优势、项目详细说明,内容应充分、具体。
二、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一)包括公司简介、业务种类、项目战略规划;(二)公司所在行业和业务种类应涉及网络文化产品经营;(三)公司已开展或拟开展相关的网络文化经营活动介绍。
三、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
(一)发展战略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二)主要策略:应针对每个申请项目阐释商业运营模式、内容建设规划、技术开发规划、市场销售推广规划、管理组织架构及团队建设规划、服务质量标准等,内容应充分、具体;(三)具体措施:应针对每个申请项目阐释一段时期的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和具体工作措施、风险分析和规避措施等,内容应充分、具体。
四、盈利模式分析(一)明确表述通过每个申请项目的经营,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方式;(二)申请经营游戏产品但不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须描述具体的收费模式或盈利渠道。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为进一步完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申报和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以下简称《规定》)和《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5、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提交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附件一);(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六)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七)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八)业务发展报告(按附件二的格式提供)(九)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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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审批。
分项: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
(二)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0〕627号)。
(三)实施机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4.确定的域名;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七)批准文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八)审批时限受理期限:5日内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审批服务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一)业务描述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地址)2.电话咨询:(电话)3.网上咨询:(网址)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接待人员咨询的,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接待人员、其他办事人员或行政审批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接待人员应记录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5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一)办理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1.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业务发展说明;5.网站域名登记证明;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超过5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查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着重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办条件、书面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网站建设是否符合申请项目要求等情况予以核查。
审查要点如下:1.申请表:表中各项信息是否如实、准确、清晰地填写,并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的网站:A.首页显著位置是否体现申请表中的网站中文名称,首页底部是否显示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B.网站的内容是否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C.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规定;D.网站是否同时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网站。
3.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的企业网站,若已开始运营,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要点:A.是否建立合规的实名注册系统(必须包括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三项基本内容),且不存在快速注册通道;B.服务协议是否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不存在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C.是否按“四有”要求建立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并在首页显著位置体现。
4.申请项目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2个项目不能同时选择;游戏产品运营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2个项目不能同时选择。
5.工商营业执照:A.是否在有效期内;B.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注册资本等信息是否与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一致;C.经营范围内是否包含网络文化许可经营范围。
6.公司章程:是否是最终的版本的章程或附有最终的章程修正案。
7.业务发展说明(1)业务发展说明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A.公司情况简介;B.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C.盈利模式分析;D.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E.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当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F.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当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2)审查业务发展说明中所描述的是否和所申请的经营项目相关,经营规划、盈利模式是否明确、具体。
(3)对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的单位:A.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a.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名称和作用;b.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名称不能与游戏程序内的游戏币名称一致;c.明确申请单位的支付方式。
B.发行范围:申请单位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应只限于兑换本企业自身所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服务。
C.单位购买价格:a.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基础兑换比率;b.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
D.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
并应根据规定对退还方式有相关的制度规定。
E.用户购买方式:a.申请单位应列明可购买其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所有途径;b.不得使用非本单位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作为充值方式;F.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申请单位应详细描述用户交易纠纷处理的具体方式、流程等;G.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a.网站安全保障措施;b.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c.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需要登陆其网站认真审查、核对。
(4)对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单位:A.交易服务模式:a.了解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
交易应基于互联网平台,不包含线下的买卖。
b.明确收费模式;c.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交易的物品应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而不能只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或其他物品;B.用户购买方式:申请单位应清晰描述用户在其交易平台上购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完整流程;C.用户权益保障措施:a.发现和防止恶意欺诈行为的保障措施;b.用户交易纠纷处理的具体方式、流程;D.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的情况:申请单位应清晰描述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的详细步骤,以及验证用户身份的有效措施;E.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a.网站安全保障措施;b.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c.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F.必须登陆其网站认真审查、核对。
(5)对从事棋牌类网络游戏经营的单位,应要求其在业务发展报告中详细描述每项棋牌游戏的规则,对申请单位的业务发展报告应审查以下几点:A.不得出现经公安机关认定的赌博形式;B.不得存在利用积分兑换非本公司产品以外奖品的行为;C.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D.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E.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F.以比赛形式经营的,应要求其申请利用互联网从事比赛的项目,并在业务发展报告中详细说明比赛模式及规则。
(三)决定文化主管部门在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作出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四)证件送达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并将拟采取的送达方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
1.申请人自取。
申请单位明确表示愿意自行领取决定文书的,可以由其自取,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直接送达。
方便直接送达的,可直接送达。
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信件送达。
不方便送达的,采用挂号信或快递送达。
邮寄前,应事先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审批结果,并保留联系记录。
以寄出邮戳为送达日期。
4.申请人未自取,采用直接送达、信件送达方式无法告知审批结果的,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开。
自公开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
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六)变更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变更材料,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1.变更名称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法定代表人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经营范围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拟增加经营项目的业务发展说明;(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变更公司地址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