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办法(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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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水路运输安全工作,并可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审验制度。

经审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非法拦截、检查船舶。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及集装箱班轮运输,不得擅自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航线、班次和停靠港(站、点)。

确须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的,应提前30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至少提前7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临时取消客运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办理乘客全额退票。

第九条从事海上旅客运输、客滚船运输的,必须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岗位职责权限,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程序、应急预案以及环境保护目标。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DOC)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细化指标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DOC)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细化指标

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细化指标(DOC体系补充细则)说明:1、《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满分为1000分;2、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已实行DOC管理体系的需补充以下六项,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计分办法,本补充细则总分为225分,申请二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按本细则考评,需满足14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3、其中:①安全责任体系(增加部分) 45分。

(需满足25分)②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资质部分) 25分。

(需满足20分)③安全投入40分。

(需满足20分)④科技与信息化55分。

⑤职业健康25分。

⑥安全文化35分。

合共:225分。

目录一、安全责任体系(增加部分)45分(需满足25分)1、责任制健全 35分┅┅┅┅┅┅┅┅┅┅┅┅┅┅┅┅┅┅┅┅┅┅┅┅┅┅┅┅┅2、考评责任制 10分┅┅┅┅┅┅┅┅┅┅┅┅┅┅┅┅┅┅┅┅┅┅┅┅┅┅┅┅┅二、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资质部分)25分(需满足20分)1、资质 20分┅┅┅┅┅┅┅┅┅┅┅┅┅┅┅┅┅┅┅┅┅┅┅┅┅┅┅┅┅┅┅三、安全投入 40分(需满足20分)1、资金投入 35分┅┅┅┅┅┅┅┅┅┅┅┅┅┅┅┅┅┅┅┅┅┅┅┅┅┅┅┅┅2、费用管理 10分┅┅┅┅┅┅┅┅┅┅┅┅┅┅┅┅┅┅┅┅┅┅┅┅┅┅┅┅┅四、科技与信息化 55分1、科技创新及应用 40分┅┅┅┅┅┅┅┅┅┅┅┅┅┅┅┅┅┅┅┅┅┅┅┅┅┅┅┅2、科技信息化 15分┅┅┅┅┅┅┅┅┅┅┅┅┅┅┅┅┅┅┅┅┅┅┅┅┅┅┅┅┅五、职业健康 25分1、健康管理 10分┅┅┅┅┅┅┅┅┅┅┅┅┅┅┅┅┅┅┅┅┅┅┅┅┅┅┅┅┅┅2、工伤保险 5分┅┅┅┅┅┅┅┅┅┅┅┅┅┅┅┅┅┅┅┅┅┅┅┅┅┅┅┅┅┅3、危害告知 5分┅┅┅┅┅┅┅┅┅┅┅┅┅┅┅┅┅┅┅┅┅┅┅┅┅┅┅┅┅┅4、环境与条件 5分┅┅┅┅┅┅┅┅┅┅┅┅┅┅┅┅┅┅┅┅┅┅┅┅┅┅┅┅┅┅六、安全文化 35分1、安全环境 10分┅┅┅┅┅┅┅┅┅┅┅┅┅┅┅┅┅┅┅┅┅┅┅┅┅┅┅┅┅┅2、安全行为 25分┅┅┅┅┅┅┅┅┅┅┅┅┅┅┅┅┅┅┅┅┅┅┅┅┅┅┅┅┅┅考评类目考评项目考评方法标准分值考评标准考评依据得分扣分项否决项一、安全责任体系45分1、责任制健全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全体员工安全职责明确,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到位。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新版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新版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新版规则近年来,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发,给社会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版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本文将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新版规则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新版规则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此外,对于发现安全隐患和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必须严厉处罚,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

二、加强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管理新版规则明确要求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在操作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装卸作业过程中必须防止火花、电火花等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因素的产生,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进行。

三、加强危险货物储存和运输装备管理新版规则明确要求危险货物的储存和运输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

在危险货物储存和运输装备使用中,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替换磨损或者老化的设备。

此外,危险货物储存和运输装备必须设置完善的防护措施和报警系统,及时监测并处理危险货物泄漏、溢出等事故。

四、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管理新版规则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装备。

车辆和船舶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的使用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

五、加强危险货物泄漏和事故处置能力新版规则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建立紧急通知和报警机制,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在危险货物泄漏和事故发生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防止进一步扩大事故影响。

此外,需要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对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从而不断完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008

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008
10
广东省计算机应用开发与推广微电子技术若干规定
1987年11月19日粤府办〔1987〕130号发布
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
11
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
1987年12月3日粤府〔1987〕138号发布
已执行1995年12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修改并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
12
广东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43
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6月2日粤府〔1993〕79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2年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不一致
44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1993年6月24日粤府〔1993〕95号发布,1997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33号修订
制定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已被2002年3月11日国务院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令废止;已被2003年5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代替
1991年7月11日粤府〔1991〕87号发布
已被2003年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代替
31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1992年1月13日粤府〔1992〕4号发布
已被2003年7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废止
19
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经费使用规定
1989年4月28日粤府函〔1989〕58号批复
国家有关水库移民政策从资金筹集到资金使用都有重大调整,该规定已不再执行
20
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5•【文号】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2000年10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95年3月15日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以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货物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船舶、货运代理业务。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港口作业合同,应则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计划,有关企业之间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费用,负责将作业委托人委托的运输货物在港口进行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6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业务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包括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本条第二款所称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是指托运人委托检查员对其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箱过程、标牌标志、积载隔离等是否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责任者】广东省海事局【文件编号】粤海事危[xx]152号【文章来源】中山市档案局(馆)【成文日期】【点击率】66次各直属局:现将《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广东省港务监督局制定的《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OO二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海事局辖区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局管辖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和设施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装卸人员和其他有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及其各级海事机构是执行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在我局辖区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如实填写《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许可证申请表》,向主管机关申领《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按主管机关批准的品种、数量进行作业。

危险货物码头增加作业品种和数量由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携原《许可证》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第五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每周年前后2个月内进行一次年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为换证时间。

第六条年审或换证均由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前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对设备、管理制度和装卸及管理人员进行自查,写出书面报告,主管机关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由原签发机关予以年审签证或换证。

第七条危险货物码头装卸作业期间,严禁明火作业;进入码头作业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戴火星消除装置和灭火器材;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及非防爆物品,着装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吸烟。

第八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专业培训,持有效的证书或证明;装卸工班的班长还应熟悉有关规则、应急措施、急救等专业知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8•【文号】交运发[1993]1382号•【施行日期】199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8日交通部交运发[1993]1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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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1—22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1—22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1—22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3.11.03•【文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1—22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5届会议以MSC.501(10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DG规则)第41—22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

为做好该修正案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案的主要内容(一)危险货物一览表及特定货物运输条件的主要修订。

1.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新增“UN 3550氢氧化钴粉末,含有不少于10%的可吸入颗粒物”条目,并对“UN 1002空气,压缩的”等44个条目的特殊规定、包装导则及积载隔离代码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2.将“UN 1891乙基溴”条目的危险性由第6.1类有毒物质调整为主危险为第3类易燃液体,副危险为第6.1类有毒物质,并对其运输条件做相应调整。

删除“UN 1169萃取香料,液体的”条目,该条目货物统一使用UN 1197条目运输,并将UN 1197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修订为“萃取物,液体的,用作调味剂或香料”。

3.将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b栏中强酸类货物的隔离类代码由“SGG1a”替换为“SGG1”,在隔离要求中不再区分酸类货物是否为强酸。

(二)货物包装及单证要求的主要修订。

1.在P003等15个包装导则下增加附注,明确适用相关包装导则运输的货物,经认可的包装净重可超过400kg。

2.对涉及锂电池类货物的P903、P911和LP906等包装导则进行修订,对P903(2)的适用范围、使用P911运输的多个电池组和多个含电池组设备的运输要求及使用LP906运输时托运人提供证明报告等要求进行明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水路危险物资运输规那么第一局部水路包装危险物资运输规那么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那么附件一各类危险物资引言和明细表(略)附件二危险物资标志(略)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略) 附件四积载和隔离附件五可移动罐柜附件六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装运的物资及要求附件七危险性优先顺序表格式一危险物资运输声明格式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格式三危险物资包装检验证实书格式四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实书格式五集装箱装箱证实书格式六危险物资鉴定表格式七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实书附录一船舶装运危险物资应急措施(略)附录二危险物资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保障运输平安,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开展,依据国家有关、,制订本规那么。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物资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物资另有外,均适用本规那么。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轻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资,均属危险物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物资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68?危险物资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物资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物资依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物资,详见本规那么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物资明细表"。

第四条水路运输危险物资有关托运人、承运人、作业托付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那么的各项。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治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那么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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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办法(修正)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7-12-31执行日期:1998-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装载船舶第四章航行与停泊第五章船舶进港卸货第六章装卸作业第七章码头的技术条件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水域从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码头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装卸工、货主和其代理人。

第三条我省辖区内各级港务(航)监督机构是执行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办理托运前向主管机关办理《危险货物申报单》并呈交以下有关证书(或附件),经批准后,才能办理托运手续:(一)外贸运输包装危险货物,应呈交主管机关认可的包装合格证明;(二)使用可移动的液体罐柜或中型散装容器装运危险货物,应呈交有关技术资料或文书;(三)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应呈交装箱检查员签名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四)放射性物品,应呈交《放射性剂量检查证明书》;(五)限量内运输的危险货物,应呈交《限量内运输的危险货物合格证》;(六)需要稳定或抑制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应呈交生产厂技术部门出具的抑制或稳定证书,证书上应明确下列内容:1.所加抑制或稳定剂的名称和数量;2.抑制或稳定剂加入的日期及有效期;3.改变抑制或稳定剂有效期的任何温度界限;4.航程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七)能放出人体觉察不到的剧毒气体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呈交已在货物中加入能觉察到的添加剂的证明;(八)已改变危险货物包装,应呈交证明其等效性的技术数据;(九)属《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危规》)或《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应呈交《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没有上述有关证书的,承运方不得办理承托手续,船舶不得装船。

第五条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必须在装载前3天向主管机关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呈交以下有关证书,经批准后才能进行装载:(一)装载包装或散装固体爆炸品、气体、放射性、毒品和其它一级危险货物,必须呈交《船舶装载危险货物配载舱图》(以下简称《配载舱图》);(二)装载闭杯闪点≤28℃的桶装易燃液体、爆炸品、包装易燃气体、散装液化气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呈交《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装申请书》;(三)装载包装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遇水时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或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按《国际危规》的划分),必须呈交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装运危险货物船舶技术条件检验报告》;(四)装载散装油类,必须呈交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与之相应的油类《适航证书》;(五)装载散装液化气体或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呈交《船舶装载散装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或《船舶装载散装液体化学品适装证书》以及下列资料:1.货物清单;2.货物的化学性质和物理特性;3.发生溢出、泄漏、火警事故时的应急计划、措施和应急阀门的分布图及操作方法;4.防止人员意外接触和造成伤害的措施;5.消防设备操作要领;6.装卸程序;7.清洗货舱程序;8.特殊设备的操作要领;9.液化气体船内层壳钢材最低温度。

第六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或过境,按下列规定在抵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抵达港的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并呈交船舶动态、货物正确品名、危规编号或联合国的编号和页码、数量、性质、包装、装载位置等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进港或过境:(一)500总吨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船舶应在抵港3天前(航程不足3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办理申报手续;(二)500总吨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船舶,如不能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应在无线电话有效工作范围内及时报告,到港后补办书面申报手续;没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应停泊在危险品锚地再办理申报手续;(三)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包装破漏或其他不正常情况,应在申报时一并说明;(四)外贸进口《国际危规》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收货人应提前30天向主管机关提交出口国当局出具的性能评价报告;(五)装载放射性或感染性危险货物,收货人应提供物品的特性和有关作业安全说明。

第三章装载船舶第七条准予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其消防系统或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

装载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其货舱液位仪和高液位报警器、压力仪和高压或低压报警器、温度仪和高温或低温报警器、测试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应处于有效状态。

装载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测试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仪器或系统应处于有效状态。

第八条木质和水泥船舶不准载运爆炸品、易燃液体、毒害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遇水燃烧物品。

第四章航行与停泊第九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时应按规定显示信号。

第十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加强了望,注意外来火种,并应与其他船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过船闸时应警告附近船舶不能生火。

第十一条装载散装液化气体船舶需航经船舶来往密集航段,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护航。

第十二条船舶在港停留必须在危险品锚地抛锚(装卸作业除外)。

第十三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内航行或停泊,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频道上坚持守听,服从指挥。

第五章船舶进港卸货第十四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进港卸货,应持有装载港主管机关或出口国当局签发的有关文书,并经卸货港所在地主管机关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卸货,在未安排卸货前应在危险品锚地抛锚。

第十五条需卸载散装液化气体、散装液体化学品、闭杯闪点≤28℃的散装油品的船舶,应向主管机关申请监卸。

第六章装卸作业第十六条船舶靠泊和装卸作业,必须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没有《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的,码头不得给予靠泊和进行装卸作业。

属监装的危险货物,还必须具有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装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指定的码头装卸危险货物,作业时,应按规定显示信号,并在明显处写有警告性字样,字的规格不小于50×50厘米。

第十八条船舶在装危险货物时,应指定船员监舱,并指导装卸工人按《配载舱图》装船,防止有残旧、破漏包装的危险货物装船。

第十九条不得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涂改、伪造危险货物单证,危险货物包装应张贴主管机关认可的标签或标牌。

第二十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码头的消防人员必须在位,消防设备必须良好,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马上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应划定防火禁区,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禁区,进入禁区的车辆应装上火星熄灭器。

无关人员及车辆不得入内。

第二十二条装卸危险货物的吊机应减荷25%,吊钩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器具。

第二十三条在装卸危险货物作业时,码头和船舶不得使用明火作业和拷铲作业。

第二十四条装卸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时,船舶不能使用、维修雷达、卫生导航仪、劳兰导航仪和无线电发射机,船舶之间不能互为加油和加水。

第二十五条装卸有毒、放射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码头,应备有急救药箱、清水等应急物品;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作业时码头到船舱间或船与船间应拉上防护网。

第二十六条装卸包装危险货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装卸人员必须已通过专业培训;(二)作业前装卸人员必须了解该种货物的理化性质,掌握安全操作知识;(三)领班要督促有关防护措施的具体落实;(四)检查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残旧、破漏的包件不得装船,发现有残旧、破漏包件,应马上通知托运单位或代理人尽快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装卸散装液化气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散装油类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装卸人员必须已通过专业培训;(二)船与码头之间靠垫良好,防止挤压输货软管;(三)装卸前,船、岸间应搭上静电消除导线;(四)船上的船员和岸上装卸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得穿有带钉的鞋和在现场脱换衣服;(五)装卸期间,船上只准一个远离装卸作业现场的门作为出入口,其他所有的门、舷窗及开口必须关闭;(六)作业期间必须有值班人员负责注意货舱液位和软管接口,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船舶应尽快撤离码头;(七)装卸散装液化气和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船、岸负责人应在作业前根据货物性质共同确定作业程序,制定应急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在作业过程中,船、岸各派一名熟悉整个操作程序和应急方法的人员负责指挥,码头消防人员必须在位;2.装卸作业前,船、岸双方应严格按《船/岸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双方签字送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业;3.船、岸间输货软管接通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试漏和扫除管内空气;拆卸软管前,必须将管内液货吹扫入罐,关闭阀门,释放管内压力使其与环境等压;(八)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装舱时应预防船舶在航程中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而造成液体溢漏;2.装卸会产生易燃或有毒蒸气的货物,在装载、卸货、压载时,应关闭货舱盖、液位测量孔和液舱清洗出入口;3.人员进入液货舱、液货舱周围的留空处所、货物装卸处所或其他封闭处所,必须有一位负责的高级船员监视;必须排除了舱室有毒蒸气,并且不缺乏氧气,或穿戴呼吸器具和其他必需的保护设备;4.进入装卸操作设备的舱室(包括泵舱和其他经常进出的围蔽处所)前应先进行机械通风,并应在门口设置《通风后进入》警告牌。

第七章码头的技术条件第二十八条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包括水上临时储存设施,冲滩废钢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装卸危险货物码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呈交以下有关文件:(一)码头总体平面图和港池深度及环境状况说明;(二)码头消防设备分布图和有关消防设备操作规范或文件;(三)新建、改建和扩建装卸危险货物码头的,还必须呈交码头上级机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散装液化气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散装油类码头,必须呈交《码头设计说明书》、《码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总体布置图》、《总平面布置图》、《消防工艺流程图》、《码头工艺流程图》、《仓储区工艺流程图》、《供电照明布置图》、《空压机房工艺布置图》、《防雷设施布置图》以及《防污应急布置及设备说明》。

第二十九条装卸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货物的码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装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码头应远离国家规定保护的水域或生活饮用水取水口(距离按国家有关水源保护法规定);(二)备有足够安全靠泊、系泊设施;(三)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四)装卸火花会引起危险的货物,码头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式,装卸工具必须是不会产生火花的;(五)配备有与货物性质和数量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检测仪器(或有效的工属具);(六)有足够的装卸人员防护服;(七)报警装置必须良好;(八)有处理撒漏的器材或装置;(九)有安全作业区域和设置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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