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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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书

尊敬的栋单元业主(使用人):

我公司人员在2014年7月29日的巡查中发现,您在5号楼商铺楼顶防水层上私自修建水泥平台作为己用。特通知如下:

一、商铺顶楼非业主专有部分,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个人、组织不得私自占有、使用。依据:《物权法》第70条、83条;《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66条;《建设部110号令》。

二、私自搭建水泥平台会对商铺楼顶防水层产生隐患,影响其正常使用物业。依据:《物权法》第71条。

三、在物业范围内,业主或使用人禁止有下列行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依据本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请您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原状,并承担因此产生的防水层破坏而导致的后续维修费用。

物业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有效阻止,并保留上报及上诉权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2014-07-30注:

1、本通知一式三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物业公司备案一份,上报相关政府部门一份。

2、后附相关法律条款及相关约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第110号令》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

(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

(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东方名都《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装修管理协议》

《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手册》禁止擅自侵占公共部位、禁止擅自搭建任何构筑物和建筑物。

占用林地申请报告

xxx林业局:

兹有xxxxxx项目建设,需占用xxxxx国有苗圃林地亩,用于xxxxx项目建设,地点在xxxxx向二级公路旁。特此申请,望贵局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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