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养老院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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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养老院申请报告

申办养老院申请书

申办养老院申请书

一、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向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拟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固定场所(房屋、土地权证)的证明文件和规划许可证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二、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养老设置规划和材料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批复申办人。对同意辞行办的发给“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筹建批复书”,并根据建设规划,在筹建批复书上注明有效期(半年一档),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申办人在批复书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筹建,结束后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和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性质认定,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和《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认定书》;不合格的,将审查、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最近,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转发城区养老政策扶持三个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6]40号)文件,

政府对社会力量(包括个人)开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有一定的扶持政策,需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请到所在区民政局咨询。

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性质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权限

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及管理由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

三、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规模和条件

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要符合下列规模和条件:

(一) 名称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名称应当包括地域名称、字号、组织形式。例如:地域名称

(XX市XX区)、字号(夕阳红)、组织形式(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

老年公寓)。

(二) 机构规模。设置床位应在30张以上。

(三) 人员配备。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第

4.2.1、4.2.2、4.2.3条规定和《关于开展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辽民社函

[2001]31号)中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四)机构场所。要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和《沈阳市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沈建委发[1999]193 号)。

(五)设置、设施及其他条件。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所;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和《沈阳市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沈建委发

[1999]193号);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

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审批程序

各区、县(市)民政局要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负责对本辖区申办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筹办。申办人筹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报告;

2.申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拟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填写《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由本级民

政部门出具《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意见书》,有效期3个月。

(二)申请和审批。

经同意筹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下列要求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意见书》;

3(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4(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有效证件;

5(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表》;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级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办人所报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

篇二:申办养老院申请书

申办养老院申请书

一、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只

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向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三)拟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固定场所(房屋、土地权证)的证明文件和规划许可证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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