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扳道工故事的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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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在阅读了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后,我深受启发,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书中对于程序正义的阐述以及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让我对法律的运行机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程序正义,这个看似抽象的概念,实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它并非仅仅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判决结果,更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障每一个参与者的权利和尊严。
过去,我们可能更倾向于关注案件的结果,认为只要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正义就得以实现。
然而,通过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我深刻认识到,一个公正的程序本身就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程序正义首先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上。
在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接受公正的审判。
这意味着,不能因为一方的身份、地位或者财富等因素而影响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怀疑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们也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这些权利被剥夺或者被忽视,那么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难以让人信服。
因为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是对法治精神的违背。
程序正义还要求诉讼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开的审判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法律的运行过程,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同时也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形成了一种监督。
如果诉讼过程是秘密进行的,那么就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
只有在阳光下进行的审判,才能确保每一个决定都是基于公正和合法的考虑。
比如在一些备受关注的重大案件中,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关注就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和公正地处理案件。
此外,程序正义还强调了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和个人的影响,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他们不能受到政治压力、舆论压力或者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会看到一些案件因为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导致判决结果出现偏差,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法律人程序正义(2篇)
![法律人程序正义(2篇)](https://img.taocdn.com/s3/m/17caa018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85.png)
第1篇一、引言程序正义,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法律实践中,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法律人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为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
本文将从程序正义的概念、法律人程序正义的内涵、法律人程序正义的实践路径以及法律人程序正义的价值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程序正义的概念1. 程序正义的定义程序正义是指在国家法律制度中,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一种法律理念。
它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非结果的公正性。
2. 程序正义的特征(1)公正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程序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确保各方在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公开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对公众开放,让公众了解程序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3)公平性:程序正义要求法律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公平对待,确保各方在程序中享有公平的权利和机会。
三、法律人程序正义的内涵1. 法律人程序正义的定义法律人程序正义是指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法律程序公正、公开、公平,以实现法治目标的理念。
2. 法律人程序正义的内涵(1)尊重当事人权利: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参与程序的权利。
(2)公正处理案件: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应公正、客观、中立,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遵守法律程序: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公正、公开、公平。
(4)接受社会监督: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应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法律程序的透明度。
四、法律人程序正义的实践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程序正义原则。
(2)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确保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严格遵守程序正义原则。
2. 提高法律人素质(1)加强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律人的公正、公平、公开意识。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扳道工故事的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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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正义在何方中秋佳节,傍晚时分,望着炊烟袅袅的村庄,为了赶快回家,五位农民违反了规则,走在正在使用的铁轨上。
而在另一边,一名逃犯遵守了规则,走在了废弃的轨道上。
这时,一辆火车正在驶来,而且尽管火车驾驶员已经刹车了,但是,根据其速度,必然会撞上那五名“无辜”的农工。
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你是一名可以修改火车走向的铁路扳道工,你会怎么做?想必,部分人为了“正义”,可能会选择把火车的航行方向改到废弃轨道上去,当然,这种做法确实有一定的道理。
一方面,用一个人家的生命去换取五个人的生命,这无疑是极其划算的,做到了利益最大化,是高效率的,更别提另外一个牺牲的人是逃犯。
逃犯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也必然将会给予其一定的处罚,因此,他的牺牲可以说是死不足惜,而这样做得出的结果很大可能会是皆大欢喜。
确实,从利益与效率的角度来讲,让逃犯来给五名农民做“替死鬼”是再好不过的选择,因为五名农民是“无辜”的,所以他们不应该面对死亡的威胁,而逃犯是罪恶的、有罪的,是为整个社会所唾弃、所抛弃的,所以,被火车撞死也是活该,而且,这也是符合结果正义的。
或者在这个地方,有的人会从道德层面的权利与义务作解释:既然逃犯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那他就应当有义务为自己所犯下的过错赎罪。
用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另外五个“无罪”生灵的性命,这难道不是理所当然的吗?而五名农民那么可怜,他们不应该被“无缘无故”地剥夺去生命,所以,让一个罪犯来当替死鬼又有何不可?从可预测的事件结果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让火车改道或许的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是,我们在考虑结果之前,又是否考虑过其推测的过程是否合理,结果正义是否就能够说明过程也是正义的呢?其实,这个事件有一个地方会让我们在作出抉择的时候感到迷惑:这名逃犯是遵守了规则的,而五名农民则是违反了规则的。
而根据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把违反规则这个行为判断为罪的话,那么违反规则的人就应当承担有可能被火车撞死的责任,而被火车撞死便是他们应该得到的惩罚,同时,扳道工便可以被假设为是那定罪量刑的法官,决定谁应当承担责任,接受惩罚。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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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专题一:程序的正义这一专题的理论性非常强,我的强烈的贯彻始终的挫败感就是在这个专题中产生的。
虽然有三个大标题,但是通过我的阅读,我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重要的部分:何为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的表现与保障。
文中提到将程序的正义可以分为三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可以大致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感叹于罗尔斯对抽象的程序的正义的分类之精巧。
但是完全和不完全已经是一组完全对立且互斥的词语,本身就有了周延性。
翻译后的名称有待斟酌考量。
文中提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的必要妥协。
在我眼中,这是一个特别新奇的观点。
之前学习刑法总论时,只是简单地看到这个原则对于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实际上,这个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互相冲击、互相妥协的结果。
再比如,“陪审团的评决性质上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
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上我做过关于陪审团的小作业,搜集过许多资料,但许多文章基本上都在阐述陪审团时如何有利于民主进程、结果正义等表面问题。
仔细想想,没有理由只有评论的评决确实拥有“绝对的权威”。
也许学习法学的乐趣也在于此,从不同角度看问题可以产生不同的思路得出不同的结果。
每一种结果的是思考的成果,都闪耀这智慧的光芒。
作者从历史的角度看待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联系,证明现有程序法后又实体法,反驳了程序法是助法的传统观点。
可能是限于这个专题的篇幅,只从历史现象出发,观点就显得有些没有说服力。
关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对于如何来保障程序的正义,书中已经解释的很清楚很有条理了,我在这里就不多加赘述了。
但是,我有一点点的小疑惑或者说是不同的观点。
我觉得这一内容中所有的程序实质上是指有关程序的具体制度。
当审判制度、法官、律师等等一系列的要素符合正义的性质时通过诉讼制度将这些要素“串”起来,程序的正义也就实现了。
程序正义不是当作一个目标或是最终结果,恰恰相反,实体正义是一个静态的目标;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https://img.taocdn.com/s3/m/4e735fb9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db.png)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事例1,程序正义先于实际正义,常常有人覺得程序正義雖然重要,但總不如實質正義重要。
把案子弄個水落石出、真相大白,比程序正義重要得多,不是嗎?不是。
比如說,現在有個病患被送到醫院裡來,需要開刀。
他可能會被救活,也可能回天乏術。
醫師該做的事是先去刷手消毒,然後盡力救治。
他再怎麼經驗豐富,都不可以預下判斷:「唉呀,這人必死無疑啦!」然後用充滿病菌的手,在病患肚子裡撥撥弄弄。
如果他這樣做的話,他很可能就是害死這個病患的劊子手,而我們永遠也無法確知,那病患到底是本來就會死,還是因為醫師的不當處置而死。
程序正義就是這個「刷手消毒」的動作。
程序一旦不正義,真相就被污染了,永遠沒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真相,要到了審判終了才能明白。
在那之前,警察、檢察官、被告律師,都僅能依著正當。
程序,做自己該做的事。
程序正義的意思就是:在真相面前,保持一定程度的謙卑。
執法人員必須平靜地承認,我們是人,所知有限,然而我們所做的工作,卻需要神一般的全知全能。
所以我們只能後退一步,一切按規矩來。
執法人員最不該做的,就是自以為可以憑肉眼辨忠奸、明善惡、斷是非。
執法人員最不該做的,就是用程序不正義去對付他「覺得」的壞人。
醫生必須把病患當成活人來醫,不能一開始就把他當成死人。
有的人真的會死,但醫生不能因為這樣,就加速他的死亡。
除非他死了,不然的話,一定要把他當成活人,這是為了保障活人,不是為了保障死人。
所謂「無罪推定」,也是這意思。
除非證明他有罪,不然的話,一定要把他當成無辜的人。
這是為了保障好人,不是為了保障壞人。
電影《魔戒》裡,遠征軍除了強大的敵人之外,還有「惘惘的威脅」,是一隻妖怪「咕嚕」,老是跟蹤他們,不懷好意。
主角佛雷多惱了,抱怨道:「當年叔叔本來有機會殺死他的,都怪他一時心軟,如果當年叔叔殺了他,不就好了嗎!」睿智的老巫師甘道夫說:「謹慎哪。
這世界上,許多人應該要死卻逃過一劫,也有的人命不該絕卻意外身亡。
我眼中的程序性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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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程序正义——————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程序正义是指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
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作为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决定的法律实施过程、步骤和程式,法律程序等于一系列的办事“手续”,制定并遵守这些带有技术性的“程序”,可以使事情进行得更加有条不紊,也可以取得最后的胜利。
[1]案列简介:2002年房屋业主程民申(案件被告方之一)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处位于平顶山市大众路的房产,面积有六百多平方米。
2004年,程民申为房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然而2006年,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收回程民申的房子并将平顶山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说程民申买房子的时候没有经过评估,要房管局收回其房产证。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判决被告平顶山房管局收回程民申的房产证。
房管局和程民申不服,将案件上诉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程民申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是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8年1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程民申的房产证合法有效,不予以收回。
在中级法院的第三次审理最终作出对程民申本人有利的判决之后,平顶山人民法院竟再次立案,要对这一案件进行第四次审理,公然违反法律关于案件诉讼次数的规定,而法院的理由居然是:开发商情绪激动!”[2]一.程序正义概念1.概念:程序正义即在案件审理中判决过程的正义。
我眼中的程序性正义
![我眼中的程序性正义](https://img.taocdn.com/s3/m/f9795e75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cb.png)
我眼中的程序性正义程序是手段,正义是目的,二者不在一个层面,把手段与目的并列,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你说“程序正义”,就像指着一辆汽车道:“看,这是一辆多么正义的车啊!”这就是个笑话。
所谓程序,本质上就是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使用的一辆车。
运用某种程序能不能达到正义的目的,要看你所谓的正义对谁有利,要看谁使用这个程序,怎么用这个程序。
开会都有个程序,这个程序谁都能用。
有人可以用这个程序通过一项为人民服务的决议,有人也有可以用这个程序通过一项大失民心的决议。
所以我说,程序并不能保证结果一定正义。
那为什么有人(尤其是西方)要极力宣传程序正义呢?为了忽悠人呀!程序虽然不能决定正义不正义,但某些程序确实可能对某些人更有利一些,于是这些获利者就倾向于赞美这种程序,若能把这种程序神圣化,他的利益就可以持久得到保护了。
比如西方国家法院的赎金制度,显然对有钱人有利。
富人犯了法,交点钱,可以不做班房,穷人犯同样的法,没钱交赎金,只好进监狱。
程序相同,正义何在?但在富人看来,这个程序很正义。
其实西方的律师制度也是偏向富人的,穷人哪有钱请律师?所以把这种制度引进中国,应该加以社会主义改造,否则实际结果和旧社会一样:“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现在衙门口谁都能进了,但你没钱进你白进,你打不赢,那程序只不过借了你一件漂亮外衣穿穿而已。
美国议会通过了多少干涉别国内政的强盗议案?但都合乎他们的“程序正义”。
你就明白他们的程序正义是个什么玩意了。
毛主席说过,民主这个东西,看起来似乎是目的,其实是个手段。
毛主席这话捅破了西方普世价值的窗户纸。
民主不能当饭吃,但是某种民主制度和程序却能使得极少数人“更好地吃饭,吃更好的饭”,所以他们才极力维护之。
若能神化这类“程序”,那就更好了,让你穷人被剥削被压迫却难生反抗之心,因为人家做事情的“程序”都“正义”呀!这个“程序”,是他们的“安全门”,你给打破了,他们和他们的马仔们怎能不气急败坏!有人魂飞魄散地说,哎呀,没了程序还不乱套呀,我会抢你的工资的!这才叫危言耸听。
小议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小议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https://img.taocdn.com/s3/m/0305752d58fb770bf78a5550.png)
小议“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在思修课上初次听到“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时,我在想这两个正义到底指的是什么?二者之间有何关联?经过翻阅资料我对这两者有了一个模糊的认识。
“程序正义”是指解决争端和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公平理念。
其常用于讨论有关司法和法律程序管理的问题。
“结果正义”是指在任何时候,不同个体享有的资源、商品、机会或权利是公平的。
我们会问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二者之间哪一者更重要?我认为不能将二者绝对的划分孰重孰轻,应该从某件事情的本身来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试想余祥林“杀妻”冤案,当年公安机关只因一具女尸,并且证据的不足的情况下认定余祥林是凶手,并且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使其屈服。
放纵了一个真凶,冤了一个好人,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而是司法的公信力,虽然其中不乏公安机关的邀功心切,可是却失去了百姓对司法的信任。
究其缘由就是因为法办机关没有遵守一定的法律原则,抛弃主观臆想之疑,只看客观证据之实,没有严格的按程序办案,执意于结果。
抓住真凶绳之以法是正义,凭证据说话,凭证据定罪的过程就是程序正义。
如果以“结果正义”名义来实现正义,却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过程,那么其结果也必然是“结果不正义”。
在美国一起与余祥林同样的案列,1995年轰动全美“辛普森杀妻案”,由于在证据收集的程序上出现了纰漏,在法庭上使得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难以定罪,最终以宣告无罪。
当时在全美掀起了轩然大波,起震撼力不亚于9。
11。
同样的案例在不同的国度有着天壤之别的差距,究其缘由还是程序正义造成的结果。
“疑罪从无”是美国法律的精魂,而中国的某些办案人员还是用古老的严刑逼供的方法, 在直接证据只有佘祥林的口供的情况下, 在“疑罪”情况下判处了佘祥林有罪。
程序的不正义,结果正义也失去了意义是必然的。
可是,一味的注重程序正义而忽略了结果正义的存在,就能使得这个社会存在公平吗?非也!是否考虑过美国,意大利,日本为何黑社会现象严重?其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为这些国家他们法律上太过于注重了程序正义,在明明有罪的情况下,也只能任黑社会逍遥法外,看看那些注重程序正义的国家他们的黑社会活动也必然非常活跃。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哪个重要——再谈家长带烟喊话事件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哪个重要——再谈家长带烟喊话事件](https://img.taocdn.com/s3/m/1510bf04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2f.png)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哪个重要——再谈家长带烟喊话事件老奉是基层教育工作者,就题目而言显然不是谈法律问题。
有关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这个段子以前在罗翔的视频里曾隐约看到过。
老奉最近这段时间在追那部扫黑电视连续剧《罚罪》(关于这部电视剧,也有很多说道,日后方便再说道说道。
),里面的男主角之一常征也说到了这句话。
之所以想到了这个话题,是前几天写的那篇有关家长带五条香烟进学校的文章。
老奉是一个比较传统的人,何况在教师这个岗位又呆了半辈子,所以不怎么乱说话。
哪怕就是诉说心里的不满和愤懑,也不会没根没据地胡言乱语。
老奉自认为所说的带五条香烟进校园的家长不值得效仿的话题,其侧重点是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
简单的意思就是,家长应该跟学校多沟通,采取更为正确和理智的方法和手段来解决问题。
而不是用过激和非常规手段。
出乎意料的是,这个观点放在今日头条上之后,给我留言的有十几位之多。
这十几位留言者都对我的观点都持反对立场,而且还不乏讽刺与故意恶心之人。
能够料到反对,但没料到这么反对,甚至是全员反对。
说明,我们沉浸校园单纯环境太久,想法比较幼稚和简单。
这些反对的声音归纳起来大概是两层意思。
一是该家长的做法是正确的,不仅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孩子,还让学校不自觉地去反思了自己的工作。
二是孩子在学校受到欺凌后,告诉学校有什么用?学校会管吗?好吧,按他们的逻辑,程序和结果哪个更重要其实不重要。
只是这两层意思,确实让老奉一下子没有摸着后脑勺。
孩子在学校发生了事情,不需要学校来处理?孩子在学校产生了矛盾,告诉学校没有用?如果带五条香烟进学校就解决了校园欺凌问题,那下一个家长直接找到霸凌者,把霸凌者暴打一顿,是不是也可以解决问题?如果孩子在学校发生了矛盾,因为持有告诉学校没用的成见就不上报学校,就怀疑学校不会管,而持私下解决的想法,姑且把学校是否无能这个问题抛到一边,孩子还有在学校继续读下去的必要吗?也许这篇文章仍然会得到很多人的反对,但老奉还是要说几个观点:一是,现在的孩子越来越有个性,越来越受宠,进入学校之后,特别到了中学阶段的叛逆期,越来越难管理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小王子扳道工读后感
![小王子扳道工读后感](https://img.taocdn.com/s3/m/fe6efd7c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4c.png)
小王子扳道工读后感
扳道工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忙得像个不停旋转的小陀螺。
你看啊,那些火车来来回回的,他就一直在那扳轨道,感觉他的生活里除了火车轨道就没别的了。
他整个人就像是被这些铁轨给框住了一样,火车来了,“哐当”一声扳一下,下一列火车又快来了,又得赶紧准备。
这就像我们生活里那些忙忙碌碌,却不知道自己到底为啥忙的人一样。
每天被各种任务驱赶着,就像扳道工被火车的时间表驱赶着。
小王子和扳道工的对话也特别有意思。
小王子问的那些问题,都特别单纯又直接,就像个啥都不懂的小娃娃闯进了大人复杂忙碌的世界。
扳道工回答得呢,也是那种很无奈又很机械的感觉。
他就告诉小王子这些火车上的人不是在自己待的地方,就是在去别的地方的路上,听起来就很迷茫。
我就想啊,这些火车上的大人们是不是也和扳道工一样,都在忙忙碌碌地追逐着一些自己也不太清楚的东西呢?
从这个扳道工身上,我还看到了一种被规则束缚的无奈。
他不能随便乱扳轨道啊,必须按照时间表来,按照既定的规则来操作。
这多像我们在社会里的样子,有好多规则,有时候这些规则把我们弄得死死的,我们只能像扳道工一样,在规则的小圈子里打转。
但是我们又没有小王子那种纯真的眼光来看待这些事儿,小王子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扳道工这种忙碌又有点盲目的生活。
总之呢,这一小段故事虽然简短,但是特别耐人寻味。
它让我忍不住去想自己是不是有时候也像这个扳道工,忙得晕头转向,却忘了停下来看看自己真正想要的是什么。
而且也让我觉得,像小王子那样保持一颗纯真好奇的心是多么重要啊,不然就很容易掉进这种忙忙碌碌却毫无意义的陷阱里去了。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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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读了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后,真的是让我像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满脑子都是那些新奇又深刻的想法在乱窜。
咱先说说这程序的正义。
以前我就觉得,只要最后结果是对的,过程嘛,好像没那么重要。
就好比你要去一个地方,只要最后到了目的地,走哪条路有啥关系呢?但读完这个,我才发现自己大错特错。
程序的正义就像是一张精确无比的地图,它规定了我们走向结果的每一个步骤。
如果没有这个地图,那可就乱套了。
比如说在打官司的时候,如果没有遵循那些严谨的程序,今天这个法官想这么审就这么审,明天那个律师想怎么辩就怎么辩,完全没有规则,那整个司法就变成了一场闹剧。
这就好比一群人玩游戏,但是没有游戏规则,那最后肯定是打得不可开交,谁也不服谁。
再说说诉讼。
这诉讼啊,在我眼里就像是一场超级严肃的辩论赛,但又比辩论赛复杂得多。
它是一场关于权利和真相的较量。
每一个参与诉讼的人都像是一个带着使命的战士,律师们在法庭上唇枪舌战,证据就是他们的武器。
但是这个战场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打的,还得遵循程序正义这个大规则。
这就像武林高手过招,你不能突然使个暗器啥的违规手段,得按照江湖规矩来。
而且啊,我发现程序的正义和诉讼就像是一对分不开的好兄弟。
程序正义给诉讼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框架,而诉讼呢,又在这个框架里去寻找真相,维护正义。
要是没有程序正义,诉讼就像是一艘没有舵的船,在茫茫大海里瞎转,指不定就撞到礁石上沉了;要是没有诉讼呢,程序正义就成了一个空架子,摆在那儿好看却没什么实际用处。
我还想到一个有趣的比喻。
程序的正义就像是一场音乐会的乐谱,每一个音符(程序)都有它的位置和意义。
而诉讼就像是音乐家们按照这个乐谱演奏的过程。
如果音乐家们不按照乐谱来,那演奏出来的曲子肯定是乱七八糟的,听众们(社会大众)肯定不买账。
只有按照乐谱演奏,才能演奏出和谐美妙的音乐(实现司法公正)。
读了这些内容后,我对司法领域的这两个重要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
我现在觉得,它们就像社会大厦的两块重要基石,缺了哪一块,这个大厦都可能摇摇欲坠。
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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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读后感读完关于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的内容,我就像在法律的大观园里溜达了一圈,发现了不少有趣又深刻的事儿。
咱先说说公正。
在民事简易程序里,公正就像是一把尺子,得把每个人的权益都量得准准的。
这可不是件容易事儿,就好比你要把一块形状不规则的蛋糕,分得让每个人都觉得公平合理。
简易程序虽然简化了一些流程,但公正可不能打折扣。
它得保证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能在这个简化的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比如说,证据还是得好好审查,不能因为程序简单了,就稀里糊涂地判定是非。
这就像一场比赛,哪怕是友谊赛,规则也得清清楚楚,这样大家才会觉得比赛是公正的,输了也服气。
再讲讲效益。
这效益啊,就像是一个小算盘,噼里啪啦地算着时间、资源这些东西。
民事简易程序在这方面可真是个机灵鬼。
它知道大家的时间都宝贵,法院的资源也不是无限的,所以就把那些不必要的繁文缛节给砍掉了。
这就好比你去餐馆吃饭,你就想吃个简单的快餐,那餐馆就没必要给你摆上十道菜的大餐架势,直接给你上一份精致又快捷的简餐就好了。
这样一来,案子能更快地解决,大家也不用在冗长的法律程序里耗着。
对于那些小的民事纠纷,就像邻里之间因为一点小事吵架,或者是小商贩之间的小债务问题,简易程序就像一阵及时雨,迅速把问题解决了,大家该干嘛还能接着干嘛。
不过呢,公正和效益有时候就像两个调皮的孩子,也会闹别扭。
想要效益高,快速解决案子,可别一不小心就把公正给弄丢了。
就像你跑步想跑得快,但也不能抄近道违反规则啊。
反过来,要是只盯着公正,每个案子都按照最复杂的程序走,那效益就没了,法院就像一辆陷在泥里的车,动都动不了,那些等着解决问题的人也只能干着急。
所以啊,民事简易程序要把公正和效益这两个小伙伴拉好小手,让它们和谐共处。
这就需要法官像个超级平衡大师,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益的同时,牢牢抓住公正这根底线。
在这个过程中,我觉得法律就像一个有生命的东西,它不断地在调整自己,适应社会的需求。
对法律程序正义的看法(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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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法律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它关乎国家的法治建设,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在法律实践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
本文将从法律程序正义的内涵、意义、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法律程序正义的内涵1. 法律程序正义的定义法律程序正义是指在国家法律框架下,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2. 法律程序正义的要素(1)公正:法律程序正义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公正地对待当事人。
(2)公开:法律程序正义要求案件审理过程公开,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案件进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3)公平:法律程序正义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确保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机会均等。
(4)效率:法律程序正义要求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缩短当事人等待时间。
三、法律程序正义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程序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使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程序正义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法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3. 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律程序正义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有助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强司法公信力。
4. 促进法治建设法律程序正义是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通过完善法律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有助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实现法律程序正义的途径1. 完善法律制度(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2)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1)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法官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程序正义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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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论》读书笔记最近粗读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对其“程序正义之用”一章体会颇深。
特以文本解读方式对心得进行摘录整理,以下是部分所得。
一、法律与强制文本:‚法律规范只有在制定这些规范的程序被认为是合法的而得到广泛承认时,才能始终具有强制的有效性。
‛来源:《程序正义论》第9章,270页。
一旦谈到法律的强制性,就牵扯到法律的基本内涵。
法律是否等于强制一直是19世纪以来法理学(?)范畴内争论不休的话题。
如果一名强壮男子遇到落水儿童见死不救,人们会说:这个人太没道德了;而如果这名汉子恶意将小童推落水中致其死亡,人们则会说:此人犯法了。
因此,道德和法律指涉的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范畴。
18世纪大哲学家康德认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
此意味着道德只具有说服力,而法律则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
换言之,道德总是劝戒人,法律则是为了示人以颜色。
相应的,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与“刑”也总是牵扯在一起,因此人们头脑中形成的刻板印象就往往只是“法律就是外在惩罚或强制”。
到了近现代代,一大批实体法的出现,将整个社会纳入法制体系,也更加强了人们头脑中对于“法律就是强制”这一观念的刻板印象。
但是,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人们却仍然发出现许多与“法律=强”相悖的现象。
比如,在一起遗产诉讼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是兄弟,二人因为对遗产分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而对簿公堂,原告胜诉。
但在法院向遗嘱执行人发布执行命令时,原告觉得因为遗产而和自己的兄弟打官司实在不应该,于是放弃了继承遗产的要求。
这时问题出现了:法院能否“强制”原告接受遗产?如果能,原告放弃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并没有违反任何关于此判决的操作原则;如果不能,有关义务的规定是法律,有关权利的规定也是法律,为何在此案例中却出现了顾此失彼的失衡状态?法律的强制性在这里亦显现出其内涵丰富多样的色彩。
其实,法律义务的执行离不开法院,尤其是在某些不自觉执行法律义务的人出现时,法院就要强制他们执行。
程序正义理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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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理论读后感读完程序正义理论相关的书籍或论述后,我就像被卷入了一场超级有趣又烧脑的思想大冒险。
首先得说,程序正义这个概念,刚一接触的时候,感觉就像是一个穿着精致西装、打着严谨领带的家伙,规矩多得很。
但深入了解之后,才发现它就像一个精密的钟表,每个小齿轮都在维持着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大运转。
就拿法庭审判来说吧。
以前我就想,只要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对的,过程粗糙一点又有啥关系呢?但是程序正义理论告诉我,这可不行。
它就像是一场比赛的规则,如果裁判员想怎么吹哨就怎么吹哨,哪怕最后选出的冠军是实力最强的,那这个比赛也让人觉得不公平。
在法庭上,从证据的收集、呈递,到双方律师的辩论,再到法官的审判,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序走。
这就好比做菜,一道好菜,不仅要最后味道好,食材的挑选、处理,烹饪的火候、调料的用量,每个步骤都不能马虎。
如果为了达到惩治坏人的目的,就忽视了这些程序,那可能今天错抓了一个无辜的人,明天就会有更多的冤案。
而且,程序正义还特别讲究“看得见的正义”。
这就像是魔术表演,魔术师得在大家眼皮子底下变戏法,要是他偷偷摸摸地搞小动作,那观众肯定觉得被骗了。
在司法体系里,大家得能看到整个过程是公正透明的。
这样,不管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至少都能心服口服地说:“嗯,这个判决我虽然不一定满意,但这个过程是公平的。
”比如说警察搜查民宅,如果没有合法的搜查令就乱翻一气,就算真的在里面找到了犯罪证据,那这个证据可能也不能被采用,因为这个获取证据的过程违背了程序正义。
这就像是你在玩游戏的时候作弊,哪怕最后你赢了,这胜利也不光彩。
不过呢,程序正义也不是十全十美的。
有时候它那一套繁琐的程序就像个慢吞吞的老乌龟,导致案件的处理效率特别低。
比如说有些简单的小案子,可能因为要遵循一系列的程序,结果拖了好久才结案。
这就像我去小饭馆点个蛋炒饭,结果老板告诉我,他得先写个计划书,按照严格的烹饪流程顺序,每做一步都得拍照记录,那我可能等到饿得前胸贴后背了还吃不上饭。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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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一开头,我就被程序正义这个概念给“揪住”了。
以前啊,我就觉得正义嘛,那就是结果对了就行。
比如说,一个坏人得到了惩罚,那就是正义实现了。
可这本书告诉我,这想法太天真啦。
程序正义就像是一场精心编排的舞蹈,每个舞步都有它的意义。
就像在诉讼里,如果打官司的时候,审判的过程乱七八糟,证据随随便便就被采纳或者无视,那即使最后得出的结果好像是对的,这个正义也像是个歪歪扭扭的房子,根基不稳。
书里讲的那些诉讼的细节,真的让我大开眼界。
比如说,法庭上的交叉询问环节,就像两个武林高手过招。
一方提出一个问题,另一方得巧妙地应对,而且每一个回答都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这时候我就在想,那些律师可真得是脑子转得飞快,口才还得像机关枪一样厉害。
而且这诉讼程序里,每个参与的人都像是一颗螺丝钉,法官得公正得像天平,陪审员也不能打瞌睡,得认认真真地听两边的说法。
这就像是一场大型的、超级严谨的团队合作游戏。
我印象特别深的还有关于证据的部分。
收集证据就像是寻宝一样,得小心翼翼,还得遵循规则。
要是用不正当的手段弄来的证据,哪怕这个证据能直接证明真相,那也可能被法庭当成“坏东西”给扔掉。
这就好比你考试的时候,虽然你知道答案是正确的,但是你作弊了,这个答案就不作数了。
这让我明白,程序正义对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尊严是多么重要啊。
不过呢,这本书也让我觉得有点小郁闷。
因为程序正义有时候也会显得有点“死板”。
比如说,有些案件因为程序上的一点小瑕疵,就得重新来一遍。
这就像是你已经快跑到终点了,突然有人说你起跑的时候姿势不对,得重新跑。
但后来我又想通了,这就像是交通规则,虽然有时候等红灯会觉得很麻烦,但要是大家都不遵守,那不就乱套了嘛。
总的来说,读完这本书,我对法律、对正义的理解就像升级了一样。
以前看那些法庭剧,就只看个热闹,现在我就会想,这里面的程序对不对啊,有没有做到程序正义呢?我感觉自己像是被这本书打开了一个新的观察世界的小窗口,透过这个窗口,看到了一个充满规则、严谨又有点复杂的法律世界,而且这个世界里的程序正义就像一个守护天使,虽然有时候有点严格得让人想吐槽,但却稳稳地守护着整个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程序正义理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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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理论读后感读完程序正义理论,就像经历了一场思维的奇妙冒险。
程序正义这玩意儿,一开始觉得挺玄乎的。
就好比一场游戏得有规则,而且这规则还得公平合理,不管最后输赢,大家得先认可这个玩游戏的过程。
在生活里,这可不得了。
我就想到打官司,以前觉得只要结果对了就好呗,管它过程呢。
读了这个理论才明白,过程就像盖楼的脚手架,要是歪歪扭扭的,楼盖得再漂亮也让人心里不踏实。
你看啊,书里讲那些例子,有的时候明明知道一个人可能是犯了错的,但要是取证的过程不合法,就不能定他的罪。
这时候我心里就纠结,这不是放坏人跑了嘛。
可是再仔细想想,要是今天因为结果正义就不管程序了,那明天可能谁都能被随随便便冤枉。
这就好比在马路上,今天因为觉得这个人像小偷就直接搜身,那以后谁还敢出门啊。
这个理论还让我想到了学校里评奖学金。
要是评选的程序不公开透明,只是老师或者几个班干部私下决定,就算最后得到奖学金的是真正成绩好的同学,大家心里也会有想法。
只有按照事先定好的标准,什么成绩占多少比重、参加活动怎么加分,都明明白白地来,这样不管谁拿了奖,大家都会觉得公平。
而且程序正义还带着点“固执”的可爱劲儿。
它不管外界的压力,就死死守着自己的那套规则。
就像一个坚守阵地的小战士,不管别人怎么劝,“不行就是不行,就得按规矩来”。
这在社会这个大染缸里可不容易,多少时候我们都为了图方便或者满足大众的情绪就想跳过一些程序。
程序正义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有时候那些繁琐的程序确实会拖慢效率,就像一辆老爷车,吭哧吭哧半天动不了多少。
但是呢,就像磨刀不误砍柴工,虽然慢,但能保证砍到的柴都是该砍的,而且大家都心服口服。
总之呢,程序正义理论就像给我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让我看世界的眼光都不一样了。
它让我知道,在追求结果的同时,不能忽视脚下那条通往结果的路,只有路走得正,最后的成果才站得住脚,我们的社会才能在公平公正的轨道上跑得又稳又快。
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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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读后感读了关于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相关的内容后,我真的是感慨颇多啊。
首先得说说公正,这就像一个天平,在民事案件里那可是重中之重。
简易程序虽然简单,但公正可一点都没打折扣。
就好比你去小饭馆吃饭,虽然店面不大、流程简单,但给你的菜量和质量也得对得起你付的钱啊。
在简易程序里,当事人的权利还是被好好地保护着。
法官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能因为程序简单就稀里糊涂地乱判。
这让我想到,不管是豪华大餐还是街边小吃,食品安全(也就是公正)都是底线。
再说说效益。
这效益啊,就像是给司法这辆大车加了个加速器。
现在社会发展这么快,大家都希望事情能快点解决。
简易程序就像是司法系统里的特快列车。
比如说一些小的民事纠纷,像邻里之间因为一点小摩擦,或者是小额的债务纠纷。
要是按照普通程序走,那可能就像坐慢车,要停好多站,花费好多时间。
但是简易程序呢,就可以迅速地把这些小问题解决掉。
这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让他们不用整天为了一点小事在法院里耗着,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这就好比你要从A点到B点,有小汽车(简易程序)能快速到达,就没必要非得坐慢悠悠的大客车(普通程序)了,除非你是想欣赏沿途的风景(复杂案件需要细致审理)。
不过呢,这里面也有点小纠结的地方。
有时候为了追求效益,会不会不小心影响了公正呢?这就像是你想快点做完一件事,结果可能会粗心大意。
但是仔细想想,其实只要把规则制定好,法官严格按照规则来,就像司机按照交通规则开车一样,这个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总的来说,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就像是一对好搭档。
公正保证了这个程序的质量,效益让这个程序充满活力。
它们俩合作好了,就能让民事纠纷得到又快又好的解决,就像一个配合默契的团队,能高效地完成任务,还能保证质量。
这也让我们看到司法系统在不断地进步,既能适应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节奏,又能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
我觉得这是非常棒的一种司法模式的探索,希望以后能发展得更好呢。
读《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读《程序的正义与诉讼》](https://img.taocdn.com/s3/m/c49b80222f60ddccda38a0c9.png)
读《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刘克09261034每次学习新课程之初,老师都会拉出一长条的书单,希望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选择二三本进行精读。
说来惭愧,在我的法学专业长达一年半的学习时间里,从来也没有认真读过一本法学著作。
也算是借这次作业的“机会”,拜读了谷口安平先生所写的《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由于从未读过类似的法学大家之名著,我的低水平的文学素养、少的可怜的知识储备、浅薄的理论功底、朴素的逻辑分析能力与能够真正看懂这本书还有一段距离。
再加上时间限制以及我的懒惰,我只看完了这本书的8个专题。
虽然看书过程中连一知半解地看“懂”一页的情况都鲜有,但还是能够总结出我所看得那几个专题的主要观点以及我自己的感悟(也可以说是胡言乱语)。
专题一:程序的正义这一专题的理论性非常强,我的强烈的贯彻始终的挫败感就是在这个专题中产生的。
虽然有三个大标题,但是通过我的阅读,我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重要的部分:何为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的表现与保障。
文中提到将程序的正义可以分为三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可以大致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感叹于罗尔斯对抽象的程序的正义的分类之精巧。
但是完全和不完全已经是一组完全对立且互斥的词语,本身就有了周延性。
翻译后的名称有待斟酌考量。
文中提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的必要妥协。
在我眼中,这是一个特别新奇的观点。
之前学习刑法总论时,只是简单地看到这个原则对于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实际上,这个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互相冲击、互相妥协的结果。
再比如,“陪审团的评决性质上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
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上我做过关于陪审团的小作业,搜集过许多资料,但许多文章基本上都在阐述陪审团时如何有利于民主进程、结果正义等表面问题。
仔细想想,没有理由只有评论的评决确实拥有“绝对的权威”。
也许学习法学的乐趣也在于此,从不同角度看问题可以产生不同的思路得出不同的结果。
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落实(2篇)
![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落实(2篇)](https://img.taocdn.com/s3/m/2cca4c87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6e.png)
第1篇一、引言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它要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落实,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意义、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落实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又称形式正义、程序公正,是指法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一种法律理念。
程序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而不是案件结果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公开性:法律程序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程序的具体内容。
2. 平等性:法律程序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参与诉讼,确保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3. 保障性:法律程序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意义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程序正义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参与诉讼,有权获得公正的裁判。
2. 确保司法公正: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通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可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4. 提高司法公信力:程序正义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可以使司法裁判更加公正、透明,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程序正义在法律上的落实途径1.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程序正义的法律制度,是程序正义在法律上落实的基础。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程序正义的原则和内容,为程序正义的落实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程序意识:提高司法人员、律师、当事人等法律主体的程序意识,是程序正义在法律上落实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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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正义在何方
中秋佳节,傍晚时分,望着炊烟袅袅的村庄,为了赶快回家,五位农民违反了规则,走在正在使用的铁轨上。
而在另一边,一名逃犯遵守了规则,走在了废弃的轨道上。
这时,一辆火车正在驶来,而且尽管火车驾驶员已经刹车了,但是,根据其速度,必然会撞上那五名“无辜”的农工。
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你是一名可以修改火车走向的铁路扳道工,你会怎么做?
想必,部分人为了“正义”,可能会选择把火车的航行方向改到废弃轨道上去,当然,这种做法确实有一定的道理。
一方面,用一个人家的生命去换取五个人的生命,这无疑是极其划算的,做到了利益最大化,是高效率的,更别提另外一个牺牲的人是逃犯。
逃犯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也必然将会给予其一定的处罚,因此,他的牺牲可以说是死不足惜,而这样做得出的结果很大可能会是皆大欢喜。
确实,从利益与效率的角度来讲,让逃犯来给五名农民做“替死鬼”是再好不过的选择,因为五名农民是“无辜”的,所以他们不应该面对死亡的威胁,而逃犯是罪恶的、有罪的,是为整个社会所唾弃、所抛弃的,所以,被火车撞死也是活该,而且,这也是符合结果正义的。
或者在这个地方,有的人会从道德层面的权利与义务作解释:既然逃犯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那他就应当有义务为自己所犯下的过错赎罪。
用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另外五个“无罪”生灵的性命,这难道不是理所当然的吗?而五名农民那么可怜,他们不应该被“无缘无故”地剥夺去生命,所以,让一个罪犯来当替死鬼又有何不可?
从可预测的事件结果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让火车改道或许的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是,我们在考虑结果之前,又是否考虑过其推测的过程是否合理,结果正义是否就能够说明过程也是正义的呢?
其实,这个事件有一个地方会让我们在作出抉择的时候感到迷惑:这名逃犯是遵守了规则的,而五名农民则是违反了规则的。
而根据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把违反规则这个行为判断为罪的话,那么违反规则的人就应当承担有可能被火车撞死的责任,而被火车撞死便是他们应该得到的惩罚,同时,扳道工便可以被假设为是那定罪量刑的法官,决定谁应当承担责任,接受惩罚。
可是,那名逃犯虽然有罪,但是在这件事情上他遵守了规则,所以他不应当承受被火车撞死的惩罚,他的罪过所应受的惩罚应该另外由法律决定,由法律所强制执行,而同时,法律并没有赋予我们可以随意剥夺逃犯生命的权力。
所以,我们决定牺牲逃犯的性命的行为又是是否是正义的呢?
人们都认为,法律应当是要维护正义的。
而在这件事情中,根据这个思想,很多人都会认为牺牲罪犯更为“正义”。
当然,“法律应当是要维护正义的”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只不过法律不仅仅维护结果的正义,但它同时也应当维护程序(即过程)的正义。
想必很多的人都听说过美国的“汤普森案”吧,正是由于调查警官没有取得搜查令就去搜查“疑犯”的住处,结果导致所有调查所取得的证物失去了可用于本案证明的能力(没有做到程序正义),最终犯人被无罪释放,逍遥法外。
其实,在本案中,许多年之后(过了法律的追朔期限),
汤普森本人也承认他实际上是杀了人的。
而面对这样的事实,大家未免会疑惑:程序正义真的那么重要吗?如果程序正义会让罪犯逍遥法外,那麽程序正义又有什么存在意义?
而在这里,我必须申明:法律坚决维护程序正义这一原则具有重大意义,这绝不是多此一举。
程序正义其产生的结果不一定就会是正义的,但是,如果程序不正义,那么即使它所产生的结果可能会符合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取向,但是其正义性必然会因为其执行程序的不正义性而遭到质疑。
如果在面对没有涉及到人身权利侵害事件的时候可能还好,但是,在人命关天的时候,跳过程序正义而直接实行结果正义将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很久以前,人们往往过于注重结果上的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比如:在古代中国,面对疑犯,有关部门都是本着“宁杀错,不放过”的原则来处理案件的,但在近现代的法学体系中,这种所谓的“原则”很明显地被摒弃了。
因为在这种原则之下断案,很容易会出现冤假错案,这就让很多无辜的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了侵害。
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我们是负责汤普森案的法官或陪审团员之一,在我们没有亲耳听汤普森说他杀了人之前,面对调查警官以不合法途径(私自入室搜查)获得的证据,站在客观的角度上看,我们是不能够确定这些证物是否栽赃的嫌疑的。
也就是说,由于这些证据是私人行动所搜查得出的,没有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进行监管,所以,我们不能够排除汤普森被栽赃嫁祸的可能性,为了保护被告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这些证物也便失去了指控犯罪的价值。
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保护没被宣告为有罪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是关乎每一个人切切实实的权益的。
可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序性,更加全面地保护人们的切身利益,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程序正义是必不可少的。
而在扳道工的这个事件中,我们在思考应该如何作出抉择的时候,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应该被放在考虑范围之内,甚至程序正义应该被放在前一位,因为如果抉择的过程是不正义的,那么其结果将不会是绝对正义的。
而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往深一层的地方想一想:让逃犯当替死鬼就真的是正义了吗?这对逃犯又是公平的吗?先不说那名逃犯是否还对社会还有恶意,即使他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大坏蛋,他遵守了规则,但却因为自己的身份而替别人承担了违反规则的惩罚,这难道不是一种偏见吗?而如果逃犯替他们承担了责罚,那么那五名农民违反了规则所应得的惩罚又应该如何施与呢?罪犯遵守了规则,根据这一条件,如果我们“判决”了他承担违反规则的风险便是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的,即使让他牺牲会让结果看上去更为正义。
这个事件的主要矛盾是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间的矛盾,而我在经过以上的分析之后,认为在这个事件当中,我们应该站在程序正义的一方,火车的航行方向不应该被强行改变,农民应负的责任不应该被强行转嫁到逃犯身上。
农民们明知规则却故意触犯,应该是已经做好了承担其责任后果的准备了,或者他们也随时警惕着会有火车开过然后时刻准备躲避,不过,无论那几名农民结果哦如何也不是我们在这里应该谈论的问题了。
当然,我们可以在其中做一些努力,履行自己的一些义务,比如:提醒农民有火车要来请及时躲避,同时也可以配合警方抓捕逃犯。
但是除了这些以外,我们并没有权力去决定谁应该是被牺牲的那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