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2017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产品规划部
随着全国房地产调控的号角吹响,上海首当其冲于2011年颁布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 理暂行规定》,法规对于房屋面积的测算有了新的规定,限定了很多“偷面积”的概念,户型的 “附加值”被限定。 2012年上海又出台了正式的《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年6月30日。 2014年起从严执行。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二)地下室 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
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
电梯 (1)电梯严禁设置在客厅,起居室,卧室,储藏室旁;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必须包含一个担架电梯,担架电 梯最小轴线尺寸2.3*2.4m ,另 一台电梯的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60m,宽度不应小于1.50m。 前室 (1)前室需直接采光通风,否则需用0.7㎡的加压送风井; (2)前室必须设置消防箱,不能内嵌,单用前室不得小于4㎡,合用前室不得小于6㎡
解析:电梯位置被限制,前室需采光通风,将会增加公摊,且对户型设计有较大影响
室外走廊(包括挑廊、檐廊、连廊) (1)全封闭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2)室外无柱有护栏的走廊(简称无柱走廊,其护栏中允许开有出口)其建筑面积按围护结构 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
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 (1)12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在十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层 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 注:每单元每层不超过两套的12层至14层(不包括14跃15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 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2)连廊应有顶棚,否则只能算连通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17上海普通住房标准
2017上海普通住房标准
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房价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规范上海市普通住房的建设和管理,2017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对普通住房的建设、配套设施、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根据《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应符合规定的最小标准,不得低于40平方米。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避免过小的住房空间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此外,普通住房的建筑结构、采光、通风等也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居民居住的安全和舒适。
其次,普通住房的配套设施也受到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标准,普通住房应当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等,并且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紧急逃生通道。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
另外,普通住房的管理也是《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所关注的重点之一。
标准规定了普通住房的产权、租赁、维修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以及住房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和居民的权益保障措施。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住房市场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上海市的住房建设和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可以有效地提高普通住房的品质,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期待上海市能够进一步完善普通住房标准,加大对普通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力度,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住房条件,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
同时,也希望广大开发商和管理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为城市的建设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做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沪建权籍〔2017〕583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
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为规范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公用建筑面积,现将上海市房产总登记以来,建设部及上海市下发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现行规定汇总下发,便于各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单位遵照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7、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是指房屋内部的局部层次,层高超过2.2米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与建筑物连接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蓬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上海市建筑工程规划测绘面积与房产测绘面积规范计算差异浅析
上海市建筑工程规划测绘面积与房产测绘面积规范计算差异浅析摘要:随着多测合一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进,上海从最初的两图融合到现在的多测合一,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
在测绘单位所出具的《上海市建筑工程“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中,规划面积测量和房产平面测量是根据同一套图纸,根据各自的规范,会绘制出不同的图形,计算出不同的面积数值。
为何同一套图纸会计算出不同的面积,本文就建筑物中不同的建筑部件浅析两者规范上的面积计算差异。
关键词:多测合一;规划测绘;房产测绘;规范面积差异1引言上海市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涉及到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车位、消防等需要行政审批的测绘工作服务领域全面推行“多测合一”。
由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来承担上述六项项目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服务,出具六合一报告书。
避免了重复测量,减轻了建设单位及测绘单位的负担,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模式。
其中,规划与房产在面积计算上有着各自的规范,在外业测量时关注点会有所不同,如果对两者的规范不熟悉,很可能导致重要的尺寸数据漏测。
在上海,房价现在动辄四五万甚至上十万每平方米,如果房产面积少算多算错算,对开放商、对小业主都是不小的损失或者经济压力。
现阶段上海除厂房项目测算合一外,住宅、商业和办公还是测算分离。
外业尺寸丈量的任务就落在做规划测量的单位身上。
做规划测量的单位对于房产测量规范一般都是不熟悉的。
规划测量与房产测量均是我公司的主营业务,结合自身优势,本文简单对比目前上海市建筑工程“多测合一”过程中规划测绘和房产测绘两个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差异,以便各位测绘同仁更好的完成测绘工作,做到应测尽测,更好的推进“多测合一”。
2各自规范2.1规划面积测绘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2.2房产面积测绘规范:《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建权籍[2017]583号)3面积测算主要差异规划面积分计容面积和不计容面积。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施行日期】200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2003年4月2日)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
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二00三年四月二日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一般规定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
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二○○三年四月二日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 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17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沪建权籍〔2017〕583 号
沪建权籍〔2017〕58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
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1.房产面积测算的总则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分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其中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
经共有建筑面积摊算,计算出产权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3.15•【字号】沪规法〔2000〕0156号•【施行日期】200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0〕0156号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面积计算,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管理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遵守原则)在建设项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计算建筑面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计算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文件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批发的(82)经基设字58号];(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建房第517号];(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及其解释(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四)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地籍(1996)489号]。
第五条(计算范围)建筑工程设计说明文本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总建筑面积(建设总规模)和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确定的建筑总面积。
上海面积计算
上海面积计算繁体版市民服务企业服务 XX年x月x日星期三 19:08:31 内容纠错首页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便民服务互动平台新闻中心政策法规公示公告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地质矿产科技教育资质资格推荐: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来源:-4-2沪房地资权[]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停止执行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附件1: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二○○三年四月二日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3、房屋内的技术层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5、楼梯、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层高在米以上的地下层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11、广场式室外楼梯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五、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永久固定,层高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六、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1、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2、不规则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米时,按其外墙高度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内凹高度低于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5、楼房下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与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6、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7、套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二、计算方法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1、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其中套与套、套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均为公共墙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2、套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4、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来源: -4-2沪房地资权[]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停止执行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附件1: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二○○三年四月二日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3、房屋内的技术层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5、楼梯、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层高在米以上的地下层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11、广场式室外楼梯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五、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永久固定,层高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六、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1、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2、不规则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米时,按其外墙高度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内凹高度低于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一般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者等于8平方米的。ﻫ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ﻫ(二)地下室ﻫ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ﻫ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上0.3米。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ﻫ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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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初始登记建筑面积核定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初始登记建筑面积核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6.05•【字号】沪房地籍[1996]448号•【施行日期】199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初始登记建筑面积核定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448号)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加强城市用地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现将《房地产初始登记建筑面积核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房地产初始登记建筑面积核定规定一、所有新建房屋在房屋建筑竣工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
在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面积核定工作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权籍管理处负责。
在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面积核定工作由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二、外销出让地块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核定,按市房地局《关于核定出让地块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通知》[沪房地籍1995324号]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建筑项目竣工后,应按本规定办理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核定手续。
办理核定手续需提交以下文件:1、房地产权证或原土地使用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4、经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测算的"房屋建筑面积报告书";5、房地产初始登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核定表。
四、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中凡改变建设用途或超出用地范围的,应限期纠正或补办用地手续。
五、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测算面积为准。
依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通知》[沪规法94716号]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技术指标要求进行核定。
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进行计算的具体规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面积及其内部结构面积的总和。
其中,外墙面积是指房屋外侧的全部墙体面积,内部结构面积是指室内各个房间、走廊、楼梯等建筑构件的面积之和。
2. 使用面积的计算规则。
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可供居住、办公、生产等活动使用的面积。
其计算包括净面积和建筑面积两种。
净面积是指房屋内实际可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梁等结构面积;建筑面积则是指整个房屋内部结构面积的总和。
3. 公摊面积的计算规则。
公摊面积是指房屋内公共区域、设备房、储藏室等面积。
其计算规则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一般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
总之,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是房地产开发中的重要规范和标准,对于确保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的准确计算和合理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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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3.06.18【实施日期】2003.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一般规定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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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1.房产面积测算的总则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分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其中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
经共有建筑面积摊算,计算出产权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
1.2 (房产面积测算的要求)1.2.1房产面积的测算指水平面积的测算,房屋边长测量取水平距离。
房屋边长以米为单位,取值0.01米;房产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值0.01米平方米。
1.2.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过程中,各权属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及套建筑面积取值0.01平方米,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结果保留四舍五入的凑整误差。
1.2.3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最大误差按下式计算:式中:△—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限差(M2)S—房屋建筑面积(M2)2.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2.1 (一般规定)2.1.1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或高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1.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上盖(独立顶盖或以上部的房屋、阳台、挑台、廊、屋檐等上部建筑为盖)和地(楼、底)板;(2)应有围护结构(如:墙、柱、护栏等);(3)层高或高度在2.2米或2.2米以上;(4)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5)房屋的附属部位(如:阳台、廊、门斗、雨篷等)应与主体房屋室内相连通;(6)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或各种活动的场所。
2.1.3按围护结构(如:墙、柱、护栏)水平外围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遵循以下规则:(1)房屋空间由墙、柱、护栏分别围护的,建筑面积应按墙、柱、护栏各自水平外围计算。
见图2.1.1图2.1.1(2)房屋空间主要由墙围护,墙面有柱突出的,建筑面积一般按墙水平外围计算。
见图2.1.2图2.1.2(3)房屋空间主要由柱、护栏相连围护或由墙、护栏纵横相连围护,护栏外围小于柱或墙端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护栏水平外围计算;护栏外围大于柱或墙端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柱或墙端水平外围计算,若遇阳台或按一半计建筑面积的部位,则按护栏外围计算。
见图2.1.3图2.1.3(4)房屋不封闭部位有柱、墙围护其上盖外沿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上盖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
当柱(墙)间连有护栏,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均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中小者的水平投影计算。
见图2.1.4图2.1.4(5)房屋不封闭部位的底板外沿小于围护结构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底板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
见图2.1.5图2.1.5(6)房屋不封闭部位有柱、墙围护其上盖和底板外沿均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上盖和底板外沿中小者的水平投影计算。
见图2.1.6图2.1.62. 2 (建筑面积计算细则)2.2.1单层、多层房屋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2.2夹层、插层、技术层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井道和连通的楼梯、电梯井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2.2.3地下室、半地下室(1)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防潮层及保护墙)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2)与室内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与室内不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及露天的地下室采光井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7图2.2.72.2.4突出屋面的建筑(1)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如: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当其下方设有缓冲层时,若缓冲层向天面开门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缓冲层应计算建筑面积;若缓冲层不开门的,则不计建筑面积。
(3)房屋天面上有盖和围护结构的景观或装饰性建筑(如:亭、阁、塔、装饰柱廊及其他装饰性架空部位等)不计建筑面积。
2.2.5穿过房屋的通道穿过房屋的通道,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2.6跨层部位、上空部位房屋内层高跨越两个以上自然层的建筑空间(如:门厅、大厅等),按其所在层计算一层建筑面积,在其上部被跨楼层内形成的上空部位按周边围护结构外围不计建筑面积。
上空周边的走廊、回廊及室内阳台(层高≥2.2M)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8图2.2.82.2.7井道(1)房屋中的井道(如: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烟道等)按其穿越的房屋自然层(层高≥2.2M)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9图2.2.9(2)观光梯透明结构封闭围护的梯井及不封闭围护结构围护的梯井,按其穿越的房屋自然层(层高≥2.2M)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梯井的观光梯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10图2.2.10(3)房屋中的井道(包括观光梯井)在仅穿越跨层部位的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9(4)房屋井道的坑底高于房屋最下层地坪,坑底至坑上一层层高小于2.2米的,最下层的井道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92.2.8阳台(1)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2)不封闭的阳台(如:凸阳台、凹阳台、凹凸阳台、有柱阳台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11图2.2.11不封闭阳台应具有上盖,上盖高度应≥2.2米且≤2个自然层。
当上盖满遮阳台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上盖前沿遮盖阳台前护栏而其侧沿未遮盖阳台侧护栏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按上盖侧沿与阳台前护栏外围合围的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上盖前沿未遮盖阳台前护栏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不计建筑面积;水平投影为“凸”形的不封闭阳台,若其上盖前沿未遮蔽阳台“凸”形前部护栏但遮蔽“凸”形后部护栏的,则其下不封闭阳台按“凸”形后部分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上盖或上盖高度不符规定的不封闭阳台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12图2.2.12(3)底层不封闭阳台符合有护栏、上部2层以内有满遮本阳台的不封闭阳台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坐于下部房屋屋面平台上的不封闭阳台(简称屋面阳台)参照底层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13、图2.2.13底层不封闭阳台、屋面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的,其护栏中允许开一个出口,阳台横向护栏中开有出口的应余留部分护栏。
见图2.2.14图2.2.14底层不封闭阳台、屋面阳台两侧有竖直围护结构(如柱、墙)、上盖满遮及护栏围闭的,不论其上部有无类似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15图2.2.15(4)不封闭阳台向房屋内延伸,形成部分悬空部分坐于下层屋顶的阳台,若阳台内延的屋顶部分两侧由竖直围护结构(如墙、柱)围护或符合屋面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则整个阳台按不封闭阳台标准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整个阳台不计建筑面积;不封闭阳台横向延伸坐于下层屋顶上,形成部分悬空部分坐于下层屋顶的阳台,悬空部分的按不封闭阳台标准计算建筑面积,坐于下层屋顶的部分按屋面阳台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16图2.2.16(5)上下层不封闭阳台投影错位的,下层阳台以其上部2个自然层范围内的阳台(或其他形式的上盖)为上盖(上盖进深≥阳台进深),按上盖侧沿与阳台前护栏外围合围的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17图2.2.17(6)不封闭阳台护栏内倾的,阳台建筑面积按护栏上端水平外围尺寸起算;不封闭阳台护栏外倾的,阳台建筑面积按护栏下端水平外围尺寸起算;不封闭阳台护栏超出底板外沿的,阳台建筑面积按底板水平外围尺寸起算。
此类阳台上盖应遮蔽护栏上端外围。
见图2.2.18图2.2.182.2.9室外走廊(包括挑廊、檐廊、连廊)图2.2.19(1)全封闭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2)室外无柱有护栏的走廊(简称无柱走廊,其护栏中允许开有出口)其建筑面积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
见图2.2.20图2.2.20无柱走廊的上盖高度应≥2.2米且≤2个自然层。
上盖满遮的,则其无柱走廊按其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柱走廊沿长度方向部分有上盖遮蔽部分为露天的,上盖遮蔽部分的走廊按上盖与护栏外围合围的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上盖或者上盖进深<走廊护栏进深或者上盖高度不符规定或者无护栏的无柱走廊,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20无柱走廊护栏内倾、外倾、超出底板外沿的,参照不封闭阳台护栏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18(3)室外有柱走廊按其柱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21 有柱走廊柱间附有护栏、廊端有竖直围护结构(如墙)、底板外沿小于柱外围及上盖外沿小于柱外围情形的,应遵照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中有关建筑面积按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应遵循的规则,确定有柱走廊的水平外围,计算其建筑面积。
见图2.2.21图2.2.212.2.10架空通廊(1)全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2)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包括无柱架空通廊和有柱架空通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22图2.2.22无柱架空通廊按其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其上盖应符合满遮护栏且高度≥2.2米且≤2个自然层,否则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23有柱架空通廊上盖满遮护栏的,按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有柱架空通廊护栏外围大于柱外围,上盖遮蔽柱未遮蔽护栏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有柱架空通廊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均小于柱外围的,按其中小者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23图2.2.23(3)无顶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2.2.11门斗、门廊(1)门斗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有突出墙面的围护结构并以上部建筑为上盖的类似门斗的房屋出入口,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24图2.2.24(2)房屋外墙内凹有上盖的出入口,上盖与出入口处房屋外墙合围的空间不计建筑面积。
见图2.2.25图2.2.25若房屋外墙内凹有上盖的出入口,其两侧墙前外端有突出的围护结构(如垛墙、柱)的,则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26图2.2.26(3)门斗常见异形按图2.2.27所示计算建筑面积。
图2.2.27(4)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单排柱或单排支撑结构的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见图2.2.28图2.2.282.2.12雨蓬(1)有柱(或有柱和侧墙)雨蓬按其柱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或独立支撑结构)雨蓬,按其上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