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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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甘发改收费[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35号)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不断应用的实际,经研究审核,规范和新增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本次规范医疗服务项目72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9项。

四、省管各医疗机构的三四人间和五人间以上床位费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附件1、2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甘价费〔2004〕321号)文规定执行。

在“项目内涵”中,“包括”后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附件1、2中除外内容的医用耗材允许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需要按医用耗材的实际进价向患者单独收费。

使用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时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使用的原则,合理施治,合理用药。

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必须在各诊疗科室公示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实际使用耗材的费用。

五、各市、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次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制定和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甘卫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教育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等15个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住建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政府国资委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1日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科技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社会医疗费用负担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社会医疗费用负担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社会医疗费用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甘价费[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社会医疗费用负担的通知(甘价费[2006]101号)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努力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负担。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和着力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以切实减轻群众不合理医疗费用负担为目的,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全面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认真落实《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各项要求。

(一)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

尚未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武威、金昌、临夏、平凉、陇南五市、州,要高度重视,统一协调,尽快制定落实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表,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要求,做好本地区医疗服务项目归并和价格制定等工作,务必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出台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适时进行调整和规范,并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另文转发)要求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重点进行“回头看”。

(三)根据《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

中药熏蒸收费标准

中药熏蒸收费标准

中药熏蒸收费标准
LYX—02型熏蒸治疗仪,是将祖国传统医学与现代高科技相结合的新型医疗设备。

对不同的病症可采用不同的中药进行熏蒸治疗,从而达到祛风除湿、舒经通络、活血散瘀、消肿止痛等功效。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140号)规定,和县卫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全县中医类诊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庄卫发【2013】268号文件规定。

中药熏蒸收费标准如下:
一、颈项部熏蒸每次收费15元(时间20—30分钟)。

二、胸背部熏蒸每次收费20元(时间20—30分钟)。

三、腰骶部熏蒸每次收费25元(时间20—30分钟)。

四、多部位熏蒸每次收费35元(时间20—30分钟)。

朱店中心卫生院。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甘卫医政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5月25日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一)加强依法执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等从事诊疗活动,严禁出现未经核准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展有关医疗行为的情况。

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管理,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严格实行备案制度。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二)完善诊疗规范体系。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制定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甘肃:调整诊疗服务价格

甘肃:调整诊疗服务价格

甘肃:调整诊疗服务价格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社区医师》
【年(卷),期】2012(28)41
【摘要】近日,甘肃省发改委、卫生厅下发《关于调整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决定降低和调整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中医诊疗类服务项目价格,并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

共涉及收费项目119项,降低了磁共振扫描、CT等36项大型检查治疗项目的基准价格,比如,普通CT平扫每个部位的基准价从原来的1022元降为80元。

【总页数】1页(P24-24)
【关键词】服务价格;中医诊疗;甘肃省;医疗服务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收费项目;CT平扫;磁共振扫描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2
【相关文献】
1.价格调整对单病种住院费用的影响及效果评价——基于2006年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研究 [J], 林红云;吴淑玲;张秀颜
2.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调整的新思路:医疗服务价格与医疗费用的关系剖析 [J], 徐力新;梁允萍
3.北京:今年推动分级诊疗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J], ;
4.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机制探讨——以青岛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为例 [J], 潘建华;韩
成禄;田勇
5.三部委联合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提出逐步提高中医诊疗服务价格 [J], 向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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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甘肃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五、血液及血制品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公民临床用血服务项目,共计两类27项。

本类编码为500000000。

2.凡经省卫生厅评审验收,批准同意开展白细胞过滤业务的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可按滤除白细胞的血液的收费标准同意开展白细胞过滤业务的,不得执行。

3.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临床用血,由在治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用血计划,由血站按计划将血液所发生送血费用由血站承担。

医疗机构按要求应该制定临床用血计划而未制定,造成应急用血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4.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站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配血费和储血费;配血费按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心血库可按滤除白细胞的血液的收费标准执行。

未经批
求制定用血计划,由血站按计划将血液送达医疗机构,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报送医疗服务价格数据的通知-甘价费[2008]99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报送医疗服务价格数据的通知-甘价费[2008]99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报送医疗服务价格数据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报送医疗服务价格数据的通知(甘价费[2008] 99 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精神,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积极开展价格服务,省物价局已于去年完成了省级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数据报送工作,并经过整理全部在甘肃价格网公示。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规范全省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我局决定将全省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在甘肃价格网予以公示。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数据报送工作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工作是甘肃省物价局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3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

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数据报送工作有助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统一和规范,有助于收费项目、价格的公开透明,有助于政府及社会的监督检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各市(州)、县(区)物价局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网上公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定专人全力督促和指导所辖各级医疗机构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二、报送医疗服务价格数据工作的具体要求(一)各市(州)、县(区)物价局于4月30日前将所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医院全称、医院等级、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址等通过电子邮件汇总上报省局网络管理中心。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3•【字号】甘政办发[2003]117号•【施行日期】200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厅、省发展计划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计生委、省地税局、省药监局、省物价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加快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卫生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加强政策指导,深化城市卫生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城市卫生资源结构的调整,增强基层卫生服务供给能力,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卫生服务基本需求。

(二)总体目标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建设入手,以转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模式为重点,城市医疗卫生结构调整和功能转变为核心,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全科卫生人才培养等工作。

到2005年,力争在全省建成4个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成30个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平均达到40%左右,基本形成结构布局合理、服务功能较为齐全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框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甘政办发〔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2日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2021年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要求,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强化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继续着力推动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扎实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一)建立高效领导体制。

各地要把医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

将医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进一步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以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为手段,以药品(耗材)降价为突破口,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

(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医疗收费常见问题汇总

医疗收费常见问题汇总

医疗收费常见问题汇总前言:1+10:一本书/10个文件优先级:以当地政策为主/新盖旧看什么:编码内涵除外说明计价单位麻醉个子基准价7输液(血(D静脉穿刺置管术基准价20元/次,特别注明“PIU导管除外”。

2012年,为缓解我省护理人员输液类服务劳动付出、耗材成本与价格上限之间的矛盾,出台了《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1468号)文件,将相关内容做如下修订:1.静脉输液除外内容加入“静脉留置针、肝素帽、输液接头、固定防水贴膜、预冲式导管冲洗器、避光输液器、一次性精密输液器(含超低密度输液器)”;“留置针不得按此执行”;“在等级护理的基础上加收”,标准4元/次,特别注明“使用留置针不得收此费用”。

1.2.3.4.5.2015年11月10日起执行)将动静脉置管护理分为动脉置管护理()和静脉置管护理(b)2个子项目,且在静脉置管护理说明中明确注明“指中心静脉置管护理、PICC置管护理。

”(二)氧气吸入()1.项目内涵“含一次性鼻导管、鼻塞、面罩等”。

次。

3.强制判定标准:a.氧气吸入和间断吸氧按小时计费,每日累加上限不得大于持续吸氧50元/天,超出部分一律按违规收费行为处理;b.加压给氧必须开独立医嘱,且科室具备相关硬件条件,即正压给氧装置,如吸氧面罩、球囊、呼吸机等。

4.5.1.2.1)使及记录单不符。

(三)气管插管术()全身麻醉()项目内涵“含气管插管;包括吸入、静脉或吸静复合以及靶控输入”,故全身麻醉不得加收(普通)气管插管术和(普通)气管导管。

(四)静脉采血1.静脉采血属注射(12042.注射类项目说明“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留置静脉针等”,除外内容“药物、血液和血制品”。

3.真空采血管属内含耗材,不得单列收费。

(五)导尿()1.项目内涵“含一次性导尿包、尿管、尿袋”。

2.,3.1.2.1.2.3.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1〕3156号),钠石灰作为二氧化碳过滤剂,是麻醉机必须使用的耗材,不属于麻醉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将钠石灰作为麻醉药品单独收费,属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13)球后注射

1.50
(14)前房角镜检查

2.00
(15)裂隙灯检查

3.00
(16)三面镜检查

3.00
(17)角膜染色

1.00
含药费
(18)青光眼激发试验

1.50
(查

3.00
(21)结膜结石取出

2.00
(22)泪道探通

2.00
(23)单眼遮盖

2.00
(4)眼底检查

2.00
(5)眼底检查(散瞳)

3.00
(6)测眼压

1.00
(7) 非接触式眼压测量(双眼)

10.00
(8)A超角膜厚度(双眼)

80.00
(9)角膜地形图(双眼)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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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冲洗点眼

0.50
(11)泪囊冲洗

0.50
(12)球结膜注射

1.00
(四)门诊检查费
1 妇科检查费
人次
1.00
2 产前检查费
人次
1.00
3 耳鼻喉科检查费
人次
1.00
4 肛肠科检查费
人次
2.00
(五)妇幼保健咨询费费
1 新生儿访视费
人次
3.00
2 学龄前智力筛查
人次
3.00
3 中国比内氏量表测试
人次
5.00
4 小儿脑瘫早期诊断
人次
10.00
5 妇幼保健各种咨询
人次

医疗收费常见问题汇总(1)

医疗收费常见问题汇总(1)

医疗收费常见问题汇总(1)医疗收费常见问题汇总前⾔:1 + 10:⼀本书/ 10个⽂件优先级:以当地政策为主/ 新盖旧看什么:编码内涵除外说明计价单位⼀、⾃⽴项⽬收费诊查费、材料费、医⽤材料费(电⼑)、加管、封管和滴管、急诊⼿术费、抢救室床位费、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按部位命名、CT⿇醉及药物、经⿐电⼦胃镜检查、严密观察患肢末梢⾎、卧床病⼈⽓垫床、送检标本固定费等。

诊查费:项⽬编码以1102开头,含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主治医师门诊诊查费、住院医师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以及住院诊查费等8个⼦项⽬。

⼆、重复收费(⼀)静脉输液/静脉穿刺置管术()《⽢肃省医疗服务价格⼿册》(2004版)规定:静脉输液分为4个⼦项⽬,分别是(1)静脉输液(A),项⽬内涵“含注药、留置静脉针”,基准价7元/组;(2)静脉输液(超过⼀组)加收(),基准价4元/组;(3)静脉输液(使⽤微量泵或输液泵输液)加收(C),基准价1元/⼩时;(4)静脉输⾎(D),基准价7元/组。

静脉穿刺置管术基准价20元/次,特别注明“PIU导管除外”。

2012年,为缓解我省护理⼈员输液类服务劳动付出、耗材成本与价格上限之间的⽭盾,出台了《⽢肃省发展和改⾰委员会⽢肃省卫⽣厅关于调整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价格的通知》(⽢发改收费〔2012〕1468号)⽂件,将相关内容做如下修订:1.静脉输液除外内容加⼊“静脉留置针、肝素帽、输液接头、固定防⽔贴膜、预冲式导管冲洗器、避光输液器、⼀次性精密输液器(含超低密度输液器)”;“留置针不得按此执⾏”;“在等级护理的基础上加收”,标准4元/次,特别注明“使⽤留置针不得收此费⽤”。

普通静脉输液按照静脉穿刺置管术收费,属于“⼴义”挂靠,考虑到当前护理技术发展实际及耗材成本,⽬前检查中暂不纠结此问题,但要求医疗机构执⾏时必须满⾜以下条件:1.静脉穿刺置管术属有创诊疗项⽬,必须开医嘱,⽆医嘱则酌情查看护理记录,⼆者均⽆则判定为违规收费;2.留置针若按静脉输液收费,则可以加收;若按静脉穿刺置管术收费,则不能加收;3.普通静脉输液严禁挂靠静脉切开置管术、中⼼静脉穿刺置管术和深静脉穿刺置管术(30/50/50)收费,⼀旦发现严肃处理;4.动静脉置管护理可在等级护理的基础上加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27
•【字号】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施行日期】201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要求,我委对截止2010年7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共计180件进行了清理。

经审定,决定对1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4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或予以废止。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或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为主会同其他部门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内部文件、秘密文件和会议文件,也不包括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

二、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或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在2010年7
月31日之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要严格依照《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1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甘卫法监函〔2021〕205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相关行业学(协)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0号),为全面推进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5月14日甘肃省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38号)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0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力推进医疗服务领域监管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手段创新,医疗机构有效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主导责任得到显著加强,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有效发挥,社会监督机制持续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科学高效的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1.开展依法执业自查。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实施办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指引》要求,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制度,按照要求定期开展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执业行为立即整改,并建立相应的依法执业奖惩机制,提升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甘价费[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甘价费〔2009〕63号)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结合各医疗机构的意见,制定了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请按附表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格表》执行。

二、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请按附表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格表》执行。

三、在本次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由于个别项目的监审成本和医疗机构反映的情况出入较大,我们将重新调查测算后另文下达。

四、本次国家新增204项医疗服务项目中,对省管各医疗机构未开展的38项暂未制定其基准价格。

今后将视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适时制定。

五、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的浮动幅度仍按甘价费〔2004〕3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规定的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试行期一年。

即2009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

试行期间各医疗机构须做好成本测算工作,试行期满前两个月请各医疗机构以正式文件重新申报,并说明其试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格表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二○○九年三月十七日附表1:附表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格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甘发改收费[2012]1999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1999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现将《甘肃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甘肃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2012年12月5日附件甘肃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促进我省特需医疗服务健康有序开展,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及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内依法批准的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

三、本办法所称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确保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同时,为满足少数患者超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和保健的需要,由患者自愿选择的非必需的医疗服务。

四、特需医疗服务应纳入医疗机构统一核算,收入应全部用于弥补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而增加的成本支出。

五、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须遵循以下要求:1、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保障正常基本医疗服务的资源供应和绝大多数患者就医需求;2、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包含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

特需医疗服务涉及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按政府价格政策规定执行;3、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置独立病区(诊区),独立管理;4、特需医疗服务必需坚持内容公开,服务高效优质,质价相符,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甘卫基层函〔2019〕558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经费补助标准201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69元(包括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新划入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积极主动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等资金管理要求,确保项目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市县可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市县承担,不得挤占国家和省级项目经费。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各地要按照2019年度中央转移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省级绩效目标,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2类项目。

医疗收费常见问题汇总(1)

医疗收费常见问题汇总(1)

医疗收费常见问题汇总前言:1 + 10:一本书/ 10个文件优先级:以当地政策为主/ 新盖旧看什么:编码内涵除外说明计价单位一、自立项目收费诊查费、材料费、医用材料费(电刀)、加管、封管和滴管、急诊手术费、抢救室床位费、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按部位命名、CT麻醉及药物、经鼻电子胃镜检查、严密观察患肢末梢血、卧床病人气垫床、送检标本固定费等。

诊查费:项目编码以1102开头,含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主治医师门诊诊查费、住院医师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以及住院诊查费等8个子项目。

二、重复收费(一)静脉输液/静脉穿刺置管术()《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04版)规定:静脉输液分为4个子项目,分别是(1)静脉输液(A),项目内涵“含注药、留置静脉针”,基准价7元/组;(2)静脉输液(超过一组)加收(),基准价4元/组;(3)静脉输液(使用微量泵或输液泵输液)加收(C),基准价1元/小时;(4)静脉输血(D),基准价7元/组。

静脉穿刺置管术基准价20元/次,特别注明“PIU导管除外”。

2012年,为缓解我省护理人员输液类服务劳动付出、耗材成本与价格上限之间的矛盾,出台了《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1468号)文件,将相关内容做如下修订:1.静脉输液除外内容加入“静脉留置针、肝素帽、输液接头、固定防水贴膜、预冲式导管冲洗器、避光输液器、一次性精密输液器(含超低密度输液器)”;“留置针不得按此执行”;“在等级护理的基础上加收”,标准4元/次,特别注明“使用留置针不得收此费用”。

普通静脉输液按照静脉穿刺置管术收费,属于“广义”挂靠,考虑到当前护理技术发展实际及耗材成本,目前检查中暂不纠结此问题,但要求医疗机构执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静脉穿刺置管术属有创诊疗项目,必须开医嘱,无医嘱则酌情查看护理记录,二者均无则判定为违规收费;2.留置针若按静脉输液收费,则可以加收;若按静脉穿刺置管术收费,则不能加收;3.普通静脉输液严禁挂靠静脉切开置管术、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和深静脉穿刺置管术(30/50/50)收费,一旦发现严肃处理;4.动静脉置管护理可在等级护理的基础上加收。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甘政办发[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综〔2013〕54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2〕87号)和《2013年全省效能风暴行动重点工作的安排》,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清理审核,编制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省级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清理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决定自8月1日起取消9项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2)。

三、严格执行省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收取的规定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委、省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省级制定收费标准下限执行;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一)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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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1.10
•【字号】甘发改收费[2012]35号
•【施行日期】2012.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
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甘发改收费〔2012〕35号)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不断应用的实际,经研究审核,规范和新增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本次规范医疗服务项目72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9项。

四、省管各医疗机构的三四人间和五人间以上床位费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附件1、2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按《省物价局省卫
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甘价费〔2004〕321号)文规定执行。

在“项目内涵”中,“包括”后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附件1、2中除外内容的医用耗材允许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需要按医用耗材的实际进价向患者单独收费。

使用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时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使用的原则,合理施治,合理用药。

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必须在各诊疗科室公示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实际使用耗材的费用。

五、各市、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次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制定和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六、省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七、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严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乱加价乱收费。

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与此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甘价费〔2008〕377号、甘价费〔2009〕252号、甘价费〔2009〕285号、甘价函〔2008〕162号、甘价函〔2009〕105号、甘发改收费〔2010〕1854号、甘发改收费〔2011〕7号废止。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试行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10日止。

试行期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

附件:1.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
2.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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