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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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一、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 周岁,女16-50 周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被企业(单位)招聘或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可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被招聘人员身份证件等材料,自主创业、个体经营者可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二、就业培训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先缴费,培训结业后在规定标准内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申请免费参加培训。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均免费参加培训。
三、失业保险
(一)参保对象和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1.5% ,个人工资总额的0.5%。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 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
待遇: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标准工资标准的70%。目前,我区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58 元。
期限: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时间满1 年,失业后发给3 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 年缴费时间,增发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 个月。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裁员不包括以下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少裁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给予的资金补贴。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3、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符合第1、3 条规定且上年度未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符合第1、3条规定且上年度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 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用于以下支出:
1、职工生活补助(仅限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后产能企业及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2、缴纳社会保险费;
3、转岗培训;
4、技能提升培训。
稳岗补贴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1、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荆州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办公室)提交《稳定岗位补贴审批表》;
2、荆州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复核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开的复核情况提出拨付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5、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拨付方案,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四、创业扶持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在荆州区域内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行业的(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可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
10 万元、总额不超过50 万元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4 个月,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超过30 人(100 人以上企业超过15 人)的,可申请不超过2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2 年,贷款期内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50 %贴息。
五、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
围。就业援助主要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主要包括:
1、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
2、基层公共服务性岗位;
3、政府确定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民办单位的岗位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公益性岗
位主要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中特困人员,主要包括:
1、毕业1 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 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 周岁以上);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残疾人;
5、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6、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群体。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