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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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立适应集团公

司战略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劳动用工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控制总量、逢进必考、择优录用、合理储备、有序流转、逐步提高劳动效率和劳动力资源利用率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企

业和控股集团等(以下简称“子(分)公司”)。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要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和机构设置、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劳动定额、定员

标准,按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工作饱和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生产工作岗位,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要结合各自所处区域和生产发

展实际,采取适宜的用工方式。劳动用工坚持按程序、按计划使用和

管理,杜绝不规范用工行为。不断优化劳动组合,努力构建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系,保障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和“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实行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下属单位三级管理架构。

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宏观调控、指导与监督管理。通过

战略引导、总体规划、政策调控、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评价等方式,增强人力资源工作的效能,提升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效率,有

效满足集团战略发展与生产经营的需要。

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是人力资源工作的管理主体。在集团公

司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依据集团公司规划、政策调控、业务指导和企业战略发展要求,建立健全人

力资源管理体制,创新、完善运行机制,科学高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满足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

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下属单位是人力资源工作的实施主体。在所属企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人力资源工作,满足单位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及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管理的人力资源工作机构,履行人力资源管理职责。

第三章用工形式

第八条集团公司实行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及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

第九条全日制用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领导和管理,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用工形式。

第十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

形式。

第十一条各子(分)公司临时性、辅助性及可替代性岗位缺员,通过内部存量调剂仍然无法满足所需,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可以安排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含业务外包)使用人数应控制在核定的计划范围内,超计划使用的,集团公司考核时不予列支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合法手续,用人单位要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导下,与劳务派遣机构本着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事项的约定应明确具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劳务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结算。劳务费用包含劳务工的劳务报酬、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和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等。劳务工的劳务报酬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用工单位代发,代发报酬时,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须签订代发劳务报酬委托协议书。

现正在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到期的自然终止,不得续订,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各子(分)公司原则上不得聘用内退和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有专业特长的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

要经过集团公司审核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返聘人员占单位定员

职数。聘用单位要与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和义务等。聘用单位要为返聘人员建立意

外伤害保险,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发生工伤等事故,及由此而发生的

相关费用,按聘用合同约定执行。聘用单位与被返聘人员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解聘返聘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目标、产业发展规划和生产需要,结合各子(分)公司实际,本着务实、精简、高效、可行的原则,指

导各子(分)公司制定劳动用工计划。

第十四条各子(分)公司应本着立足实际、着眼发展、系统思考、统筹安排的原则,科学制定“十二五”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合理定编、定岗、定员,优化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

煤炭主业生产矿井要根据井下生产实际组建高效采掘队伍,提高

单产、单进水平。井下辅助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服务井下生产的原

则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置劳动力。辅业、后勤服务单位要按照“以工作量定人、以岗定人”的原则,精简高效配置劳动力。

其他生产单位要结合生产规模、作业流程、生产工艺科学合理设

置岗位、核定定员。

第十五条各子(分)公司要在当年10月31日前,根据下一年度

产量计划、布局安排、定编定岗定员情况,制定下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用工计划须详细说明增加用工的依据理由、人员

类型、数量、条件及补充时序等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子(分)公司的人力资

源计划进行分析汇总,形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总计划。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根据年度人力资源

总计划和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需求,在集团公司内部适时统一调剂

和配置劳动力。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实行动

态管理,随时掌握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及时维护、更新劳动力资源信

息库。

第十八条各子(分)公司要对各类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定编定岗,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特别是煤炭生产井下生产一二线人员应保持满

员状态,人员不足时应及时补充,其中地面生活后勤服务人员自然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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