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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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深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旳,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旳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旳企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旳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旳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旳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原则和规程旳规定;(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置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旳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旳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旳部位、环节旳防止、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旳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旳其他条件。

4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旳申请与颁发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根据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旳有关文献、材料。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一、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六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予以处罚;二、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及以上高空作业;5.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6.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四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四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监督管理;三、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四、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五、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暂行第二条有下列情况时,施工企业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四自然灾害;五施工高峰期之前;六其它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后;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第四条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六、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七、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下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简报;八、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九、南京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十、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十一、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一施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项目经理、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四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五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复核的主要内容:(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四)施工现场围挡、冲洗台、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制度的建立情况;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复核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十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的实施意见十三、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

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施工分包企业及其他相关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1.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活动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建筑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3.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4.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和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等因素,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并决定颁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1.企业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2.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操作工具。

3.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记录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4.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5.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整改记录、员工培训记录等。

安全档案应妥善保管,方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监管和检查。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续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延续。

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与申请颁发时相同。

2.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企业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28号《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 年 6 月 29 日经第 37 次部常务会议议论经过,现予公布,自宣布之日起实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总则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允许证的申请与颁发督查管理罚则附则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督查管理,防备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公司推行安全生产允许制度。

建筑施工公司未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公司,是指从事土木匠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掉等有关活动的公司。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前款规定之外的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督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的督查管理,并将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公司违纪行为实时报告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机关。

返回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公司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应该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一)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拟订齐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本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其余有关部门查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查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起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查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不测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备器具、机械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切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例、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举措,并为作业人员装备切合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的安全防备器具和安全防备服饰;(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要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举措和应急方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抢营救方案、应抢营救组织或许应抢营救人员,装备必需的应抢营救器械、设施;(十二)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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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提高施工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1. 申请条件建筑施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 企业具有合法的建筑施工资质; - 企业具备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 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2. 申请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建筑施工企业需携带以下材料: -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 建筑施工资质证书;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3. 申请流程•建筑施工企业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如符合申请条件,安全监管部门会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1. 证书的有效期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2. 证书的使用与展示建筑施工企业需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并及时更新证书,确保证书真实有效。

3. 证书的变更、注销和撤销•当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证书的变更手续;•当建筑施工企业不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存在严重安全违法行为时,安全监管部门有权注销或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 证书的复查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执法和处罚1. 监督执法对象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2. 违法行为和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如有以下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 未按规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以罚款; - 无证施工的,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
1
1、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2、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的。3、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4、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5、处理后重犯的;6、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9万元的罚款。
2
1、工程量3000-4999万元;2、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的。3、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4、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5、处理后重犯的;6、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较轻的
1、工程量499万元以下2、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3、初次违法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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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法行为严重的
1、工程量500-999万元;2、造成重大事故的。3、初次违法,经纠正改正;4、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7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一般的
1、工程量499万元以下;2、造成较大事故的。3、初次违法,经纠正改正;4、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9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1、工程量3000-4999万元;2、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的。3、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4、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5、处理后重犯的;6、危害后果较重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Fra bibliotek处罚标准
1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意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轻微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的,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轻微
一次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未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
通常
两次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造成通常安全事故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就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与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与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与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与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活动的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及外资企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持有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持有许可证期间,必须按照约定的施工工程范围及要求进行施工,未经许可证范围内的施工活动是违法的。

第五条本管理细则由天津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许可证时,必须向天津市建设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细则》的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培训合格证书;(七)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八)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九)建筑施工企业过去两年安全生产的情况说明材料;(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天津市建设管理部门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资料后,对其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给予补充材料说明的机会。

第八条天津市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如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安全事故,将有权撤销或暂停其许可证。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二)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三)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四)设立安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员工权益;(六)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安全事件。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禁止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文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而安全生产则是建筑施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建筑质量和工程效益,国家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详细解析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和意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水利、桥梁、隧道、机场等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注册登记的建筑师事务所、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监理机构。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三类:特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安装修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条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注册登记;(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拥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设施;(四)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记录;(五)自上一次审核核发许可证以来,安全生产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六)其他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遵守以下流程:(一)准备材料,包括企业登记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档案、现场照片等;(二)递交材料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四)审核合格后,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一:1.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1 出示许可证的企业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下为出示许可证的企业范围:1.1.1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水电、机电工程、装饰装修、土石方工程等施工企业。

1.1.2 建筑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服务的企业,包括建筑规划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

1.1.3 建筑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建筑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钢筋等。

2. 申请许可证的流程2.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身.分.挣明、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等,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2.2 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会对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3 颁发许可证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

3. 许可证管理要求3.1 有效期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和申请。

3.2 许可证的挂证企业在施工现场必须及时挂证,保证施工工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3 许可证的联网查询相关部门将建立许可证的联网查询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相关企业的许可证信息。

附件:申请许可证所需的材料清单、示例许可证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许可证,用于证明企业具备进行施工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管理能力。

2. 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和申请。

3. 挂证:在施工现场挂证,指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悬挂在可见位置,以证明施工工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1 管理目的为了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以下许可证管理规定。

1.2 许可证的颁发和审核1.2.1 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相关全文,仅供参考!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并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检查、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重点督查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进行施工活动。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第六条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所做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是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施工活动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规模、等级、施工内容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有适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预案;(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有施工现场安全控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四)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记录。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到申请单位实地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建筑工程前,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有关部门报批后方可正式开展施工作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大门处,设置安全生产许可证展示牌,方便有关部门在需要时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30个自然日内,建筑施工企业需向有关部门申请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如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营业范围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二)新开展、停止或涉及新的安全生产活动;(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活动的。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换领和变更手续、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能落实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规定,有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如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二)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三)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函、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及监督制度;(五)经负责人签字的正式施工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六)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防护用品及其检验报告;(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资料及证明文件。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资料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对象进行企业综合评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是企业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必备证件。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符合相关的资质条件。

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拥有一定数量和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而在施工活动中合法合规地开展工作。

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企业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这些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最后,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记录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督办。

企业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为建设安全、可靠的建筑工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施工活动。

第四条湖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 企业基本情况的登记表;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分.挣明;3. 公司章程或合同法人章程;4. 安全生产责任制;5.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6.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7. 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有效性证明;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提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证书上的要求组织施工活动,并按照规定定期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一条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将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附件附件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费用标准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活动之前,需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取得的一种证明,证明企业具备了进行施工活动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规定:一、申请条件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相应的备案手续。

2.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并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和保障措施。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经验。

二、申请程序1.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企业的相关资料和材料。

2.安全监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会要求企业补充或修改。

3.审查通过后,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三、许可证的期限和有效期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为5年,证件上应载明有效期限。

2.在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如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未申请延续手续,将被视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施工活动。

四、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1.安全监管部门将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并要求企业配合配合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数据和信息。

2.如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有权暂停或注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应按照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停工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2.对于导致严重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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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6-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五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力,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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