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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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与清算的税务问题
fudan2011
旧企业所得税法曾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企业并购交易 做出了特殊的税务处理规定,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条文中一直未对此进行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7日公布了《关 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及《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两项文件均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执行。
企业重组的六种类型
3)三方当事人
公司1
公司2
股东
•股权收购——一家企业通过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 4 者组合,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
的交易。
•合并——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
5
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 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
企业合并:和B1公司的股东打交道,购买B1公司的全 部资产、负债、劳动力,B1公司解散,B1公司的资 产纳入A公司,或者是新设的公司。
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与合并界定
三者都是为了实现对对方资产的控制,只是交易形式不同,并没 有完全明确的界限。 1、资产收购:有些企业为了避免并购企业麻烦的法律与报批手 续,采取了将对方企业全部经营性资产收购的方式,实质上实现 对对方的合并。资产收购,支付对价的对象是拥有被收购资产的 企业本身,而不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 2、股权收购:是为了合并对方企业的子公司,而不同对方企业 打交道,而是同对方企业的母公司打交道,进行并购,但是被收 购企业保持原来的独立法律形式。 3、企业合并:是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打交道,但是被收购企业 不保持原来的法律形式,而是并入合并企业的做法。 或者进行三种模式的组合处理,例如:为了买对方的地,可以采 取让对方将地分立出去,然后购买股权。或者让对方分立出去, 然后进行合并。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
1. 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
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 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 报告。
2. 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
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 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 当事方应当协商一致,确 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 组业务完成年度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务处理规定 (应税重组)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重组时间的确定
重组类型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
重组日的确定
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 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 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 实际交割日
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 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 记变更日期
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 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 记变更日期
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 6 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
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合并是全部资 产和负债的转 让。
资产收购则是 实际经营资产 的转让行为。 合并分为新设 合并和存续合 并。
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 “经济意义上的合并”,或者叫“资本扩张”。
例如,A公司想要合并B公司的子公司B1公司,可以采 取三个办法:
资产收购:直接和B1公司打交道,将其实质性经营
资产购买过来,B1公司不解散,但是不再有实质性 经营
股权收购:和B1公司的股东打交道,购买其持有B1公 司的股权,此时称之为“控股合并”,B1公司依然 存续,并且有实质性经营,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
4、股权支付金额比例: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或分立等重组交易,一般 股权支付金额需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才能适用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该条件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最大区别。 是“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体现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 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指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即 子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 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 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接收股权 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
交易1
销售资产2000 万元
接收资产计税基础 为2000万
交易2
投资2000万 元
5、企业合并: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 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例1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合并对价为支付现金450万,并 承担B全部债务。B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假设等于计 税基础)350万,总资产公允价值550万,债务100万, 净资产250万(其中实收资本200万,留存收益50万) 要求: •计算B公司转让所得 •计算B公司股东转让所得 •计算A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6、企业分立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 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
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 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 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 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借:债务 贷:非货币资产
借:银行存款(公允价值) 贷:非货币资产(账面价值) 资产转让所得(差额)
借:债务 贷:银行存款(公允价值)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 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债权人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股权收购
(1)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在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 被收购企业股权的所得或损失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
企业并购重组中可能涉及的税收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营业税 契税
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 税
对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 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如重组中发生的视同 销售行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所征收的税。如重组中的商誉转让。
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
印花税 其他税种
特殊性税务处理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免税或者某种 税收优惠。由于转让方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实 质性税负可能被转移到受让方。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
1、合理商业目的 相关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
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 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 商业常规;(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 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 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 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 务状况变化(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 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6)非居民企业参 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资产收购
(1)转让企业应以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所 得或损失;
(2)受让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资产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案例
A公司
资产
交易:资产收购 市场(公允)价 值:2000万
计税基础1000万
B公司
所得额=销售所得2000万 元-计税基础1000万元
一、企业重组的界定与分类
企业重组的界定: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 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 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 立等。
企业重组的六种类型
企业重组按照参与方数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1)一方当事人
1
公司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 式等的简单变化。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递延确认相关所得)
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通过“递延纳税”在交易时候暂 不确认收益或损失)主要有利于以股权为支付手段的 企业重组。其原因在于它几乎是一项非现金交易,如 果要求企业立即确认所得并且征收所得税,参与重组 的各方可能需要另筹资金纳税,由此可能阻碍企业进 行具有重要商业目的的重组交易。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 人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改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或 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我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 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确定。
(2)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 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 (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 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 除外 。
该条件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相一致。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
2、被收购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
•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 部股权的75% •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 部资产的75%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
3、经营的连续性: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 质性经营活动。 该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较为难以把握。一般来说, 企业的经营活动会根据市场条件的改变而做出调整。 由于经营需要或市场需求(例如产品提升,科技更新 和客户需求变更等)导致的经营活动变化是否会被认 为是“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改变?
•一般而言,上述改变没有税务影响。
•但是,将注册登记地转移至中国境外,或者是企业由法人 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等情形作出了 规定;这些法律形式的改变应该根据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进 行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的六种类型
2)双方当事人
•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
公 2 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
司
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公 司
1
2
•资产收购——一家企业通过股权支付,非股权
3 支付或者两者的组合,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 性质资产的交易。
•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 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 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要求:
1、计算B公司转让所得
2、计算收购后B公司净资产的计税成本
3、 B公司因合并应交所得税多少
1、B公司转让所得= 480万- 326=154 2、收购后B公司净资产的计税成本= 480 3、因合并应交所得税= (154-54)×25%=25
因合并应交所得税谁承担? B公司股东如何纳税? 如其他条件不变,收购价改为500万,应如何处理?
对经济活动中应税凭证如产权转移书据的数 额征收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等
2011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1年第13号公 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 告》,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 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 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 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 征税范围。
B公司转让所得=450-250=200 B公司股东的股息所得=50(是否需纳税?) B公司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450-200-50=200 A公司资产计税基础=550,负债的计税基础=100
例2
A公司以现金480万收购B公司,收购后B公司的全部 资产和债务并入A公司。B公司合并前未弥补亏损为54 万元。B公司有二个股东甲、乙(均为法人),各占 50%,甲、乙的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各为163万(其中 成本140万,损益调整23万)。 B公司资产帐面价值 658万,评估价值812万,负债332万,负债评估价值 332万。净资产评估价值480万,净资产账面价值326 万,其中:实收资本280万,留存收益46万。
fudan2011
旧企业所得税法曾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企业并购交易 做出了特殊的税务处理规定,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条文中一直未对此进行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7日公布了《关 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及《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两项文件均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执行。
企业重组的六种类型
3)三方当事人
公司1
公司2
股东
•股权收购——一家企业通过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 4 者组合,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
的交易。
•合并——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
5
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 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
企业合并:和B1公司的股东打交道,购买B1公司的全 部资产、负债、劳动力,B1公司解散,B1公司的资 产纳入A公司,或者是新设的公司。
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与合并界定
三者都是为了实现对对方资产的控制,只是交易形式不同,并没 有完全明确的界限。 1、资产收购:有些企业为了避免并购企业麻烦的法律与报批手 续,采取了将对方企业全部经营性资产收购的方式,实质上实现 对对方的合并。资产收购,支付对价的对象是拥有被收购资产的 企业本身,而不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 2、股权收购:是为了合并对方企业的子公司,而不同对方企业 打交道,而是同对方企业的母公司打交道,进行并购,但是被收 购企业保持原来的独立法律形式。 3、企业合并:是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打交道,但是被收购企业 不保持原来的法律形式,而是并入合并企业的做法。 或者进行三种模式的组合处理,例如:为了买对方的地,可以采 取让对方将地分立出去,然后购买股权。或者让对方分立出去, 然后进行合并。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
1. 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
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 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 报告。
2. 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
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 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 当事方应当协商一致,确 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 组业务完成年度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务处理规定 (应税重组)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重组时间的确定
重组类型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
重组日的确定
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 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 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 实际交割日
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 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 记变更日期
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 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 记变更日期
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 6 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
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合并是全部资 产和负债的转 让。
资产收购则是 实际经营资产 的转让行为。 合并分为新设 合并和存续合 并。
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 “经济意义上的合并”,或者叫“资本扩张”。
例如,A公司想要合并B公司的子公司B1公司,可以采 取三个办法:
资产收购:直接和B1公司打交道,将其实质性经营
资产购买过来,B1公司不解散,但是不再有实质性 经营
股权收购:和B1公司的股东打交道,购买其持有B1公 司的股权,此时称之为“控股合并”,B1公司依然 存续,并且有实质性经营,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
4、股权支付金额比例: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或分立等重组交易,一般 股权支付金额需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才能适用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该条件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最大区别。 是“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体现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 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指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即 子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 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 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接收股权 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
交易1
销售资产2000 万元
接收资产计税基础 为2000万
交易2
投资2000万 元
5、企业合并: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 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例1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合并对价为支付现金450万,并 承担B全部债务。B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假设等于计 税基础)350万,总资产公允价值550万,债务100万, 净资产250万(其中实收资本200万,留存收益50万) 要求: •计算B公司转让所得 •计算B公司股东转让所得 •计算A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6、企业分立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 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
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 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 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 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借:债务 贷:非货币资产
借:银行存款(公允价值) 贷:非货币资产(账面价值) 资产转让所得(差额)
借:债务 贷:银行存款(公允价值)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 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债权人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股权收购
(1)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在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 被收购企业股权的所得或损失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
企业并购重组中可能涉及的税收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营业税 契税
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 税
对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 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如重组中发生的视同 销售行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所征收的税。如重组中的商誉转让。
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
印花税 其他税种
特殊性税务处理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免税或者某种 税收优惠。由于转让方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实 质性税负可能被转移到受让方。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
1、合理商业目的 相关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
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 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 商业常规;(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 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 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 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 务状况变化(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 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6)非居民企业参 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资产收购
(1)转让企业应以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所 得或损失;
(2)受让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资产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案例
A公司
资产
交易:资产收购 市场(公允)价 值:2000万
计税基础1000万
B公司
所得额=销售所得2000万 元-计税基础1000万元
一、企业重组的界定与分类
企业重组的界定: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 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 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 立等。
企业重组的六种类型
企业重组按照参与方数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1)一方当事人
1
公司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 式等的简单变化。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递延确认相关所得)
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通过“递延纳税”在交易时候暂 不确认收益或损失)主要有利于以股权为支付手段的 企业重组。其原因在于它几乎是一项非现金交易,如 果要求企业立即确认所得并且征收所得税,参与重组 的各方可能需要另筹资金纳税,由此可能阻碍企业进 行具有重要商业目的的重组交易。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 人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改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或 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我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 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确定。
(2)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 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 (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 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 除外 。
该条件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相一致。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
2、被收购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
•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 部股权的75% •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 部资产的75%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
3、经营的连续性: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 质性经营活动。 该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较为难以把握。一般来说, 企业的经营活动会根据市场条件的改变而做出调整。 由于经营需要或市场需求(例如产品提升,科技更新 和客户需求变更等)导致的经营活动变化是否会被认 为是“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改变?
•一般而言,上述改变没有税务影响。
•但是,将注册登记地转移至中国境外,或者是企业由法人 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等情形作出了 规定;这些法律形式的改变应该根据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进 行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的六种类型
2)双方当事人
•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
公 2 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
司
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公 司
1
2
•资产收购——一家企业通过股权支付,非股权
3 支付或者两者的组合,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 性质资产的交易。
•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 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 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要求:
1、计算B公司转让所得
2、计算收购后B公司净资产的计税成本
3、 B公司因合并应交所得税多少
1、B公司转让所得= 480万- 326=154 2、收购后B公司净资产的计税成本= 480 3、因合并应交所得税= (154-54)×25%=25
因合并应交所得税谁承担? B公司股东如何纳税? 如其他条件不变,收购价改为500万,应如何处理?
对经济活动中应税凭证如产权转移书据的数 额征收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等
2011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1年第13号公 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 告》,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 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 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 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 征税范围。
B公司转让所得=450-250=200 B公司股东的股息所得=50(是否需纳税?) B公司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450-200-50=200 A公司资产计税基础=550,负债的计税基础=100
例2
A公司以现金480万收购B公司,收购后B公司的全部 资产和债务并入A公司。B公司合并前未弥补亏损为54 万元。B公司有二个股东甲、乙(均为法人),各占 50%,甲、乙的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各为163万(其中 成本140万,损益调整23万)。 B公司资产帐面价值 658万,评估价值812万,负债332万,负债评估价值 332万。净资产评估价值480万,净资产账面价值326 万,其中:实收资本280万,留存收益4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