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18修正)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凭有关单证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申报时没有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保税监管
保税监管A业务概述海关保税监管,包括保税加工监管和保税物流监管两大组成部分。
保税加工,是指经营者经海关批准,对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装配和制造以及相关套业务的生产性经营行为,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以出口为目的而在国内采购货物后与保税进口的料件进行混合加工等常规形式,也包括研发、试制和检测、维修等产品前后端配套工序以及出料加工等特殊的生产经营方式。
保税物流,是指经营者经海关批准,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从供应地到需求地实施空间位移过程的服务性经营行为,包括进口货物在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内部和这些区域、场所之间,以及境内区外出口货物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
在供应链上体现为采购、运输、存储、检测、分销、分拨、中转、转运、包装、刷凌。
改装、组拼、集拼、配送、调拨等流通性简单加工业务及其增值服务。
B相关规定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3、关于颁布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3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3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9、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10、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11、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D办事指南A、加工贸易监管a.合同备案(一)申请备案条件: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标 签】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发文日期】2005-03-21【实施时间】2005-03-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3.2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第六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9.22•【文号】署税[1999]649号•【施行日期】1999.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649号1999年9月22日)广东省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以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对外发布,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结转手续。
目前,外经贸部门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审批管理规定尚未下发,海关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待新规定下发后,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办理结转审批手续。
二、对经批准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在结转计划有效期内,转入的保税料件未办理进口报关之前,经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同意,允许转入企业凭转出、转入地海关核准的《结转申请表》(通关环节核对正本后,留存复印件)先予办理成品出口报关手续。
三、转入、转出地主管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对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保税货物,货管部门应加强查验,以确保结转货物的实际到位;经海关批准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以及由企业自备车辆或选择运输工具承运结转货物的,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下厂核查结转货物到位情况。
四、对各直属海关关区内结转货物,由各关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五、对进出保税区的保税货物仍按现行保税区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海关总署于1999年5月25日所发署税〔1999〕383号文予以作废。
深加工结转问题集
深加工结转问题集1. 新的深加工结转模式下,企业是通过怎么样的方式录入?结转申请表管理,系统提供结转申请表的录入与管理功能,实现结转申请表数据申报?答:需要通过QP系统,企业有关申报数据通过QP系统录入后,经电子口岸发送到海关,不仅仅是新的深加工结转模式,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等模式均通过QP系统录入。
2. 当进行深加工结转通关时,转出方报关价格(销售价)与转入方报关价格(购买价)出现不相等,应如何转厂通关?答:按目前规定,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因此,双方都必须申报一个实际价格。
结转交易应是转出、转入两方,不应将关联交易混入结转价格当中。
3. 保税区企业与区外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若区外企业为出口方,那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是否跟手册的贸易方式一致,还是应该填对应的深加工的贸易方式,而运输方式应该是"其他运输"还是"非保税区".若填报错误,导致进出口两份单对碰不到,能否修改报关单,还是一定要删单重报才能对碰得上?答:保税区企业与区外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若区外企业为出口方,那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应跟手册的贸易方式一致,不能使用深加工结转的贸易方式,且运输方式应该是“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
若填报错误,可修改报关单;但若报关单中的“关联报关单号”、“备案号”等填错的,则一定要删单重报才能对碰得上。
4. 深加工结转报关转出方的出口报关单结汇专用联,正常情况下多少天出口单位就可以拿的到?答:正常情况下,海关受理后,可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完毕。
5. 在转厂业务中先转厂后送货这样有没有问题?答:按规定企业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结转申请表;主管海关同意后,才能开展收发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
6. 结转时商品编码不一致的问题?答:深加工结转申请备案时对于商品编码不一致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结转双方商品编号不完全一致,但商品编号前4位相同,且通过计算机调阅相关《加工贸易手册》的电子底帐,了解结转货物的单耗构成,确定为同一商品的,同意办理结转。
深加工结转相关法规资料
一、深加工結轉業務(一)深加工結轉的定義及依據的文件1、深加工結轉的定義: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複出口的經營活動。
深加工結轉分為直屬關區內的深加工結轉和跨直屬海關的深加工結轉。
蘇州海關對關區內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的手續進行了簡化,因此直屬海關內的深加工結轉又分為蘇州關區內的深加工結轉和跨蘇州關區的深加工結轉。
2、深加工結轉依據的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09號)蘇州海關為了簡化蘇州關區內企業相互結轉手續所發的有關文件(二)、深加工結轉審批提交的資料1、蘇州關區內企業相互結轉只需填制《蘇州海關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業務備案表》,經主管地海關審批後貼於手冊內,由海關放行並加蓋印章。
(四)深加工結轉的注意事項1、收發貨後報關前企業可以退貨,但報關後目前還無法作退運處理。
2、企業要刻制“結轉專用章”並向海關備案。
3、跨蘇州關區結轉要避免先送貨後審批的情況發生。
4、深加工結轉報關要及時。
5、深加工結轉貨物的重量要力求準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9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深加工结转业务内部控制
深加工结转业务内部控制重要提示:本文著作权(解释权)属原创作者,或资料提供者;财税微波仅提供传播平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若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便及时处理;可通过文末留言,或与“财税微波”或“丁潇” 或“作者”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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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第1210页,对原料或初级产品做进一步的、更精细的加工,使成为更高层次的产品,谓之为深加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五条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5号;2004-03-01废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第二条规定,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跨直属海关关区的另一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
简言之:加工贸易的成品或半成品,可「不直接出口」而结转给另一深加工企业继续加工后出口(直接出口或继续深加工),这种保税货物在不同企业之间的结转加工业务称「深加工结转」。
改革开放后,到1995年11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后,凡应用保税制度的工厂,要将货物移转到另一个工厂继续加工后出口的,都需要先出口到香港,然后再由客户以保税合同申报进口,对于保税工厂而言,耗费时间、金钱的资源于无效,因此催生「深加工结转」业务。
举例的说,A工厂要将生产的螺丝交给B工厂组装在电脑机箱上,必须用A工厂的保税合同办理报关出口到香港,然后再由B工厂用保税合同办理报关进口运到B工厂;过程中A要付出报关费、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外,还要付出一天的时间资源,而B也要付出报关费、时间等资源于「无效」作业上,这些作业都会减少企业的利润、侵蚀企业的附加价值。
深加工结转问题
深加工结转问题(一)知识点积累1.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之间来料、进料深加工货物结转;(2)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转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的货物。
出口加工区结转至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
一般情况下,深加工结转不需要提供商检通关单。
具体以主管海关审核确认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先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加工贸易手册等相关资料。
企业深加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按实际办理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2。
深加工结转出口退税问题:如果是转出企业,是不享受出口退税的。
只有实际将成品出口离境的那家企业才享受出口退税。
3.深加工结转次数的要求: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次数没有相关要求,但是必须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0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深加工结转的专用章尺寸和规格的要求:要求是:长方形的,4×1CM,内容是“深加工结转专用章。
”之后到海关进行备案印模。
报关时需用到。
5.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后不能办理退运手续,退运到境内或退运到境外都不可以。
6.结转报关手续:根据海关规定,深加工结转转出(入)企业应当在每批实际发(收)货后的90日内分别在转出(入)地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会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深加工结转转出
深加工结转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收汇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应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如与转出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注意,但是不包括:1.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结转的货物。
(保税间货物)2.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复出口,加工区企业转出,转入。
(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3.经营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转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进料成品转减免)货物的深加工结转出口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目前,全国各地对这一过程征税还是免税做法不尽统一,造成各地深加工出口货物税负不同,企业反响很大,那么深加工出口货物采取征税或免税政策有什么区别呢?本文就这两种政策弊端进行分析。
一、实行征税政策的弊端:1、改变了现行加工贸易政策,造成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加工贸易政策不统一、不协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例如: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深加工结转进行保税监管,外汇管理部门允许深加工结转以外汇结算,并办理进出口付汇。
如果对深加工结转视同内销进行征税,企业势必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海关对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使企业无进口环节进项税可抵扣,失去免征意义,企业也无法承受。
若对进口环节开具免税证明,模拟进项抵扣,税务机关又难以监管,操作复杂、困难,容易导致最终退税环节的多退。
因此,如对深加工结转出口的货物征税将造成国家政策的相互矛盾和混乱,破坏了我国整体加工贸易政策一致性、连贯性和系统性。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中的“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修改为“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人应当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二)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式四份)”,将第(三)项修改为“海关需要的发票、装箱清单等其他单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2014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1999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应当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当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手续。
第六条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办理异地加工手续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
加工贸易料件复出
第七节加工贸易料件复出一、定义加工贸易料件复出是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
来料加工料件复出监管方式代码“0265”,简称“来料料件复出”。
来料加工边角料复出监管方式代码“0865”,简称“来料边角料复出”。
进料加工料件复出监管方式代码“0664”,简称“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加工边角料复出监管方式代码“0864”,简称“进料边角料复出”。
二、适用范围(一)本监管方式适用:1.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
2.经营企业因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申请出口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保税料件。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剩余料件及边角料、废料复运出境后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
三、管理规定(一)加工贸易料件复出不实行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报关单填报要求1.出口报关单“备案号”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2.不必填报征免性质代码。
(三)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出口报关单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出口报关单不需要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四、控制条件加工贸易料件复出分别列入海关进料、来料料件复出单项统计。
五、有关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四)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实行联网管理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公告2001年第13号)(五)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修订部分海关统计指标的通知(署统〔1996〕1105号)(六)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加发〔2005〕92号)(七)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173号)。
濒危物种进出口有何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有何贸易管制规定?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管理范围实行野生物种进出口管理的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详见《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
(一)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
(二)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六)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七)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
(八)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
海关总署第109号令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四年一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见附件3,企业按格式自行印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六条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加工贸易货物结转
第六节加工贸易货物结转一、定义及适用范围(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1.定义: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代码“0255”,简称“来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代码“0654”,简称“进料深加工”。
2.适用范围(1)本监管方式适用:①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之间来料、进料深加工货物结转;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转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的货物。
(2)本监管方式不适用:①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结转的货物,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②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复出口,加工区企业转出、转入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5100);③经营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转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监管方式为“进料成品转减免”(0744)。
(二)加工贸易余料结转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结转到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监管方式的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继续加工复出口。
来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代码“0258”,简称“来料余料结转”。
进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代码“0657”,简称“进料余料结转”。
二、管理规定(一)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深加工结转货物,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1.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2.转入、转出企业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规则,分别在转入地、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先报进、后报出”即转入企业先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并在转入货物报关后第2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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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
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