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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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上海大学是上海市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于1994年5月由上海工业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原上海大学和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而成。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已任,深入学习和实践钱伟长教育思想,秉承“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校训精神,发扬传统、砺志改革,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批杰出人才。
学校将着力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继续探索富有特色的办学模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建立与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地位和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体系、知识和技术创新体系,努力朝着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目标迈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义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大学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承担管理与考核职责,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大学,简称“上大”;学校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缩略名“SHU”。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多个校区。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由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促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八条学校以“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为宗旨,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
第九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十条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并不断完善以短学期制、学分制和选课制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并实施通识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导组织和相对独立的教学评估机构等,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政府评价、第三方评价和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教育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需经过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商讨和论证。
第十五条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层次教育涉及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六条学校深化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全面推进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方法创新。
第十七条学校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参与并构建协同创新机制,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等支持。
第十八条学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三章组织与结构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的领导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实践钱伟长教育思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学院、系统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依法独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办学宗旨,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依照国家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方面的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三)拟订学校各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