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2022-2023年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
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
导读: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常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那么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1、假如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恶意阻挡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合同中商定详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问题的相关法律学问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由于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假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询问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
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竣工日期应以什么为准
竣工日期应该以什么为准
在我国工程建设是非常多的,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建设单位与承包方要签订建设合同,建设合同应该载明工程的质量、竣工日期、工程款结算等的问题,那么竣工日期以什么为准?
竣工日期是怎样规定的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建设合同是没有约定竣工日期的,竣工日期一般是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竣工日期是怎样规定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果建设合同是没有约定竣工日期的,竣工日期一般是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同开工日期一样,竣工日期对于确定建设工程施工的时间,认定承包人是否延误工期具有重要意义。与开工日期不同,竣工日期在实践中争议更大,也更难判断。在开工通知、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中,通常有关于开工日期的记载。即使上述材料中没有记载,承包人于何日进场施工,是一个客观的时点,相对而言,较易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通常需要通过竣工验收。如果建设工程经过正常的竣工验收程序,依据竣工验收文件也可以确定竣工时间,但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工程竣工后未验收的情况。这些情况下如何确定竣工时间是较为棘手的问题。建设工程竣工后未验收,既可能是发包人的原因,也可能是承包人的原因。从实践情况看,发包人拖延验收以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目的的情况较多。因此,在确定竣工时间时,应当考虑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过错因素。
对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竣工时间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时间应当按以下标准认
定。
第一,应当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的竣工时间即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实际竣工日期认定的相关规定及判例研究
实际竣工日期认定的相关规定及判例研究建设工程实务中,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对于工程价款计算、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的起算等重要节点的认定及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建设工程风险转移等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具有重要的事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根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020年12月25日最高院修改后的新司法解释,保留了该部分规定。
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很多非典型性事件的出现,会导致司法裁判中,对于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定存在不一样的看法。本文结合最高院裁判案例的司法观点,对认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时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
一、当事人曾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或确定的方式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活动,包含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等基本内容。该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因此,若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或确定的方法达成一致的,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以证据载明的日期作为认定标准;其余情况下,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双方曾对实际竣工日期达成一致或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
竣工日期以什么为准
Fatalism is an excuse for the weak who lack willpow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竣工日期以什么为准
导读: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一、竣工日期以什么为准
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_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属于优良或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2)若经验收属于不合格工程,则需要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3)如果承包人早已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出于种种目的而拖延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就可能拖后,这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工程竣工的日期。
(4)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作为确定竣工日期的标准。
[理解与适用]
竣工日期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为表现方式,一般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写明.而实际竣工日期则往往会引起争议。有时承包方可能会比合同预计的期限提前完工,有时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如期完工,而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也可能有一个时间差,究竟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至关重要。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此类争议,各地法院在具体处理上掌握也不完全一致,难免出现执法不统一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
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
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
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
法释[2004]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工程竣工时间如何确定
工程竣工时间如何确定?
作者:周善良陈强来自:本站
2008-11-14[浏览:1744次]
说法案例:
2006年我市A公司将其酒店项目发包给工程总承包单位B,同时A公司又将其中的安装工程施工发包给我市G建筑安装公司,由总承包单位B进行总承包管理。A公司与G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结算条款为:“竣工日期为2008年3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我市G建筑安装公司)向甲方(我市A公司)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乙方如期施工,2008
年3月8日乙方施工完毕。2008年6月10日,A公司接手了整个酒店工程项目并随后开始试营业,但该酒店项目一直未进行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G建筑安装公司在竣工时间以及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上与建设单位A公司发生争议,于是G建筑安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而A公司则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G建筑安装公司无权要求结算为由进行抗辩。
律师分析:
本案有二个争议焦点,其一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酒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还是G建筑安装公司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其二是工程项目未经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就提前使用,竣工时间如何确定?
本案中,G建筑安装公司与A公司仅对安装工程施工签订了施工合同,因此,G建筑安装公司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B 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G建筑安装公司只是进行总承包管理。G建筑安装公司与A公司的专业承包合同中“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没有明确指整个酒店工程项目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应理解为G建筑安装公司专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尽管如此,在总承包施工模式中,如果有专业分包合同或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合同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工程结算的前提条件的,应该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专业发包或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及法律意义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及法律意义
一、验收合格之日的概念及认定
要明确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标准和规范,对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的确认。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的日期。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那么,是不是建设工程只有经过法定的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回答是否定的。实践当中还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下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对建设工程已经合格的认可,免除了承包人的返修义务。应该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但是免除承包人的返修义务并不意味着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因为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免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仍然有配合发包人进行验收和交付工程资料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
法释[2004]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
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最高院案例裁判规则:竣工日期日期如何认定
最⾼院案例裁判规则:竣⼯⽇期⽇期如何认定1最⾼⼈民法院(2017)最⾼法民申374号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
定,当事⼈对建设⼯程实际竣⼯⽇期有争议的,对于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的,以竣⼯验收
合格之⽇为竣⼯⽇期。河南省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程竣⼯验收报告》显⽰本案
⼯程竣⼯验收⽇期为2014年1⽉15⽇,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竣⼯验收
情况说明等亦能证实竣⼯验收⽇期为2014年1⽉15⽇,故原判决认定该⽇期为⼯程竣⼯验收时
间,有事实依据,并⽆不当。国安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材料是舞钢房地产公司向开发银⾏
申请贷款以及国安公司申请⽀付⼯程款的审批⼿续,并不能直接证明本案⼯程竣⼯时间,更不
⾜以推翻原判决的上述认定。⾄于国安公司申请再审称⼆审法院拒绝其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问
题,⼆审判决对此未有表述,但即便该情况存在,因其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并⾮本案审理需要
的主要证据,不予调取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国安公司申请再审所提原判决认定竣⼯⽇
期错误的理由,不能成⽴。
2最⾼⼈民法院(2016)最⾼法民终532号
涉案⼯程竣⼯⽇期应认定为2014年4⽉2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
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对建设⼯程实际竣⼯⽇期有争议的,按照以
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的,以竣⼯验收合格之⽇为竣⼯⽇期;
(⼆)承包⼈已经提交竣⼯验收报告,发包⼈拖延验收的,以承包⼈提交验收报告之⽇为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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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属于优良或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2)若经验收属于不合格工程,则需要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3)如果承包人早已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出于种种目的而拖延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就可能拖后,这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工程竣工的日期。
(4)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作为确定竣工日期的标准。
[理解与适用]
竣工日期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为表现方式,一般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写明。而实际竣工日期则往往会引起争议。有时承包方可能会比合同预计的期限提前完工,有时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如期完工,而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也可能有一个时间差,究竟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至关重要。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此
类争议,各地法院在具体处理上掌握也不完全一致,难免出现执法不统一的情形。本条司法解释的制定正是为了有效地解决有关实际竣工日期争议的问题,以便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如经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这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当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这里指的是一般正常情况,不包括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发包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基本前提应当是工程验收合格,那么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就是有一定依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最后阶段,也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为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谓“合理期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具体情形,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工期和相关合同文件约定的内容,承包方进行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需要的时间。承包方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后,经再次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竣工日期。对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
建,势必会占用一定的时间,这样可能会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交付工程,而逾期交付的原因是由于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修复占用了时间,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认定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在此举两个例子予以说明:
第一个例子:某建筑公司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提前竣工奖励金一案,2000年6月13日,某建筑公司与某中心签订承建学生公寓的合同书。该合同书中约定,开工时间为2000年10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01年8月31日。同时还约定:如果工程总工期拖延一天,罚款1万元。每提前一天竣工奖励1万元,提前10天奖励30万元。2000年10月25日,工程如期开工。为了不耽误工期,几百名民工日夜施工,2001年8月16日,某建筑公司提前半个月完工。当天,某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整体验收,各验收部门在竣工报告上签字后,某中心却在竣工验收认定栏内填写了竣工日期为2001年8月31日。某建筑公司发现日期填写错误,遂要求进行纠正。某中心在竣工验收报告上重新填写了实际竣工日期,并将错误的填写划掉了。虽然某中心重新填写了实际的竣工日期,但某建筑公司却一直没有拿到30万元的奖励金。由于被长期拖欠工程款,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30万元提前竣工奖励金。在法庭上,某中心矢口否认某建筑公司提前15天完工,并称:工程竣工报告被划掉的日期才是实际竣工日期,而重新填写的日期是某建筑公司自己填写的。法院经审核各种证据后,最终认定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01年8月16日,判决某中心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30万元提前竣工奖励金。
第二个例子: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纠纷一案中,就涉及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问题的争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1999年2月15日,某置业公司认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00年1月8日,延误工期327天,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某建筑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某建筑公司认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1999年6月20日,因为对“竣工”一词的理解各有不同,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依照行业惯例,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时间。而某置业公司认为,建筑行业工程竣工时间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经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