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意见的法律地位和司法适用
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_沈德咏
据材料 , 即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 , 运用测谎设备记录被测谎对象在回答其所设置的问题的过程 中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 并通过分析测谎设备所记录的图谱 , 对被测谎对象在回答有关问题时是否说谎 做出判断后获得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系列材料
[ 11] [ 10] ( P 412)
可见 , 在美国对测谎结论经历了从排斥到
德国以其秉持的一贯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理念 , 反对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测谎结论。德国刑事诉 讼法典第 136 条规定了禁止讯问的方法: 1 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 不允许用虐待、 疲 劳战术、 伤害身体、 服用药物折磨、 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允许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 实施强制。禁止以刑事诉讼法的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 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 2 有损被 告人记忆力、 理解力的措施 , 禁止使用。以测谎技术来获得受测者尤其是被指控人的陈述, 被认为是违 背其自由意愿的 , 即使他本人同意也必须坚决适用以上禁止规定。 德国实务原则禁止对被告进行任 何型态的测谎, 主要理由在于测谎不可避免地影响被告 意思决定及意思活动的自由 , 因为测谎的原 理 , 正是借由受测人不可支配、 无法控制的生理反应来探知其可能不欲人知的讯息, 德国判例认为此举 侵害人格自由。
第 27 卷第 1期 2009 年 1 月
政法论坛
Tribune o f P o litica l S cience and Law
Vo. l 27, N o . 1 Jan. 2009
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沈德咏, 何艳芳
摘 要 : 测谎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往往受到普遍重视 , 但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
[ 5]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问题一、在诉讼中,如何看待测谎结论的效力?答:测谎作为一种类似于鉴定结论的辅助证据手段,其本身并非绝对可靠的证据。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测谎结论是否成立。
比如,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当事人在法官面前陈述时体现出来的诚信程度等品格证据等等,都是可以结合起来综合判断以形成自由心证的依据。
不过,对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自由心证过程,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清晰阐明。
问题二、当事人一方拖欠对方工程款,加上迟延支付的利息总额为150万,双方就此150万元重新约定了给付期限。
现债务人再次迟延付款。
如以该150万元的欠款为基数,判决其支付迟延利息,是否属于计算复息?答:不属于。
因为150万元的数额是将其原来欠款及利息合并计算的结果,双方对此数额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再次迟延付款,已经不再是对原来欠款的迟延支付,而是对双方重新确定的150万元债权的迟延支付。
因此,新的利息是针对后来迟延履行150万元债权而产生的利息,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是不同“时间”的“迟延”产生的不同后果,不能混淆。
因此,这种情况下判决其支付利息,不存在构成复利的问题。
问题三、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后依靠药物维持,仍然可以保持正常精神状态。
现患精神疾病一方的母亲主张宣告婚姻无效,可否支持?答:不可以。
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情形是指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不存在的,可以认定婚姻有效。
依靠药物治疗就可以维持正常状态的,说明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不再存在,所以不能宣告其无效。
问题四、公房出售中个人以物业公司不出售为由,起诉物业公司的,如何处理?答:物业公司是否出售公房,公房出售的价格如何确定等等,都需要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来决定,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自由决定的权利,不能简单地把此类纠纷作为民事买卖关系来看待。
论测谎鉴定程序启动权
论测谎鉴定程序启动权[摘要]目前我国对于测谎鉴定启动权无明确法律规定。
基于测谎鉴定本身的特殊性,为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应赋予被追诉人测谎鉴定程序启动权,包括启动申请权、对测谎鉴定机构及测谎人员的选择权。
[关键词]测谎鉴定;启动申请权;选择权测谎鉴定技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价值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我国法律对于测谎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中测谎鉴定结论运用产生冲突,法律对于测谎鉴定程序启动权无明确的法律规制,直接影响到测谎鉴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本定位,更不利于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对我国测谎鉴定启动权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测谎鉴定结论证据效力我国法律对于测谎鉴定证据效力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对其使用的现状存在冲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0日给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指出:“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该批复明确指出测谎鉴定结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但同时又允许利用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
事实上,每个证据在证明整个案情时所起的作用都是有限的,都只是证据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既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也可以帮助审查、判断其它证据。
既然认为它可以用来审查、判断证据,也就具备了证据效力,必然会影响到法官心证的形成[1]。
此条批复并未真正明确测谎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司法实践中对测谎鉴定结论的使用依然混乱,测谎鉴定结论常扮演着影响定案的重要角色。
因此,立法有必要给其更加明确的定性。
笔者主张将测谎鉴定结论认定为鉴定结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中测谎的应用与思考
刑事诉讼中“测谎”的应用与思考【内容摘要】“测谎”技术是项具有重要作用的新技术,但是如何看待“测谎”技术却是国内外争议很大的问题,关于“测谎”技术及其结果能否在刑事司法领域使用,以及在“测谎”的使用和实施,涉及到的技术人员的诉讼地位所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的合法性上提出了问题,因此,我们应如何有限制赋予测谎结论证据能力,严格控制测谎程序,同时怎样利用该项技术的价值和应当放在如何适当的位置而有必要进行思考。
【关键词】“测谎”技术测谎结论合法性[ Content abstract ] "Measured lies" the technology is the item has the vital role the new technology, how but regards "measured lies" the technology actually is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disputes very major problem, about "measured" whether lies the technology and its the result in the criminal judicature domain use, as well as in "measured lies" the us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involves technical personnel's lawsuit status should have the condition and in the procedure validity asked the question, the reform, how we should have the limit to entrust with measured lies the conclusion evidence ability, the strict control measured lies the procedure, how simultaneously uses this technical the value and must put on how the suitable position has the necessity to carry on the ponder.[ Key word ]“Measured lies” the technology Measured lies the conclusion The validity“测谎”技术的发展将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与进步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也是实现刑事程序控制犯罪的客观需要。
再论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与证据能力
测人 被错 误诊 断为说谎 ) 与说谎 者 的 ‘ 实际 ’ 量相 数
与作案人或相关人作同一性认定。由此可见 , 测谎 检查这项技术实际上是一个人机系统 , 测谎仪器只 是系统的一个部分 , 如果缺少人 的正确运用 、 学 科 分析与判断, 任何测谎仪都无法发挥作用。而反观 神意裁判 , 作为对真理 之来源 的最初解说 , 神意裁 判的问世具有其历史 的必然性。智识未开 的远古 人类 , 受认识 能力所限 , 无力对 自然与社会现象作
规 范。这 不仅使 测谎 结论的适用无 法可依 , 也制约 了测谎技 术的进一步发展 。从规 范分析 的角度 , 对测 谎结论的证据价值 与证扰能力展 开 了分析 , 并认 为测谎结论的 完全可 以在刑 事诉讼 中作为证据使 用。
关键词 i 测谎结论 ; 证据资格 ; 证明力
中 图分 类 号 : 95 3 I 1 . ) 文 献标 识 码 : A
是虚无飘 渺 的神 意, 不是对 裁判正 当性 的合 理揭
示 。这 种神 意 裁 判 方 式 与基 于 科 学依 据 的 测 谎 技
术 之分 野 凸现无疑 。
虔诚 的态度一样 , 最终发 现的, 可能会远 离事 实真
相, 从而为冤 错案件 埋 下 祸 根 。过分 相信 测 谎 仪 与 相信 巫术并无 二致 ” 。然 则这 种将 测 谎等 同于新 … 神意 裁判 的观点 过 于极 端 , 混淆 了测谎 与 神 意裁 判 的原理 , 没有对二 者之 间 的异 质进行仔 细地甄 别 。 测谎 , 是指运 用 心理 学 、 经 心理 学 、 神 生物 电子 学 以及实 验心理技 术 等科 学 成果 , 以测 试仪 器 记 录 被测试者 各 种生 理 、 心理 反 映 指标 , 而对 被 测 试 从 者 是否具 有 对违 法 犯 罪 事 实 或 特定 事 件 的心 理 痕 迹进 行鉴 定 与判 断 的一 种 活 动。测 谎 检 查 的实 质 是运 用科学技术 手 段 , 特 定 的个 体 心理 生 物痕 迹 对
关于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问题
关于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问题平俊杰案情:2007年4月10日,焦某醉酒驾驶燃油助力车沿蚌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蚌埠市洼张村齐家庄路段时倒地受伤,经“120”急救车送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20分钟后被认定死亡。
另查明,焦某倒地的过程,也是吴某驾驶助力车从其左侧超车的过程,焦某驾驶助力车倒地时,吴某驾驶助力车也同时倒在附近,吴某在超车过程中与前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两人车在此过程中有接触。
事故发生后,吴某先将自己的助力车扶起,并请人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后推车离开了事故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本来驾驶助力车在焦某后面行驶,其倒地位置在焦某的前面,这说明焦某倒地过程也是吴某超车的过程。
吴某心理测试结果也印证了两人车在超车过程中有接触,同时也排除了吴某直接撞倒或带倒焦某的情形。
因吴某在事故中与焦某有接触,能够确定这是一起双方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吴某在事发后破坏了事故现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通过对原始现场的勘查确定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吴某在超车过程中与前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焦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也违反了法律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故推定双方对此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焦秀荣要求被告吴某赔偿其焦某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事故中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吴某的赔偿责任。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焦某与吴某驾车在公路上前后行驶,吴某超车过程中,在同一时段,同一现场两人先后倒地,焦某当即受伤。
事故发生后,虽无直接证据证明两人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但根据现有证据分析不能排除吴某与焦某有人体接触或人与车接触的可能,即不能排除吴某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关。
但在事故发生后,吴某未等交警到场,即驾车离开现场,破坏了事故现场的完整性,致使交警部门无法通过对原始现场的勘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4•【文号】法〔20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证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7)法律适用问题;(8)测谎;(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
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7.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
杜培武案件
例:杜培武案件(刑事诉讼的特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杜培武原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在一辆微型车上。
被害人之一王晓湘的丈夫民警杜培武被疑系杀警凶手而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
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最后一无所获。
6月2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杜培武遂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而被戴上了脚镣,经受了双手被铐起悬空吊在铁门上以及被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脚趾和手指等刑讯逼供手段。
杜培武被迫“供述杀人的罪行”。
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在庭上杜培武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
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1999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
测谎结论在刑事侦查中应用的制度设计
宏 :测 谎 结 论 在 刑 事 侦 查 中 应 用 的 制 度 设 计
的是关 于测谎 技术 的法律 规制 尚未起步 。
“ 毒树 之果 ” 是不被 排 除的 。测 谎可 能会被 冠以刑 讯逼 供 的诱 饵 的罪名 。因此 , 格 禁止 测 谎后 的 严 刑讯 。三 、 事 活动 中适 用 强 制 措施 有 具体 而 明 刑
确 的使 用 条 件 , 须 严 格 依 法 进 行 , 仅 凭 借 测 谎 必 仅
谎 技 术 的 国家 相 比 , 国 目前 还 欠 缺 规 范 测 谎适 用 的相 关 原 则 与 具 体 程 序 , 论 研 究 的滞 后 与 我 国 司 法 活 动 我 理
中 测谎 技 术 广 泛 应 用 的实 际状 况是 不相 称 的 。本 文 在 对测 谎 结 论 目前 的“ 沌 ” 态 进 行 潜 心 梳 理 和 深 刻 剖 混 状 析 的基 础 上 , 而 对 测 谎 结 论 在 刑 事 活 动 中 的应 用 原 则 进 行 规 划 , 关 制 度 进 行 设计 。 进 相
收稿 日期 : 0 00 — 1 2 1 — 8 2 作者 简 介 : 宏 , , 王 女 中共 保 定 市 委 党校 讲 师 。
得 出 的结 论 是不 能 采 用 强制 措 施 的 。概 括 之 , 测 谎 后不得 刑讯 、 结论 不 能作 为证 据 和 作 为适 用 强
王 制 措施 的前 提 。
测 谎 技 术 尚 缺 乏 必 要 的 规 范 , 易 出 现 违 背 科 学 极
都不 是百 分百 可靠 的 , 都有 可能 出现错误 , 即使是 笔迹 鉴定 、 指纹 鉴定等 科学证 据 , 结论 也是有可 其
能 出 现 误 差 的 。 我 们 应 该 客 观 地 认 识 测 谎 结 论 的
测谎结论作为科技证据的适用问题
测谎结论作为科技证据的适用问题作者:王智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9期[摘要]“科技证据”无论从含义到特征,还是到法律性质,都对传统的证据学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正确认识科技证据是研究测谎结论在我国法律上适用问题的必要前提和准备,但是对于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问题理论界至今仍争论不已。
本文主要从科技证据的含义、特性及适用问题方面展开论述,进而研究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科技证据测谎结论一、科技证据的含义及特性(一)科技证据的含义在何家弘教授1993年译著的《刑事证据大全》一书中,第一次将科技证据一词引进了中国。
此后,又在许多文章及著作中对科技证据作了进一步论述。
随着我国学者对科技证据的研究和认识的深入,对科技证据含义的界定出现了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科技证据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发现、收集和揭示出来的证据,分布于除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种言辞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之中。
”[1]有学者认为,“科学证据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通过运用科学原理或技术方法而发现、揭示或者保全的事实材料。
”[2]以上观点有一个共同点,即证据的发现、收集、揭示和保全都是通过科学技术实现的。
因此笔者认为,凡是通过科技手段发现、收集、揭示和保全的事实材料,且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事实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科技证据。
(二)科技证据的特性1.科学性科技证据的产生是由具有科学知识的人利用科学技术设备通过一系列的科学实践活动,发现、收集、揭示和保全得到的证据。
它本身就是科学技术与司法活动相结合的产物,离开了科学技术就无此类证据的产生,因此科学性是科技证据的本质特征。
2.公正性提供科技证据的人员除了具备专业知识外,还必须与控、辩双方、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并根据科学规律得出结论,有效地保证了公正性。
3.发展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技证据也有个发展及日趋完善的过程,所有的科技证据及依靠的科学技术都有一个经过实践和历史检验的过程。
面对测谎要求,你有权拒绝吗?
面对测谎要求,你有权拒绝吗?作者:邵劭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2期▲▲测谎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几千年以来,人类一直在努力探索识别谎言的方法。
从早期的“水审”、“火审”等神明裁判方法,到运用简单心理生理学原理的“把脉识别谎言”、“嚼米识别谎言”等谎言识别方法,再到运用专门测谎仪识别谎言的方法,谎言识别逐步进入了科学发展阶段。
自189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Lombrso)首次成功运用测谎仪侦破案件以来,测谎方法和测谎仪器均已发展到相当完善的程度。
如今,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测谎技术被广泛用于诉讼领域、国家安全工作、雇员筛查工作以及各种私人事务。
测谎主要用在刑事侦查中,它的官方称谓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由于人在说谎时的心理变化必然引起一些生理参数(如脉搏、血压、呼吸等)的变化,通过测谎仪测定的这些变化就可以分析判断“真实”和“谎言”。
常用测谎仪是多导生理记录仪,是一种记录多项生理反应的仪器,可以在犯罪调查中用来协助侦讯,以了解被测人的心理状况,从而判断其是否涉及刑案。
由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大都会否认涉案而说谎,故俗称为“测谎”。
准确地讲,“测谎”不是测“谎言”本身,而是测心理所受刺激引起的生理参量的变化。
我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正式引入测谎技术的。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测谎技术的运用已经突破了最初的刑事诉讼领域,被越来越多的运用于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
在北大法宝、万律中国等数据库中以“测谎”为关键词搜索到的裁判文书逐年增多,且增长趋势明显。
美国司法界、企业界经常使用测谎检查美国是科技大国,测谎技术也名列前茅。
美国从六十年代开始把测谎用于商业领域。
在人员录用时使用测谎来判断应聘人员背景资料的真实性,到七十年代大约有25%的公司在挑选雇员时例行使用测谎仪。
虽然美国1988年通过的《雇员测谎保护法案》禁止私营雇主要求或请求雇员、应聘者参加谎言测试,只有当雇员受到怀疑时,雇主才可以进行有条件的谎言测试,但由于该法案并不禁止政府部门使用测谎仪,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测谎仪的应用可以说是家常便饭,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人接受这样或那样的测谎检查。
测谎结论的可采性在美国的演变及启示
2016年第2期法治研究151测谎结论的可采性在美国的演变及启示邵 劭** 摘 要:测谎结论的可采性在美国经历了从弗莱伊规则的严格排除,到道伯特规则的全面开放,再到谢弗尔之后两极分化的演变。
谢弗尔案之后,具体个案中测谎结论的可靠性成为决定测谎结论可采性的关键因素。
我国没有关于测谎结论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和统一认识,法院对测谎结论的处理方式迥异。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对测谎结论可采性的做法,在承认测谎结论证据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严格审查,采纳或排除测谎结论,并确定测谎结论的作用领域。
关键词:测谎 测谎结论 科学性 可采性 证明力*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证据法视野下的测谎研究”(批准号为:15BFX097)和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项目攻关计划“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研究”(批准号为:2013QN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邵劭,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① Frye v. United States, 293 F. 1013(D.C.Cir. 1923).随着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把心理测试(测谎)技术列为法定的鉴定项目,对测谎技术的使用已经日益普遍。
采用测谎技术协助审理案件也成为很多法院竞相效仿的举措。
运用测谎审理案件的法院在地域上遍及各省市,在审级上涵括了从高级法院到基层法院这三个层级,涉及的案件性质覆盖三大诉讼领域。
然而,由于没有直接规范测谎的法律规范,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在美国,测谎结论的可采性在近100年的时间里,经由一系列的判例和规则,经历了从严格禁止到全面放开,再到两极分化的演变过程。
这个过程体现了法律和技术的互动、程序对实体的保障。
本文期冀通过对美国测谎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借鉴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一、严苛的弗莱伊规则及其松动1923年,被告人弗莱伊(Frye)被控谋杀罪,他提供了利用心脏收缩压测谎的专家证据以证明他的无罪辩护是真实的,但法院拒绝该项证据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7)法律适用问题;(8)测谎;(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
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7.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
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
测谎技术在侦查程序中运用的立法思考
测谎技术在侦查程序中运用的立法思考测谎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犯罪侦查中被广泛地的运用了,这是顺应了侦查科学化的要求。
然而,由于相关立法过于简单等原因,导致在目前的侦查实践中,测谎技术的运用较为混乱,测谎技术的运用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顺应侦查法治化的要求,在使用测谎技术为侦查工作服务的同时保障被测者的权益,必须确立测谎技术的适用原则,以对测谎技术的运用进行规制与完善。
标签:测谎技术;立法1 测谎技术的适用现状自测谎仪在美国第一次被应用于刑事侦查中以来,经过80 多年的发展,测谎技术发展日趋成熟。
目前,测谎技术已被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韩国、波兰等国家警察机关广泛运用,成为刑事侦查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
测谎技术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不仅应用于犯罪侦查工作,还被应用于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工作,甚至被应用于海关、缉毒、招募雇员等工作。
我国侦查机关针对不断升级的犯罪状况,为增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能力,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将测谎技术应用于侦查工作中。
目前,许多省市的公安、司法机关都开始在侦查和审讯中使用测谎技术。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拥有和使用测谎仪的侦查机关就有200 多家,每年破获的案件都在1000 起以上。
特别是在侦破疑难案件、“无头”案件、痕迹物证欠缺或久侦未破但嫌疑对象范围较清楚的案件和深挖余罪等方面有特殊效果。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应用,目前我国的测谎技术有了很大发展,测谎结论的准确性已经得到很大的提高,在很多方面甚至要高于传统的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技术。
虽然测谎技术在侦查中的作用有目共睹,但至今人们对测谎仍心存疑虑。
这主要归结于我国对于测谎技术的应用并无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解决实质问题,这与测谎技术在我国侦查工作中日益广泛应用的趋势是不相符合的。
因此,如何对测谎技术的运用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2 目前测谎技术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1 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各地适用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的规定已成为了所有技术侦查措施的依据,即便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只要在侦查过程运用了技术手段,都可以从上述法条找到依据。
浅谈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司法领域中的应用
213 科技资讯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2008 NO.29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学 术 论 坛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即测谎(ComputerizedPolygraph System,CPS),是综合运用心理学、生物学、物理学、讯问学等专业知识,采取对被测人提问的方法,并通过计算机等电子技术记录人的脉搏、呼吸、皮肤电阻、脑电波、身体动作等多项生理心理反应指标,进而评判被测人心理痕迹的实验心理技术[1]。
犯罪心理测试常用的仪器叫多道生理记录仪(Polygraph),也有人叫它测谎仪(Lie Detector),它是一种生理参数综合测试设备,在医学、生理学和心理学等领域有着极广泛的用途,除了可以进行心电、脑电、肌电、眼震电和神经生物电的直接测量之外,还可进行诸如血压、血流、心输出量、心率、心音、血管容积、脉搏、心肌位移、心肌张力、呼吸流速、呼吸曲线等生理指标的测量。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犯罪侦查技术的组成部分,也是提高侦查科学化程度的途径之一,目前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得到非常广泛的应用,而且其作用早已超越简单的“测谎”的范畴。
这项技术在我国司法领域中也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作为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手段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基本功能是识别谎言,因此,审查犯罪嫌疑人自然是在犯罪侦查中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主要领域。
目前在我国的犯罪侦查实践中,言词证据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由于心理测试技术是审查言词证据的有效手段,所以它在犯罪侦查中确有十分广阔的应用空间。
特别是在贪污、受贿等“从人到事”的犯罪侦察中,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更是大有用武之地。
如2004年10月,河北省某市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郊区乡前刘村前任村民委员会主任陆明诤涉嫌侵吞广东饮料集团划拨给村里的120万元耕地征用补偿款一案,该市检察院从北京请来了武伯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对嫌疑人李云鹏和陆明诤进行犯罪心理测试。
测谎仪审民案,靠谱吗
测谎仪审民案,靠谱吗作者:来源:《人民文摘》2013年第07期即将成婚的恋人在婚礼前一刻选择了分手,为了争抢当初一起买的婚房,两人闹上法庭。
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让两人对着测谎仪各自讲了自己的证据,并以此作为突破口做出了裁决。
以往只在刑事案件中出现过的测谎设备,正在慢慢走进民事案的审理当中。
但是,国内多起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已经屡屡曝出“测谎时认定撒谎的嫌疑人最终被判无罪”的消息,让不少公众对早先仰望、崇拜甚至迷信的“高科技设备”产生了怀疑。
更何况在民事案件中,牵扯了大量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婆媳矛盾、邻里纠纷等说不清、道不明的纠葛,测谎结果真的能成为“一击定乾坤”的必杀技吗?新闻聚焦法院测谎推翻原判上海市民杨航和张樾(均为化名)在结婚前夕分手,并为如何处置2007年时购买的婚房发生争执。
由于购房时的100万元贷款是男方还清的,这个案子的焦点集中在了“首付款60万元到底是谁付的”。
一审时,杨航拿出了从他的银行账户转账给售房人60万元的资金流向证明。
而女方张樾则提供了她父亲张某和朋友丁某的证词以及银行取款记录。
二人证明,他们曾借给张樾30万元现金,用以支付房款。
于是,法院认定首付款为双方共同出资,判决女方对该房屋享有25%的份额。
然而杨航不服一审结果。
他声称,首付款里根本没有女方这30万元。
经过双方同意,两人在公安部门的专业测谎机构对“女方是否支付过30万元”进行了谎言测试。
结果出人意料——男方正常通过测试,女方出现了说谎反应!以此作为突破口,案件二审时,法院认定女方的父亲和朋友都与她有利害关系,而且从男方支付房款的账户上看,当时并没有30万元左右的整笔存款存入过,而杨航则提供了股东分红、出售家中老房得款和他原有存款的证据。
二审法院以此为由改判,最终判决该房屋属杨航所有,但需向女方支付房屋15%的折价款共计50万元。
专家剖析测谎结论只是方向并非证据在公众眼中,一个测谎结果改变了法院判决,这个证据的“杀伤力”足够大。
测谎结论证据属性辨析
一
《 民事 诉讼 法》 六十 三条 规 定 的证据 形式 有 7种 , 第 分别 是
在 这 里笔 者姑 且 把现 有 的 鉴定 和检 验 手段 分 为两 种 , 种 一
是检验 人 员 的检测 手 段事 先 已经 固 定 , 要 依靠 受测 试 者 的反 需
起 民 间借 贷 纠纷 的上 诉案 件 。 原 告王 旭 文拿 着 一张 被 告 苗 映 做 出结论 ; 一种 是 受测 试对 象确 定 需要 依据 检 验人 员 的基 另
量权 。
伪 ” 作用 。 的
如 果最 高 检 的结论 成立 , 三 大诉讼 法 规 定 的证 据形 式一 而 书证、 证、 物 视听 资料 、 证人 证 言 、 当事人 陈述 、 鉴定 结 论 、 验 致 , 么 民事领 域 也能作 为证 据 使用 。在 民事领 域 的 大量 应用 勘 那 笔录 。 高 人 民检察 院在 《 于 C S多道 心理 测试 鉴 定 结论 能 说 明测 潇结 论 已经 在现 实 中 说明 了其 合理 性 。因此 , 最 关 P 能否解 决 否作 为诉 讼 证据 使 用 问题 的批 复》中也 明确 : 测谎 鉴 定结 论与 司法 实 务操 作中 的 矛盾和 冲 突 , 于 今后 如 何能 否增 加 一项 科 对 刑 事 诉讼 法 规 定的 鉴定 结论 不 同 , 属于 刑 事诉讼 法 规定 的证 学有 力 的证据 , 高 审判 质量 和 司法 权威 都 有着 重 要 的意 义和 不 提 据 种类 。 察院 在办 理 案件 中可 以使 用其 帮助 审 查、 断证 据 , 价值 。要 解 决这 一 问题 , 必须 厘清 诸 多对于 测 谎结 论 的猜 疑 检 判 就 但 不 能将 测 璇鉴定 结论 作 为证 据使 用 。 和不 解 主要 还 是 源于 对 于 其 真实 性 的怀 疑 。那 测 谎结 论 的 真 但 是在 民事 领 域 已有 多 家法 院采用 测 谎结论 作 为 民事 审 实性 究竟 如 何 ? 判 的 依据 , 报 道在 徐 州市 , 20 年 第 一起案 件 运用 了 “ 据 自 04 测 谎” 定来 评 判案 件 : 0 年 6月, 州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受理 了 鉴 2 4 0 徐临着法律适用问题 。民二庭审判长杜演文 认 为 , 审判 实务 中 , 在 只要 坚 持启 动 测谎 鉴 定程 序 “ 严把 关 ” 从
测谎结论的制度之维:交困于理想与现实之间——兼对高检发研字[1999]12号司法解释的质评
谎支持者研究调查 的结果 ” 测谎器最强硬 的支持人 ;“ 也认为测谎器是一种结论多变 的诊断工具 。据称 2 % 5 的测谎试验可 以判 断出真话或是假话 ;6 %的测验 结 5 论十分微妙 ,由于被测验人极为特殊 的生理或心理状 态 ,或因其他特殊因素不为测验人员控制 ,完全不 能 下结论 。 由此可见 ,一直 以来测谎 结论的准确 ”[ ] ( 性是人们最为关注的 问题 ,同时也是制约测谎技术在 司法实践 中普及 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特别是近几年 来, 由于测谎 结论错 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事 例屡见报端 ,更增加 了人们的这种担忧 。所 以,有学 者认为 :“ 用测谎器 审查被告人 的 口供不可靠 。因为, 即使是无罪 的人在 受审的特 殊情 况下测试 ,也会因紧
作 者简 介 :陈宝 富(9 4 ) 15 一,男 ,江苏杨 州 人,上 海市 闵行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察 长 ,主要研 究 方 向:司法 理论 与 实务 ;蔡 永彤(9 卜) 18 ,男 ,江 苏靖江 人 ,上海 市 闵行 区人 民检察 院检 察官 ,主 要研 究方 向:检察 学 ,刑事 诉讼 法.
张而 引起生理参量 的变化 ;如果是一个狡猾 老练 的惯 犯 ,可 能因心 理训练 有素,说谎 不脸红,而在受审的
特殊情况下测试 , 可能使 生理参 量变化 不大 或没 有变 化。 2 ”[因此 反对 进行 鉴 定 ,反对使 用测 谎 仪 。 1
( 二)对测谎结论准确性质疑 的回答 上述看法 ,并不是对测谎具有科 学根据 的怀 疑或
66 2
中南大 学学 报( 社会 科 学版)
第l 5卷
指认 的前景和趋势,甚至还担当着 纠正错 案与误 判的 制度功能 。但是 D A 证据的采证与样本筛选均是 由 N 司法人员来实施 的,司法人员受其 他因素的影响 ( 如
测谎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
笔者认为,沉默权作为一种权利,权利本身是可以放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某种考虑可能放弃沉默权,而测谎技术尽管有识别谎言本身的功能,但是它的实现需要以被测试者的配合为前提,被测试者能否配合,取决于被测试者个人的意愿,否则得出的结论不太可能正确,而这是有关测谎的实施程序问题,遵循以被测试者自愿为前提的测谎是不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相反,通过正当程序得出的测谎结论对排除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保有罪的被告人得到公正的惩罚,从而保障他们人权的实现有重要作用。
在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程度则基本代表了一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水准,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人权保障价值的实现水平。而测谎作为通过对被测试人回答有关问题时产生的生理参量的变化来分析被测人回答问题时是否说谎的活动,它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会不会与沉默权相冲突,进而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呢?
2、自愿原则。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用测谎技术必须以被测试主体自愿为前提。这是确保测谎结论正确率的前提,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它的基本内容是:被测试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测谎及在测谎过程中被测试人有权要求随时终止测谎。这就要求实施测谎应当以有被测试人同意并签字的书面协议为条件,并且在被测试人拒绝或终止接受测谎时不得因此作出对其不利推断。
刑事案件测谎的法律依据(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测谎技术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测谎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侦查手段,其法律依据尚不明确,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测谎的法律依据,探讨其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与限制。
一、引言测谎技术,又称心理测试、心理生理检测或谎言检测,是指通过观察被测试者在回答问题时生理指标的变化,如心率、血压、呼吸、皮肤电导等,来判断其陈述的真实性。
在我国,测谎技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应用于侦查实践,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然而,由于测谎技术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且其法律依据尚不明确,因此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引发了诸多争议。
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测谎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
”这一规定为测谎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活动时,可以依法使用测谎技术,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充分性、真实性等要求。
”测谎技术作为一种证据采集手段,其所得出的结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然而,《证据法》并未明确规定测谎技术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也未对其合法性进行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
”这一规定表明,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进行审查,包括使用测谎技术。
然而,该法并未对测谎技术的合法性进行明确规定。
4.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测谎技术的应用进行了规定。
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侦查人员使用测谎技术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被测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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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意见的法律地位和司法适用
测谎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受到普遍重视,但测谎意见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反对与支持的观点并存。
测谎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有价值,也同样值得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立足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测谎意见的证据属性问题和司法实践价值进行探析。
一、测谎意见的司法适用现状与法律地位
(一)测谎意见的运用现状
20世纪80年代开始,测谎技术已经被运用到我国的刑事案件侦查中。
2010年后,随着“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测谎技术得到了更为广泛、深入地运用。
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而测谎技术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手段。
可以说,测谎技术已经得到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肯定与支持,测谎意见在司法实务领域的重要性在不断增强。
(二)测谎技术的基本原理
测谎技术是对心理学、生理学、电子学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性运用。
测试问题将被测试人的心理记忆唤起,产生心理反应,进而反馈于生理反应。
这些生理反应并非局限于被测试对象外在的面部表情,更有内在的体温、心电、呼吸、血压等多方面表现。
这一系列生理反映具有植物神经性,一般不受大脑意识的控制,测谎仪器发掘的正是人类大脑意识内的真实想法。
测谎技术人员在对生理反应数据进行综合分
析后,最终得出心理测试意见,帮助审查、判断被测试对象所说或真或假。
(三)测谎意见的法律性质
对于测谎意见的法律性质,即测谎意见能否作为诉讼证据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测谎意见已经相当完善,具有足够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别。
另一种观点则谨慎地认为:“测谎意见仅可以作为辅助性的材料,用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而不具有证据的身份。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当前的立法框架下,测谎意见并不具备证据资格,而是辅助侦查、佐证言词证据的案件材料。
二、测谎意见的证据能力探析
测谎意见如果属于证据,就必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标准,但就目前我国的测谎意见而言,其距离合格的证据资格仍有较大差距。
(一)测谎意见的客观性问题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这种客观性体现在测谎意见上就是一个准确度的问题,专门的技术人员、借助专门的测谎仪器、通过精心准备的测试问题所得到的最终结论是否为准确的?有测试者宣称测谎意见可以达到98%以上的准确率,但这种百分比是否可以泛化适用于全国检察机关是值得深思的。
受性格、阅历等因素影响,不同人对同等环境下的测试问题的反馈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测谎意见尚不符合客观性标准。
有学者将测谎意见的准确度问题解释为:“任何一种证据都不可能具有百分之百的准确性,比如指纹鉴定和DNA鉴定,但是我们仍然赋予了它们证据效力。
”不能忽视的现状在于,指纹与DNA鉴定的准确度远远高于测谎,且它们具有清晰明确的鉴定标准及规则。
测谎意见的运用规范相对模糊,欠缺规范化的判断标准。
(二)测谎意见的合法性问题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和证据来源具有合法性,而合法的证据形式是证据来源的基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8种证据形式,测谎意见不在其中,即没有获得立法上的肯定性评价。
与之对应,最高检于1999年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而《人民检察院测试技术工作程序规则》(试行)》中同样指出:“心理测试结果用于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是对测谎意见明确的否定性评价。
综合肯定性评价的缺失与否定性评价的规定,测谎意见并不具备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至于测谎意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测谎技术的具体使用规范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测谎意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无从谈起。
(三)测谎意见的关联性问题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联系。
”根据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但认定具体证据资格问题应当依据法律意义上的关联。
测谎意见是用来证明被测试对象关于测试问题的回答为真或为假,并不能从根本上证明被测试对象是否实施了犯罪,其原因在于测试问题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模糊的;如果说足迹、血迹、笔迹等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直接性的,因为其直接记录了案发现场的情况,测谎意见审查言词证据、进而协助证明待证事实无疑具有间接性。
测谎意见在关联性方面体现的模糊性与间接性进一步否定了其证据资格。
三、司法实践中规范适用测谎意见的基本路径
虽然测谎意见并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类别,但其仍然存在司法实践方面的价值。
在现阶段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中,测谎被大量运用。
测谎意见可以有效帮助侦查人员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并由此实现案件的快速、全面突破。
(一)信息导侦,发现案件相关线索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过程中,灵活运用测谎技术,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及时发现他们的隐含意图。
比如被测人对与本案并无明显关联的测试问题反应强烈,这就足以引起侦查人员的注意。
被测人想要隐藏、掩盖的事项,极有可能是本案突破的关键或需要另案查处的线索,这在很大程度上为侦查人员指明了侦查方向,节约了梳理、审查、挖掘线索的人力、物力,也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工作效率。
可以说,测谎仪器所记录的生理反应参量是固态的,而在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
的协同配合下所能够发掘出来的案件信息却是动态的,测谎意见就是在看似简单的真与假的评判中,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提供尽可能多的案件线索。
(二)证据审查,鉴别伪证与假供
协助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是测谎意见的关键性功能。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作为言词证据,在职务犯罪的侦破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行贿与受贿这类“密室犯罪”为例,此类犯罪行为大多发生于密闭空间,没有第三人见证,也没有具体的交易流水、收付凭证可供查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即成为了案件的审查重点。
在侦查技术欠缺、鉴别手段不足的年代,个别侦查人员诉诸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来强取供述,效果并不理想。
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的测谎技术,为鉴别伪证与假供提供了全新的硬件支持。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测谎意见对供述与证言形成大致印象,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其他侦查技术进行检测与核实。
(三)心理震慑、迫使犯罪嫌疑人坦白
与法律命令禁止的威胁、恐吓、暴力等非法审讯手段不同,规范的测谎意见真正能够从犯罪嫌疑人的内心出发,产生心理上的震慑力,促使其如实供述并承认其所犯罪行。
在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测谎技术之前,侦查人员对其仔细进行测谎原理的介绍,并强调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义务。
这些铺垫性说明,一方面加强了规范性执法,消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另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对规范科学的测谎技术形成基本印象,加强其内心确信。
在测谎的进行过程中,侦查人员与技
术人员协同配合,对争议性焦点问题及时梳理,使侦查人员在下一步讯问中能够有的放矢。
审讯重点突出、关键性问题反复提及。
对犯罪嫌疑人产生足够的压迫力,进而促使其如实供述。
结语
测谎意见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其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而是帮助审查、判断证据的案件材料。
现阶段测谎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不容忽视,而随着测谎技术理论的日益完善、测谎规范的详细制定、测谎技术人员的不断培养,测谎意见必将在司法实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