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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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 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 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 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 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注: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土地增值税问题
关于财税〔1995〕48号 文与财税〔2006〕 21号文
(48)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 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 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 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 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 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 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 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
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Biblioteka Baidu契税。
{特别注意:国税发[2009]89号第一点的规 定、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 “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 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
{与财税〔2002〕191号文的关系}
契税
关于财税[2008]175号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
(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 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
黄德汉
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
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 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 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 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 题之一。
一、非跨境重组并购
营业税问题
关于国税函(2002)165号文与、财税 [2002]191号文
(165)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 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 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 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 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 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 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题分析: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
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 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 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 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 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 者权益。
(191)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 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 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 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
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 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 是否开具发票问题。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
关于国税函〔2002〕420号文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 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 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 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
值税。
{吸收合并}
财税[2005]29号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以下 简称“债转股企业”),在债转股实施过程 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 :
*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
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
营业税。
* 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
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 (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 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 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 1.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2.转让企 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3.企业 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
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 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 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 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 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 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 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 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 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 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
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 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 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 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 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 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 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 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 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 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 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 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 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 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 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48)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 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 征收土地增值税。
(21)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 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 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 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 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 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 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 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
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 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 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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