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
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的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不仅涉及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角度出发,论述其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对象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等。
这类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对外行为是该单位的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该单位的组织成员实施刑法行为,该单位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犯罪实施的对象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形式和犯罪意图。
单位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通过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通过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下属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而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则是指单位成员的行为,包括犯罪组织指令、批示、决策等,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包容等。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对于轻罪情况,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2) 刑事拘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当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非常严重,导致社会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证暂停、撤销等行政措施。
(4) 财产没收:对于单位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没收相关的财产。
(5) 制裁个人: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等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组织集团性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集团性,即犯罪的主体和实施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和行动的协调性,这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群体的行为。
犯罪主体概述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拟制的人),其他动物或自然力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第二,犯罪主体必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就非犯罪主体。
第三,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1、达到刑事法定年龄2、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要件——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三)特殊身份的类别1、以特殊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等)。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记要》“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5、以持有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8、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9、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三、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一)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往往涉及一些群众极为关注,社会非常敏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发案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应特别慎重。
1、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审查该行为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
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比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我国刑法界对于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
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成立的宗旨和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营利,也就是为了个人牟利,而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都是个人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有些犯罪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比自然人轻,如果把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将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
从立法本意进行分析,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三大类:(一)企业法人(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三)非法人单位从目前刑法规定的情况看,非自然人实施犯罪的,并非仅限于具有民法意义上法人资格的单位,还有大量的非法人团体、法人分支机构,可见单位比法人的外延要宽。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公司、企业”,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国家、集体控股、参股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还包括民营的股份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事业单位,包括国家事业单位和集体事业单位,另外还有一些私人开办的,并非具有纯营利性质的单位,比如私立学校、私立医院、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其虽已不再界定为事业单位性质,但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团体包括各种政治组织团体(如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以及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上述单位或组织的范围如此广泛,从理论上说,都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虽然单位犯罪主体广泛,但为了界定其明确范围我认为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实质要件。
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有些组织虽然形式要件上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要求,但实质上是自然人性质,对这种情况要去伪存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形式要件。
必须是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批文设立,或审核批准设立的,履行了合法的设立程序的组织。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和上级批文设立;企业公司必须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社会团体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等。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若是有人设立公司本身就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的条件(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
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
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
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
单位犯罪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单位犯罪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首先,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是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进行的。
法律是指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最高准则,在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界定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单位犯罪指的是由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单位内与本单位的利益冲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
其次,在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中,还应考虑到单位性质、组织结构和法律关系方面的因素。
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单位对员工的管理和控制程度。
例如,政府机关的管理力度较强,员工之间的协作关系相对良好,单位犯罪案件相对较少;而私营企业的管理力度较弱,员工之间关系复杂,单位犯罪案件发生的可能性较高。
此外,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也是界定单位犯罪主体的重要因素。
组织结构越复杂,决策与执行之间的关系越模糊,从而可能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
第三,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还需考虑到经济领域的特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难以确定。
一方面,由于经济实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会随着产业的发展、组织形式的多变而发生变化。
另一方面,经济利益的冲突与竞争的不断加剧,使得单位犯罪主体产生多样化和复杂化。
例如,由于竞争压力,一些企业为了谋求发展,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偷税漏税、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这些行为涉及到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后,除了法律和制度的界定,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还需要考虑到实践经验和社会认知的因素。
实践经验是人们通过实践活动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的总结。
通过对单位犯罪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单位犯罪主体的一些特征和规律,从而更好地界定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社会认知涉及到人们对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普遍认识和理解。
社会认知的形成是在人们对单位犯罪案例进行观察、思考和交流的基础上形成的。
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1、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判断犯罪行为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2、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二、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成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要求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为,认为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都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实践中通常采纳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限制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刑事责任能力是单位成立犯罪的资格,也是单位承受刑事惩罚的能力。
只有同时具备独立财产、行为能力并能破产的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主体的内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主管人员。
就是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
而人数可多可少,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单位的领导;其次,其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直接责任人员。
就是直接执行单位的决策,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
他们的职位可高可低,人数可多可少。
但无论职位高低,还是人数多少,他们的行为必须同单位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通说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失而构成单位犯罪的具体实例。
比如《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第363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主观方面的要求:单位整体意志是根据单位制定的制度与程序,由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的集体意志结合而形成的与单位业务有牵连关系并且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而实施的犯罪。
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page]三、单位犯罪的客体要件单位犯罪的客体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1)国家的安全;(2)社会的公共安全;(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5)社会管理秩序;(6)国家的国防利益;(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问: 单位犯罪答: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如下问题:1、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贪污罪概念与特征概念及其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的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2.承担责任能力所,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的能力。
3.折中说,认为责任能力既是行为能力,又是承担责任的能 力。
4.区别说,认为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 为能力是指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及意思无关的身体活动能 力。责任能力则应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 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 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三、生理缺陷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1.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可以”,不是必须,但表达了立法者的倾向。
四、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 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学
西南大学法学院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 任的人。
2.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分为一 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定罪意义 量刑意义
1、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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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二、特殊身份的类型 第四节特殊身份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国家工作人员: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积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认定是怎样的
单位犯罪责任⼈员的认定是怎样的在我国,单位犯罪和⾃然⼈犯罪⼀样,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般情况下,会对单位处以罚⾦,对责任⼈员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在刑法上,单位犯罪责任⼈员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位犯罪责任⼈员的认定是怎样的1、直接负责的主管⼈员⼀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的⼈员,主要是公司负责⼈、法定代表⼈、董事长等,也就是⼈们观念中的公司⾼管。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因此直接负责的主管⼈员范围主要有:(1)⾼级管理⼈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员;(2)控股股东,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例虽不⾜50%,但其表决权⾜以对股东会、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的股东;(3)实际控制⼈,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员。
2、其他直接责任⼈员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员是直接实施犯罪的⼈员,主要是公司中的其他从业⼈员或⼯作⼈员,概括起来表现⾏为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员;(2)在直接负责的主管⼈员的组织、授意或者指挥下,积极参与和实施犯罪的⼈员;(3)为实现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的⼈员。
3、例外尽管上述⼈员范围可能成为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主体,但是应当注意,在公司犯罪意志形成过程中,对于公司犯罪的意志和⾏为,必须要求明知,如果上述⼈员根本就不知情,或者知情后明确表⽰反对⽽不是默许或者纵容,则应坚决排除在外。
⼀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的⼈员,主要是公司负责⼈、法定代表⼈、董事长等,也就是⼈们观念中的公司⾼管。
“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摘要: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1996年修订《刑法》时即存在争论。
我国1997年《刑法》第30条明文规定“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争论并未因此而停止。
通过对“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争论”和“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得失”的评析,可以看出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弊大于利,因而虽有规定,却没有执行,实际成为置而不用。
据此,“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刑法》第30条中的“机关”一词还是取消为好。
关键词:机关;单位犯罪主体;利弊;取消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明确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之一。
我们认为,“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就需要明确本条所说“机关”的含义是什么。
对此,学者之间意见稍有不同:一是广义说,认为“机关,又称国家机关,是指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权力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组织。
其中,主要指国家政权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
”[1] 二是狭义说,认为“一般说,机关在广义上应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但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以,对于这里所谓的机关应按狭义理解,即仅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2]狭义说将一些国家机关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意图限制国家机关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用意是可以理解的,但缺乏应有的根据,因为立法采用“机关”一词,并没有把任何国家机关排除在外。
所以我们认为,“机关”的含义当以广义说的解释为妥,《刑法》第30条中所说的“机关”就是指国家机关。
本文所谓“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也就是国家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单位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单位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不再只是以个⼈为单位,⽽是以较⼤的集体为单位进⾏的犯罪⾏为。
由于涉事⼈员较多,犯罪⾏为往往也不构成严重的刑事案件的成⽴条件,因此,对于单位犯罪的⼤部分涉事⼈员往往是以较⼤额度的罚款的⽅式进⾏处理。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单位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主体的合法性1、单位犯罪的主体⼀般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单位犯罪主体是否符合主体要件,关键看其独⽴性。
以单位的分⽀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罚⾦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
3、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并不要求具有法⼈资格。
只要求独资、私营企业具有法⼈资格。
⼆、责任要件单位犯罪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或者单位的绝⼤多数成员的利益)实施犯罪⾏为。
犯罪形式包括故意、过失。
《刑法》第229条中介组织⼈员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第137条⼯程重⼤安全事故罪主观⽅⾯即为过失。
盗⽤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不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违法性构成要件该⾏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员实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
例如《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罪的⼀般处罚1、原则上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对单位也只能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一、犯罪单位能成为自首的主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条文所表述的内容似乎针对自然人为犯罪主体的自首,而没有将犯罪单位作为自首的主体,而刑法分则具体单位犯罪的条文中也没有就此作另外规定,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内的单位,那么犯罪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当然也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刑法及《解释》没有对单位犯罪的自首作出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立法的疏漏或者将单位犯罪排除出自首制度,而是刑法总则的自首规定是普遍适用的量刑制度,适用于任何犯罪主体,也完全适用于单位犯罪,刑法根本没有必要将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的自首实行区别对待的认定和处罚的刑事政策。
二、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单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组织性的主体,应当对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犯罪故意的载体,他们有权代表单位作出的各种决定、决策是单位犯罪意志的具体外化,因此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组成犯罪单位的整体犯罪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既作为其本人犯罪的行为,又作为单位的犯罪行为,他们应当对由他们决定和实施的单位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单位犯罪的自首具有与自然人犯罪的自首相比存在明显差异的特点,单位自首必须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单位犯罪的自首又同时涉及到参与单位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自首认定及其处罚问题。
(一)结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实施犯罪之后至归案之前,出于其集体的意志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该单位实施了特定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包括⾃然⼈与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过去的犯罪主体只限于⾃然⼈犯罪主体,从1984年海关法开始,⾸次增加了单位⾛私罪。
现在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类:⾃然⼈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然⼈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七条,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8种犯罪: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幼⼥的,按照现⾏的司法解释,是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参与实施杀害⼈质⾏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定故意杀⼈罪,不能定绑架罪。
4.注意的问题: 全国⼈⼤法制⼯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为⽽不是具体罪名。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绑架⼈质后杀害被绑架⼈,为拐卖妇⼥、⼉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童重伤或死亡的⾏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00三年四⽉⼗⼋⽇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认定。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
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
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
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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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出现的犯罪情况越来越严重,其中单位犯罪问题就是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单位犯罪中学术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
在实践中我们仅仅依靠《刑法》第30条的规定来判断犯罪主体是否具有单位资格是很困难的。
本文就从单位主体的分析入手,探析单位主体的条件,以及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然后着重分析单位犯罪主体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希望对我们实务有所帮助。
关键词:单位犯罪主体;法人;特殊主体一、法人犯罪说的基本理论
从世界范围的刑事立法现状来看,英美法系国家早就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制度,大陆法系国家长期坚持法人拟制说而否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但随着实践的需要和法人犯罪的发展,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陆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法人犯罪做出一系列的
规定,主要包括法人犯罪否定说与法人犯罪肯定说。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条件及范围
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称得上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条件:合法性、社会功能性、财产的独立性。
而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大致包括:公司,公司的四大要素,依法成立,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企业,所谓的企业就是依照有关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
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而成立的社会公益组织。
它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家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依靠国家财政从事活动,单位领导人享有民事权利,也相应的承担责任。
另一种是集体事业单位。
它包括两种: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出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自负盈亏;一种是集体企业出资,这种集体事业单位又被称为集体事业法人;团体,团体是指为一个共同的目的、利益或娱乐而联合或正式组织起来的一群人。
社会团体是现在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代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等;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
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
从国家学说上讲,国家机关,即国家政权机关,它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宪法明文确定了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
因此,从广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
但是能否把机关纳入单位犯罪的主体当中仍然是值得考究的问题,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至于原因将在下面提出详细的理由。
三、几种特殊主体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分析
1、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对于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问题,现在的学术界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说法,否定说认为,私营企业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
的主体,众所周知,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便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私营企业实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
早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了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这一司法解释已明确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属于个人。
二是私营企业的一切行为与活动都由个人决定支配的。
所谓私营企业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个人通过企业实施的,仍然符合自然人犯罪的特征。
无论是个体企业、外资企业其所有制形式都是私人所有,因此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而持肯定说的学者就认为,私营企业应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至于原因认为在我国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
所以不存在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
在者当前私营公司、私营企业的内部结构越来越完善。
如完善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
这种企业实施犯罪行为,完全超出个人犯罪范畴而成为名符其实的实体犯罪。
所以笔者坚持认为私营企业也应该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2、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其他一些国家的情况,1914年的《法国刑法典》排除了国家的刑事责任,直接就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1919年的德国《帝国税法》在开始规定国家机关在违反税法严重的情况下构成犯罪,但遭到了强烈反对,最后废止这一条。
英美国家对于法人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把国家机
关名列在内。
对于我们国家对国家机关构成单位犯罪的规定笔者是持否定态度的,上面已经谈到。
具体理由主要有下面几点:1.国家机关不具有产生犯罪的动机和可能性。
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机关,它在这一过程中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这种意志具有人民性,它与犯罪是矛盾的,不能共存的。
犯罪是反抗现行统治关系严重的行为,而国家机关却是维护现行统治关系的机器,二者是互不相容的。
2.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逻辑上是不通的,而且它不利于树立国家机关的权威,不利于国家机关开展活动。
3.上面已经谈到单位犯罪主体一个重要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
独立的财产。
我国的国家机关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没有独立财产的,它的运行完全靠国家财政的投入,既然没有独立财产它如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4.对国家机关予以处以罚金,也只是把钱从一个口袋装进另一个口袋,没有实际的意义,实际上是一种自我惩罚。
有以钱赎刑之嫌。
所以笔者坚持自己的观点: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单位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的概念你很广,上面已经谈到它的概念,有些单位它具有很明显的独立性,比如说某某公司,有些单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比如说某某分公司,有些单位很明显就没有独立性,比如说学校科室,大学中的部门等等,他们没有独立性。
在这里,笔者认为那些没有独立性的机构是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
他们虽然有自己的机
构名称,有自己的办公所在地,但更为重要的是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前面已经说到独立的资产是犯罪主体的一个重要要件。
没有独立的资产就不能为自己的行为活动承担责任,所以在判断该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总之,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运用相关的知识来准确的判断该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这对于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会有很大的帮助,也会减少我们办案的时间。
同样,节省了司法资源。
这只是我的一些浅见,关于单位犯罪的许多问题还需要我们广大法学研究者的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
[1]梁嵘:“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2]程勇:“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邵小平:“论单位犯罪的法定主体”,《上海商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