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克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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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克隆人人权问题的探究
张祥洋
(山东省北镇中学 2012级14班)
摘要根据人的权利能力的规定,人的主体资格权利不能因是否具有完整的行动能力而受到限制或剥夺,克隆人也应该享受到与自然人一样的公民权利,而在目前的情况看,克隆人的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是克隆人的弊端,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克隆人人权
克隆人已经不是科幻小说里的梦想,而是呼之欲出的现实。
“多莉”羊的诞生已为克隆人打下了技术基础,关于克隆人利与弊的辩论至今仍旧在继续。
本文的论述在于从克隆人的人权角度阐述克隆人的弊端。
从克隆人的初衷讲,人之所以克隆人,是要从克隆人体摘取器官以供本体(即提供克隆所需要的细胞核的个体)进行器官移植。
这样的初衷,对本体自身来说是挽救自身的良好方式,可是从克隆人的角度讲,这显然侵害了克隆人应有的权利。
尽管克隆人的产生不是以传统的有性繁殖方式而是以无性繁殖实现,但克隆人的生理机能与人并无本质差异,所以克隆人是人,而不是所谓的“实验品”。
人和克隆人都是自然人主体,人的主体资格权利不能因是否具有完整的行动能力而受到限制或剥夺,人的自然权利、社会权利、法律权利都是平等的。
[1]基于这一点,克隆人都应具有像自然人同样的公民权利,即他们应当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
而将克隆人当做“器官供体”,显然触犯了克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这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也是对人性的玷污。
人都是社会性的,作为克隆人同样是。
那些希望有一个克隆儿的父母毫无疑问也想有一个自立于社会的孩子。
可是,由于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无法保证。
由于健康及免疫力的先天问题,克隆人容易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这一切使他健康权自生来就受到侵害,而这种对克隆人人权的侵害完全也是人为的。
一对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通过克隆得到的孩子,依然没有生育能力。
从法律的角度讲,故意犯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结果的必然并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对于这个孩子,他的父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孩子不育的结果,却仍然积极追求,这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
抛开犯罪行为不谈,从孩子自身角度说,由于有疾病,周围的普通人自然也会很难接受他。
一个无法融入社会的克隆人又怎能实现一个正常人的价值?研究出来的克隆人如果连普通人应该享有的幸福都没有,连普通人被社会认可的水平都达不到,这种研究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样的孩子难道不更是让父母担忧和痛苦吗?一个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克隆人,他的人格权和荣誉权又如何得到尊重呢?
自然人正常降生后,一般有父母作为合法的监护人。
当其父母逃避监护和抚养责任时,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
作为克隆人,谁是他们的父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最初的克隆技术基本是有性繁殖的继续,有精子供体和卵子供体,理论上是存在父母的。
但现在提供体细胞核的克隆技术已经出现,无性生殖基本成熟。
克隆人基本是体细胞核提供者的基因翻版,但提供体细胞核者有可能与其年龄相当的人,因此从伦理上应当做父亲的体细胞提供者在年龄和行为能力上也许并不可以。
实质上无论是哪一种技术,克隆人几乎都是找不到他们的父母。
也许他们的父母根本不认识,他们只是研究者的一个“研究成果”。
克隆人还有另一种可能会是被某个母体代孕后降生的。
克隆人的代孕母亲是否有义务成为其监护人,这也很难。
因为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也许与自己并无一点血缘关系,既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要求代孕者承担监护抚养义务。
由于克隆技术已经到了单性繁殖的水平,因此,克隆人甚至享受不了非婚生子的待遇,降生之后就是一个彻底的孤儿。
一个从身体机能上存在缺陷的人,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同样存在缺陷,这是何等悲哀的事情!
我们必须承认,克隆人的行为,是对克隆人人权的侵犯行为。
如何正确处理好科技与人权的关系,是每一个科学家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参考资料
1权利,维基百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