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环保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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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环保治理设施
提标改造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跃焦化公司”)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地址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矿务局一矿、河北石家庄矿区工业园区内,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镇中王舍村西北。

厂区东侧和南侧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规划),西南侧为石家庄市矿区国祥矿业有限公司,西邻旭阳公司,北侧为荒地及井矿集团厂房。

厂界东南距中王舍村710m、南距张家井村2000m、北距西王舍村830m、东北距东王舍村560m。

2011年石钢公司在井陉矿区建设1台280m2带式烧结机,于2011年2月底正式投产,烧结矿设计生产能力280万t/a,烧结厂主要生产设备为1台280m2带式烧结机,配套原料转运、配料及混合制粒、冷却、整粒筛分以及配套公辅、环保设施等,目前无环保手续,属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2017年9月7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了《关于河钢集团石钢公司申请办理违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冀环评函[2017]918号),要求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项目搬迁过渡期24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含石钢公司违规建成项目23项和石钢全资子公司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违规建成项目1项),对接联系石家庄市审批局,协调解决环保手续及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关工作。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钢铁行业环保提标治理改造和达标验收进程衔接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81号)中第二条要求:“对于包含在《关于印发省管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通报》(冀环办发[2016]280号)文件内列入“限期整改”的停、限产类钢铁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特排公告》要求完成达标验收(限产类)。

对于目前持有“有期限排污许可证”的限产类钢铁项目,参照如下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1、按《特排公告》完成达标验收;
2、位于工业园区且符合产业规划布局;
3、取得省发改委核发的综合备案手续。

关于补办环评手续,可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中“环境治理业(99)项”规定,对提标治理项目提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或审批局审批。

准予审批的,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申领国家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次提标改造项目涉及烧结厂和焦化厂两部分的改造。

其中烧结厂改造内容包括烧结机机头新增湿式电除尘器工程、机尾电除尘器改造工程、整粒袋式除尘器改造工程、烧结矿成品转运袋式除尘器改造工程、烧结料场(含一次和二次料场)封闭工程等5部分内容;焦化厂改造内容包括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脱硫再生塔新增放散气净化装置工程、焦化煤场棚化封护工程、化产区域VOCs治理工程、新增锅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工程等5部分内容。

目前以上10项提标改造工程已全部改造完
毕。

本项目仅为环保改造,不涉及烧结主体生产工艺、设备的改造,不增加鑫跃焦化烧结矿及焦炭产能。

本次提标改造项目实施后颗粒物、SO2、NOx、NH3、H2S、酚类、氰化氢、苯、非甲烷总烃、苯并芘均有不同程度的削减。

本项目烧结厂投资6837.99万元,焦化厂投资5879.40万元,鑫跃焦化公司全厂合计投资12717.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717.39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二、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烧结厂提标改造工程废水污染源为湿式电除尘器冲灰水,全部串联用于脱硫系统补水,不外排。

焦化厂提标改造工程废水污染源为脱硫(含再生塔)及蒸氨尾气水喷淋废水、脱硫(含再生塔)及蒸氨尾气碱洗废水、脱硫(含再生塔)及蒸氨尾气酸洗废水、油库区尾气水喷淋废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均排入厂区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经处理后全部用于熄焦、煤场及道路洒水抑尘、尾气洗涤补水,不外排。

(二)废气治理措施
1、烧结机机头废气
烧结机头废气经四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膏法脱硫+湿电除尘净化处理,处理后废气经1根51m高烟囱外排。

外排废气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烧结机机尾废气
机尾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处理后废气经1根40m高烟囱外排。

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烧结机整粒废气
整粒废气经旋风除尘器+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处理后废气经1根20m高烟囱外排。

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烧结矿成品转运废气
成品转运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处理后废气经1根28m高烟囱外排。

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5、料场无组织废气
对一次料场、二次料场进行全封闭,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6、焦炉烟气
焦炉烟气经1套“干法脱硫+布袋除尘+SCR脱硝+余热回收装置”净化后经90m高排气筒外排。

外排烟气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排放限值。

7、脱硫灰仓废气
脱硫灰经过气力输送至脱硫灰仓过程中会产生的粉尘,经脱硫灰仓仓顶上配套的1台单机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外排,外排废气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表6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8、冷鼓工序贮槽废气
冷鼓工序贮槽废气通过压力平衡装置返回吸煤气管道。

9、脱硫(含再生塔)及蒸氨工序贮槽废气
脱硫工序(含再生塔)和蒸氨工序贮槽废气经各自水喷淋装置吸收后一并送至1套酸洗-碱洗喷淋塔+UV高效光解催化+低温等离子装置净化,净化后废气经1根25高排气筒外排。

外排烟气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排放限值。

10、油库区贮槽废气
在水喷淋装置装置新增1套UV高效光解催化+低温等离子装置,并将粗苯罐放散气引入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外排,外排烟气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排放限值。

11、煤场无组织废气
对煤场进行全封闭,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三)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新增噪声源主要为水泵和风机运转噪声,采取相应降噪措施后,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四)固废治理措施
烧结厂提标改造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属于一般工业固废,采取送至烧结工序配料使用。


化厂提标改造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脱硝催化剂、脱硫塔除尘器脱硫灰,其中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在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脱硫灰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定期收集后外售。

三、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平面布局、建设规模、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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