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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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煤矿)公司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与施行细则

矿业(煤矿)公司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与施行细则

矿业公司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工资对安全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促进作用,积极有效应对日趋严峻的经济形势,持续推进薪酬结构调整,进一步规范内部工资分配,实现工资分配与单位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成果有机结合,最大限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广大员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实现企业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公司《实施能源薪酬制度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煤业公司工资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业绩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体现安全“双基”建设成果。

工资与单位关键业绩指标挂钩,向井下一线、艰苦岗位、业绩好、效率高的单位倾斜,同时兼顾公平,合理进行工资分配。

(二)坚持薪酬结构调整优化的原则。

按照深化内部改革要求,在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的同时力保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基本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工资分配,实行分类管理,严控单项奖发放,调控各类人员分配比例,合理拉开不同效益和贡献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理顺分配关系,优化薪酬结构。

(三)发挥定额定员基础作用,突出效率的原则把劳动定员作为核定工资基数的基础依据,坚持按劳动定额定员组织生产与分配,强化定额定员的基础作用,扩大定额定员覆盖面,逐步推行“定员以内减人不减工资,定员以外增人扣工资”,凡有量可计的工程(工作),全部实行定额结算。

鼓励各单位加强劳动组织管理,提倡一专多能,兼职作业、综合作业,提高效率,减少用工,增岗不增人,减人提效,靠提高效率和效益,增加员工工资收入。

(四)工资总额切块、纳入内部市场化管理原则。

工资总额与单位关键业绩指标挂钩,即分别与安全、质量和效益(产量、进尺、减亏)挂钩,工资总额切块分为安全工资、质量工资和效益工资。

实行以效益为主的安全质量效益结构工资制。

工资结算纳入内部市场化管理。

(五)集中统一管控,依法支付的原则公司集中管控工资总额指标,对各项考核指标的奖罚,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劳工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工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工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工行为,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无论其职位层级,都应遵守并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员工在入职时应认真阅读并签署本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规范性和时效性。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合法用工,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员工。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薪酬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八条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和休息权利,严禁强迫加班。

第九条企业不得歧视任何员工,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影响用工。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机制,提升员工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康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员工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员工有享有公平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待遇的权利。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密切配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员工有向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七条员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从事私人活动,不得泄露企业机密。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八条如果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停职及开除等,具体情况由企业决定。

第二十条在处罚过程中,员工有权申诉,企业应当认真考虑并给予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企业所有员工必须遵守。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企业侵害劳动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只是企业用工管理的一部分,不排除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以上为劳工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希望员工能够认真执行,企业能够依法合规运营。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xx矿业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秩序,逐步建立起岗位设置合理、人力资源配置优化、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等企业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二级单位。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章优化用工结构,控制用工总量第四条各单位要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定期编制本单位人力资源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用工计划,参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不断优化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通过持续提高人均劳动生产率,合理控制用工总量。

公司对各单位劳动力配置实行定员总额控制。

实行定员总额控制的单位在用工总额超定员期间原则上只允许减少不能增加(用于补充一线员工和关键技术、技能性岗位缺员或储备除外)。

第五条严格控制用工入口管理。

劳动用工统一归口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所有进出人员必须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严禁单位未经集团公司同意随意用工;各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和业务(劳务)外包,确需使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有关手续。

第六条加强定编定岗定员工作,完善岗位体系建设。

建立适应市场要求及企业发展的岗位体系,在优化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和满负荷工作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量化工作内容,细化上岗条件,明确关键绩效考核指标、完善岗位说明书。

各单位机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岗职位数要在公司下达的控制目标之内设置。

第三章员工招录管理第七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八条招聘权限。

公司员工的招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单位在公司审批招录计划内,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组干处、纪委、工会等职能部门指导监督下自主招聘员工;公司大中专生、紧缺性技术、技能性人材招聘按公司审批计划由公司组干处、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统一公开招录。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例文(3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例文(3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例文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以规范煤矿的用工行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二、用工计划1. 煤矿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用工计划。

2. 用工计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才能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用工人数。

三、公平招聘1. 煤矿按照招聘岗位的要求和条件,公平、公正地进行人才招聘。

2. 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歧视性别、年龄、种族、宗教等因素。

3.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违法采取中介机构进行招聘。

四、劳动合同1. 煤矿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要素。

3.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由煤矿负责人和员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

五、劳动保护1. 煤矿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2. 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 煤矿应当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保障职工的权益。

六、劳动纪律1. 职工应当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不得私自拖延工作进度。

2. 职工应当遵守煤矿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尊重领导和同事。

3. 职工应当保守煤矿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七、劳动纠纷处理1. 煤矿应当设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时处理职工的投诉和纠纷。

2. 煤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调解机构处理劳动纠纷。

3. 当劳动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违反规定的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职工,煤矿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纪律的职工,煤矿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3. 煤矿应当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开具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负责人所有。

矿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矿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矿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人事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招录第三条员工招聘渠道(1)福兴集团招聘(2)峄兴公司招聘(3)报刊发布招聘(4)组织现场招聘会(5)同类企业推荐(6)公司内部员工推荐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新员工招聘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呈报和考选事宜。

第四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试用三个月。

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如考核成绩优秀或确因工作能力突出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班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送交下列表件:1、身份证、毕业证及其他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2、县级或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表;3、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4、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一张;5、人事档案及社保手续;6、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3、吸食毒品者;4、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或体检结果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6、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7、其他原因不适合录用者。

第八条员工一经录用,公司可视情并根据员工意愿,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培训第九条为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应参加各种教育培训;被指定的员工,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十条员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新进人员实施岗前培训,由人事部门统筹办理,内容为:(1)公司介绍及人事管理规则的讲解;(2)业务特性、机器性能、作业规定及工作要求的说明;(3)指定资深及专业人员辅导作业;在职培训:员工应不断钻研学习本职技能,相互鼓励;各级主管应寻机施教,以期精益求精。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劳动纪律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与权益,维护煤矿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劳动纪律是指矿工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的规范和行为要求,包括工作时间、出勤纪律、劳动安全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四条矿工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矿工应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或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矿工休息时间应按照规定合理安排,不得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私事活动,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

第七条矿工应按照规定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培训,不得擅自缺席。

第三章出勤纪律第八条矿工必须按照规定上班,未经批准不得缺勤,如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应及时向企业报备。

第九条矿工在工作期间,应保持精神饱满,不得打瞌睡、玩手机等行为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条矿工应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不得将工作证借给他人或私自更改身份。

第十一条矿工不得私自将工作任务交给他人代办,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章劳动安全第十二条矿工应按照劳动安全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保养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矿工应按照规定在安全通道内行走,不得擅自关闭安全设施或破坏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矿工应加强对自身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矿工应配合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隐瞒事故发生情况。

第五章职业道德第十六条矿工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操守,在工作中展现诚信、团结、奉献的精神。

第十七条矿工应尊重他人,不得进行侮辱、欺凌、歧视的行为。

第十八条矿工应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矿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不得进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偷窃、贪污、滥用职权等。

第二十条矿工应与同事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团结协作,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

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

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

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加强煤矿用工管理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确保煤矿用工管理秩序规范,实现煤矿企业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目标,推进集团公司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山西焦煤集团《关于印发<山西焦煤集团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资函[2012]37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时间:从2012年7月19日起至10月底结束.检查范围: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单位及资源整合控股单位.二、检查内容(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1、生产矿井的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2)落实煤矿用工主体责任情况;(3)按照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精神,实行“五个统一”的煤矿用工管理情况;(4)建立健全煤矿用工管理部门和煤矿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情况;(5)按照《转发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统一使用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汾煤劳发[2011]426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情况;(6)按照《转发关于做好煤矿单位从业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汾煤劳函[2011]20号)精神,实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制度情况;(7)煤矿用工管理信息化情况;(8)煤矿企业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落实情况;(9)是否存在未通过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擅自招用人员、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以及超定员组织生产,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等情况;(10)对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出的用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2、建设矿井的检查内容按照省煤炭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12]504号)有关内容实施。

矿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矿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矿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单位用工行为,强化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二、劳动用工计划第三条为充分提高全公司的用工效率,控制用工总量,补充和贮备优秀劳动力,不断减少富余人员数量,稳定关键、技术岗位(工种)人员,矿业公司对所属各分、子公司实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加强劳动用工计划管理,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本着一专多能,精简高效的原则,编制和完善定岗、定员标准,并依据定岗、定员标准和工作、生产计划编制年度劳动用工计划。

次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应在当年12月内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坚持用工总量控制,杜绝私招乱雇,超计划不按规定使用任何形式的用工。

矿业公司将按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各分、子公司的劳动用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的用工将追究单位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员工招收第六条各分、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年度用工计划范围内,需要招收人员的,必须先向矿业公司书面提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收。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面向社会招收人员必须先制订招工简章,招工简章中必须具备招收人员数量、岗位(工种)、招收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经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应先对求职人员进行面试,对参加面试人员的学习、工作经历、技能专长、家庭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测定。

第九条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必须在XX矿业公司卫生处所属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医院应严格把关,经体检合格者方可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求职者经体检和审查合格后,属特殊岗位(工种)及工作需要的,实行统一书面考试,考试内容由职工培训中心确定,并组织考试。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员工的权益,提高劳动效率,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持续稳定经营。

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2. 用工需求与招聘2.1 用工需求的确定煤矿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结合业务规模和发展需求,确定用工需求。

用工需求应通过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并报批企业高层,经企业高层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应招聘计划。

2.2 招聘流程2.2.1 编制招聘计划根据用工需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制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岗位及人数等相关要求。

2.2.2 招聘渠道煤矿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聘,如互联网招聘平台、招聘会等。

2.2.3 招聘选拔招聘人员应按照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选拔,遵循岗位要求和用人需要,采取面试、笔试、资格审查等方式进行选拔。

2.2.4 招聘结果通知与录用煤矿企业应及时通知招聘结果,并向被录用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明确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和工作岗位等信息。

3. 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3.1 劳动合同签订煤矿企业与被录用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和用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关键内容。

3.2 劳动合同管理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真实、有效、规范地执行劳动合同。

同时,企业应及时跟踪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或解除合同。

4. 人员培训与技能提升4.1 培训计划制定煤矿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等。

培训计划应经企业高层批准后执行。

4.2 培训实施煤矿企业应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如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职业教育等,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应根据员工岗位要求和个人需求进行定制化培训。

4.3 培训效果评估煤矿企业应及时评估培训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培训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参考(三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参考(三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参考以下是一个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参考内容,仅供参考:1. 用工需求管理(1) 煤矿应根据生产和经营需求,制定用工计划,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备。

(2) 用工计划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发展战略、劳动力市场状况、用工类型、用工数量和用工时间等因素,并在人力资源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调整。

(3) 用工计划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重点关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安置、劳动力再就业、残疾人就业等特殊群体。

2. 用工招聘与录用(1) 招聘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煤矿应建立用工招聘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招聘岗位需求、薪酬待遇、培训机会等信息。

(3) 煤矿应建立用工招聘和录用的文件和档案,包括面试记录、招聘程序、录用合同等相关材料。

3. 劳动合同管理(1) 煤矿应与新录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岗位和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内容。

(3) 劳动合同管理应及时进行续签、变更、解除等手续,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归档。

4. 劳动保护与安全(1) 煤矿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 煤矿应进行劳动保护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煤矿应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

5. 劳动关系协调与处理(1) 煤矿应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

(2)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应包括岗位间、部门间、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处理。

(3) 煤矿应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关系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6. 员工福利与关怀(1)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休假制度、培训和职业发展等内容。

(2) 煤矿应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情况,提供必要的关怀和支持,加强员工的团队凝聚力和工作满意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背景介绍:煤矿是我国能源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是一个高危行业。

为了确保煤矿劳动用工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论述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用工准入制度1. 用工需求规划煤矿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统筹确定用工规模、职位需求和专业学历要求等,确保用工合理化和专业化。

2. 招聘程序煤矿企业应建立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渠道选择、招聘途径确定、面试和考核程序等,确保招聘公正、公平、公开。

3. 全员素质合规检查在录用之前,煤矿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全面的素质合规检查,包括身体条件、职业技能、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员工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二、用工管理制度1. 劳动合同签订煤矿企业应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2. 薪酬管理煤矿企业应建立并落实科学公正的薪酬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工资按时发放,并根据员工的贡献和绩效进行合理调整。

3. 工时管理煤矿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合理休息和休假,严禁超时工作和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5. 岗位评价和晋升机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岗位评价和晋升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评价和晋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劳动保护制度1.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煤矿企业应根据工作环境和风险评估规定,为员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 职业健康检查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员工的职业病防护和管理进行全面监测和控制。

3.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煤矿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工作中的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结语: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煤矿劳动用工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

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20XX年XX月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南矿业集团于册员工。

第二章基本工资制度第三条淮南矿业集团的基本工资制度是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辅助工资四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劳动消耗和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

绩效工资是体现单位经济效益、员工工作业绩的工资单元,绩效工资可随单位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年功工资是体现员工对本企业劳动贡献的积累而设置的工资单元。

辅助工资为各种津、补贴。

包括井下津贴、夜班津贴、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救护队员津贴、回民津贴、班中餐补贴。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四条煤炭主业岗位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人岗位三个系列设置。

1 .管理岗位:设置9 个岗级,46 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3-6.0 (附表壹:管理人员岗位归类表)。

2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5 个岗级,20 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5-4.2 (附表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归类表)。

3 .工人岗位:设置16 个岗级,76 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0-3.7 。

其中:井下岗位设置11 个岗级(J06-J16 ),岗位绩效系数从1.4-3.7 ;地面岗位设置8 个岗级(D01-D08 ),岗位绩效系数从1.0-2.1 (附表三:工人岗位归类表)。

第五条电力公司、淮矿地产公司、平安公司、财务公司、上海淮矿资产管理公司、煤炭储配公司、煤化工建设项目部岗位设置(附表四至附表十各单位岗位归类表)第四章新参加工作人员初期工资待遇第六条新参加工作人员于上岗前培训学习期间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1000 元/ 月。

第七条新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结束,从上岗之日起执行临时工资,其临时工资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新参加工作人员临时工资标准类别熟练期(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元/ 月)采掘岗位井下其他岗位地面岗位代码标准代码标准代码标准技校毕业生6 个月L01-31500L01-21200L01-11000及其他大学专科6 个月L02-31800L02-21500L02-11200毕业生大学本科壹年L03-32100L03-21800L03-11500毕业生硕士学位于未明确L04-32400L04-22100L04-11800研究生职务之前L05-32700L05-22400L05-12100 博士学位于未明确研究生职务之前退役军人无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定薪第八条新参加工作人员熟练(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南矿业集团新参加工作人员熟练(见习)期满后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核定表》执行,且存,经审核批准后入个人档案。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1.引言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合理分配和管理人力资源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招聘、用工、薪酬和福利、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介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2.招聘2.1 招聘流程企业在确定招聘需求后,应编制职位描述、要求和岗位职责,并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流程包括简历筛选、面试、体检和录用等环节。

2.2 人才引进企业可以通过线上招聘平台、校园招聘和社会招聘等渠道吸引人才。

在引进人才时,应与候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用工3.1 入职与培训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岗位介绍和培训,包括企业文化、工作规范、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员工能够适应工作环境。

3.2 岗位分析和评估企业应对不同岗位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员工能够胜任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薪酬与福利4.1 薪酬制度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包括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金和津贴等,以激励员工的工作动力。

4.2 福利待遇企业可以提供员工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健康体检、员工旅游和节日福利等,提高员工的福利满意度。

5.工作时间与休假5.1 工作时间管理企业应制定工作时间管理制度,明确上班时间、打卡规定和加班安排,确保员工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

5.2 年假和其他休假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员工带薪年假和其他特殊休假,如婚假、产假和丧假等。

6.劳动保护6.1 安全防护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2 劳动环境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包括舒适的办公场所、合理的工作设备和职业卫生保护。

7.纠纷处理与员工关系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关系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员工的问题和纠纷,并保持与员工的良好沟通。

8.结语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员工的权益,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合作,企业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例(4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例(4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用工第二条煤矿劳动用工按照劳动合同制度进行,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煤矿用工方式包括正式用工和临时工。

用工方式由煤矿根据生产需要确定。

第四条招用单位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需要,制定合理的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并将其公示。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五条煤矿劳动合同应明确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六条煤矿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相应的公证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八条煤矿劳动合同终止方式包括到期终止、解除和解除协议等。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九条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劳动报酬核算制度,确保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煤矿应及时调整和适当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以反映其劳动贡献和发展水平。

第十二条煤矿应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公示,保证劳动者了解相关政策和待遇标准。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三条煤矿应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包括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十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煤矿应设立劳动保护机构,负责劳动保护事务的管理和执行。

第十六条煤矿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和监测。

第十七条煤矿应及时处理由于劳动活动引起的事故和伤害。

第六章劳动纠纷处理第十八条煤矿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应通过和谈、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劳动纠纷解决机构,及时调查和处理纠纷。

新工入矿管理制度

新工入矿管理制度

新工入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工入矿管理工作,确保新工入矿程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新工入矿后的工作效率和安全防护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新进入矿区从事工作的新工人员。

第三条矿区领导应高度重视新工入矿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矿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矿区应保证新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必要的技能培训。

第五条矿区应建立完善的新工入矿档案管理制度,对新工人员进行全面跟踪管理。

第二章新工招聘与录用第六条矿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新工人员的招聘计划。

第七条矿区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职位要求,设定新工录用的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矿区在招聘新工时,应加强招聘公开、公平、公正,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

第九条矿区招聘的新工员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新工培训与适应期管理第十条矿区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新工培训计划,确保新工员工熟悉矿区工作流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矿区应当对新工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矿区在新工入职后,应安排专人进行带教和指导,辅助新工员工适应工作环境。

第十三条矿区应当评估新工员工在适应期内的表现,对表现良好者适时进行调整薪资或晋升等。

第四章新工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矿区应当建立新工员工的考核制度,确保对其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五条矿区应当针对新工员工的考核结果,按照规定奖励优秀表现者,对不良表现者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六条矿区应当对新工员工实行激励机制,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矿区应当不断完善新工入矿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和修订。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矿区应当采取纪律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等措施。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矿区应当全面推广并执行。

以上内容为新工入矿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为确保新工员工的权益和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矿区应当认真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5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5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1、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事科审定。

3、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4、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事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事科办理调动手续。

5、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事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6、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事科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

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7、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8、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9、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10、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事科。

11、每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权益,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该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用工政策:明确用工原则,确保用工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包括用工年龄、用工数量、用工合同签订等方面的规定。

2. 用工程序:明确用工流程,确保用工程序合规。

包括招聘程序、用工登记与备案、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 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劳动者了解煤矿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包括入职安全培训、定期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4. 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包括劳动保护措施、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劳动条件改善等方面的规定。

5. 劳动纪律:明确劳动者的职责和权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包括劳动纪律要求、违纪处罚、劳动者投诉与申诉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6. 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包括工资支付、加班管理、假期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7. 紧急救援制度:建立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演练、救援设备配置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的制度应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同时,制度的执行与监督也是关键,需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长治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长治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长治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一、监管部门。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属地监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

二、责任划分。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承担用工监督管理责任;煤矿主体企业负责日常煤矿用工管理责任,承担煤矿用工主体责任。

三、机构设置。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煤矿用工管理部门,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健全和完善煤矿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四、煤矿用工管理秩序。

“五个统一”,即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

五、煤矿劳动用工程序1、申请。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岗位定员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提出劳动用工申请,标明招用人员范围、条件和数量;2、审批。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备案,具体审查内容包括:煤矿企业证照和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设置煤矿用工管理部门且配备专职煤矿用工管理人员;是否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台账管理制度、人员招用和辞退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人员考核管理制度和其它制度;④申请数量是否超过设计的定员数;⑤煤矿企业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劳动用工方面问题是否已整改落实。

3、确定报名人数。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结合煤矿企业劳动组织形式、出勤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报名人数(报名人数=用工申请数量×调节系数);4、发布用工信息。

用工信息必须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情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情况,公布必须通过主流媒体;5、组织报名。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统一组织报名;6、资格初审。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统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从业人员应具备条件:合法证件、年龄18-55、体检证明、学历要求、专业要求);7、录取。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是指煤矿企业制定并实施的用工管理规定和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用工计划:煤矿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用工计划,明确招聘的岗位、人数和资格要求等,确保用工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招聘流程:明确招聘流程和程序,包括招聘公告、应聘条件和资格审核、面试和考核等环节,保证招聘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3. 用工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求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劳动保护: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 劳动用工监管:煤矿企业应建立用工监管制度,注重对用工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履约和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违法用工和超时加班等现象的发生。

6. 劳动薪酬管理:建立薪酬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时间,确保劳动者按时、按量领取合理的工资报酬。

7. 劳动争议解决:建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方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科学、合理地管理煤矿企业的劳动用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和安全,促进煤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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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立适应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劳动用工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控制总量、逢进必考、择优录用、合理储备、有序流转、逐步提高劳动效率和劳动力资源利用率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企业和控股集团等(以下简称“子(分)公司”)。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要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和机构设置、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按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工作饱和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生产工作岗位,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要结合各自所处区域和生产发展实际,采取适宜的用工方式。

劳动用工坚持按程序、按计划使用和管理,杜绝不规范用工行为。

不断优化劳动组合,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和“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实行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下属单位三级管理架构。

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宏观调控、指导与监督管理。

通过战略引导、总体规划、政策调控、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评价等方式,增强人力资源工作的效能,提升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效率,有效满足集团战略发展与生产经营的需要。

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是人力资源工作的管理主体。

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依据集团公司规划、政策调控、业务指导和企业战略发展要求,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创新、完善运行机制,科学高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满足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

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下属单位是人力资源工作的实施主体。

在所属企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人力资源工作,满足单位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及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管理的人力资源工作机构,履行人力资源管理职责。

第三章用工形式第八条集团公司实行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及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

第九条全日制用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领导和管理,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用工形式。

第十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十一条各子(分)公司临时性、辅助性及可替代性岗位缺员,通过内部存量调剂仍然无法满足所需,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可以安排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含业务外包)使用人数应控制在核定的计划范围内,超计划使用的,集团公司考核时不予列支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合法手续,用人单位要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导下,与劳务派遣机构本着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事项的约定应明确具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劳务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结算。

劳务费用包含劳务工的劳务报酬、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和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等。

劳务工的劳务报酬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用工单位代发,代发报酬时,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须签订代发劳务报酬委托协议书。

现正在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到期的自然终止,不得续订,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各子(分)公司原则上不得聘用内退和退休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返聘有专业特长的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要经过集团公司审核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返聘人员占单位定员职数。

聘用单位要与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和义务等。

聘用单位要为返聘人员建立意外伤害保险,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发生工伤等事故,及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聘用单位与被返聘人员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解聘返聘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计划编制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目标、产业发展规划和生产需要,结合各子(分)公司实际,本着务实、精简、高效、可行的原则,指导各子(分)公司制定劳动用工计划。

第十四条各子(分)公司应本着立足实际、着眼发展、系统思考、统筹安排的原则,科学制定“十二五”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合理定编、定岗、定员,优化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

煤炭主业生产矿井要根据井下生产实际组建高效采掘队伍,提高单产、单进水平。

井下辅助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服务井下生产的原则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置劳动力。

辅业、后勤服务单位要按照“以工作量定人、以岗定人”的原则,精简高效配置劳动力。

其他生产单位要结合生产规模、作业流程、生产工艺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核定定员。

第十五条各子(分)公司要在当年10月31日前,根据下一年度产量计划、布局安排、定编定岗定员情况,制定下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用工计划须详细说明增加用工的依据理由、人员类型、数量、条件及补充时序等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子(分)公司的人力资源计划进行分析汇总,形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总计划。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根据年度人力资源总计划和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需求,在集团公司内部适时统一调剂和配置劳动力。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及时维护、更新劳动力资源信息库。

第十八条各子(分)公司要对各类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定编定岗,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特别是煤炭生产井下生产一二线人员应保持满员状态,人员不足时应及时补充,其中地面生活后勤服务人员自然减员不予补充,缺员的从鉴定后不适应井下岗位的7-10级伤残人员中调整。

第十九条各子(分)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或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的,应首先在本子(分)公司现有人员中调剂。

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子(分)公司写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统一调剂解决。

第五章招聘录用第二十条招聘与录用的范围包括: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劳动预备役人员、按国家政策安置的退役士兵、招聘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技工学校毕业生,从社会招收使用的中长期合同工。

第二十一条各子(分)公司使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集团公司统一招录;退伍军人由集团公司统一接收安置;社会招录劳动力、职业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及经济民警转制由各子(分)公司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根据下达的指标自主招聘。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劳动用工计划,下达各子(分)公司招用(或招聘)人员计划。

各子(分)公司按下达的计划数增人,严禁超计划用工。

第二十三条各子(分)公司要严格履行劳动用工申报和审批手续。

严禁各种计划外用工,一经发现除责令清退外,对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所有新招录员工,必须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按规定为员工提供应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各子(分)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教育员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服从管理。

做好员工岗前培训、安全培训和岗位操作规程的学习,对于按照规定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才能上岗作业的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职业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调配转移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对各子(分)公司员工的调配,按突出重点、保证急需要求进行,兼顾各子(分)公司人员现状。

特别是对集团公司决定的支持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子(分)公司各单位,要以大局为重,执行集团公司决定。

第二十七条各子(分)公司之间员工的转移,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有序进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煤矿生产单位直接从事一线生产岗位的员工原则上不得向井下辅助生产岗位及地面岗位流动,井下辅助生产岗位员工原则上不得向地面岗位流动,尤其是新招录一线员工,参加工作起5年内,不得调离一线生产岗位,严禁倒流。

第二十九条其他行业地面生产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向其他岗位流动。

第三十条各单位因伤病等原因,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属不适宜在煤矿生产一线或辅助岗位工作的,其他行业不适宜在地面生产岗位工作的,经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第三十一条继续充实完善外派人才库信息,集团公司新建项目及北方能化各项目公司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上报外派人员需求计划,集团公司核定后下达外派人才库计划,各子(分)公司按照人数、专业等计划要求提供相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充实到外派人才库。

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拓宽外派人员来源渠道,鼓励煤炭及煤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积极投身北方能化发展。

第七章岗位退出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法定退休制度。

对达到退休年龄或满足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调研、内退制度。

对到达调研员年龄的管技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退出工作岗位;对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员工奖惩规定。

各用工单位应加强并规范考勤管理,对于长期旷工、脱岗、混岗及冒名顶替人员,要及时处理,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

合同解除后要及时通过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办理减员和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第八章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所属企业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措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并统一使用由集团公司监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三十七条非法人单位受法人单位授权委托方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各级企业不得代替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各子(分)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合同进行统一管理。

劳动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记录、所在部门、从事工作岗位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查验其身份证、失业登记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确认其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第四十条各子(分)公司要不断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及时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有关手续,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员工的流动、调配,原用人单位必须先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新用人单位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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