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法律服务保障的工作意见(市)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宁政办发[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市司法局2009年8月)为深入贯彻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保障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一)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切实将法律援助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积极贡献。
(二)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援助能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网络进一步健全,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进一步增加,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物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素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显著提升。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所管理和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所管理和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所管理和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积极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枣庄市司法局2019年11月12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律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平安枣庄、法治枣庄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当前我市律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律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性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是律师及律师法律服务最直接的管理者。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整个律师管理体系中最基础、最直接、最根本的一环。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是培育律师良好职业习惯、端正职业态度、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保障;是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律师事务所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落实行政、行业管理措施,建立科学、完善律师管理体制的基础工作。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一员,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关系到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关系到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目前我市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上,仍存在薄弱环节。
个别律师执业理念不端正,诚信意识缺失,执业行为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执业,损害了律师队伍的社会形象,影响了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事务所要正视这些突出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抓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新时期全市司法行政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新时期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03]89号【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9.30【实施日期】2003.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新时期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新时期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加强新时期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市司法局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党代会和“两会”提出的“建设大城市,实现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按照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城市的具体要求,树立大局意识,强化服务意识,充分行使司法行政职能,为打造“平安湖州”和加快迈向“太湖时代”创设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积极投入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维护全市的社会稳定作为首要工作来抓,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采取一切措施,全力化解和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
(一)强化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全市律师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积极参加刑事诉讼,与检察、法院和公安部门紧密配合,既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
在案件辩护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提高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
在参与严打斗争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严打斗争的情况和要求,加大对刑辩工作的指导力度。
(二)全面推进监狱劳教工作,确保监管安全与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监狱、劳教部门(以下简称监所)要通过刑罚执行和行政处罚执行职能,尽力化解危害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促使罪犯和劳教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6.07•【文号】司发通[2000]066号•【施行日期】200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6月7日司发通[200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部于2000年3月31日发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这是发展、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由此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两个规章,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要充分认识两个规章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改革开放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壮大,现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在组织模式、运行机制、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和执业环境等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1987年制定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已无法适应需要。
随着依法行政方针的确立以及《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必须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尤其是在面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因此,两个规章的出台,适应了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建设的需要,标志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由此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轨道。
两个规章的实施,必将有利于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水平。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湘司发[2011]5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湘司发[2011]52号)各市州司法局: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全省基层法律服务稳步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基层法律服务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不明晰,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落实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的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收费、虚假宣传、违规代理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一)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理顺基层法律服务所与行政机关管理关系。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原则上按照合伙性质设立,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建单位,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并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兼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只能兼职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进一步明确新设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条件和设立程序。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由3名以上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合伙设立,并有规范章程、合伙协议、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办资金。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9.12•【文号】司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条例》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了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认真学习,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要加强领导,组织学习,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责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
xx年XX市司法局工作意见
xx年XX市司法局工作意见年XX市司法局工作意见XX市司法局年工作意见根据XX 市司法局年度工作要求和我市二届三次会议精神为充分发挥法制教育、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立足本职以普法为主线以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任以民间矛盾纠纷排查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干警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牢固树立“立警为公司法为民”的思想观念为“工业立市、工业强市、科教兴市”战略保驾护航。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全力维护我市的稳定工作。
二、工作目标今年我局的总体工作目标是“围绕一个中心、突出四个重点、采取四项措施、围绕四个环节完善四项管理抓好四项强化实现四个突破”。
(一)围绕一个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紧紧围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为中心促进服务意识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提高服务质量为“工业立市、工业强市、科教兴市”战略保驾护航。
(二)突出四个重点深化“四五”普法教育。
一是落实党政机关干部常规学法制度。
二是抓好各种对象法律教育培训工作。
三是制定各类普法对象的考试考核制度。
四是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采取四项措施开创省级依法治市试点工作新局面。
一是加强严格依法执法。
二是加强行业依法治理重点抓好学校等事业单位的依法治理。
三是加强依法治村居、社区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完善四项管理提高法律服务整体水平。
一是完善“”法律服务管理。
二是完善法律援助中心管理。
三是完善律师公证工作管理。
四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
(五)抓好四项强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
一是强化镇街道司法所的建设。
二是强化村居调委会主任素质教育。
三是强化机关内部管理。
四是强化机关党建工作。
(六)实现四个突破确保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上要有新突破以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的带头作用推运全市学法用法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基层依法治理要有新突破通过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活动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年度内要有%的村实现“示范村”标准三是刑释教安置帮教工作要有新突破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释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力争实现重新犯罪率控制在%以内的工作目标四是法律服务工作要有新突破在为市政府配备法律顾问的基础上要继续向各乡镇、企事业单位、学校延伸并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做到顾问单位和当事人都满意。
司法局法律保障经验材料
司法局法律保障经验材料市司法局紧紧围绕第三次创业工作大局,努力打造工作精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
连日来,该局党委分别组织召开了处级领导干部、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负责人、部分县(市)、区司法局局长和司法所所长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市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市三级干部会议精神,围绕以推动第三次创业为重点,坚持“跟踪需求,主动出击,优化服务,追求实效”,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结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谋划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举措,深入开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的一系列实践活动,持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第三次创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强力法律保障。
提升法律宣传实效。
该局围绕贯彻实施我市“六五”普法规划,在认真总结“五五”普法经验、巩固“五五”普法成果,继续深化“法律七进”活动基础上,坚持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将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法制宣传的重中之重,努力提升普法效果。
扎实推进“重民生、转作风、促管理、走基层”主题宣传活动和“创建文明城、法治伴我行”主题活动以及“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手机短信法制宣传等系列活动。
重点开展招商引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法制宣传教育和《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
并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通过召开“法治县(市)、区(局)”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总结、提炼、推广“友好经验”。
创优法律服务。
努力提升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我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
该局将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切入点,开展公证法律顾问工作,填补我市公证法律顾问空白,积极向金融界、企业界推介公证,主动跟进,突破原有定位,为顾问单位提供好公证法律意见和建议。
开展公证质量评查活动,强化公证员公证质量意识,牢把公证质量关,杜绝错证、假证、人情证,降低瑕疵发生率;该局围绕我市第三次创业活动中今年要抓的十项工作,将组建律师法律服务团,为我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企业防范风险、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改善民生、城市建设、社会稳定等方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活动。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8.11.19•【文号】司发[1998]017号•【施行日期】199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1998年11月19日司发〔1998〕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不断提高司法所业务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1)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
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是今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总纲。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与其他基层政法组织优势互补,密切协作,共同担负着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
司法所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现行法治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司法行政系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践。
(2)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
近年来,各地在积极推进司法所机构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目前各地司法所业务发展得不平衡,有的司法所建立后,片面强调硬件建设,没有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的开展开作很不全面,没有把司法所承担的“八项职能”落到实处;有的开展工作很不规范,在履行职能时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甚至超越职权范围,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长司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司发〔2017〕34号各区县(市)司法局:《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已经市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司法局2017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咨询与申请第四章审查与受理第五章指派第六章案件办理第七章结案与归档第八章补贴发放第九章监督与激励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实施,保证受援人得到及时、高效、便捷和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提高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者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保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权利,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法律援助事项的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司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15﹞143号),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依法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及年度考核,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5﹞7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负责,具体程序为:(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申请执业材料。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材料后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后,制作发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请到省厅委托的印刷厂购买)。
(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制作发放执业证后3日内将核准执业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进一步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备案和年度注册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向区(市)县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成府函〔2015〕90号)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备案及年度注册权限由各区(市)县司法局行使,具体程序为:(1)各区(市)县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具体办法,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8.12.30
•【字号】沪司规〔2018〕29号
•【施行日期】2018.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律援助
正文
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
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沪司规〔2018〕29号
各区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对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调整为:(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本市范围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
担任诉讼代理人。
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各区局要加强指导监督,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对诉讼代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对司法局的意见和建议(通用)
对司法局的意见和建议(通用)司法局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负责监督和管理司法事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机构之一,司法局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司法改革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接下来,我将就司法局的工作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首先,司法局在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方面需要加强。
在执行法律和判决方面,司法局应确保对每个案件都进行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然而,我们在一些案件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包括不公正的审判、违反人权等。
因此,我建议司法局应加强对法官和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确保他们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其次,司法局应加强对司法改革的推动。
司法改革对于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局工作中,我们发现司法改革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司法程序过于繁琐、审判过程过长等。
因此,我建议司法局应加强对司法改革的研究和探索,推动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创新,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制度更加公正、高效。
此外,司法局应建立健全的信访和投诉制度。
司法系统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然而,我们发现目前的信访和投诉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反应慢、处理不当等。
因此,我建议司法局应建立更加高效和公正的信访和投诉制度,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此外,在司法公开和透明方面,司法局也有改进的空间。
司法公开和透明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关键一环。
然而,我们发现一些地方的法庭审理过程不够公开,相关信息未及时公布等问题。
因此,我建议司法局应加强对法庭审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法律的实施情况,增强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司法局应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司法工作涉及到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司法局应加大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为规范我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向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部令第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修订印发《宁波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办法》(附件1),请贯彻落实。
按照管理办法,请按“一案一告知”要求,在指派援助案件的同时,随案卷材料附上《法律援助案件承办须知》(附件2),并向承办人重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确保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附件:1. 宁波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办法(修订稿)2.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须知宁波市司法局2012年11月5日附件1宁波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中的行为,充分发挥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落实法律援助案件全程跟踪制度,确保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宁波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跟踪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律师应当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川司法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司法发[2006]32号)各市、州司法局:积极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条、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及《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明确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一)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须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统一考试(具体考试办法另行通知),取得合格证或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方可执业。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以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具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3、年满2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参加执业考试并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曾被吊销律师、基层执业证书或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执业培训和申请执业(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执业前的业务知识、技能、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培训。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执业活动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1.11.15•【字号】京司发[2001]246号•【施行日期】200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京司发[2001]246号)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56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2001]012号)及《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在本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统一组织下,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二)见义勇为和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三)请求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五)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三、法律援助采取的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三)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由各区县司法局自行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不得疏于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五、法律援助机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拒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告知其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评优创先的依据。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12348法律服务队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12348法律服务队工作的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12348法律服务队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促进县域12348法律服务队规范运行,增强实战化能力,不断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推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保障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域12348法律服务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12348法律服务队工作的重要意义组建县域12348法律服务队,是落实省委“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决策部署,整合司法行政服务资源,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具体惠民举措,对于缓解基层服务力量不足,提升服务质量,打响12348公共法律服务品牌,推动人民满意型司法行政机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凝聚思想共识,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要在基本建成12348法律服务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运行管理,重视解决服务活动缺乏系统性统筹、偏重面上宣传而忽视具体项目化服务、主要依靠机关工作人员而律师等专业服务力量参与较少等问题,不断提升12348法律服务队规范化运行水平和服务质效。
二、进一步明晰12348法律服务队服务职能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切合广大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确立12348法律服务队工作方向,重点围绕以下六个方面制定具体服务职责。
(一)为地方党委政府重点任务、重大项目提供服务。
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立足司法行政业务职能,对地方年度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就法律风险防范、矛盾纠纷预警等提出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2024年市司法局年度工作计划
2024年市司法局年度工作计划前言作为市司法局的主要负责人,我们深知市司法局在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在经济的持续发展与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下,我们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法律问题。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市司法局在2024年的工作计划中提出了全面、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
工作内容1.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市司法局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任务。
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们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司法的需求,提高司法公信力。
因此,2024年市司法局将加大力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不断完善司法制度。
2. 强化法律服务保障和普法宣传教育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知识需求,市司法局将全面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积极推进“普法进校园”等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3. 打造智慧司法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智慧司法已成为各地司法机构的发展方向。
市司法局将立足于市场实际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推进智慧司法建设。
我们将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完善的司法电子档案,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4.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在市司法局的工作中,人才始终是关键。
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才培养和引进,不断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进而提升市司法局整体竞争力。
工作目标2024年市司法局工作目标包括:1.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
2.法律服务保障和普法宣传教育不断加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得到提升。
3.智慧司法建设持续推进,司法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
4.人才队伍建设成果显著,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工作保障2024年市司法局在实现工作目标的过程中,将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保障:1.资金保障。
市司法局将积极争取外部资金,提高自身资金效益,确保实施各项工作的资金保障。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司发通〔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2017年2月17日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
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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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法律服务保障的工作意见(市)
8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学浙江、促发展”的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学习浙江经验,促进*崛起新跨越的意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崛起新跨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不断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不断做出司法行政机关新贡献。
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牢固确立服务*崛起新跨越的思想
1、以实现*崛起新跨越的大局统揽司法行政工作。
围绕省、市“学浙江、促发展”的统一部署,把司法行政工作融入大局之中,把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全民创业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把是否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崛起新跨越作为衡量司法行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作为考核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人民满意司法行政干警(单位)的重要条件。
2、充分认清司法行政机关在实现*崛起新跨越中的作用。
全市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明确责任,充分认清司法行政机关在实现*崛起新跨越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担负起为实现*崛起新跨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神圣职责。
二、积极发挥法律保障职能作用
3、确保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
以创建省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为目标,把劳教场所秩序的稳定作为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进一步健全劳教场所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网络,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各项措施,切实做到人人有安全稳定责任,层层有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有安全检查内容,确保劳教场所持续安全稳定。
4、不断提高教育挽救质量。
深化劳教办特色工作,不断完善封闭、半开放、开放三种劳教管理模式,有效发挥三种管理模式对劳教人员的教育和激励作用。
深入开展以“三课”教育、分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教育,突出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增强教育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科学性,使越来越多的劳教人员解教回归社会后,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合格公民。
5、努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进一步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帮教安置工作制度和机制,切实抓好衔接、排查、帮教、安置、管理等环节的工作。
继续推进过渡性帮教安置基地
(实体)建设,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工作,畅通各级帮教组织的信息渠道,对刑释解教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提高转化率、安置率,降低脱管失控率,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
6、加大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力度。
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重大社情报告制度、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坚持县(区)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村(社区)每周排查、梳理一次可能影响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化解工作,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而酿成影响稳定的事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进一步推进调解组织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深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强化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作用。
7、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
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司法鉴定“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监管,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
积极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工作,发挥司法鉴定在揭露和打击犯罪、排除各种纠纷、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三、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8、积极做好律师法律服务工作。
引导律师主动为*实施大开放主战略、新型工业化核心战略、城乡一体化战略、科技兴市战
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为做强汽车及其零配件、医疗和食品、纺织服装、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家电和新型材料等支柱产业和其他优势产业提供法律服务。
支持律师依法大胆保护投资者、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为掀起全民创业新高潮服务。
切实把法律服务做到领导最关心的地方,市场最需要的时候,群众最欢迎的方面,投资者最放心的程度。
9、大力加强法律顾问工作。
在组织律师积极为政府当好法律顾问,积极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当好法律顾问的同时,以上市公司和优强企业为重点,以培植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市场竞争力强、对全市经济带动作用大的优强企业为目标,大力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全市每个律师事务所要主动上门联系一个上市公司和优强企业作为法律顾问服务点,并随时为其依法生产经营提供优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0、努力提高公证办证质量与效率。
进一步健全公证处主任负责、主办公证员负责、岗位目标责任、质量监督、错证责任追究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办证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三公开”,规范服务,确保质量。
进一步优化公证服务,对当事人必须到场而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公证项目的,公证员主动上门办理,并切实做好证前服务、证中服务和证后服务;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公证及创业贷款合同公证优先受理,并适当减免收费。
切实履行好缩短办证出证时间的承诺,加快办证节奏,提高办证效率。
11、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作用。
发挥基层法律服务
贴近群众、便民利民的优势,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服务;为发展符合“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并具特色和规模的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为发展休闲农业、生态农业、文化农业、观光农业服务;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服务。
积极涉足新领域,开拓新业务,提高各项业务的承办数量和质量,增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活力和后劲。
12、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在“扩大面、增加量、提高质、强化管”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平等享用法律资源的作用。
在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着重加大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针对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介入,主动服务,为确有困难的企业、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市工作
13、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大力宣传普及有关国企改制、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知识产权、涉外经济、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与全民创业有关的民商经济法律法规,引导企业、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最大限度地激发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人员的创业热情。
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到企业、创业者中帮助他们举办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班,协助解决涉法问题,多渠道、多方位地为其依法生产经营提供良
好的条件。
14、推进依法治市工作。
集中开展以“一学三讲”(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全面推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单位,在各行各业不断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有效促进全体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积极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区)”、“法治乡(镇)”创建活动,不断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民主与法治基础。
五、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
15、加强司法所全面建设。
认真抓好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在20XX年前分批次、按标准全面完成全市111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
以建好司法所办公用房、实现县(区)司法局对司法所收编管理和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级别待遇为突破口,切实解决好管理体制不顺、人员配备不足、工作装备缺乏问题,夯实司法行政基础,进一步活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保证司法所能有为、有所为。
16、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加强司法行政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
坚持把邓小平理论学习,“*”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放在思想政治建设的首位,切实加强勤政廉政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创新创业、和谐建设”主题教育活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扎实推
进整顿“五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开展。
切实抓好“四个一”理论学习,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开展岗位练兵、岗位培训和在职学历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崛起新跨越的能力。
17、加强政务环境建设。
加大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首长问责制等效能建设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
严格执行法律服务收费规定,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各种费用。
严厉查处在执法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索、拿、卡、要和违法办证办案,只收费不服务或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规范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