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的风险类型与风险实例(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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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的风险类型与风险实例(doc 13页)
一、股指期货的风险类型
(一)股指期货的一般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可称作流通量风险,另一种可称作资金量风险。

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市况急剧走向某个极端时,或者因进行了某种特殊交易想处理资产但不能如愿以偿时容易产生。

通常用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来衡量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

广度是指在既定价格水平下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的能力,如果买卖双方均能在既定价格水平下获得所需的交易量,那么市场就是有广度的;而如果买卖双方在既定价格水平下均要受到成交量的限制,那么市场就是窄的。

深度是指市场对大额交易需求的承接能力,如果追加数量很小的需求可以使价格大幅度上涨,那么,市场就缺乏深度;如果数量很大的追加需求对价格没有大的影响,那么市场就是有深度的。

较高流动性的市场,稳定性也比较高,市场价格更加合理。

资金量风险是指当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时,其持有的头寸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而导致意外损失的可能性。

操作风险包括以下几方面:因负责风险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出现差错,导致不能正确地把握市场风险,或因计算机的操作错误而破坏数据的风险;储存交易数据的计算机因灾害或操作错误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因工作责任不明确或工作程序不恰当,不能进行准确结算或发生作弊行为的风险;交易操作人员指令处理错误、不完善的内部制度与处理步骤等所造成的风险。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在期货交易中,由于相关行为(如签订的合同、交易的对象、税收的处理等)与相应的法规发生冲突致使无法获得当初所期待的经济效果甚至蒙受损失的风险。

如有的机构不具有期货代理资格,投资者与其签订经纪代理合同就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如果通过这些机构进行期货交易就有法律风险。

(二)股指期货的特有风险
除了金融衍生产品的一般性风险外,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股
指期货还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

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

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

如在1987年美国股灾发生时,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的基差,在10月20—22日急剧上升,出现负值且超过了40点。

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

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

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

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

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

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

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
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

4.交割制度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

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

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二、股指期货风险的成因
1、价格波动
股票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政治、经济与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指数时刻在变化。

而股指期货市场特有的运行机制可能导致价格频繁乃至异常波动,从而产生较大风险。

2、杠杆效应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只需支付期货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通常为5%~10%即可进行交易。

这种以小博大的高杠杆效应,既吸引了众多投机者的加入,也放大了本来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

较小价格变化也会导致较大风险,市场状况恶化时,他们可能无力支付巨额亏损而发生违约。

期货交易的杠杆效应是区别于其他投资工具的主要标志,也是股指期货市场高风险的主要原因。

3、非理性投机
投机者是期货交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既是价格风险的承担者也是价格发现的参与者,不仅促进价格合理形成,而且提高市场流动性。

但是,在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投机者受利益驱使,极易利用自身的实力、地位等优势
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活动。

这种行为既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扭曲了价格,影响了发现价格功能的实现,还会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交易者的正当利益。

4、市场机制不健全
股指期货市场在运作中由于管理法规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交割风险等。

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这种不健全的机制会产生相应风险,并可能导致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间套利有效性的下降,导致股指期货功能难以正常发挥。

5、国内证券投资者缺乏期货投资风险意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接近7500万人,即使按照5%的比例计算,参与股指期货的证券投资者就达375万人,这些投资者在扩大了期货市场规模的同时也加大了期货市场的风险。

这些证券投资者缺乏对期货市场的了解,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和控制手段。

他们习惯于股票现券的交易节奏和模式,有相当多的不良交易习惯(重仓交易、亏损部位加码、忽视止损等),因此在市场初期,缘于大量证券投资者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也是相当大的,这需要期货公司和证券公
司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6、非理性的投机行为
投机者是期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既是价格风险的承担者也是价格发现的参与者,不仅促进价格合理形式,而且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但在某些情况下,投机者受自身利益的驱使,极易利用自身资金实力、信息等优势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种行为即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扭曲了价格,影响了发现价格功能的实现,并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交易者的正当利益。

7、境外资金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冲击
目前我国QFII的投资额度接近80亿美元,其对股指期货不仅有相当大的套保需求,而且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不排除今后对股指期货进行大规模投机的行为。

这些境外资金资本力量雄厚、并且拥有丰富的金融期货及衍生品的交易经验,一旦大量投机于股指期货,必然会造成股指的异常波动和重大风险。

三、全球期货市场的风险实例
1、1987年香港交易所失陷于恒指期货
1987年10月19日香港股指期货受全球股
市爆跌的影响,出现大幅下跌,香港期交所在停市四天后开市又下跌1100余点达到33%的幅度,创下全球股市单日下跌幅度的记录,做多的投资者全面暴仓,许多会员无法履约,出现大面积同时违约的现象,香港期货结算公司的2250万港元已无济于事,交易所几乎破产。

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香港政府进行救市,由银行、经纪公司及政府集资40亿港元进行救市,才使市场幸存下来,但此事件直接导致了恒指期货在此后六年的时间内表现低迷,成交地量。

2、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事件
巴林银行集团曾经是英国伦敦城内历史最久、名声显赫的商业银行集团,素以发展稳健、信誉良好而驰名,其客户也多为显贵阶层,主要从事企业融资和投资管理, 1994年税前利润依然高达1.5亿美元。

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新加坡分公司期货经理尼克.里森错误地判断了日本股市的走向。

1995年1月份,日本经济呈现复苏势头,里森看好日本股市并大量买进日经指数期货合约,然后不久以后日本发生的大地震导致股市大幅度下跌。

在日经指数期货多头部位出现重大亏损时,里森不仅向总公司掩盖了亏损
的事实,而且继续买进日经指数期货合约,以期股市出现回升从而扳回部分损失。

然而日经指数依然直线下跌,最终造成了14亿美元的亏损,导致这间有着233年历史、且拥有良好口碑的银行宣布破产。

3、2004年中航油巨亏事件
2004年3月,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CEO陈久霖面对处于历史高位的原油价格,主观判断油价将会出现大规模下跌,从而在石油期货市场中做了大量的卖出看涨期权的交易。

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不断上涨,中航油公司帐面上因期权交易出现了大量亏空,但中航油公司在出售了15%的股权换得现金后继续补仓,最终造成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

4、2005年国储铜事件
2005年夏季,国家储备局交易员刘其兵对处于历史高位的铜价(3000美元左右)做出了主观下跌的判断,并在LME(伦敦金属交易所)大量抛空期铜合约,从而遭至国际基金大鳄的联合围剿。

尽管期间中国政府高调抛售储备铜,以期能平抑高涨的铜价,但基金利用国储库存空虚的弱点持续推高铜价,将铜价从3000美金一路
拉至8800美金逼迫国储认输,最终国储通过实物交割和平仓相结合的办法逐步了结期铜的空头头寸,但其招致的损失起码在2亿美元以上。

四、投资者如何控制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
为了减少和回避股指期货交易当中的风险,投资者可需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和应对以上的风险,并充分利用保证金的杠杆效应,力求在低风险的情况下达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1、正确的交易心态
尽管通过股指期货交易可能令投资者在短时间内获得巨大的收益,但投资者切不可抱着赌博的心态入市,因为期货交易中随时蕴含着风险,投资者不利的头寸也可能会损失全部的本金,因此需要有很强的风险意识。

股指期货投资是非常科学的投资,投资者需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修养和心理承受能力,以健康、正确的心态进行股指期货的投资。

2、严格的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是期货投资中最重要的环节。

股票交易由于采取的是足额保证金的交易制度,即使遇到股票价格的猛烈下跌,投资者的资金也不会跌为零。

股指期货交易采取的是小额保证金的交
易制度,如果资金管理不当,遇到交易不利时,投资者的本金有在短时间内变零甚至爆仓的风险。

即使投资者看对了行情方向,如果仓位过重,行情运行中的小幅波动也会令投资者无法承受
从而亏损出场。

对于绝大多数没有接触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来讲,控制交易风险是首要的问题,其次才是交易盈利,严格的资金管理是控制风险的良好方法。

建议初始的交易仓位不超过30%,在有盈利的情况下才考虑加码,并且严格止损。

3、严密的交易计划
在期货投资中,制订严密的交易计划并严格执行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可以保证投资者在交易不利时保存实力,在交易获利时扩大收益。

计划你的交易,交易你的计划,是期货投资中重要的行为准则。

通常一份严密的交易计划包括以下几个内容:多空方向、建仓价位或者区域、仓位、止损位、止盈位、加码位、风险收益比率等。

4、良好的交易习惯
任何金融投资都需要投资者养成良好的交
易习惯,期货投资更是如此,良好的交易习惯能确保投资者在多变的行情中长久生存,而恶劣的交易习惯经杠杆放大后可能令投资者在短时间
内面临灭顶之灾。

作为一名成熟的期货投资者,他通常都具备以下的交易习惯或者交易准则:顺势、轻仓、制订计划、不频繁交易、严格止损、在获利的情况下加码等等。

当然交易习惯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的风格养成适合期货交易的习惯或者准则。

5、先期参与国内的商品期货
股指期货尽管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交易对象,但其本质仍然是期货,其交易制度、风险控制、投资策略等均不同于股票交易。

为了能够更好的应对股指期货的挑战,有兴趣的投资者可先期少量参与国内已经较为成熟的商品期货,以尽快熟悉期货的各种交易规则和价格波动的节奏,对期货的交易与风险建立直观的印象,以为股指期货进行练兵。

五、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

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
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1、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2、遇国家法定长假;
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所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二)、价格限制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

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每日开市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的,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1、熔断机制启动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

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2、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恢复交易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3、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

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执行。

4、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t 交易日,Dt前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Dt后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依次类推,下同)出现单边市,Dt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则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Dt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
的,交易所将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1、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12%标准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原标准收取。

2、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16%的,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3、该期货合约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Dt+1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正常标准收取。

(三)、持仓限额制度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手;
2、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手;
3、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4、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客户持仓,不受持仓限额限制。

5、会员和客户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四)、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会员或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

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
提供下列材料:
1、《大户持仓报告表》(附件1),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的客户
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会员应保证客户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客户在不同会员有持仓,且合计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由交易所指定其受托会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报送该客户的有关材料。

(五)、强行平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
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3、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
间内执行,交易所特别规定的除外。

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1、通知。

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

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2、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自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因价格
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六)、强制减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1、强制减仓的方法:
同一客户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2、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t交易日收市后,已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t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

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

3、客户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持仓盈亏的总和除以净持仓量。

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t-2交易日前成交的按Dt-2交易日结算价、Dt-1交易日和Dt交易日成交的按实际成交价与Dt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4、单位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盈利方向净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5、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大小的不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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