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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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出现的犯罪情况越来越严重,其中单位犯罪问题就是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单位犯罪中学术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在实践中我们仅仅依靠《刑法》第30条的规定来判断犯罪主体是否具有单位资格是很困难的。本文就从单位主体的分析入手,探析单位主体的条件,以及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然后着重分析单位犯罪主体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希望对我们实务有所帮助。
关键词:单位犯罪主体;法人;特殊主体一、法人犯罪说的基本理论
从世界范围的刑事立法现状来看,英美法系国家早就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制度,大陆法系国家长期坚持法人拟制说而否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随着实践的需要和法人犯罪的发展,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陆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法人犯罪做出一系列的
规定,主要包括法人犯罪否定说与法人犯罪肯定说。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条件及范围
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称得上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条件:合法性、社会功能性、财产的独立性。而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大致包括:公司,公司的四大要素,依法成立,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企业,所谓的企业就是依照有关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
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而成立的社会公益组织。它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家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依靠国家财政从事活动,单位领导人享有民事权利,也相应的承担责任。另一种是集体事业单位。它包括两种: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出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自负盈亏;一种是集体企业出资,这种集体事业单位又被称为集体事业法人;团体,团体是指为一个共同的目的、利益或娱乐而联合或正式组织起来的一群人。社会团体是现在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代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等;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从国家学说上讲,国家机关,即国家政权机关,它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宪法明文确定了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因此,从广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但是能否把机关纳入单位犯罪的主体当中仍然是值得考究的问题,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至于原因将在下面提出详细的理由。
三、几种特殊主体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分析
1、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对于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问题,现在的学术界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说法,否定说认为,私营企业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
的主体,众所周知,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便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私营企业实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早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了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司法解释已明确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属于个人。二是私营企业的一切行为与活动都由个人决定支配的。所谓私营企业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个人通过企业实施的,仍然符合自然人犯罪的特征。无论是个体企业、外资企业其所有制形式都是私人所有,因此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持肯定说的学者就认为,私营企业应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至于原因认为在我国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所以不存在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在者当前私营公司、私营企业的内部结构越来越完善。如完善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这种企业实施犯罪行为,完全超出个人犯罪范畴而成为名符其实的实体犯罪。所以笔者坚持认为私营企业也应该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2、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其他一些国家的情况,1914年的《法国刑法典》排除了国家的刑事责任,直接就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1919年的德国《帝国税法》在开始规定国家机关在违反税法严重的情况下构成犯罪,但遭到了强烈反对,最后废止这一条。英美国家对于法人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把国家机
关名列在内。对于我们国家对国家机关构成单位犯罪的规定笔者是持否定态度的,上面已经谈到。具体理由主要有下面几点:1.国家机关不具有产生犯罪的动机和可能性。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机关,它在这一过程中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这种意志具有人民性,它与犯罪是矛盾的,不能共存的。犯罪是反抗现行统治关系严重的行为,而国家机关却是维护现行统治关系的机器,二者是互不相容的。2.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逻辑上是不通的,而且它不利于树立国家机关的权威,不利于国家机关开展活动。
3.上面已经谈到单位犯罪主体一个重要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
独立的财产。我国的国家机关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没有独立财产的,它的运行完全靠国家财政的投入,既然没有独立财产它如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4.对国家机关予以处以罚金,也只是把钱从一个口袋装进另一个口袋,没有实际的意义,实际上是一种自我惩罚。有以钱赎刑之嫌。所以笔者坚持自己的观点: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单位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的概念你很广,上面已经谈到它的概念,有些单位它具有很明显的独立性,比如说某某公司,有些单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比如说某某分公司,有些单位很明显就没有独立性,比如说学校科室,大学中的部门等等,他们没有独立性。在这里,笔者认为那些没有独立性的机构是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他们虽然有自己的机
构名称,有自己的办公所在地,但更为重要的是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前面已经说到独立的资产是犯罪主体的一个重要要件。没有独立的资产就不能为自己的行为活动承担责任,所以在判断该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总之,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运用相关的知识来准确的判断该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这对于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会有很大的帮助,也会减少我们办案的时间。同样,节省了司法资源。这只是我的一些浅见,关于单位犯罪的许多问题还需要我们广大法学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
[1]梁嵘:“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2]程勇:“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邵小平:“论单位犯罪的法定主体”,《上海商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