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选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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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则和《上海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选举工作的实践,特制定居委会选举工作流程如下:
一、做好前期准备,进行周密部署
做好居委会选举前期的准备工作,是确保居委会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的关键。前期准备主要是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培训骨干、进行部署、确定选举日等。
1、建立机构。区、县要在区、县委领导下,成立第七届居委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街道、镇(乡)要在街道、镇(乡)党工委(党委)领导下,成立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居委会要在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领导下,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其职责以《工作规则》为准。
2、制定方案。区、县,街道、镇(乡)和居委会三级均应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时间要求、组织领导、方法步骤、程序措施等。
3、培训骨干。选举方案下达后,区、县和街道、镇(乡)两级应及时举办培训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培训参与指导选举和承办选举具体事宜的工作人员。
4、进行部署。区、县和街道、镇(乡)应分别召开选举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宣布选举工作方案,提出有关选举方面的决定及加强领导、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等方面的措施。
5、确定选举日。选举日由街道、镇(乡)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并由其在居民登记日之前公布。
二、广泛宣传,发动居民积极参选
强化宣传发动工作,营造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浓厚氛围。区、县和街道、镇(乡)要编印发送有关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宣传材料、简报和致居民群众的公开信,运用有线电视、广播、墙报、居务公开栏、标语和走家串户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居委会组织法》、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民主选举居委会成员的方法、步骤、程序、基本原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要针对居民中存在的各种思想、顾虑等,深入细致地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确认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资格,公布登记名单
确认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资格是进行登记的前提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登记是关系到居民能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大问题。因此,要严格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工作规则》进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登记工作。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须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名单。
四、产生居民代表、户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采用居民代表、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先选举居民代表和产生户代表,并在选举日20日以前张榜公布。居民小组长的换选原则上在居委会换届后进行,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须由新一届居委会登记造册报街道、镇(乡)备案。
1、选举居民代表。按照每个居民小组2-3名的数额,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居委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小组会议投票选举产生。
2、产生户代表。按照每户一名的数额产生户代表,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
3、推选居民小组长。一般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居民小组较大的,可增设副组长1人。居民小组长由居委会召集或指导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五、组织居民酝酿,提名初步候选人
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产生后,应召开居民会议确定、公布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并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提名候选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情况进行汇总后,于选举日10日以前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张榜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
六、根据差额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要差额确定,具体差额数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应当通过民主协商或预选方式决定正式候选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之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顺序,经预选的,以得票多者在前;未经预选的,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七、宣传介绍候选人,做好投票准备
1、宣传候选人。从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至选举日之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向居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同时可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向居民进行自我介绍。
2、进行投票准备。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培训监票、唱票、计票、验证发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公布投票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印制选票和制作票箱;布置选举会场;张贴参选居民须知;设立验证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等。
八、规范投票程序,组织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其主要程序是:召开选举大会;清点参选人数;推选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宣布注意事项;清理票箱;发选票;参选居民依次领票、写票、投票;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九、公开唱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按照唱计票规则,进行公开唱票、计票。按照《工作规则》中对当选的有关规定,当场宣布当选名单,颁发当选证书,并报街道、镇(乡)备案。
十、建章立制,验收总结
居委会选举工作完成后,居委会应建立健全居民会议、居务公开、下属委员会等相关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以及其它各项工作制度。区、县和街道、镇(乡)应及时组织对居委会选举工作进行总结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