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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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桶装纯净水标准

国家桶装纯净水标准

国家桶装纯净水标准国家桶装纯净水标准是指对桶装纯净水产品的质量、卫生、生产和包装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同时也是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国家桶装纯净水标准的制定对于整个桶装水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桶装纯净水标准对水质的要求非常严格。

水质是桶装纯净水产品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国家标准对桶装纯净水的水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水质应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害物质,不得超过规定的重金属和微生物指标等。

这些严格的水质要求,保证了桶装纯净水产品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其次,国家桶装纯净水标准对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也有详细规定。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车间和设施,保证生产过程中不会受到外界污染。

同时,生产工艺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这些规定保证了桶装纯净水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

此外,国家桶装纯净水标准还对包装和标识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包装的相关标准,保证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到污染。

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包括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信息等,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信息。

总的来说,国家桶装纯净水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也是对桶装纯净水生产企业的一种规范和监督。

只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才能保证桶装纯净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作为桶装纯净水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桶装纯净水标准的相关规定,加强生产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同时,消费者在选购桶装纯净水产品时,也要注意查看产品标识,选择正规生产企业的产品,保障自身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

只有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才能共同维护桶装纯净水行业的良好形象,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饮品之一,它的卫生标准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健康。

因此,对于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标准,我们必须要有严格的监管和规范,以确保消费者饮用的水质安全可靠。

首先,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环节需要符合严格的卫生标准。

生产厂家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车间、设备、生产工艺等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程,保证生产过程中不受到外界污染的影响,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

其次,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包装和储存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不会对水质造成二次污染。

在储存过程中,要注意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等因素对水质的影响,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再者,瓶装饮用纯净水的运输和销售环节也需要严格控制。

运输车辆要符合卫生标准,保持车厢的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销售商要建立健全的进货、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此外,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标准还需要消费者的监督和参与。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注意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避免购买过期或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同时,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储存环境,避免产品受到污染,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总之,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标准是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监管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才能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同时,消费者的监督和参与也是至关重要的。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共同努力,确保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标准得到严格执行,让消费者放心饮用,健康生活。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桶装饮用水,是指GB10789《饮料通则》定义的密封于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级塑料或玻璃等材料制成的可循环使用的容器内,可供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全自动净化水设备为进一步提高桶装纯净水行业整体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特别提出本自律文件。

桶装饮用水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如下: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全自动净化水设备桶装饮用水生产场所需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规范要求。

1、设立独立的空压机房、水处理车间、灌装间、检测实验室、回收桶贮存及空桶检验预洗间、空桶清洗消毒间、包装区域。

2、具有独立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至少具有存放2天产成品量的贮存空间,加强货龄管理。

3、车间入口、灌装间入口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场所(或洁净鞋靴更换场所),车间入口需设立更衣室,灌装间入口要求设立二次更衣间,灌装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应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

4、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

5、设备及车间的布局与工艺流程衔接合理,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6、车间、仓库应设置有效地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

桶装生产水所需设备与设施需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1、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器以及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的产品。

2、应按QS认证及产品质量控制标准要求配备相关的检测仪器并定期校验合格。

3、生产设备应包括:(1)水处理设备:粗滤设备(如碳缸、砂缸等)、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等)、纯净水产品还应具备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及其他去离子设备等。

GB_5749-2006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

GB_5749-2006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

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发〔2007〕248号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由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7年1月26日发布,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各卫生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认证认可委《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评审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133号)的要求,尽快办理新标准的实验室能力评审事宜,以保证检验报告规范、有效。

二、卫生部2001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自即日起废止。

三、《通知》中附件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附件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在修订发布前,仍按现规范执行。

附件5中部分监测指标限值与《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标准》规定的限值执行。

四、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和《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修订发布之前,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要求仍按照《通知》中附件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和附件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等规定执行。

2007年9月1日起(以检验机构受理产品日期为准),进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时,凡与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有关的指标,将按照《标准》执行。

五、对于瓶(桶)装饮用水/纯净水的卫生要求仍按照国家相应标准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一)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GB17323-98瓶装饮用水

GB17323-98瓶装饮用水


本标准系瓶装饮用纯净水的产品标准 其定义 范围参照了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

发布的 瓶装水 的修订标准
电导率 的实验方法 列入附录 作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 中国轻工总会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 深圳怡宝食品饮料有限公
司 肇庆鼎湖蒸馏水有限公司 深圳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广东健力宝饮料厂负责起草






氰化物 以 计
挥发酚类 以苯酚计
游离氯 以 计
三氯甲烷
四氯化碳
亚硝酸盐 以

氰化物指标 挥发酚类指标只限采用蒸馏法的产品



规定执行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按
的规定执行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
上标明的净含量
的规定
同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
净含量

的百分比
负偏差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 雨淋 受潮
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 有害 有腐蚀性 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 干燥 通风的库房中 严禁露天堆放 日晒 雨淋或靠近热源 包装箱底部应

以上的垫板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 应有防冻措施
保质期
符合 与 条规定时 保质期 小于
的包装不少于 个月 大于
的大
标志
产品标签上应按
的有关规定标注 产品名称 净含量 制造者 或经销者 的名称和地
址 生产日期 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 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视野
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 蒸馏水 名称 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 蒸馏水 名称 在

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饮料,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

纯净水是指经过综合处理后具有安全饮用质量的水,它是指有机物、无机盐、金属元素、微生物等的含量都要满足一定的标准。

首先,纯净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包括:矿物质含量要低,PH值要在6-8.5之间,悬浮物、有机物含量要低,金属元素含量要低,微生物总数要低,毒素要求低,颜色要求淡,气味要求无异味。

其次,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瓶子要求要经过严格的检测,要有良好的防护作用,能够有效防止空气中的有害物质进入瓶内,以及瓶内的水流出,瓶子的整体质量要求高,不会出现破损、变形、褪色等现象。

最后,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消毒要求也要比较严格,无论是灌装纯净水前,还是灌装完毕后,都要进行消毒处理,以确保纯净水的安全。

综上所述,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水质高,瓶子要求经过严格检测,在灌装前后都需要进行消毒,以确保纯净水的安全。

做到这些,才能保证消费者享有安全的饮用水。

桶装纯净水标准

桶装纯净水标准

桶装纯净水标准目前,在我国桶装饮用水市场上,主要有纯净水、矿泉水、泉水和天然水、矿物质水等,由于矿泉水、泉水等受资源限制,而纯净水是利用自来水经过一定的生产流程进行生产,因此市场上老百姓饮用最多的还是纯净水,纯净水的质量和老百姓的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

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8年4月发布了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和GB17324,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在这两个标准中,共设有感观指标4项、理化指标4项、卫生指标11项。

感观指标感观指标包括色度、浊度、臭味、肉眼可见物。

这几个指标是纯净水质量控制中最基本的指标,其制定的标准值参照了饮用水(即自来水)的标准,而目前大多厂家生产纯净水的水源是自来水,又经过粗滤、精滤和去离子净化的流程,因此,一般纯净水都能达到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数值。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中较重要的是电导率和高锰酸钾消耗量。

电导率是纯净水的特征性指标,反映的是纯净水的纯净程度以及生产工艺的控制好坏。

由于生活饮用水不经过去离子纯化的过程,因此是不考察此项指标的。

而对于纯净水来说,“纯净”是其最基本的要求,金属元素和微生物过高,都会导致电导率偏高。

所以,电导率越小的水越纯净。

高锰酸钾消耗量是指1L水中还原性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被高锰酸钾氧化时所消耗的氧毫克数,它考察的主要是水中有机物尤其是氯化物的含量。

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中规定,饮用纯净水中高锰酸钾消耗量(以O2计)不得超过1(0mg,L。

如果高锰酸钾消耗量偏高,有可能水中有微生物超标,也可能是一些厂家为防止微生物超标而增加消毒剂ClO2的量,从而产生一些新的有机卤代物,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游离氯也会超标。

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金属元素、有机物和微生物等几类。

金属指标金属元素指标在标准中规定了铅、砷、铜的含量,铅、砷要求不得超过0(1mg,L,其主要来源于受人类活动所影响的环境,包括土壤、河流的污染等等。

农夫山泉 标准

农夫山泉 标准

农夫山泉标准农夫山泉的国家标准?农夫山泉执行的《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是浙江省质监局在2002年组织制定、2005年进行修订的产品质量标准。

作为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该地方标准在2005年修订时,其中卫生指标执行《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

2008年,国家分别在1月和9月批准发布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的两次修改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的精神,《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产品标准中的安全相关指标必须和国家标准相一致。

水的执行标准号代表什么?纯净水的标准代码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9298——2003瓶(桶)饮用水卫生标准。

标准有4个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

这4个国家标准分别由卫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出台,这些标准都属于卫生(安全)标准。

目前纯净水和矿泉水都有国家标准,即执行“GB”开头的标准号,天然水由于暂无国家标准,所以执行各地制定的以“DB”开头的标准。

瓶装水是用什么保质的?普通的瓶装水,未开封保质期为12个月,在一个无菌的车间,消毒过的器皿,消毒过滤的蒸馏水,放上12个月没有问题。

瓶装水算快速消费品。

根据包装饮用水新国标GB19298-2014,一般瓶装饮用水是一年的保质期。

清江尚品的瓶装定制水就是一年保质期。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本企业标准根据云南省《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和国标《饮料通则》的规定,在原有感通山泉《企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天然山泉水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非江河、湖泊及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4技术要求4.1水源地4.1.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4.1.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第二区为限制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24【实施日期】2015.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2014-12-24发布2015-05-2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代替GB19298- 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7323- 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涉及本标准指标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GB19298- 2003、GB17324- 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修改了范围;--修改了定义;--修改了原料要求;--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修改了检验方法;--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4.1~4.2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 术语和定义2.1 包装饮用水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2.1.1 饮用纯净水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2.1.2 其他饮用水2.1.2.1 以符合3.1.2、3.1.3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2.1.2.2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指标依据标准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指标依据标准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指标依据标准------国联质检水质检测中心提供瓶(桶)装饮用水是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纯净水在加工过程中除去水中的矿物质、有机物及微生物。

对饮用纯净水的卫生检测将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主要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具体测定方法及执行标准:
微生物指标:
按照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感官指标:
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照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质理理化指标:
Ph值、氯化物按照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高锰酸钾消耗量(耗氧量)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污染理化指标:
铅、砷、铜、氰化物、挥发酚类、游离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亚硝酸盐按GB17324规定的方法测定。

纯净水微生物检验标准

纯净水微生物检验标准

纯净水微生物检验标准
纯净水微生物检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1. 菌落总数:饮用天然矿泉水不得超过50 cfu/mL;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不得超过20 cfu/mL;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不得超过50 cfu/mL。

2. 大肠菌群:饮用天然矿泉水不得检出;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不得检出;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不得超过3 MPN/100mL。

3. 霉菌和酵母:饮用天然矿泉水不得超过10 cfu/mL;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不得超过10 cfu/mL;瓶(桶)高锰酸钾消耗量不得超过0.4 mg/L。

4. 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乙型链球菌等,均不得检出。

以上指标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不同厂家而有所差异。

为了保证饮用水安全,建议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并注意饮水卫生和安全。

瓶装饮用纯净水水质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水质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存贮要求,适用于符合本标准第3章定义的产品。

2 饮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全文,本标准备出版时,所示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 6682-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T 8538 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0789-1996 软饮料的分类GB 10790-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存贮GB 17324-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瓶装饮用纯净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采用蒸馏法、去离子法或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及其他适当的如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如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技术要求4.1 水源标准必须符合GB 5749各项技术要求。

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4.3 理化指标4.3.1质量理化指标质量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型表24.3.2污染理化指标污染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按GB 17324的规定执行。

4.5净含量单件定量包装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同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1998chunHygienic standard of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chun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8-04-21批准 1999-01-01实施1 范围chun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第7稿)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类(运动饮料、电解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风味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其他饮料),共7个申证单元.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产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交叉命名时,按照产品命名的末尾类别归属到相应的申证单元,并符合相应类别的要求,如声称“果汁碳酸饮料”,应符合碳酸饮料的要求.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的类别、申证单元及品种明细,如:饮料【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详见下表:饮料申证单元及品种明细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一、适用范围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以直接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水源,经加工制成的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水为原料,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深度净化,不含任何添加物制成的制品。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桶装饮用水,是指GB10789《饮料通则》定义的密封于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级塑料或玻璃等材料制成的可循环使用的容器内,可供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全自动净化水设备为进一步提高桶装纯净水行业整体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特别提出本自律文件。

桶装饮用水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如下: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全自动净化水设备桶装饮用水生产场所需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规范要求。

1、设立独立的空压机房、水处理车间、灌装间、检测实验室、回收桶贮存及空桶检验预洗间、空桶清洗消毒间、包装区域。

2、具有独立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至少具有存放2天产成品量的贮存空间,加强货龄管理。

3、车间入口、灌装间入口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场所(或洁净鞋靴更换场所),车间入口需设立更衣室,灌装间入口要求设立二次更衣间,灌装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应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

4、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

5、设备及车间的布局与工艺流程衔接合理,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6、车间、仓库应设置有效地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

桶装生产水所需设备与设施需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1、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器以及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的产品。

2、应按QS认证及产品质量控制标准要求配备相关的检测仪器并定期校验合格。

3、生产设备应包括:(1)水处理设备:粗滤设备(如碳缸、砂缸等)、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等)、纯净水产品还应具备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及其他去离子设备等。

瓶(桶)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瓶(桶)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瓶(桶)包装饮用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包装饮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生活饮用水或地下水)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氯化钾、硫酸镁),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锌和氯化钙),经净化、配比、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瓶(桶)包装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钙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GB/T5750.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综合指标GB/T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GB/T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GB/T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放射性指标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13519聚乙烯热收缩薄膜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255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锌GB255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钾GB292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镁QB2357无汽饮料(水)瓶QB2460聚碳酸脂(PC)桶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要求3.1原辅要求3.1.1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包括:
(一)水质标准:
1、水质应具有安全性,不得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水质中游离氯应小于或等于0.5毫克每升,其他杂质含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水质应无色、无臭,PH值应为6.5- 8.5。

(二)容器卫生标准:
1、容器材料应为类塑料、无毒无害的材料,容器外表和内壁无污渍,容器内壁应无细菌;
2、容器应带有标识,标识应清晰,不低于三米的可见性;
3、容器内容物应完全,密封密实,车门密封部位宜有涂油处理,无渗漏;
4、容器表面应无毒无害的可溶性物质,不得异味,无异物;
5、容器应有企业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必要信息;
6、容器无毒无害,表面无有害污渍,无破损,容器应定期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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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指标依据标准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指标依据标准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指标依据标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指标依据标准------国联质检水质检测中心提供
瓶(桶)装饮用水是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纯净水在加工过程中除去水中的矿物质、有机物及微生物。

对饮用纯净水的卫生检测将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主要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具体测定方法及执行标准:
微生物指标:
按照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感官指标:
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照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质理理化指标:
Ph值、氯化物按照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高锰酸钾消耗量(耗氧量)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污染理化指标:
铅、砷、铜、氰化物、挥发酚类、游离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亚硝酸盐按GB17324规定的方法测定。

最新最全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最新最全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1-1998 hygienic standard of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纯净水。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检验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卫生要求4.1 原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指标4.3 理化指标4.3.1 PH值、电导率、市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标应符合GB 17323规定。

4.3.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纯净水水质卫生标准

纯净水水质卫生标准

纯净水水质卫生标准制定本标准是全国冷饮食品卫生标准协作组1993年在广州会议上提出的。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从而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监督、检测提供了统一的要求。

本标准包括范围、引用标准、卫生要求、检验方法、附录A电导率的测定、附录B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等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具体规定。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北京市、广东省、浙江省、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留发,杨玉芝,文颜,张法明,吴炎忠,鄂学礼。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 for Packaged edible pure Water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纯净水。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 5749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瓶装饮用纯净水:是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向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技术要求4.1原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4.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指标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为蒸馏水加检项目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5 检验方法5.1感官、理化部分按GB 5750及附录A有关项目检验。

5.2电导率的测定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执行。

5.3微生物部分按GB 4789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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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制定本标准是全国冷饮食品卫生标准协作组1993年在广州会议上提出的。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从而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提供了统一的要求。

本标准包括范围、引用标准、卫生要求、检验方法、附录A《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等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留发、杨玉芝、文颜、张法明、吴炎忠、鄂学礼。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纯净水。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检验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检验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卫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4.3 理化指标
4.3.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标应符合GB 17323规定。

4.3.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4.5
A1 目的
为指导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使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A2 适用范围
瓶装饮用纯净水,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瓶装饮用纯净水。

A3 指导原则
第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布局应符合GB 14881。

第二条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灌装车间应封闭并高空气交货装置,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级,并使用自动化灌装。

第三条设备、管道、工具、器具和含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成,表面应光滑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便于清洗、消毒;储存罐应易于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层引起微生物污染。

第四条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严格清洗、消毒。

第五条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终端水、清洗后的瓶、盖,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

第六条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进入灌装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准进入。

第七条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配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示的检验室,负责产品检验,其感官指标、pH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

第八条纯净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经常进行检验,同时每年应按GB 5749全项检验一次。

对纯净水产品除每批进行常规检验外,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次,如有停产情况,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

第九条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GB 7718 的规定,除标准商品名称外,还应标注其主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

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
按GB 1732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游离氯、砷、铅、铜、氰化物、亚硝酸盐、挥发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按GB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及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霉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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