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班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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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保本公司职工晚间加班时,餐食的供应规范、及时到位,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加班餐的供应对象为晚间加班(晚上8:00 以后)的职工。
第三条加班餐的管理者为总务科科长。供应办法为向职工配发餐券,以餐券领取加班餐。
第四条各主管科长在认定需要加班时,应于当日下午2:00前向总务科提出供餐申请。事前无法预料的加班,应直接与食堂联系。
第五条总务科受理申请后,计算出需要加班餐的份数,并与食堂联系。总务科受理申请时,向各科配发相应的餐券,作为领取餐食的凭证。
第六条加班职工应在指定时间凭餐券到食堂取加班餐。餐券均当日有效。餐券丢失、污损等不再补发。
第七条食堂供餐时间为晚上6:00至7:00,特殊情况下,主管科长应事先与食堂联系,协商供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