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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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西部财会》【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3页(P63-65)【正文语种】中文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全面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重点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重点安排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早编细编原则。

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三)项目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通过推进项目库建设,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努力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整合使用原则。

要逐步淡化专项资金“基数”的概念,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集中财力办大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聚集效应和整体效益。

(五)绩效管理原则。

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体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一、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严格控制会议代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与会人数不超过2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陕财办[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财办〔2008〕3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要求,结合我厅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

厅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卡实施细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精神,结合厅机关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公务卡的开立凡符合持卡条件的职工都可办理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厅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

厅内相互长期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现用人处室、单位办理,厅内临时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原处室、单位办理;聘用临时工和借用外单位人员不能办理公务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1、职工个人拟写公务卡开卡申请书,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人事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退申请人。

3、申请人与财务部门公务卡经办人联系,填写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个人与银行签订公务卡合约。

4、持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开卡手续。

5、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陕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国家外专局交给地方政府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陕政发〔1997〕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1.15【实施日期】1997.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陕政发〔1997〕1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紧贯彻落实。

省政府要求:一、对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是: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

实行该办法后,各单位原来的收费资金过渡户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撤消,只保留一个预算内经费户和预算外支出户。

二、为了切实加强省直单位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决定成立陕西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隶属省财政厅,管理中心人员编制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编委审定。

管理中心要配备思想作风好,精通业务的人员,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票据管理、会计核算、收费稽查实施综合管理,保证收费全额入户。

三、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从讲政治、防腐倡谦的高度来认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确保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建立良好的收费资金管理秩序,维护合理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加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范围是:(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

长安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国内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会议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和《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陕办发〔201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会议经费预算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学校举办、承办会议应该与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应当与所举办的活动具有相关性,学校会计核算与监督除了依据业务的法律形式外,还要依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来进行。

第四条会议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经费、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和其他经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国内会议、论坛。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管理第六条学校各类会议按照规定均属四类会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各单位举办、承办会议划分为国内业务会议和国内管理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第七条学校对会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参会人数和会期,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开支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经费预算,如突破预算,须按原程序审批。

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八条各类会议优先安排学校内部会议场馆,参会人员全部为校内人员的会议必须在校内召开;已列入学校会议计划且校内不具备召开条件时,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选择具有中央或地方会议定点资格的定点饭店或四星级(含四星)以下宾馆饭店召开。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省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

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财办行[2007]37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财政差旅费△办法通知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陕财办行[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机关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19号)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我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了《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2014年5月4日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工发〔2018〕1号各市、杨凌示范区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省总各直管单位工会,省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职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总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西省总工会2018年2月10日— 1 —附件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2 —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正文:----------------------------------------------------------------------------------------------------------------------------------------------------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陕政发[1997]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是:(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第三条除第二条所列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暂不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收费以及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二)省交警总队集中地市的规费收入,省高院、工商局和运输管理局等部门集中地市的上解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育林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省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文物和旅游部门的门票收入,各种募捐和集资收入等预算外资金,仍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三)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帮困基金等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专项资金,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以及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不实行收支统管,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仍按有关规定的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省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省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省级机关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

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

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第六条省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全委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类会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级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此类会议建立省级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条所列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

三类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四类会议: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3 省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二)承接的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3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4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三)加强的职责。

1 建立完善、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

2 建立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地方税收体系。

3 健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

4 强化财政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资金筹措意见;制定省对市县的财税政策、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本省财政、财务、地方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会议是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进行交流、协调、决策的重要方式。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会议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会议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被制定出台。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会议费管理。

包括省级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务活动的费用管理。

三、费用管理原则1. 合理性原则:会议费用应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遵循节约用人、物力、财力的原则;2. 公开透明原则:会议费用的管理应公开透明,依法公开会议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3. 省本级财政出资原则:会议费用主要由省级财政拨款承担,原则上不得以企业和个人自筹方式支付会议费用;4. 严格控制预算原则:会议费用必须按照预算标准支出,严格控制会议经费的使用;5. 及时报销原则:会议费用的相关报销材料必须及时办理,确保费用迅速到账;四、会议费用的预算和审批1. 会议费用的预算编制:会议费用的预算由会议组织单位按照会议规模、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编制;2. 会议费用的审批程序:会议费用预算的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经过初审、复核、终审等程序;3. 重大会议费用的审核:对于会议费用较高、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的会议活动,必须经过上级审批机关批准。

五、会议费用的管理和使用1. 会议经费专用账户:会议费用必须设立专用账户,用于专项管理会议经费;2. 费用支付管理:会议费用支付必须按照财政制度进行,结合发票报销,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 审计检查:会议费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费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会议费用的节约和控制1. 会议规模的控制:会议规模必须按需合理控制,禁止铺张浪费;2. 妥善安排会议时间和地点:避免会议时间重叠,合理选择会议地点,确保会议成本的最小化;3. 控制会议费用的范围:除了必要的会议费用外,其他费用必须严格控制;4. 加强会议费用的监督和审计:对于会议费用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审计,预防和整治违规行为;5. 倡导节约用品:鼓励使用环保、低碳、节约型的会议用品,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省联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商行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商行工会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服务职工原则。

商行工会坚持工会经费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四)勤俭节约原则。

商行工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五)民主管理原则。

商行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第三条商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商行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所在商行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陕财办资[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资[2007]4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现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1993年度省级部门会议经费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1993年度省级部门会议经费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1993年
度省级部门会议经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3(000)014
【摘要】近几年来,省级各部门在精简会议、节约开支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仍有少数部门对会议费的管理不够严格,擅自提高会议费的开支标准,甚至根本不履行会议的报批手续;有的还向下属单位或地、市、县摊派会议费用,造成了不良影响。


【总页数】1页(P19-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省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 [J], 法规处
2.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三排查、三落实”工作的通知 [J], ;;
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省级机关节约资源工作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意见》的通知 [J], ;;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
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J], ;
5.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精简会议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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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陕发办【20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省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省级机关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

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

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
第六条省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全委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类会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级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此类会议建立省级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
条所列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

三类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四类会议: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各类会议会期如下:
一类会议: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天数执行。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超过1天;省级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为半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天;各人民团体换届会议按照批准的天数执行。

三类会议:不超过半天。

四类会议:不超过2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九条省级机关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执行。

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80人。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只下开一级,不请县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席。

省级
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直接有关的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分管领导参加。

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

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

省级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业务工作会议,一般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以省级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在西安召开。

省级机关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有条件的一律在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西安地区的参会人员一律实行走会。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或在部门内部召开的会议外,其他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第三章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第十三条会议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现场观摩、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由本部门报销。

第十四条会议经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经费开支的上限,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经费由会议召开部门承担,不能向参会人员收取,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一类会议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会议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经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七条下列违反规定或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一)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的会议;
(二)会议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
(三)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烟酒、水果;
(四)会场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
(五)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六)使用会议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发放纪念品。

第十八条会议经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
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省级机关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按照协议价格结算。

第四章会议经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省级机关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部门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省级机关年度决算报告要具体反映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本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并进行分析说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对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情况;
(二)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情况;
(三)会议经费报销、支付情况;
(四)会期、规模等执行情况和会议场所安排情况;
(五)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经费情况;
(六)年度决算报告反映本部门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七)会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经费或增加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经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部门按规定处理。

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省纪委、监察厅或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类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市场物价水平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省级机关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业务
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经费管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省级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及经费管理的通知》(陕办字〔199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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