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新型职业农民如何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如何认定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2014-12-11【大中小】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
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科技的活跃受体、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按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其中生产经营型包括种植业类、养殖业类。
原则上具备涉农相关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和累计不少于150个学时的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证书;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稳定从事农业生产3年及以上时间。
1、生产经营型:(1)种植业类:以种植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为主;流转土地期限5年以上,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100亩以上或瓜果、蔬菜面积达3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钢架大棚)面积达10亩以上。
(2)畜禽养殖业类:生猪年出栏不少于300头、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5000羽、蛋禽存栏3000羽。
从事畜禽养殖的农业企业还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水产养殖业类:标准精养鱼池达50亩以上,普通水面养殖应不少于100亩。
2、专业技能型: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资质和技术。
3、社会服务型: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人员,如经认定的农民技术员、村级动物防疫员、证照齐全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人员、农资经营人员等。
产业收益高于本产业平均水平10%以上;产业收入同于或高于城镇居民收入,人均年收入不低于5万元。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摘要:一、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背景与意义1.农业现代化的需求2.职业农民的概念与作用3.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推出二、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申请条件与流程1.申请条件a.年龄与学历要求b.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要求c.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2.申请流程a.报名与资格审核b.培训与考试c.证书颁发与后续管理三、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优势与激励措施1.政策支持与补贴2.技术培训与指导3.职业发展与社会地位提升4.农业产业链的拓展与合作机会四、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农业发展的影响1.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与农产品质量2.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3.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4.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正文: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发展的关键力量,正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上海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高度重视农业发展,推出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旨在培养一批具备现代农业生产技能、适应市场需求、引领农业发展的职业农民队伍。
一、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背景与意义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支柱,而职业农民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因素。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推出,旨在满足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培养一支具备现代农业生产技能、适应市场需求、引领农业发展的职业农民队伍。
二、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申请条件与流程申请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需要满足一定的年龄、学历、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等要求,同时需无违法犯罪记录。
具体的申请流程包括报名、资格审核、培训、考试以及证书颁发与后续管理。
三、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优势与激励措施持有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民,可以享受到政策支持与补贴、技术培训与指导、职业发展与社会地位提升等多方面的优势。
此外,政府还会提供农业产业链的拓展与合作机会,助力职业农民的发展。
四、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农业发展的影响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推出,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与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沪农委〔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做好2015年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5〕62号各区、县农委: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的精神,积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高本市农业从业人员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现就做好2015年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提高农民生产经营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核心,根据各区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结合农民的需求,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形成本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认定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配套。
计划在2015年—2017年三年期间,共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10000人,探索建立农业从业准入制度,加快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和生产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单项技术培训,提升农民专业技能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继续按照我委下发的《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4〕243号)要求,在总结2014年全市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教育模式创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和扶持政策配套等方面,加快制订适合本区县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生产技能,对已经参加过教育培训的对象,使之获得相应的教育培训和技能证书;开展认定管理,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认定,经认定通过后的对象,颁发“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开展动态管理,并根据各自在技能、学历和职称等方面的需求,提出继续培育的方案;对当年遴选的培育对象,要明确培训的内容和目标,开展具有针对性、有效性的系统培训;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现有的特别是新增的强农惠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
上海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在当今社会,农业的发展不再仅仅依赖传统的耕作方式和经验,而是需要更多具备现代知识和技能的新型职业农民。
为了培养和造就这样一支高素质的农业人才队伍,上海市积极探索并试行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旨在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与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农业从业者老龄化、兼业化现象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产品质量,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当务之急。
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农业在城市发展中同样具有重要地位。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试行,将有助于整合各类教育资源,为农民提供系统、专业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促进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培训对象与目标1、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骨干以及返乡创业的农民工、退伍军人等有志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人员。
通过培训,使学员具备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掌握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方法,能够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决策;培养学员的市场意识、创新意识和合作意识,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引导学员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培训内容与方式1、培训内容涵盖农业政策法规、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农村电商等多个方面。
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产业需求,设置个性化的培训课程,确保培训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2、培训方式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教学、参观考察、远程培训等。
鼓励培训教师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手把手的指导,让学员在实践中掌握技能。
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在线学习平台,为学员提供便捷的学习渠道。
四、培训师资与教材1、培训师资建立一支由农业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及成功的农业企业家组成的多元化师资队伍。
上海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农业领域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新型职业农民逐渐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培育和发展这一群体,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上海积极探索并试行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从业者老龄化、兼业化现象日益突出。
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理念已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的需求,迫切需要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农业注入新的活力。
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农业在城市发展中同样具有重要地位。
试行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有助于提升上海农业的竞争力,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促进农业的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也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举措。
二、培训对象与目标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负责人以及返乡创业的农民工、退役军人等有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人员。
培训的目标是通过系统的教育培训,使学员具备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掌握市场动态和经营管理方法,成为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能够在农业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周边农民共同发展。
三、培训内容与方式培训内容涵盖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农业政策法规等多个方面。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有课堂教学,又有实地考察和实践操作。
在农业生产技术方面,教授学员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如智能化温室栽培、无土栽培、生态养殖等,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则侧重于让学员了解农产品质量标准、检测方法以及质量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可靠。
农业经营管理课程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策划与评估等,帮助学员提高农业企业的经营效益。
市场营销方面的培训,使学员掌握市场调研、品牌建设、电商销售等技能,拓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业从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沪农委[2016]6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28【实施日期】2016.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6〕67号)各区、县农委:为深入推进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能担当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提高本市农业从业人员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现就做好2016年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围绕本市整建制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围绕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
到2020年,全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万人,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达到70%,2016年计划培育新型职业农民3500人,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达到57%,推动农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围绕教育模式创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和扶持政策配套等方面,加快推进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一要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
为了达到精确培育的要求,全市开展对农业从业人员的基础情况调研,重点掌握农业从业人员基础信息。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将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和农业企业负责人作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将在农业经营组织中,较为稳定的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作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将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作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分类分产业建档入库,为精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奠定基础。
二要精准开展教育培训。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94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纯农地区是本市重要的功能区之一,承担着农业生产、生态建设、耕地保护等重要任务。
支持纯农地区发展,是缩小城乡差距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本市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在现有支农惠农政策的基础上,聚焦纯农地区,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资金扶持、用地优先、制度创新等途径,切实增强纯农地区的内生发展能力。
主要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多功能都市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推动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确保地产农产品有效供给和食品安全,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综合产出效益不断提高;二是郊区农村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离土农民非农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来沪务农人员规模得到有效调控、结构得到优化;三是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纯农地区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利,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丽宜居村庄。
二、支持范围结合全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本区域内拥有永久基本农田且面积达到区域总面积一定比例的镇、村列为纯农地区。
在乡镇层面,以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在行政区划面积中的占比超过20%为标准,有48个乡镇属于纯农地区。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郊区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郊区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沪农委[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郊区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08]79号)各区县农委: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郊区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加以贯彻。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郊区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郊区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管理,确保农业部、市农委各项农民培训任务按质、按量完成,建立完善农民培训项目长效管理机制,在历年农民培训项目管理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注重学前管理,把好入口关上海农村现有务农农民55.3万人,其中12.4万为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23.5万为亦工亦农的兼业农民,19.4万为从事一产的农民;另有28万为来沪务农农民。
要按照这一劳动力结构,根据学员不同的文化层次、年龄结构以及农业经营规模安排创业农民、职业技能资格农民、实用技术农民以及转移农民等不同层次的培训。
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上老龄、初小以下文化、生产规模过小的学员比例一般不超过学员数的5%。
不能列入上述四类培训对象的农民,原则上安排短期引导性培训。
各区县要以镇、村为单位建立农民培训学员信息库。
每年第一季度列出当年度受训人员名单。
以村委会推荐和农民意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遴选,区县农业主管部门逐级把关审核。
区县培训项目的形成,要以市农委当年度培训工作意见和培训重点设置,先向市农委培训项目推进小组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表”、“教学计划安排表”、“师资配置表”、“学员信息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农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4]2号)的精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进一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确保市场有效供给,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立足点,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为核心,以资格认定管理为手段,以政策扶持为动力,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方法和路径,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壮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基础,应坚持政府主导和统筹协调,明确本区县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主要内容,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全力推进试点工作。
(二)坚持服务产业的原则。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快速形成。
(三)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主要通过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通过试点试验示范,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养,健全农民培训认证体系,提高农民素质和收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备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创业经营能力、新型农业经营管理知识和农村社会服务能力的农民。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民需求为基础,建立有利于培养农民技能、推动农业发展的培育认定机制。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
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进行评定,并保障评定程序公开、透明。
(二)分类培养。
根据不同农业发展领域和需求,设置不同的农民培训项目,开展分类培养。
(三)因材施教。
充分考虑农民的不同特长和需求,量身定制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四)多元认证。
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认证,包括考试、实践操作、评估等,全面评判农民的技能水平。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立培育认定机构。
建立专门的农民培养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认定工作。
(二)建立评审制度。
设立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从业人员和机构代表组成,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三)制定培训大纲。
根据不同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制定具体的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和要求。
(四)培育认定结果公示。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结果公示,以推动农民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涉及的费用由相关培育认定机构和农民共同承担,政府应提供一定的培育认定经费支持。
第七条对于符合认定要求的新型职业农民,政府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奖励,包括贷款优惠、税收减免等。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认定要求的农民,培育认定机构应提供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培训方案,帮助其提高技能水平。
第九条培育认定的结果有效期为五年,经过再次认定合格的农民可继续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认定应注重实效和可持续性。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年龄:申请者年龄需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且在申请区域具有合法稳定住处,在申请区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
2. 能力和素质:申请者应具备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3. 稳定性与创业激情:从业稳定性强,有创业投资激情。
其中,申请为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还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4. 遵纪守法与信用记录:申请者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违章搭建、欠税、融资信用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5. 教育与培训:已获得农业职业资格证书(涉农中专以上毕业文凭、农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等。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
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需经过专业培训取得。
6. 类型规模标准: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规模。
例如,种植业中的粮食作物需种植面积10亩以上,蔬菜种植面积5亩以上,果树种植面积10亩以上等。
7. 农业经营收入: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收入来自农业部分达到一定水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成为新型职业农民时,请务必查阅当地的政策文件并确保满足所有条件。
上海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在当今社会,农业的发展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模式,新型职业农民成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发展这一群体,上海出台了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试行方案,旨在提升农民的素质和技能,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背景与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需要有知识、有技能、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
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农业在城市发展中也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
因此,制定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是为了适应上海农业发展的新需求,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保障农产品的供应和安全。
其主要目标包括: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民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增强其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
二、培训对象与内容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负责人等;有志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
培训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农业政策法规、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
通过系统的培训,使学员不仅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还能了解市场动态,学会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发展农业。
三、培训方式与师资在培训方式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包括课堂教学、现场教学、实践操作、远程培训等。
课堂教学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邀请专家学者和资深农业技术人员进行授课;现场教学则将课堂搬到田间地头、农业园区等,让学员亲身体验和学习;实践操作让学员有机会实际动手操作,提高实践能力;远程培训则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学员提供便捷的学习渠道,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师资队伍由农业科研院校的专家教授、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业企业的技术骨干以及优秀的农民企业家等组成。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一种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颁发的专业证书,旨在鼓励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该证书是对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加工和农村电子商务等方面工作的农民们的认可和肯定。
持有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人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益和优惠政策。
首先,持证农民可以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和研讨会,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不断适应农业发展的新要求。
其次,他们有机会接触到最新的农业科技和先进的农业经营管理理念,为自己的农业生产带来更多创新和发展的机会。
此外,持证农民还能够享受到金融支持和政策扶持,包括贷款优惠、税收减免等,从而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获得并不是简单的过程。
申请人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一定的农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农村经营管理和市场运作。
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以便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持有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民们在日常工作中可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升农民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增加他们的收入和福利。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将持续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支持,共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实施方案为了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以及政策扶持实施,可以制定如下方案:一、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1.建立完善的认定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部门,负责制定认定标准、组织认定工作,并建立认定档案管理系统,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
2.制定明确的认定标准:根据农民的专业技能、创业经验、收入水平等方面的要求,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认定标准,确保认定结果客观合理。
3.开展培训与考核: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需求,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创业经验等方面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合格者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1.制定政策扶持措施: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的需求,制定针对性的政策扶持措施,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政策,引导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的创业发展。
2.落实扶持政策:加强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政策的落地和落实,防止政策执行中的滥用、浪费和失效现象。
3.加强宣传和推广: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宣传和推广力度,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和参与其中,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快速发展。
以上是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实施的方案,通过建立完善的认定管理机制,制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开展培训与考核,落实政策扶持措施等方式,旨在提高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给予新型职业农民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推动他们的创业发展。
最终目标是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农民的增收致富。
四、促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与政策扶持实施的具体措施:1. 完善认定管理机制:a) 设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部门: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明确职责和权责,提高工作效率。
b) 建立认定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对认定的农民进行长期、动态的管理和记录,实现信息共享和追踪。
2. 制定科学公正的认定标准:a) 综合考量农民的专业技能:将农民的技术能力、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纳入认定标准的考量范围,通过统一的考核评估来确定是否符合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要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关于通报2013年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关于通报2013年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关于通报2013年浦东新区新型职
业农民认定结果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各镇经发办(农办):
根据农业部以及市农委关于加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浦东新区在开展大量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确定了西甜瓜、蔬菜、水稻、水蜜桃和奶牛共5个专业为2013年培训专业,设定了学员遴选条件,通过报名和筛选,最后确定了282名学员为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64%来自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36%来自专业大户。
最后有273名学员通过了考试。
近日,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对今年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学员开展了严格的认定,259名学员通过认定取得新型农民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2013年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格认定结果(分专业)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2013年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汇总表(水稻40人)
2013年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汇总表(奶牛41人)。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原创实用版】目录1.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背景和意义2.证书的申请条件和程序3.证书的福利和优惠政策4.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前景正文【一、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打工。
这导致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失,农业生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鼓励农村劳动力回流,培养一支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上海市推出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政策。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给具备一定农业生产技能、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的农民的证书。
它的出现,旨在吸引更多有知识、有能力、有创新精神的农民投身农业,助力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证书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民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农业户籍;2.年满 18 周岁;3.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4.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申请程序如下:1.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提交申请;2.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3.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4.经审核合格后,颁发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三、证书的福利和优惠政策】持有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民,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包括:1.农业技术培训和指导:持证农民可免费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农业生产技能。
2.农业补贴政策:持证农民可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的农业补贴政策,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3.创业支持政策:持证农民在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可享受政策扶持和优惠。
4.社会保障:持证农民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四、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未来,我国农业发展将更加注重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方式,这需要新型职业农民具备更高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
在新的政策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不仅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创业、创新,还可以带动周边农民共同发展,实现农业产业升级。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25
•【字号】沪农委〔2017〕230号
•【施行日期】2017.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沪农委〔2017〕230号
各区农委:
2015年7月我委印发的《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沪农委〔2015〕199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25日。
加快培育上海新型职业农民
近年 来 ,本 市 各级 政府 高度 重 视农 民教 育培 训 工作, 将 农 民 教育 培 训 工作 置 于 整 个“ 三农 ” 工 作 中
去谋划, 置于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中去落实, 置于
促进 粮食 增产 、 农 业增 效 、 农 民增 收 中去推 进 。
( 一) 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发展 , 以培 养新 型职 业
职业技能。主要 内容: 一是围绕农产品有效供给, 开 展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二是围绕农业产业化经
营, 开 展现 代 农业 经营 管 理人 员培 训 ; 三 是 围绕 高 水
的区域特色和阶段特征, 随着时代发展和实践探索,
其概念与内涵在 日益丰富,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 ( 一) 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新型职业农 民概念 的提出, 有机地将新型农民和职业农民结合起来, 体
上可 以划 分 三类 ,首 先 是生产 经营 大 户 ,如种 植大
户、 养 殖 大户 、 加 工大 户 、 农 机 大户 、 农 村经 纪 人 等 ;
( 二) 探 索制定新型职业农 民认定管理办法。根
据产 业 发展 水平 和 生产 要求 ,提 出包 括知 识技 能 水
其次是农村发展带头人, 如农 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基地依托、 单元操作 、 产学交替等多种教学方式送教
下乡、 进 村 培训 , 加 强新 型职 业农 民教育 培训 的针 对
性 和 实效性 , 结 合产 业 开展 一对 一指 导和 跟 踪服 务 。
化素质 、掌握 现代 农业 生产 技 能 、具备 经营 管理 能
力, 以农业 生 产 、 经 营 或 服务 作 为主 要 职 业 , 以农 业
三是加强教育培训条件建设,结合新型农民教育培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制订的《金山区新型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制订的《金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金府办发[2014]33号【发布部门】80903E002【发布日期】2014.06.17【实施日期】2014.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制订的《金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办发〔2014〕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区农委制订的《金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6月17日金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农科教发〔2013〕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农委对本市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农业部和市农委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统一部署,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为我区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产出,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强有力的农业人才队伍保障。
二、主要目标根据目前农业从业人员普遍老龄化、兼业化问题,结合我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现代化和规模化的要求,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全面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素质,培育农业发展后备力量,夯实农业发展的人力资源基础。
以学员自愿为原则,以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为前提,利用三年时间,通过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手段创新,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并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形成我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模式、认定管理办法和政策扶持等互相衔接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村实用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力度,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业,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经营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从业者。
第三条本市通过教育培训、指导服务,对经考核评价且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对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动态管理,开展年度复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必备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经营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申报工作,要以农业从业者自愿为基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拥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主要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
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以个体形式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农业技术指导员、农资营销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七条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二)本市户籍人员, 或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处且合法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年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 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生产经营型必须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具体标准由区县自行制定;已经通过相关教育培训,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违章搭建、欠税、融资信用等违法违规不良 记录。
第三章 教育培训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为公益类工作,采取集中理论学习、 生产实践、观摩考察、 考核评价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等方式, 有认定前 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两大内容。
一)认定前培训是初次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条件。
二)继续教育培训是稳定和提升新型职业农民从业能力并通过证书年度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由区县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
五) 个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六)第十条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具体工作由上海市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评价考核。
一)培训基地应按照《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要求,制定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开展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二)培训教材由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编写或推荐,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教材。
第十一条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应包括岗位专业技能、经营管理素质、学历与职业技能提升等内容,具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鼓励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育对象自愿参加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活动。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考核费用补贴。
并将其获得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年度审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鼓励新型职业农民自愿参加学历提升教育。
凡纳入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计划的,给予部分教育经费的资助。
第四章认定管理第十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应遵循农民自愿、政府主导、严格标准、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落实区县责任,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从业者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委会、镇农业主管部门核实推荐,由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六条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发放,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新型职业农民的初次认定,可从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社会效益、职业道德等方面予以考量,具体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一)综合素质评价指对认定对象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的考核活动,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负责教育培训的培训基地落实考试考核。
二)专业技能评价指对认定对象专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依据其参加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进行评价。
三)经营规模评价指对认定对象生产经营规模考核活动,其生产经营规模要符合区县认定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标准。
四)社会效益评价指对认定对象生产经营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考核活动。
生产经营因破坏生态环境被农业土壤监管部门或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的,不能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五)职业道德评价指对认定对象生产经营中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诚信等的考核活动。
生产经营中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欺骗行为的,不能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生产经营型的新型职业农民初、中、高三个等级的认定标准。
第十九条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并上传至上海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纳入市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复审工作,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每年复审一次。
根据复审结果,确定证书延续使用或失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复审时,应当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生产经营行为;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五)将证书出借给他人使用;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严格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严禁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类培训机构伪造和违规发放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与区县的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五章政策扶持第二十二条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到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奖励激励政策体系,探索形成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政策,把财政补贴资金、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政策、金融信贷支持等与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挂钩。
鼓励区县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表彰奖励机制。
一)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有一定比例成员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作为市级示范合作社认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依据,可优先参与本市设施粮田、设施菜田、标准化畜牧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可优先安排享受农机装备购置补贴、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经费补贴以及其它支农惠农政策扶持。
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新型职业农民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标准认证等服务。
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金融信贷服务、科技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
第二十三条鼓励新型职业农民,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主体,申报农业领域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县两级现有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有效期二年。
附件:.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生产经营型)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专业技能型)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专业服务型)。
附件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申报类型:生产经营型主营业务:照片填表说明认定申请表由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在初次申请认定和每次复审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获得证书情况可多选。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参加农业职业.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字。
.主要产业共分为七类:粮油作物、果树、蔬菜、畜牧养殖、水产养殖、休闲农业、其他。
填写主要种养(加工等)名称和规模,如 种植业请写明粮、蔬、瓜果等名称。
可选择项填写,产业规模对应所选产业分别填写。
规模以亩为单位,养殖畜禽以头(羽)为单位,水产 以亩(只)为单位。
.上年总产值和上年个人总收入,填写认定或复审年度上一年的情况。
附件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申报类型: 专业类别: 专业技能型技能鉴定获得的初级、 中级、高级技能证书。
填表说明. 认定申请表由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在初次申请认定和每次复审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 获得证书情况可多选。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参加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的初级、中级、高级技能证书。
. 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字。
.主要从事产业,在粮食、蔬菜、水产、瓜果等种类前打““”并写出对应的主要作物名称,如绿叶菜、鱼虾、葡萄等。
. 上年劳动天数、上年收入和上年从事该工种年收入,填写认定或复审年度上一年的情况。
附件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申报类型:专业服务型服务类别:□农机□植保□农业信息□安全监管□其他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填表说明. 认定申请表由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在初次申请认定和每次复审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 获得证书情况可多选。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参加农业职业技. 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字。
. 主要资源是指从事专业服务个人所拥有的硬件资源, 拉机等前打“"”,不够可将主要资源补充在后面. 上年劳动天数、上年总收入和上年个人收入构成,填写认定或 复审年度上一年的情况。
能鉴定获得的初级、 中级、高级技能证书。
在手扶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