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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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迎全运”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迎全运”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迎全运”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济安监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迎全运”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35号)各县(市)区安监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为认真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市迎全运百日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济安发〔2009〕7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制定《全市“迎全运”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全市“迎全运”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做好夏季高温高湿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6月12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做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和全运会、园博会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决定对全市烟花爆竹开展以“迎全运”为主题的烟花爆竹百日专项安全检查行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安全检查,发现、整改、监控一批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迎接全运会和建设“平安济南”、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时间、内容、形式(一)时间安排2009年6月20日至9月30日(二)检查形式市安监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县(市)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对市属重点监控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现场检查,对市属重点监控以外企业进行抽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85号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85号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85号)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的经营布点和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等法规及省安监局《山东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济政发明电〔2008〕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明电〔200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受理、上报工作和指导、督促县(市)区安全监管工作,并接受省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初审监管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及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孔明灯安全管理标准规定(3篇)

孔明灯安全管理标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孔明灯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和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孔明灯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孔明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孔明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2. 拥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3. 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4.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孔明灯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2. 具备必要的销售场所和仓储设施;3. 拥有合格的销售人员;4. 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孔明灯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2. 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3. 产品包装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4. 产品标签应当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孔明灯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九条孔明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进货的孔明灯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第三章运输与储存第十条孔明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合法的运输经营许可证;2. 拥有合格的运输车辆和驾驶员;3. 具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4. 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孔明灯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2. 严格按照运输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3. 不得超载、超速;4.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孔明灯产品损坏或泄漏。

第十二条孔明灯储存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合法的储存经营许可证;2.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施;3. 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措施;4. 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优秀4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优秀4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优秀4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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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

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

( 通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8835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Notice on Prohibition of burning "Kongming lamp"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范文一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孔明灯”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全市范围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抵制不良燃放行为,践行安全文明生活方式。

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单位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对在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依法查验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对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四)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对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5(000)004【摘要】<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会展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体育场(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济南市公园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10项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1页(P40-49,3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治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试行)》的通知 [J],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J], ;5.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0.02.27
•【字号】济公通[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济公通[2010]2号)
孔明灯是群众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但由于燃放孔明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航空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燃放孔明灯是以可燃物为燃料,点燃后利用气流使其上升的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销售孔明灯。

三、严禁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

四、凡主办体育、文化、展销、庆典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燃放孔明灯。

五、凡违反本通告,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机关、学校、广场、林场、公园等主管单位,要主动做好教育宣传、
劝阻制止等工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对发现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拨打110或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优秀7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优秀7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优秀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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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户外广告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户外广告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户外广告的通告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户外广告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市政府确定对市区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市区内,凡以电脑喷画、灯箱、霓虹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等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建筑物、公用设施等载体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户外广告都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符合地区功能、与周边环境协调的要求设置。

二、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整顿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实施户外广告整顿工作。

三、市、区党政机关、院校、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各大公园主门、主要交通路口及部分主要道路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四、对需整顿的户外广告,城管部门都应书面通知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于整改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自行更新或拆除。

对逾期未予改造或拆除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监察机构依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对妨碍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城管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结束——。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
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09]45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7
【实施日期】2009.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活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庆云县重大烟花爆竹爆炸案件的情况通报》(鲁政办发明电〔2009〕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从现在起到10月底,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各环节入手,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活动的打击力度。

对辖区内农村闲置房、出租房、养殖场、菜园屋及废弃的厂房、中小学校舍、砖瓦窑场等可能藏匿生产经营非法烟花爆竹的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

对重点乡镇、村庄要建立排查档案,确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严格监管。

对有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重点户、重点人,要确定专人盯靠,实行重点监管。

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取缔。

要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济政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济政发〔2017〕3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特制定本通告。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二、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各县区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以及《禁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一律禁止然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途经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五、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为居民提供相关法规宣传、家庭剩余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市民可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将家庭剩余的烟花爆竹置换为生活日用品、纪念品等物品。

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放规定》。

七、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通告】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的公告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为了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下列区域进行野外用火:
1.森林、草原、荒山、荒地等易燃区域;
2.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区域;
3.农田、果园、养殖场等农业生产区域;
4.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周边安全距离内的野外区域。

二、严禁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1.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生活垃圾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 使用明火取暖、野炊、烧烤等;
4.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野外区域;
5. 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通告,并积极参与防火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市民要增强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敬请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共同呵护我们的家园,共创美好生态环境。

祝大家生活愉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今年以来,潍坊市接连发生两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导致的爆炸事故,共造成17人死亡。

这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工作不彻底,仍存在管理漏洞。

1月1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我省下发《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建议的函》,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要求,坚决遏制因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导致的爆炸事故发生,特作如下紧急通知: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平安山东”建设的重要内容。

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一旦发生,往往死伤惨重,殃及无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大。

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狠抓措施落实,杜绝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集中排查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烟花爆竹活动。

各级政府要按照1月5日全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电视会议精神,组织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社等部门及村委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最大限度地发现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活动,加大对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 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 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 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济公通〔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济公通〔2019〕73号为严厉打击机动车“飙车”以及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驾驶摩托车或其它机动车进行“飙车”等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飙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对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飙车”的组织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驾驶非法改、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

对擅自改装的,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罚款;对非法拼装的车辆,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从事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一律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所称的“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超速行驶、追逐竞驶,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

孔明灯安全管理规范规定(3篇)

孔明灯安全管理规范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孔明灯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及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孔明灯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孔明灯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孔明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孔明灯生产第五条孔明灯生产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孔明灯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产工艺,确保产品质量。

第七条孔明灯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孔明灯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设备安全可靠。

第三章孔明灯销售第九条孔明灯销售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孔明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销售的孔明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孔明灯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无产品合格证的孔明灯。

第十二条孔明灯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孔明灯销售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

第四章孔明灯储存与运输第十四条孔明灯储存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储存资质,取得相应的储存许可证。

第十五条孔明灯储存单位应当设置专用储存仓库,确保孔明灯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孔明灯储存单位应当对储存的孔明灯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孔明灯运输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孔明灯运输单位应当对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工具安全可靠。

第五章孔明灯燃放第十九条孔明灯燃放应当在政府指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

对销售孔明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销售孔明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销售孔明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2010年,常州市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城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通告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安监、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管查处。

然而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却出现了法律适用的难题。

问题一: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仅是地方禁令,还是国家规定?据了解,除了常州市发布了禁令之外,全国还有许多地方,如天津、山东、长沙、南宁、成都、兰州、广州、海南、杭州等地也陆续发布了类似禁令。

虽然都是禁令,但归纳起来却有三点区别:(一)禁止的区域范围有所不同。

有的城市是全面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的城市是在部分区域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发布禁令的层级不同。

有的地方是由行政职能部门发文,有的是以地方政府名义发文。

(三)由于发布禁令的主体地位的差异,禁令的表现形式也分别为:通告、政府令、条例等。

从各地陆续出台的禁令的表现形式、内容、限制范围有所不同,基本可以推定,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还未上升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层面。

问题二:工商部门适用什么法律、法规来规范销售孔明灯的企业和个人?由于孔明灯既不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也没有相关的产品标准,产品本身定性就比较模糊。

从它的危害性看,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定性如下:孔明灯是一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非标的工业产品。

(一)地方的禁令、《产品质量法》无法适用1、由于发布禁令的层级及发布形式的区别,造成了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的困难。

以常州市为例,由于是采取行政职能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层级较低。

可见,常州的一纸禁令还不足以成为工商部门的执法依据。

2、《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孔明灯作为一种非标的工业产品,的确存在可能的安全隐患,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68号

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68号

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2020年4月22日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照明包括城市功能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遵循以人为本、规划统领、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环保美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统筹指导,组织市级管辖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区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城市照明管理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审批环节,落实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计管控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落实城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要求。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依据工程规划许可中关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内容,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或监督指导新建城市道路及照明等附属设施的建设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文化设施和旅游景观美化亮化工作。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我县山林、植被覆盖面广,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众多,燃放“孔明灯”易引发火灾。

为保障公共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以明火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灯笼内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浮的灯笼(以下简称“孔明灯”)。

二、对销售、燃放的“孔明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销毁。

三、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
强宣传,及时发现和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服从管理,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842324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用事业局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2024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承诺书

2024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承诺书
爆竹禁燃禁放的承诺书5
家长朋友们:
春节将至。燃放烟花爆竹庆祝新春佳节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与之相伴的却是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体以及等污染物,造成空气严重污染。空气中二氧化硫等有害物的浓度超过允许值时,会刺激呼吸道粘膜,伤害肺组织,引起或诱发支气管炎、气管炎、肺炎、肺气肿等疾病,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为了使我们的家乡能有一个更清洁、安全的空气环境,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我们真诚地承诺全体市民朋友们,节日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最大限度降低由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让天更蓝、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
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一、不在任何场所,特别是易燃易爆等规定禁止烟火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不运输、储存、销售、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以自己的行为带动和影响身边人。
近年来,受不利气象因素以及扬尘、机动车、燃煤等人为活动的影响,我们身边的空气质量连续出现重度污染,雾霾天数明显增加,对群众健康和城市形象都造成较大影响。春节临近,因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我区空气质量将面临严重污染的挑战。为了倡导文明新风,减少污染,杜绝火灾等事故的发生,让大家过一个喜庆、平安、健康的春节,红园承诺:
为减少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师生及家长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我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确保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并带头自觉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决不燃放烟花爆竹。
2、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社会陋习,遇重大活动尽量采取鲜花、音乐、锣鼓等形式代替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空气、影响市容、易引发火灾。为深入推进我乡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让九龙山的天空更蔚蓝、空气更清新、乡村更宁静、环境更优美,我们承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济政办字〔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7日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放规定》,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县区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社会齐抓共管”的原则,统筹建立县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机制;坚持领导到位、警力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四个到位”,做到销售网点上有人盯、线索举报有人查、重点环节有人管、禁放区域有人巡的“四有标准”,确保实现宣传发动零死角、禁放区域零响声、消防安全零隐患、公共安全零事故的“四零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源头整治,切实堵塞非法渠道。

1.开展集中清理整治。

春节前夕,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对所有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婚庆公司、鲜花店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督促限期上交违规烟花爆竹;要对货车、面包车、三轮车占道流动兜售,路边出摊设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集中梳理一批违规销售、燃放活动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部位,加大对门面房、出租房、闲置房以及城郊结合偏僻区域的排查力度,依法捣毁私自存储窝点,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从源头上减少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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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公通[2010]2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0.02.27
【实施日期】2010.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济公通[2010]2号)
孔明灯是群众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但由于燃放孔明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航空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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