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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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汇总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汇总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新生婴儿)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0元/人·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80%×1%住院医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转诊缴费时间出生60天内持入户手续办理报销比例92% 85% 75% 50%按市内同级别医院缴费地点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起付标准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保险有效期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普通门诊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元。

支付标准〔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肝脏、心脏移植手术定额支付4万元。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结算方式本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0元/人·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80%×1%住院医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转诊缴费时间当年9月1日—12月20日报销比例92% 85% 75% 50%按市内同级别医院缴费地点学校、托幼机构、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起付标准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保险有效期次年1月1日—12月31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普通门诊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元。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下列单位和人员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人员;(二)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第三条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表式附后);(二)《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表式附后);(三)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工资统计报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社保机构以外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退休人员名单须经相关的社保机构确认。

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工资统计资料,由社保机构审核确认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持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社保机构的单位和职工,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的计算公式为:缴费期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期参保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高于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时,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四川省社保机构的单位和职工,其缴费基数由我市社保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工资统计表审核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的计算公式为:核定的单位人均工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期参保职工人数。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汇总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汇总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调整:一是提高了财政补助标准。

我市取消了原一档筹资标准,分设220元和320元两个筹资标准,分别对应市政府第155号令二、三档,其中,财政补助提高到180元和220元/人·年。

二是提高了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保险有效期限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提高到2009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三是取消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额补助,增加了门诊医疗待遇。

明年《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51号)实施后,在不另行缴费的情况下,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报销门诊费用。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累计不超过200元。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要缴纳多少医保费?(一)成年人筹资标准成年人筹资标准分为每人每年320元、每人每年220元两个筹资标准。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20元标准筹资,其他区(市)县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

按每人每年3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20元;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0元。

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若个人自愿按3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40元,各级财政补助仍为每人每年180元。

(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中小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0元。

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0元。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二)具有成都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三)具有成都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保险对象二、保险范围1.保险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2.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住院治疗、门诊诊疗、特殊药品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保险费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就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2.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比例分别由成都市人社局确定。

3.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四、待遇支付1.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费用待遇由参保单位和医疗机构结算后直接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个人账户是指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形成的账户,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3.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和其扶养人员的医疗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待遇标准1.参保人员享受的待遇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级别、等级、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并由成都市人社局进行调整。

2.参保人员享受的待遇标准应当与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待遇标准保持一致。

六、管理机构七、监督和管理1.成都市人社局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相关医疗机构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医疗费用的正确结算和支付。

3.参保人员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自己的医疗保险情况,有权申诉、举报不当行为。

八、法律责任违反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该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城镇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城乡居民保险政策解读

成都市城乡居民保险政策解读

成都市城乡居民保险政策解读
成都市城乡居民保险政策是指适用于成都市区内的城乡居民的保险政策。

该政策旨在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保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该政策,成都市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保险费用由居民个人、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具体比例有一定差异。

城乡居民按年度支付保险费用,缴费标准根据居民家庭收入和户籍所在地确定。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居民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基本医疗就医、基本医疗保健药品、基本医疗保健辅助器具等。

居民在就医时,可以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实现医保结算,减轻自费负担。

此外,成都市的城乡居民还可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医保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等。

居民在享受这些待遇时,需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保险政策也有一些限制和规定。

例如,居民需要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参保、缴费和报销申请;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时需要选择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对于一些特殊疾病的治疗,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申请材料。

总之,成都市城乡居民保险政策的出台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减轻了医疗费用压力,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居民在享受这一政策的同时,也需要了解其具体要求和限制,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共同维护医疗保健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医保报销有什么政策最新

成都市医保报销有什么政策最新

成都市医保报销有什么政策最新成都市的医保是有什么报销的政策呢?成都有没有最新的医保报销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成都市医保报销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成都最新医保政策出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流程成都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三类,基本医疗保险包含成人高档、成人低档和学生儿童档三个缴费档次,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包含高档和低档两个缴费档次。

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而不需个人单独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在筹资期内按年度一次性征缴,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根据参保人群的身份,医疗保险筹资情况分为以下四类:(一)城乡成年居民和散居儿童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成年居民(不含现役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散居儿童,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

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待遇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

(二)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凡在辖区内的大学、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均在学校或幼儿园参保缴费。

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待遇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大学生待遇有效期为每年的9月1日0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三)新生儿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新生儿在出生60天内,可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60天内未能参保则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

如新生儿出生当年,其母亲参保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家长只需登记参保而不用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需要自行购买。

新生儿参保后,待遇有效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

(四)特殊人群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资助参保。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全部职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资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次月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

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

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社保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社保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经济保障制度,而社保缴费则是参保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是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金额。

那么,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是多少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这也意味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月至少需要缴纳150元的社保费用。

其次,需要了解的是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的相关政策。

根据成都市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缴费标准。

如果个人经济条件允许,也可以选择缴纳更高的社保费用,以提高自己的社保待遇。

而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比如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等,政府也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帮助,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

再者,我们需要了解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的意义和影响。

社保最低缴费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障。

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定最低缴费标准,可以有效防止个别单位或个人为了谋取私利而恶意降低社保缴费标准,从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成都市的参保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社保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

只有这样,才能够享受到社保带来的实际利益和保障。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社保最低缴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社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成都社保最低缴费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参保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社保缴费义务,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社保政策的监督和管理。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成都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以提供参考和理解。

以下是本文档的章节内容。

第一章:介绍
1.1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背景与目的
1.2 本文档的目标与意义
第二章:参保范围
2.1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
2.2 参保条件与要求
2.3 参保的流程和方式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3.1 医疗保险的基本待遇包括什么
3.2 特殊疾病和特殊待遇的规定
3.3 各种医疗服务的报销比例和限额
第四章:报销规定
4.1 报销的申请与审核流程
4.2 报销所需材料和注意事项
4.3 报销金额的计算与发放方式
第五章:特殊情况处理
5.1 临时居住地就医的规定和流程
5.2 异地就医的报销规定和申请流程
5.3 停薪留职期间医疗保障方式
第六章:违规行为和处罚
6.1 违规参保和就医行为的认定标准
6.2 监督、检查与处罚
附件:
附件一: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格
附件二:重要通知:关于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公告
附件三:医疗保险报销材料清单
注释:
1.基本医疗保险:成都市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医疗保障制度。

2.参保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成都市居民,包括城镇职工、城
乡居民等。

3.报销比例: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与个人支付的比例。

4.临时居住地:参保人在非户籍所在地的暂时居住地。

5.停薪留职:工人因特殊原因暂停发放工资,但保持职位关系。

全文结束,附件中请查阅相关文档内容。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
成都市社会保险局联系。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学习分享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学习分享

五、个人账户 (二)支付范围 • 1、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有利于疾病 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 • 2、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应由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 3、定点机构发生的预防接种、健康体检、 康复理疗费用; • 4、参保人员的家庭成员在定点机构发生的 门诊费用; • 5、支付健身费用。
•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 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不适用本办法。
四、缴费标准
• (一)缴费金额 • 1、缴费标准 (1)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 基数,缴费费率为6.5%; (2)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 (3)个体参保户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80%为基 数,费率为9.5%;或者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 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4%,不建个人账户。 注: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 60%计算缴费基数;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 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1xx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xx2015年7月2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法规依据一法规依据二基金执行原则二基金执行原则三参保人群三参保人群四缴费标准四缴费标准五个人账户五个人账户六统筹基金六统筹基金七基金监管和违规责任七基金监管和违规责任一法规依据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2008年11月3日公布2009年1月1日实施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0号2008年12月18日公布二基金执行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特殊疾病范围1.本办法所指的特殊疾病,是指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认定为具有特殊治疗需要,且费用较高的疾病。

2.特殊疾病的具体范围由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予以确定,并不时进行调整。

三、特殊疾病的认定1.参保人员以经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专家联合会诊认定的方式进行特殊疾病的认定。

2.参保人员需提供与特殊疾病诊断相关的医学证明材料,包括病理学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3.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专家应在收到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认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会诊并出具认定结论。

四、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1.参保人员经特殊疾病认定后,可以根据规定报销其门诊诊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应持有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特殊疾病认定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报销申请。

3.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个人先行支付10%的费用。

4.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金额及方式,由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规定,并不时进行调整。

五、参保人员权益保障1.参保人员在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同时,也应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用药、遵守医嘱并对自己的病情进行监测和管理。

2.参保人员在就诊过程中,如遇到医疗纠纷等问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投诉和申诉,并享受相关的法律保护。

3.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应当优先享受特殊疾病医疗服务,不得因特殊疾病而受到歧视或额外收费。

六、医疗机构责任1.指定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会诊,及时、准确地完成特殊疾病的认定工作。

2.指定医疗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和设施,并及时更新特殊疾病治疗技术和方法。

3.指定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医疗服务工作应本着诚信、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

四川成都市最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四川成都市最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四川成都市最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例是多少由于⽹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泛,当⼈们在⽣活、⼯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只需要在⽹上就能学习了解,今天店铺⼩编就给⼤家来讲解关于成都市最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例是多少⽅⾯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家清楚这⽅⾯的内容,下⾯我们⼀起来看看吧。

⼀、成都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例城镇职⼯:⽤⼈单位按照在职职⼯上年⼯资总额的8%⽐例缴纳;在职职⼯按照2%⽐例缴纳。

城乡居民:2020年成年居民⾼档440元/年,成年居民低档220元/年,⼤学⽣、中⼩学⽣及新⽣婴⼉220元/年。

⼆、哪些单位和职⼯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最新规定,城镇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这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

这是⽬前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的险种之⼀。

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明确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群管理的状况和医疗保险本⾝的特殊性。

如果硬性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能⼒⼜跟不上,则有可能导致医疗费⽤⽀出控制不住,增加基⾦超⽀的风险。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死亡之后其个⼈帐户如何处理职⼯个⼈医疗保险帐户的本⾦和利息均归职⼯个⼈所有,可以结转使⽤和继承。

因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死亡后,其个⼈医疗帐户仍有余额的,可作为遗产,由其亲属按《民法典》规定实施继承。

同时,其个⼈医疗帐户台帐、《职⼯医疗社会保险⼿册》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收回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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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后,可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进行征缴:(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在所属学校或托幼机构按规定缴费参保。

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在册学生和在园幼儿保险费的登记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学校或托幼机构所属区(市)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二)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和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分别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计生帮扶部门统一组织参保。

区(市)县民政、残联、计生部门负责资助对象的审核和确认,并按时将资助对象的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其中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排保险费的应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三)其他城乡居民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缴费参保。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劳动保障所等单位负责其保险费的登记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第四条区(市)县应在每年9月1日前,公布本区(市)县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档次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第五条城乡居民参保,应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参保,还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号:第155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签发时间:2008-11-18生效时间:2009-01-01《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扶部门给予参保资助。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乡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

负责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残疾学生儿童的参保资助。

成都市医保规章制度

成都市医保规章制度

成都市医保规章制度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适用范围1. 依法在成都市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2. 已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缴费关系;3. 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之间;4. 在市内单位工作。

(二)保险待遇1.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 享受门诊、住院、生育等政策性补助;3. 生育津贴和临时生育补贴。

(三)参保费用1. 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2. 社区医疗机构、居民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

(四)医务人员管理1. 提高医保支付比例,鼓励医务人员参保;2. 对参保医务人员实行终身受益。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适用范围1. 成都市户籍居民;2. 城乡居民;3.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的自然人。

(二)保险待遇1. 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 享受门诊、住院、生育等政策性补助。

(三)缴费标准1. 民族地区和民族地区所在城市居民医保费为当地城镇职工医保费的药后不高500元;2. 民族地区必须本人出具及以上《健康档案》由基层卫生机构审核;3. 村民报销金融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对接,城市地区民族地区由当地医保机构对接。

三、大病保险(一)适用范围1. 成都市户籍居民;2. 城乡居民;3. 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的居民。

(二)保险待遇1. 大病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2. 大病保险享受政府给予或免费的大病治疗;3. 贫困地区大病保险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纪检机制1. 对涉嫌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建立举报和奖励机制;2. 对医保资金使用管理不当、虚报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医保管理。

四、其他医疗保障(一)优抚1. 受国家政策优抚的对象,享受优抚医疗补助;2. 参加统一管理的优抚体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享受优抚医疗帮扶。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一)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1.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

2.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一、引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提高人民群众的就医满意度和健康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内容,以供参考。

二、基本保险人群范围1、参保对象范围:- 城乡居民:指在成都市范围内依法居住,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国公民。

- 跨地区就医人员:指在成都市范围外的农村户籍居民和城镇职工,符合参保条件并参加跨地区就医费用结算的人员。

2、参保条件和程序:- 城乡居民: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参保条件,按规定手续参保。

- 跨地区就医人员:按照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三、保险待遇范围1、医疗费用:- 门诊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

- 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检查费、药费等。

- 特殊费用: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特殊检查费等。

2、大病保险:-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还设有大病保险,用于支付个人突发且费用较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3、跨地区就医费用:-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时,如在异地就医,按照规定可以申请报销跨地区就医费用。

四、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1、基本保险费用:-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共同负担。

- 跨地区就医人员: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

2、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按月支付基本保险费用,可以通过银行代收等方式进行缴纳。

- 跨地区就医人员:参保人员按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机构的规定进行缴纳。

五、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2、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纳单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一定范围的医疗保障。

2、参保对象: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3、跨地区就医人员:指在参保地范围外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并参加跨地区就医费用结算的人员。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0年12月11日成府发[2000]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与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

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统筹层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和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其他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本着积极稳妥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解

①单位职工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单位职工的计算基数是以职工的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
②个体人员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个体人员的计算是以个体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
(2)个人账户的计算公式:
不满50岁的职工
满50岁—59岁的职工
退休人员
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2% + 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0.01% ×本人实 足年龄
患者住院时怎样办理入院手续
(1)在社保定点医院、参保人员住院可持入院证、身份证和社保卡直接 办理入院手续;实行计账式住院。
(所谓计账式住院;是指属于医保报销的费 用记帐,属于自已负担的费用由入院时,向 医院缴纳一定数额的自费预付金支付)
(2)特殊情况、外伤住院可以全额垫付现金,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局基 本医疗处报销。
1.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院确定: 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16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保机 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 ②.一级医院为200元; ③.二级医院为400元; ④.三级医院为800元; ⑤.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
起付标准按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次数计算:
①.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最低不能低于 160元。
(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100% 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依据《三个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 施目录》 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即自费。自费费用则完全由个人承担,基 本医疗基金不予报销。
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报销比例的规定: (1)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 范围
参保 方式
缴费 资料
缴费 标准
缴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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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门诊医疗侍遇;由个人帐户支付费用。 一个是住院医疗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费用。
(一)基本医疗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职工个人缴纳 的医疗 费一并划入个人名下(来源),用于保障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医疗和定点药店购药需要的专项医疗经费 (用途)。 2.个人账户的具体用途: (1)参保人员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 (除食品、日常生活用品、化妆品)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医疗费、应由个人自付的住院费医疗费用; 3.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和公式: (1)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
①单位职工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单位职工的计算基数是以职工的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
②个体人员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个体人员的计算是以个体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
(2)个人账户的计算公式:
不满50岁的职工
满50岁—59岁的职工
退休人员
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2% + 医疗保险月申报工资×0.01% ×本人实 足年龄
缴费标准: 1.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每年50元。
(2)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40元。 (3)成年人个人每人每年120元。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2012年为每人每年260元。
缴费时间: 1.学生和儿童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属地原则进行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 年度一次性征缴,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不记缴费年限。
1.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
2.散居儿童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等组织参保, 并统一代收保险费; 3.其他城乡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社区)组织参保; 4.除以上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 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组织参保; 5.除以上所列对象外的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由户籍所在地 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保。
待遇享受有效期限: 1.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门诊、住院待遇享受期限,缴费后从每年的 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00时止。新生婴儿在出生后60日内参保,保险 有效期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00时止。
2.参保的大学生门诊、住院待遇享受期限从缴费当年9月1日零时起,次年8月 31日24:00时止;超过筹资期限入学的参保学生门诊待遇享受期限,从参保 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00时止。
参加基本医疗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支付起始时间:(生效期)
1.初次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 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自参保或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 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本办法 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金从缴费当月起划拨。
2.个人初次参保或参保生效后中断4个月以上者,须缴费满12个月以后, 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才能报 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入院和出院费用结账程序: 办理入院手续
缴费所需资料: 1.城乡居民参保,应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 户籍或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参保,还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 证的原件。
2.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困难家庭中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 一、二级的残疾人、计生“三结合”帮扶户须提供低保、残疾或村(社区)组出 具的相关证明。
1.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院确定: 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16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保机 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 ②.一级医院为200元; ③.二级医院为400元; ④.三级医院为800元; ⑤.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
起付标准按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次数计算:
①.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最低不能低于 160元。
(1)可自愿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5%的 统账结合参保方式(其中1%,为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缴费) ,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住院 报销;
(2)也可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的住院 统筹参保方式,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报销;
医疗制度改革后,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分两个方面:
成都市基本医疗政策 解读
温江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主 要 内 容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 2
3 4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
单位、职工、个体人员缴纳基本医疗费:
1.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和 × 7.5%(其中1%,为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缴费), 职工本人 以上月工资收入× 2%: 2.个体参保人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以下的缴费比例:
③由高级别定点医院转住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④按本条规定执行起付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时,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再按规定另行计算。
(二)“特殊诊疗项目”费用×20%: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的医疗技术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医 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目录。
定点社区服务中心: 95% 、一级医院: 92% 、二级医院: 90% 、三级医 院: 85%
(2)在不同级别的医院按不同的百分比的基础上、再按不同的年龄段增加百 分比报销; 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 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 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100%。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住院费用的报销标准是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六倍。住院医疗费的报销下有“起付线”,上有“封顶线”。
举例:职工王某60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病住三级医院,产生一次性住 院费50000元,其中“乙类目录”药品费30000元,“特殊诊疗费”3000元, 不属于基本医疗报销的费用7000元。请根据以上条件测算王某应报多少费用? (50000 — 800 — 30000 ×10% —3000×20% —7000)× (85%+4%) = 38600×0.89 = 34354元。 根据以上分析,职工王某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仍然要承担50000-34354 = 15646元。
患者住院时怎样办理入院手续
(1)在社保定点医院、参保人员住院可持入院证、身份证和社保卡直接 办理入院手续;实行计账式住院。
(所谓计账式住院;是指属于医保报销的费 用记帐,属于自已负担的费用由入院时,向 医院缴纳一定数额的自费预付金支付)
(2)特殊情况、外伤住院可以全额垫付现金,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局基 本医疗处报销。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 范围
参保 方式
缴费 资料
缴费 标准
缴费 时间
参保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在蓉各类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 具有成都市户籍或父母一方具有长期居住证的新生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 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 2.具有成都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3.具有成都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2.新生婴儿,在出生后60日内,凭本市入户手续,可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 不予办理。 3.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过期不办补缴。超过筹资期限入学的学生,最迟应在12月20日前办理参保 手续。 4. 成人缴费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每年看具体通 知)
2000 × 2% + 2000× 0.025% × 55 = 40 + 27.5 = 67.5元
本市上年职工平均月工资×2% + 本市上年职工平均月工资×0.025×本人实 足年龄;
如果月退休养老金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以实际月退休养老金 为计算基数。 举例:退休职工张某,60岁,月退休金2000元(当年本市月平均工资2543 元),请计算张某每月个人账户金是多少? 2543 × 2% + 2543 × 0.025% × 60 = 50.86 + 38.15 = 89.01元 举例:职工赵某,60岁,月工资收入3000元,(当年本市月平均工资2543 元), 请计算赵某每月个人账户金是多少? 3000 × 2% + 3000 × 0.025% × 60 = 60 + 45 = 105元
②.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 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支付起付标准; ③.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 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支付起付标准;
以下病种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按首次住院的起 付标准,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冶疗; ②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 ③肝、肾、骨髓病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
④慢性白血病;
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⑥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 ⑦系统性红斑狼疮;
参保人员住院过程中因病情需要转院,起付标准的规定:
①由低级别转到高级别的定点医院,或由专科医院转住综合医院,分别由转 出医院办理出院手续,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只补交起付标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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