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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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 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六)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 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七)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 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除外责任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上述“2”内容除外)
三、企业财产一切险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 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 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 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 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 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 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 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 爆炸。
账外资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 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2.保险价值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 面余额
第二节 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一、财产保险基本险 保险责任 1.自然灾害:雷击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 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以及由于这些 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的机器 、在产品和贮藏品等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2.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房屋、建筑物、机器设 备、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仓储物、在 产品等
特约可保财产
1.不需增加费率,也不需加贴保险特约条款的财 产。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玩、古币、 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2.需增加费率,或需加批特约条款的财产。
企 业 财 产 保 险
本章知识要点
学习目标:熟悉企业财产保险标的范围,区 分其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掌握保险金额和 损失赔偿处理的计算方法 学习重点:可保标的和特约可保标的;保险 责任和责任免除;损失赔偿处理 难 点:损失赔偿处理
第一节 承 保
一、保险标的
可保财产
按两种方式表述:
1.会计科目: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流动资 产(存货)、在建工程、账外财产和其他财产 (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中的有实物形态部分) 等
(十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 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 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二) 公共供电、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 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 断不在此限; (十三)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 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 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四)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 、销毁或毁坏;
一、基本险和综合险
赔偿方式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后,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付
(一) 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 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 ,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 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 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 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二、一切险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
(一)全部损失
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 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 算。
(二)部分损失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 本一致的状况
(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 损失; (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 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 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 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
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
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 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 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Biblioteka Baidu用;
(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 或电气设备损失;
4.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轻财产损失而造成保险 标的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 施救时损失 施救整理费用
除外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 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 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 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确定
账面计算法 1.保险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按原值加成;按 重置价值;双方约定 (2)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 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 2.保险价值 (1)固定资产:出险时重置价 (2)流动资产:出险时的账面余额
估价计算法
1.保险金额
矿坑、矿井内之地下设备和物资
在建工程、一切险条款中的太阳能装置、霓虹灯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计算机资料
不保财产 1.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 2.缺乏价值依据,很难鉴定价值 3.损失难以掌握的财产 4.承保后与政府的法规法令相抵触 5.财产时时都处于危险状态下 6.财产应属于其他险种承保 7.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承保的财产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 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蛀、鼠咬、自 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7.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二、综合险责任
保险责任
1.基本险责任
2.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 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 面下沉下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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