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培训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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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2006年4月1日施行)第二 章第四条规定的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 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职工出境定居的: 提供职工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4、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 受遗赠人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提取要求
1、办理人员 2、填制文书及表格 3、违规提取
1、办理人员
一般情况下,均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 提取证明材料,至所在管理部前台办理提 取手续。 个人办理的情形: 1、职工已离职且个人住房公积金已转 移至中心集中封存库进行管理的; 2、依据规定,职工提出申请,单位久 拖不办并经中心督促后仍不办理的。
2、填制文书及表格
按职工申请提取情形的不同,分别有不同 的填制文书、表格的要求。 1、职工购房、还贷:《提取申请书》、 《提取清册》,申请办理约定提取的,还须填 制《约定提取书》。
为节省等待时间,建议经办人提前填好,(金 额可以不填),原则上不要当场填写。
约定提取的一些规定
1、定义: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 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职工及 其配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 管理中心按照约定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联名卡 账户。(办理约定提取只能提供职工联名卡账户) 2、约定提取日的确定:首次办理提取的,若办理约定 提取登记的日期为T,则系统确定的首次约定提取日为T+1 (自然日)。约定提取日为节假日的,约定提取业务并入下 一个工作日。
4、不能约定提取的情况:
(1)集中封存库内的人员; (2)处于缓交或封存状态的人员; (3)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
职工询问:办理约定提取后,其个人 银行账户内不再体现住房公积金转入金额 ,可能的原因: 1、职工提取额已达提取限额; 2、中心在首次约定提取日划款时, 职工所在单位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尚未分配 到个人账户内,造成个人账户余额不足。
上述要求(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以及 购房发票),同样适用于购买危改回迁房 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购买公 有住宅楼房(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 房协议或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如果所购房屋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住 住房的: 除按上述情形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全款、 商业贷款等)外,职工所在单位要同时出具 《职工异地购房证明》(加盖公章)、职工本 人另须同时提供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的证明。 特殊情况(职工所在单位主体不存在 的),提供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或物业部门开具的《职工异地购房证明》。
第三类(2006年4月《提取办法》中新明确的) 1、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 住房委员会(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 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其中,明确 赋予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 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包括有关住房公积金制 度的政策规定和运作管理等重要事项的权力。 故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针对北京实际, 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定 和调整管理措施,不存在扩大解释提取范围的 法律问题。
对《办法》规定的12项提取情形的梳理
第一类(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支出):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
第二类(职工丧失继续缴存条件)
1、离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出境定居的; 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解读
一、提取条件(范围、证明) 二、提取要求(办理人员、办理程序、 填制文书和表格、违规提取的处理) 三、提取额度 四、其他问题
一、提取条件
1、提取范围 2、提取证明
1、提取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 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 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 的增值收益。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特殊情形
所在单位与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不一致 的,应提供现在单位的情况说明、本人基本 养老保险的证明。
购买一手房、二手房提供材料的区别
一手房、二手房提取材料的要求不同,源自买 卖双方交易行为的性质和流程不同。 笼统说来,涉及的房屋、交付款项额度、交易流程等因 素,为保证职工的提取要求,针对提取材料要求也不同: 1、一手房的要求(如前) 2、二手房:提供新房本(证实完成交易行为以及职工拥 有房屋产权)、契税完税凭证(计税金额作为职工住房消费 行为发生额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的依据。)
2、可申请提取的人员
1、缴存单位的职工(在职、离职无硬性要 求); 2、单位已为该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 续(有个人账户); 3、职工具有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取条件 (提供真实、合法的提取证明材料)。
二、提取要求
1、提取证明的要求; 2、办理程序; 3、填制文书; 4、提供虚假违规材料的处理。
首先,职工购房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针对 职工购房行为,进行如下区分: 1、是否属于本地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北京或外 地); 2、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一栏是否是职工本人 (职 工本人或配偶、亲属关系、谁在前) 3、所购房屋为一手房或二手房? 4、是否贷款?如贷款,是银行贷款还是住房公积 金贷款?
“买受人”一栏的人名及次序问题
何种情况只填《提取申请书》《提取清 册》: 职工符合除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外其他情形 的,均仅填制《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 即可。 常见的情形:租房、离退休、死亡、农业 户口离职、领取低保等。
问题:职工离职了,怎么提取住房公 积金?
职工离职,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充分条 件。符合规定,是否离职均不受影响。不符 合条件,在职同样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那么问题来了-----职工离职了还需满足什 么条件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离职允许提取的充要条件
1、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 2、职工离退休的; 3、职工为进城务工人员的(农民工); 4、职工出境定居的; 其中2、3、4为销户提取。 特殊情况(销户提取): 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2、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有期(刑期 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Fra Baidu bibliotek
1、提取证明的要求
结合管理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咨询和问题, 逐一对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例:职工想取公积金,都有什么要求? 对此类咨询,因涉及的政策既多且细,工作 人员无法逐一解答。告知并建议职工登录北京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拨打12329服务热 线,了解具体政策。
问题:职工购房,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销户提取所需的材料
1、职工离退休的: 职工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进城务工人员: 单位《离职证明》、职工户口本及身 份证原件复印件;
确定职工为进城务工人员(农业户口)依据: 1)户口本首页(户口类别—家庭户、农 业户、居民户); 2)户主页(职业栏—种植业、粮农); 3)职工本人页(职业栏同上)。 职业栏写有粮农、种植业的内容,可以判 定为农业户口。如无(或为学生,须查实户口 本办理时职工确实小学或初高中),均需另行 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为农业户口的证 明。
办理约定提取的划款程序:
职工申请提取,同时要求办理约定提 取的,中心首次划转的金额为职工账户中 存储余额减去10元的全部金额,再按约定 提取登记中所确定的提取周期、约定提取 日,划转职工每月的月缴存额。
例:如职工于2015年5月28日办理住 房公积金提取,同时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确定申请按月提取。职工办理提取时,个人 账户余额12000元,月缴存额3000元(合 计),那么,划款的程序是: 5月28日当天办结手续,29日先行划 转11990元(账户内至少保留10元),首 次约定提取日为6月28日,于当日划转3000 元。
如果所购房屋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 住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 住住房的且一次性付清全款的,提供购房合同 (协议)、购房发票(全款)原件和复印件。 如使用银行贷款的,首次提取时,应同时 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 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需提供职工 本人身份证及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
自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 准证明、购房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 票(原件复印件)。 自建房: 指城镇居民经房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 准建造的住房。 依据:《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1983年5月)
问题:职工租房了,怎么提取?
与职工购房行为相同,针对所租房屋是否 属于北京行政区域内,对于提取材料要求不 相同。 职工所租房屋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1、租房合同; 2、租房发票; 3、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职工身份证明及银行储蓄账户。
3、约定提取终止:
(1)个人申请; (2)累计提取额达到提取限额; (3)办理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 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在10元以下(含) 时,管理中心暂停约定提取划款,待下一个划款日再次进行 划款,连续三次划款失败的,终止约定提取登记。
职工所租房屋属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 1、租赁合同; 2、租赁发票及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的纳 税证明; 3、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职工身份证明及银行储蓄账户; 5、单位出具《职工异地租房证明》。
职工承租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的: 1、管理部先行在市住建委网站对该承 租事实进行核实; 2、承租发票(收据) 3、职工身份证及银行储蓄账户。
1、本人姓名:证实拥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职工可以提 取住房公积金。 2、配偶姓名:如证实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及本人依次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家庭成员姓名(除本人外,另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证实职工本人拥有该套房屋的一部分所有权,需确定 产权分割比例或金额后,按人名前后次序,依次办理提取。 4、 无本人姓名:职工本人对该套房屋无所有权,不符合 提取条件,无法办理提取。 5、购房人非唯一且无亲属关系的(男、女朋友),同3.
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所属房管或乡、镇一级或以上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 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原件及复印件)。
大修与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 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 部拆除的住房。(大修不等于装修,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 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属于此范围。) 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对 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依据:住建部《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1年8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