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大学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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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大学的审批精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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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大学的审批
一、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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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办老年大学的组织,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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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报告;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任校长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学历证书;
4、拟办校的资产(校园、校舍图及图书、仪器设备清单)及经费来源的证明件;
5、拟办校的方案、章程、设置专业说明和发展规划;
6、审批机关要求填制的表格和其他材料;
7、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予以登记。
二、申报材料
1、申请开办老年大学的机构,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单位。申请开办老年大学的公民个人,暂不予批准。
2、老年大学可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委会)负责建校工作。老年大学可实行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委会主任为法人代表。
3、校长负责领导学校的全面工作,代表校委会主任承担一般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校长应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具有十年以上的教育工作和领导经验;管理能力较强的,热爱老年教育工作的同志担任。
4、要有一支素质高、相对稳定的专职教师队伍。至少应有讲师以上职称5人,其中副教授以上职称1人。
5、要有固定、安全、相对集中的校舍。教室不少于3间,办公室不少于2间。
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或危房等不适宜教学的房屋做校舍。
6、要按学生人数和所设课程要求,正确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生活用品,有条件的要设置应急医疗用品。
7、要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建校、办学费用需要有关部门审检、验资,应有30万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并建立社会捐资捐物的登记和向上级机关备案的制度。
三、承诺时限
审批机关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四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四、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正在与省物价局协商)
五、政策依据
《中组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社图发
[2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