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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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020年5月1日,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了一些调整与完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证据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新规定中,将证据定义为当事人用以证明其主张或对方反驳的事实的材料和信息。
这一修正使得证据的界定更加明确,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其次,新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形式和途径。
在以往,证据主要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形式存在,而新的规则将证据形式扩展至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新兴形式。
此外,在证据的途径方面,规则还增加了网络平台、公证机关等途径,便于当事人更便捷地获取证据。
第三,新规则对于证据的举证责任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难以举证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推定规则,推定某些事实成立。
这一调整更加合理地分配了举证责任,使当事人更容易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新规则还明确了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在证据的认定上,规
则强调应当以合法、真实、充分的原则进行认定。
在证据的审查上,规则要求法庭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证据的审查,并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进行评估。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证据的定义、形式、途径、举证责任和审查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与完善。
这些调整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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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的适用来源:法律快车作者:任何证据只有当与一方的待证事实相联系时,才有其不同的称谓,也仅当一当事人对某一待证事实确定地具有证明责任时,其才有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客观可能性。
因此《证据规定》第73条意在指导我们如何判断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
以及本证与反证从证明力上势均力敌以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如何裁判。
同时我们还应清楚地认识到,当事人提供反证和反驳性证据是其权利而非责任,对整个案件事实而言不提交并不必然导致败诉,起决定因素的是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完成了能被法院认可的举证责任。
有一句话尽管通俗,但能说明问题,就是“难道一个杀人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杀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吗?”因为不作为无需举证,这是一般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然而民事诉讼所涉法律关系往往是纷繁复杂的,各方当事人基于不同情况,往往向法院提交各式各样的大量证据。
那么是否一旦所提供的证据被确认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就一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呢?回答是否定的。
为了能够很好地利用证据规则,实现审判的公平与正义。
我们不妨从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理论和实践综合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归类。
一般而言,待证事实包括权利产生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三类。
谁主张相应事实,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然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交叉不断地提出许多证据,或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真实或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或证明对方的主张具有不合法、不真实和非关联性,等等。
陈述双方当事人你来我往的举证证明过程,当待证事实达到被法官内心确认为真伪鲜明的程度时,相应的裁判结果当显而易见,但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那么应由谁来承担这一不利的待证事实不能被法官认定的法律后果呢?显然是要由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由此看来,对一案件事实进行真伪明辩的过程中,法官正确地分配举证责任,是实现审判公正的核心和基石。
从某种意义上讲,证明责任的分配较程序的重要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它也是衡量一个法官素质的标准之一。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33599ad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13.png)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调查、审理、执结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伪而提供的各种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根据性质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证明主张的事实本身的证据,如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归纳或其他方式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如证人的口述证词、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诉讼参与人有义务收集、提供证据,法院也有权利依法调取证据。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存的方式包括书面、电子和物证保存等。
其中书面证据的保存主要通过提交书证和律师代理的形式进行,电子证据则可通过存储设备或网络传输途径保存。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完整。
三、证据的要件和推定证据的要件是指证据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性、充分性和重要性。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合法、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充分、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重要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密切关联,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力。
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证据的推定规则。
证据的推定是指通过已经证明的事实,推定还未证明的其他事实的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人们的正常推理,推定某个事实的存在。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各方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与自己主张相一致的证据,以便法院审理、认定事实真伪。
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进行辩解,并提供反驳证据。
同样,被告也可提出反诉并提供与反诉相关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ff65d0c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e8.png)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员可以对鉴定⼈进⾏询问。
第六⼗⼆条法庭应当将当事⼈的质证情况记⼊笔录并由当事⼈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三条⼈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四条审判⼈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独⽴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五条审判⼈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进⾏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当事⼈有⽆利害关系。
第六⼗六条审判⼈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进⾏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条以侵害他⼈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状况不相当的证⾔;(⼆)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出具的证⾔;(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证⾔。
第七⼗条⼀⽅当事⼈提出的下列证据,对⽅当事⼈提出异议但没有⾜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误的复印件、照⽚、副本、节录本;(⼆)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误的复制件、照⽚、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段取得的、⽆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误的复制件;(四)⼀⽅当事⼈申请⼈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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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是极其重要的,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往往能够作为参考依据的就是证据。
只有通过证据,才能一点一滴的找出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对此,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https://img.taocdn.com/s3/m/68384ffc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2b.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证据收集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是本文对其的分析和总结。
一、证据的收集范围1. 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
一般来说,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另外,如果当事人有需求,也可以涉及人身检验、勘验笔录、调查取证等。
2. 在证明案件的环节中,应当多方面收集证据,并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由于证据的获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应该充分准备,有充足理由证明他所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且可以被当事人接受。
二、证人证言1. 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能由他人证明时,可以使用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证明标准。
如果证人对事实表示不清楚或拒绝作证,法院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整。
2. 证人必须按照诉讼规则出席庭审,并接受法院的询问,提供客观真实情况作证。
如果证人不能够出庭,可以通过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但要注意其真实性。
三、书证1. 书证是指书面的〝标志性记录〞,包括合同、账单、信件等。
书证的证明力通常比较强,因此过于恶意的修饰和伪造行为也经常出现。
2. 对于法院认为合法的书证,一份合法的中文翻译件通常也是需要的。
而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个书证真伪难辨,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四、物证1.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本身、视频资料、书籍等。
与试金石测验或身体检查相似,物证的证明能力非常强。
2. 如果案件中涉及到物证,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通过鉴定机构对物证进行检验,以便有效地证明案件的所述事实。
五、视听资料1. 视听资料一般来自于录音、录像和其他电子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没有经过技术鉴定或证实,法院会视情况而定。
2. 当事人应当根据情况申请法院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六、结论总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客观公正的审判提供了保障,为良性的民事诉讼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在当代社会中,为各类契约关系和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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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我国的证明标准规定: • 《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 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 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 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我国司 法解释首次对证明标准的明确确认。 • 该规定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 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标准,但由于在规定中使 用了“明显”一词,因此又不同于优势证据, 所以一般认为仍应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只要当事人主张的 事实需要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产生。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自当事人主张某一事 实起,直到这一事实被证明,始终存在于该当 事人。 • 3、责任转移与否不同(曾有观点认为证明责 任可以转移) • 4、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同 • 五、“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区分的意义 • 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审理方向 • 案例:原告张某是某童装品牌A注册商标的商 标权人,同时自行建厂生产A牌童装。2002年 至2003年底,张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经销协议, 由甲公司经销张某生产的A牌童装。2005年中, 张某发现乙商场销售的童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原 告商标相同,且印有“生产商张某,经销商甲 公
• 下疑点:一是该买卖纠纷审理期间恰逢“非 典”,并未开庭审理,乙公司起诉后,很快即 与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二是产品实物并未在 法庭出示,而是根据乙、丙公司的要求,依据 其给出的图型绘制在调解书上的;三是该买卖 纠纷恰恰发生本起诉讼期间。 • 4、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 对当前公证机关公证行为的评价。 • 公文书应具备与其证明效力相当的严谨的制作 过程。 • 对瑕疵公证文书的处理:区分是属于重大瑕疵 还是可以予以合理解释的瑕疵。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da6eebe77232f60dccca1bb.png)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袁建国任长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①《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有个别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够充分,以致相应的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试图就《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与证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0808c672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2c.png)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与证据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排除与证据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原则以及相关的证据规则,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证据排除原则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1. 违法获证排除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获证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排除。
违法获证包括违反收集证据的程序、违反证据保存的规定等情况。
2. 违法证据排除原则民事诉讼中,违法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排除违法的证据。
三、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1. 违反程序的证据排除当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比如未经允许搜查他人住所,获取的证据将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排除这类证据旨在维护诉讼时的程序公正和合法性。
2. 乌鸦口原则乌鸦口原则是指当事人使用虚假证据诬告对方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虚假证据诬告对方,法院有权将其虚假证据排除,并对该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证据的无效性当证据在性质上或者从逻辑推理上自始至终无法起证明作用时,法院可以将其排除。
比如,某甲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联或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等情况。
四、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些与证据相关的规则需要遵守,以维护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性。
1. 证据的合法来源法院只接受来自合法来源的证据,即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获得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并且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证据的充分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具体和确凿。
只有当证据足够充分,才能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准确的认定。
3. 声明的证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应当被认定具有证据力。
比如,一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核实其真实性。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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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而如何举证以及举证的法律效力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当事人证据的举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
一、举证责任的落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谁主张就由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主张的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往往是一项困难的任务,特别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二、证据的形式1. 书证:指书面文书,包括公文、契约、信件、会议记录等。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举证方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复印件,并在提交书证时盖章或者签名。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证据,如毒品、刀具等工具物证。
当事人应当将物证交给法院保存,并提交清单和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证人证言:指对案件有知情能力的人的证言。
证人应当真实陈述,且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项时,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4. 鉴定意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费用。
三、保密与公开在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法院在收集、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案件,应当予以公开。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利用直播、录像等方式进行公开庭审,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价值评估。
具体来说,法院会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
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或争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或者出示其他证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https://img.taocdn.com/s3/m/8d7d4668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69.png)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手段。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采信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合法性原则作为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合法性原则在证据规则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取得证据的方式和过程也要合法。
否则,无论证据内容的真伪如何,法庭均不应予以采纳。
这一原则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法律的正当性。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并且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来判断案件的真伪,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虚假证据,一律不得采信,并可能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最大努力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并且不得篡改、伪造或故意隐藏证据。
三、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意味着证据必须足够充分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法庭对于不充分的证据往往不能予采信,这是因为证据不足可能无法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力争提供全面、详尽、准确的证据,确保其能够更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
当事人不能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同时,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也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谨慎评估,对疑点证据进行细致排查,以保证参与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被充分尊重。
五、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供各种合法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应有预设偏见,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证明意愿,并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的合理性和说服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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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
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
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
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深化,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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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
人承担举证责任。
•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
担举证责任。
•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
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
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
证责任。
•
•
原因:各实体法已有规定(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2、删除举证责任特殊分配规则
•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
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
任;
•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
• 与2012年民诉法、2015年民诉解释的证据内容 保持一致。
• 2、细化技术性规则,提高可操作性:
•
书证提出命令规则,当事人自认规则,当事人、
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规则,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
则等。
• 3、证据和证明部分的总体框架不变:
• 证据:取证→举证→质证→认证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1、删除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原因:《民诉解释》第九十条已有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e7d555f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06.png)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民事诉讼中,证据质证是诉讼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通过证据的质证,可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提供依据。
在我国,证据质证的规定既涉及到对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又涉及到对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证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获取包括以下几种途径: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能够证明案件中某个事实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信函、会议记录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备案、保管、邮寄等方式获取书面证据,并要在合适的时机将其出示给法庭。
2. 物证:物证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物品,如衣物、物品、照片、录音等。
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物证,确保其完整和真实性,并在需要时出示给法庭进行质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可以通过询问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质询和质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鉴定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的结论。
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出示给法庭。
二、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对证据进行出示和质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如下:1. 出示证据:当事人应当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掌握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同时需保留一份副本给对方当事人。
对于难以提供书面形式证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出示原件。
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特定的证据材料。
2. 证据质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已经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的形式可以是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等。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宣读、出示原件或者证人证言等形式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质询。
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df7a212c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c2.png)
民事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案件解决中,证据是重中之重。
判断认定一方事实的关键,就在于足够的、有力的证据的支持。
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中,无证据,不予信;有证据,未尽用,不予调查。
”各种民事行为的发生,均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以保证民事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因此,民事证据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以民事证据规则为核心,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民事证据规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依据什么样被接受,什么样不被接受,以及如何运用证据,其中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准许性、证据的评价、证据的排序、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无法出具的证据的处理过程的法律规则统称。
二、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一)证据的分类民事证据,一般包括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
书证一般有来往信函、收据、合同书等;人证一般有证人证言、被诉方证明书等;物证包括文书证件、物品等等,这些都是民事证据的基本内容。
(二)证据的准许性证据准许性,指的是证据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且能否被法院接受,以及作为证据的事实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准许性的规定。
它规定:民事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明有关事实的物证、书证和人证,均被法律认可为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便判决。
(三)证据的评价证据的评价,是指证据的有效性,其主要是指证据的权威性、关联性、特征性以及可靠性等主要特征。
(四)证据的排序证据的排序,一般按照证据的有效性大小来进行排序。
从有效性角度看,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证据是彼此间有本质区别的。
书证有其本身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但书证本身不能独立立足,必须结合人证证明以及配合物证。
(五)证据的可靠性证据的可靠性,即它的可信度。
一般而言,可靠的证据包括: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证据的客观性和清楚性,及证据的客观实力和相关性,及证据的证明价值等。
(六)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的有效性,即它能够反映事实的真实性,承担起责任证明的能力,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准许性,二是证据的有效性,三是证据的有效性。
法学实验报告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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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适用实验二、实验目的1. 了解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
2. 培养运用证据规则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3. 提高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技巧。
三、实验时间2023年X月X日四、实验地点XX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五、实验人员实验小组:张三、李四、王五指导教师:XXX教授六、实验内容1. 实验背景:模拟一起民事侵权案件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
2. 实验过程:(1)案情介绍:甲乙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甲主张乙侵权,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证据收集:甲收集了医疗费收据、误工证明等证据;乙则提出质疑,认为甲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
(3)证据规则适用:指导教师讲解民事证据规则,实验小组根据规则对甲乙双方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4)模拟庭审:甲乙双方就证据问题进行辩论,指导教师进行点评和指导。
3. 实验结果:通过实验,实验小组掌握了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理和适用方法,提高了运用证据规则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1. 民事证据规则概述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收集、提供、质证和运用的一系列规则。
其目的是确保诉讼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证据规则适用分析(1)证明责任分配: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原告应承担证明被告侵权责任的证明责任。
(2)证据收集: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证据,但不得采用非法手段。
(3)证据质证:双方当事人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异议。
(4)证据运用:法官应根据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3. 实验分析总结通过本次实验,实验小组深刻认识到民事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提高了运用证据规则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八、实验结论1. 民事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规则,对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实践中,当事人和法官应充分运用证据规则,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九、实验反思1. 实验过程中,部分成员对证据规则的掌握不够全面,导致分析不够深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99289fe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8a.png)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法释〔202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4c71963d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65.png)
民事证据规则民事证据规则原则是由司法机关确定的,负责处理民事诉讼的一组准则。
这些准则旨在影响和控制证据的用途、量和质量,以及当事人和法官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被用来:控制诉讼过程中法官使用据以建立真实事实的方式;确定哪些形式的证据是有效的和允许的;控制在访谈的过程中适用的准则;对各方发表证言和自己的权利做出限制;履行各个方在证明事实时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并定义每个有关方在任何阶段都违反证据规则的因素和责任。
民事证据规则的最基本原则是真实原则,即仅有真实的结果可以在诉讼中通过证据进行确认或推翻。
此外,这些规则也会规定推断或推测证据是否有效,以及证人和当事人可以在什么时候出庭作证。
在受到这些原则影响时,法官可能会限制、排除或只允许某种类型的证据出示,以帮助支撑被诉之人的证言,并为他们争取公平和公正的证据发言权以确保不受到狭隘,非客观和缺乏实际性的陈述的约束。
此外,这些规则也会规定证据的量要求,要求依据被诉事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分别使用符合的数量的有效证据。
被诉的地方,例如当事人的证据权利也可能在民事证据规则中有所体现,允许当事人有权调查证据,以至于能够收集完整、真实的事实,而不受到任何侵犯隐私或暴露他人不合理的影响。
民事证据规则也注重对证据、程序、收集证据时受到的限制以及有关各方诚实性和背叛事实,以及在提供证据时要避免滥用权力的原则。
此外,这些规则还重视禁止在测试过程中受到构陷,看似合理的测试不受到或暴露的原则,否则双方可能会利用该原则来达到非正义的目的。
最后,还有一些原则可以帮助保护和确保双方权利的合理,像是有效证据的管辖权和保留程序以及要求双方非正义权利期限的实施。
民事证据规则也鼓励法官确保诉讼过程彻底公正,并且禁止任何一方违反该原则,以防止公正的受损和影响。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有关问题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有关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10b2d86da8956bec0975e37e.png)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有关问题刘建国李友谊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法是极不完善、极不发达的,教见于各诉讼程序法的证据规则,过于抽象、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证据规则,不仅老百姓在观念上远远没有这个意识,就连司法人员和律师也过于片面追求实休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对于证据规则认识不足,更不用说熟练运用了。
这种熟于法律、疏于证据的观念及操作倾向对准确处理案件大有弊端。
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虽未形成独立的证据法,但其确立了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证据的审核等一系列制度,它改变了长期以来当事人举证时限无法可依、无序可循的混乱局面,不仅很好地规范了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义务,也对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滥用诉权、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着重大意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新的规则在适用中也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亦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现对此进行如下分析,以求教同仁。
一、约定举证期限和指定举证期限谁应优先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举证时限可分为:约定举证时限和指定举证时限两种。
《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依照《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由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同时送达原告,应诉通知和举证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告,也就是说原告在知道案件被受理时法院已经对原告指定了举证期限,被告在知道诉讼发生时法院也已经对被告指定了举证期限。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前不可能对举证期限作出约定,只有在此之后,当事人才有可能就有关举证的期限进行协商。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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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做什么事情都是要遵循⼀定的规则的,没有规矩不成⽅圆嘛,那么民事诉讼的规则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想要了解清楚这个问题,那么就请你跟着⼩编⼀起往下看,相信看过之后的你,对于这个问题⼀定会有所了解。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怎样的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应当对产⽣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认的事实⽆需举证,⾃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民法院不予确认。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当事⼈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材料中,对于⼰不利的事实明确表⽰承认的,另⼀⽅当事⼈⽆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前款⾃认的规定。
⾃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民法院不予确认。
3、对于常识性、⽣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需举证。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须举证证明:1)⾃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常⽣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事实;5)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项⾄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有相反证据⾜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4、赋予当事⼈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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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妨碍规范:《民法通则》第55条、《合同 法》第52条等 • 权利消灭规范:《合同法》第91、94条等 • 权利限制规定:《合同法》第55、104条第2款、 第66条等 《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四、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责任之区别 1、对象不同。前者涉及的是具体事实,后者 则为要件事实。
• 1、“高度盖然性 ”标准:主要为大陆法系国 家所采用,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 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 在极大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也就是说,在 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其最终所 证明的结果能达到一般正常人在具有普通常识 的情况下,认为具有某种必然的或合理的盖然 性。 • 2、“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多为英美法系国家 采用,又称证据优势标准,是指一方所主张的 事实在证据上占有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 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此项主张即被认 定为真实。
• 相对方的债务人或加害人应当对故意、过失以 及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 • 我国的立法体现:《证据规定》第四条、《合 同法》第231、311、407、410以及《物权法》 第216条、《民法通则》第123、126、127、129 条等 • 如《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 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的、 灭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 金”。 • 2、消极事实说:将证明责任对象划分为积极性 事实和消极性事实。“否定者不承担证明责 任”。
• 3、我国的证明标准规定: • 《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 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 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 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我国司 法解释首次对证明标准的明确确认。 • 该规定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 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标准,但由于在规定中使 用了“明显”一词,因此又不同于优势证据, 所以一般认为仍应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 三、免证事实的证明问题 • 《证据规定》第九条 • 1、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特定领域内的公知 常识是否需要举证证明?(如技术常识) • 2、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 应当区分既判力与证据效力之间的关系。既判 力实质上具有确定力,当事人一般不得推翻。 但同时也有相对性,一般不对案外人产生影响。 • 需考虑的因素:是否属于该判决解决的焦点事 实;是否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所得出的事 实;是否由相关证据支持还是属于当事人的自 认;是否存在民事与刑事、行政案件交叉审理
• 七、关于举证责任倒臵 • 概念:又称证明责任转换,因不同原因所形成 的与规范说导出的涉及某一权利要件事实证明 责任分担所不同的特别情形。 • 1、因实体法的特别规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 2、因诉讼法的特别规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 3、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 转换。 • 证明责任契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 争议发生前就某一事实约定由其中的特定一方 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合意。 • 4、因法官自由裁量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江苏法官培训学院第七届预备法官培训班课件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
兼谈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顾韬 江苏高院
证明责任的一般概念及规则
• • • •
一、证明责任问题的由来 二、证明责任的内涵 英美法系:举证负担、说服负担 大陆法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 上的证明责任。 •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我们通常称的举证 责任,又叫主观证明责任。
• 司等信息,遂据以起诉甲公司。甲公司抗辩称: 被控侵权产品都是2002年至2003年底经销张某 生产的童装的尾货,因市场反映不佳,直到 2005年中还有部分尾货没有卖完,之所以产品 吊牌上印有生产商、经销商信息,是应乙商场 的要求由张某统一印制的,否则就不能进场销 售。张某虽承认曾在2002年至2003年底由甲公 司经销童装的事实,但否认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是原告生产的、交由被告销售的尾货。双方当 事人对其主张均无证据予以佐证。 • 。
• 案例:某市法院在乙公司、陆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 案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甲公司拥有一项空气粉碎机 的技术秘密,乙公司、陆某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了该 项技术秘密,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因造成的 损失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故乙公司、陆某某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认定商业秘密成立 的依据是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向该市公安局 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书。该鉴定报告对甲公司主张的 空气粉碎机技术构成商业秘密予以了确认,但并未对 具体的秘密点予以明确,同时有关鉴定资料也未经乙 公司、陆某某质证。刑事判决后,甲公司又以乙公司、 陆某某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 中,甲公司出示了在先的刑事判决,认为该份判决已 对其主张的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进行了认定,因此其就 此不再负有举证义务,并拒绝就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 秘密点予以明确。
•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只要当事人主张的 事实需要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产生。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自当事人主张某一事 实起,直到这一事实被证明,始终存在于该当 事人。 • 3、责任转移与否不同(曾有观点认为证明责 任可以转移) • 4、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同 • 五、“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区分的意义 • 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审理方向 • 案例:原告张某是某童装品牌A注册商标的商 标权人,同时自行建厂生产A牌童装。2002年 至2003年底,张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经销协议, 由甲公司经销张某生产的A牌童装。2005年中, 张某发现乙商场销售的童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原 告商标相同,且印有“生产商张某,经销商甲 公
•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民事案件 均只能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官仍 需根据案情作出具体判断,必要时可以根据当 事人的举证能力和公平原则,适当降低证明标 准。 • 二、“非法证据”的判断问题 • 《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标准过于模 糊) • 权利平衡点的界定,决定着该类证据能否被纳 入质证范围。 • 如陷井取证取证问题
• 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问题 • 一、对证明标准的理解 •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 讼中,用来衡量证明主体利用证据证明的活动 是否达到了要求以及具体达到了何种程度的准 则和尺度。换句话说,证明标准就是在诉讼案 件中已经确定的一把尺子,当事人的证明程度 跨越了该尺度,则这项证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 实即认定为真 。 • 个案中判断证明标准是否满足,在绝大多数情 况下实质上是法官心证的过程。 • 证明责任的存在导致了证明标准概念的产生, 而证明标准是否满足在个案中决定着证明责任 的是否最终适用。
• 下疑点:一是该买卖纠纷审理期间恰逢“非 典”,并未开庭审理,乙公司起诉后,很快即 与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二是产品实物并未在 法庭出示,而是根据乙、丙公司的要求,依据 其给出的图型绘制在调解书上的;三是该买卖 纠纷恰恰发生本起诉讼期间。 • 4、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 对当前公证机关公证行为的评价。 • 公文书应具备与其证明效力相当的严谨的制作 过程。 • 对瑕疵公证文书的处理:区分是属于重大瑕疵 还是可以予以合理解释的瑕疵。
•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又称客观证明责任是 指当主张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最终仍处于真伪不 明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从这一角度说,证明责任分配的最终意义在于 结果责任的确定,而结果责任是法律所预先设 定的,它从诉讼的一开始即受实体法所支配并 确定。 • 三、法律规范说:请求权规范、对立规范 • 对不适用某一法律规定就不能获得诉讼请求效 果的当事人而言,其应当对该项法律规定的构 成要件在事实上为存在,承担主张和证明的责 任 ,具体而言“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 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之事实承担证明责 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妨碍权利的 法律要件、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或权利限制的 法律要件之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如专
• 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进行特别分配时应注 意的原则: • 《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依本法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 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 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1、法无明文规定。2、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分配 有违公平原则。3、主张权利方的举证能力较弱, 且主张的事实发生机率较高。4、要将基础权利 与引发诉讼的权利在证明责任特别分配时予以 区分。5、可以用合理降低证明标准的方法代替 对证明责任作出特别分配。6、特定情况下,法 院主动调查告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印染工艺流程 的技术秘密,可以在印染过程中达到更为便捷、 节约的效果。原告对该项技术秘密采取了严格 的保密措施。王XX原系甲公司的副总经理,后 离开该公司,与他人合资组建了另一家与原告 经营范围相同的乙公司。原告还发现王XX离开 原告公司时,还带走了与原告技术秘密相关的 整套资料,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产 品基本相同,原告遂以侵犯技术秘密为由将王 XX、乙公司诉之法院。在诉讼中,王XX承认从 原告处带走了相关资料,但并未将其用于乙公 司的生产上,乙公司是用其他的印染工艺方法 进行生产的。
• 陈新龙诉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诉讼时间为2005年11月,原告诉称被告以交付 工程保证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万元, 约定于2004年8月25日归还,但至今未归还。原 告提交了借款合同作为证据。被告辩称该笔款 项已于2004年8月19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予以 归还。对此,原告认为,被告2004年8月19日归 还的款项虽同样为22万元,但系原、被告双方 其他的生意往来,并非本案诉讼标的。法院在 审理中查明,原、被告之间在2004、2005年间 确实发生过数次帐目往来 • 六、其他两种常用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 1、危险领域说:证明责任分配在一定条件下应 当以危险领域为标准,当损害原因处于债务人 或加害方控制的危险领域时,作为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