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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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
备案指南
一、备案内容
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进行备案。
二、备案的法律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0月28日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2、《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告第二十三号)。
3、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第二条。
三、备案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以备案。
申请人直接向宝安区建设局申请。
四、备案条件
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条。
五、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宝安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表上应有审图单位填写的“节能合格”的明确结论,不得采用“节能基本合格”等不确定的结论;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含附件:《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一式一份),表上应有审
图单位填写的“节能合格”的明确结论,不得采用“节能基本合格”等不确定的结论)(一式一份);
3、建筑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的建筑节能专篇说明(包括施工图设计采取的节能措施或方法及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情况)(一式一份);
4、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光盘电子版(一式一份);
5、若项目采用了太阳能热水系统或集中供冷系统的,应提供相关的资料(一式一份)。
6、总平面蓝图(设计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7.由设计单位盖章的《建筑设计总说明》(一式一份),注明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
材料中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
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以上申请材料由我局业务办理中心收取,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补齐材料。
六、申请表格
《宝安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备案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在宝安建设信息网
()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到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备案申报受理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
八、备案申报决定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
九、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备齐有关资料,申报工
程施工许可前到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十、备案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备案证件及有效期限
《宝安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备案表》不设有效期,如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经备案的项目建筑节能设计发生重大修改,原《宝安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备案表》自动失效,须重新办理备案。
十二、备案的法律效力
凭已备案的《宝安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备案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
十三、备案收费
无。
十四、备案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