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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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经济担保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保证员工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品行端正、诚恳负责,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之举进行担保,防范因特殊岗位员工的失职或违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已正式成为公司员工的必须办理《经济担保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并交公司核实后方给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经济担保的管理工作。

二担保责任

第四条在特殊岗位员工(被担保人)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凯诺晟上面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自员工(被担保人)报到入职之日起至员工(被担保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六个月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另行约定。

三担保资格

第六条担保人的优先顺序依次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旁系亲属同时担保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担保核对和变更

第七条到公司应聘特殊岗位员工在报到入职前须将其担保人的详细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担保人签署担保书,担保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及复印存档。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特殊岗位员工每年核对担保一次,必要时每半年核对担保一次或随时核对担保。核对方式包括:电话问询、家访等。

第九条担保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相关信息有变更时,员工应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新担保人资料。

第十条如担保人因故丧失担保资格,员工应立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担保。

第十一条发生以上第九条、第十条情况而员工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员工因故须更换担保人者,应告知理由并另择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核准后发还原担保书。

第十三条公司认为担保人不适当时,有权随时通知被担保人更换担保。五保证金

第十四条员工若没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为其担保,可按照员工本人自愿原则向公司交纳“保证金”,在在职的前三月每月交纳三分之一的工资作为“保证金”。员工离职后,公司返还所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观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赔偿金先从其“保证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员工偿还公司。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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