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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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扩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服务〔2015〕182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扩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服务〔2015〕182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扩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扩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服务〔2015〕182号福州市、莆田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为继续探索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创新发展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我委拟在现有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试点目标和思路(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力争3-5年内,试点区域服务业增速高于GDP增速,服务业比重显著提高;服务业发展质量提升,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就业结构、收入结构优化;形成一批主体功能突出、充满活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区域服务业中心、创新示范区和集聚区,涌现出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服务品牌企业;初步探索形成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试点思路。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集聚发展为抓手,以产业融合为重点,完善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推动服务业更快更好发展。

二、申报试点的条件(—)试点区域:县(市、区)级行政区;(二)具有较好的服务业产业基础,区域内原则上应当有一个或多个在全国、全省或者行业领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服务业集聚区域;(三)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试点区域所在设区市支持试点工作,并有切实举措。

三、试点区域的确定(一)申报。

申报省级服务业试点的区域,应当向设区市发改委提交如下材料:1.当地政府要求列入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申请文件;2.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3.相关证明材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5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加快推进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旅游发展方式,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在稳增长、调结构、强动力、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丰富旅游产品体系针对当前居民旅游消费快速增长、旅游消费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进一步发挥我省生态、文化、区位、政策等优势,以“清新福建”为主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策划实施项目建设,优化存量、补齐短板、延伸链条,大力推动旅游产品从观光向观光、休闲、养生、度假并重发展转变,形成具有福建特色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旅游产品体系。

(一)促进“旅游+”跨界融合促进旅游+文化。

继续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工程,提升闽都文化、海丝文化、闽南文化、朱子文化、妈祖文化、客家文化、茶文化等旅游文化内涵和附加值,重点打造三坊七巷、福建土楼、武夷山“双世遗”、泉州古城等文化旅游产品。

依托当地特色文化,创作和提升武夷山印象大红袍、闽南神韵、梦幻土楼等一批文化旅游演艺产品。

充分发挥福建红色资源优势,深入挖掘红色文化内涵,加强古田会议会址、谷文昌纪念馆等红色旅游精品景区建设,加快形成以古田会议会址为中心、龙岩为龙头,覆盖三明、南平、宁德、漳州、泉州的全省红色旅游发展格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单位: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5月19日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功能,支持和促进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生态文明这一核心主旨,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建立绿色金融多元化支持体系为主线,创新发展绿色金融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和配套设施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等绿色产业发展,有效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建成与福建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相匹配,组织体系完备、市场高度活跃、产品服务丰富、政策支持有力、基础设施完善、稳健安全运行的绿色金融体系。

2020年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提供的融资余额比“十二五”期末翻一番,证券市场、保险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功能得到更加充分发挥,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更加健全,金融市场对绿色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作用更加凸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4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4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4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消费升级的决策部署,持续激发消费潜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根据省委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措施:一、促进商圈(步行街)繁荣发展。

鼓励各地结合地方特色,打造一批融合销售、体验、休闲、娱乐等多业态集聚的商圈(步行街),完善停车场、公厕、无障碍通道、商圈智慧化、消防等基础配套,增强综合服务功能。

支持各设区市2020年春节前集中力量改造提升示范商圈(特色步行街),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鼓励商圈(步行街)引进国内外大型实体零售、网络零售龙头企业首店、国际知名消费品牌,达到总部企业标准的,按照“一企一策”由省、市、县(区)共同给予综合支持。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商业促销。

鼓励商圈(步行街)利用节假日、黄金周组织购物节、美食节等商业促销活动。

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商圈(步行街)内的大型商贸企业开展户外营销,营造规范有序、丰富多彩的商业氛围。

省级每年安排2000万元对促销活动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三、打造便民消费圈。

支持新建和改造一批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开展医疗、养老、家政、托幼、维修、助餐等延伸便民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给予财政支持,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闽发改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2〕2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资源生态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98号)要求,落实“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重点任务,进一步增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全省统筹、部门联动、地市发力、社会参与”的治理思路,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管理为重点,以塑料制品绿色化设计和替代性应用为支撑,以塑料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为抓手,以重点区域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为手段,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主动作为,系统推进塑料制品生产、使用、回收、处置全链条治理体系建设,实现塑料制品源头减量、规范回收和科学利用。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塑料污染治理机制运行有效,多元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形成贯穿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末端处置全链条的治理长效机制,推动白色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源头减量力度显著加强,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商品零售、餐饮外卖、展会活动、宾馆酒店等重点领域不合理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大幅减少,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明显提升,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30万个。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现代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现代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8)【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闽发改服务[2018]6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8.01.26【实施日期】2018.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闽发改服务〔2018〕62号)各市、县(区)发改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福建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修订)》,已经1月8日省服务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2018年1月26日福建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号)和《福建省“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闽政办[2016]82号)要求,为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是按现代管理理念,以某一服务产业为核心,信息化为基础,服务业企业及其机构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形成一定规模集聚的区域。

第三条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主要发展形态包括:现代物流园、创意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信息服务产业园、现代专业交易市场、综合型服务业集聚区、旅游文化休闲区、健康养生产业园等。

第四条根据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布局,集聚示范区按所在行政区域分为A类和B类申报。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福州、厦门、泉州等市原则上按照A类申报,其余地区可按照A类或B类申报。

已获得国家部(委、办)和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各类示范基地(园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五条省发改委、财政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省级集聚示范区的认定工作。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闽发改体改函〔2022〕257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闽发改体改函〔2022〕257号省委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闽有关机构: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出以下要求,具体责任分工附后。

请你们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找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定位,发挥独特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努力在国内大循环中发挥衔接、贯通作用,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集聚、辐射作用。

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与全国统一,市场设施与全国高标准联通,要素资源、商品服务市场与全国贯通,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汇聚全球优质要素资源,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二、加强区域协作。

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跨省区域合作,积极对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闽浙赣皖区域协作等平台,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动市场顺畅对接、产业深度链接、规则有序衔接,扩大福建优势产品市场份额。

要依托强大国内市场,推进产业链供应链跨区域贯通协同,加强省际产业对接合作,密切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联动,构建区域产业共同体,加快打造万亿级支柱产业,让更多“福建制造”“福建服务”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发改生态[2016]85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统计局【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发改生态〔2016〕854号)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统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共同研究起草了《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统计局2016年11月30日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保证企业碳排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及其工作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是指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温室气体的监测、报告与核查活动,通常简称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第三条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1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1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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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就业〔2022〕10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结束——。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福建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法规类别】中药管理【发文字号】闽经信消费[2015]69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闽经信消费〔2015〕6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8日福建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27号),加强中药材保护,提升我省特色中药材产业,促进中药材产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中药材资源保护与监测体系基本完善,中药材资源监测站点和技术信息服务网络覆盖80%以上的县级中药材产区;常用中药材生产稳步发展,种植养殖中药材产量年均增长12%;中药生产企业使用产地确定的中药材原料比例达到50%,列入国家百强中药生产企业主要中药材原料基地化率达到60%;中药材现代生产流通体系初步建成,流通环节中药材规范化集中仓储率达到70%;中药材质量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开展第四次全省中药资源普查。

在全国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基础上,开展第四次全省中药资源普查工作,摸清我省中药资源家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海警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坚持“开前门”和“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我省砂石产销布局,稳定砂石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规〔2022〕1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规〔2022〕1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规〔2022〕1号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大数据管理局),委内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权责清单,制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月6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权责清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省数字办及委属事业单位等)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检查事项依法实施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价格,我省定价项目由《福建省定价目录》确定。

二、制定价格应当充分考量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

三、制定价格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机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制定价格应经价格主管部门具体业务承办机构集体共同审议。

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社会反应强烈的定价事项,应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应形成会议纪录。

五、定价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但不需要重新制定价格的,由业务承办机构提出定价决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集体审议后重新向社会发布。

六、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综〔2017〕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涉及煤炭、住房建设、收费目录清单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涉及煤炭、住房建设、收费目录清单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涉及煤炭、住房建设、收费目录清单等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494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涉及煤炭、住房建设、收费目录清单等相关文件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494号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我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废止由原福建省物价局单独、或会同省财政厅公布的部分涉及煤炭、住房建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2019年8月14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1.《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4〕178号)2.《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房〔2008〕343号)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告(闽价通告〔2014〕19号)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的通告(闽价通告〔2014〕20号)5.《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和优惠政策清单的通告》(闽价通告〔2016〕22号)6.《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补充通告(一)》(闽价通告〔2016〕11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组织推荐绿色技术的通知-闽发改生态〔2020〕413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组织推荐绿色技术的通知-闽发改生态〔2020〕413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组织推荐绿色技术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组织推荐绿色技术的通知闽发改生态〔2020〕413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资源生态局,有关行业协会,相关企业: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9〕689号),加快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组织推荐绿色技术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493号)要求,现就绿色技术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请各单位推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等领域的相关技术,具体分类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293号)。

二、推荐原则推荐技术应具备先进性、适用性、推广价值高等特点。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反映绿色技术最新进展,对我国相关领域绿色发展具有引领作用;(二)技术成熟可靠,知识产权明晰,达到实际应用要求,有成功实施案例,可以在有关行业或领域广泛推广;(三)技术推广价值高,经济适用,推广潜力大,可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报送内容请你们作为组织推荐单位,认真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绿色技术。

请组织申报单位填写绿色技术申报表(附件1),根据绿色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编写技术报告(附件2),具体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

四、相关要求(一)各地区由发改部门牵头,联合科技、工信和自然资源部门报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05.08•【字号】闽发改体改〔2019〕299号•【施行日期】201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9〕29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抓手,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改经体〔2018〕1892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领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改革精神,扎实做好落实工作,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顺利实施,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一)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区分不同准入类型采取不同举措。

对清单所列禁止准入事项,严格禁止市场主体进入,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清单所列许可准入事项,需要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需要具备资质条件或履行规定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审批事项,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闽发改服务[2018]25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4.16【实施日期】2018.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务〔2018〕2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建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福建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确保储备食盐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我省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储备食盐,是指用于调节我省食盐供求总量、稳定市场供应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成品食盐。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定额补贴、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五条省发改委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食药监局、省轻纺(控股)公司、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盐业公司)负责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管理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下达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每年11月中旬,省盐业公司根据本年度全省食盐消费量预测,提出下一年度的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建议,经省轻纺(控股)公司审核后,省发改委商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食药监局确定后下达年度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省经信委负责监督省级政府储备库运管和储备盐应急动用;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府储备费用核定、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省食药监局负责省级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省轻纺(控股)公司、省盐业公司负责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1.doc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1.doc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7]2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确保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目标圆满完成,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坚持开发建设与节约保护并重、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目标要求,制定我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但经济结构不尽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现象仍然存在。

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与环境难以承受,经济发展难以为继。

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制定专项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公报制度,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大力实施节能和环保项目,加快淘汰规模小、技术落后、高能耗、污染严重的企业,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奠定了基础。

但是,一些地方、部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依然存在。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务必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闽发改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闽发改规〔2022〕8号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闽价综〔2018〕2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0月27日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说明:1.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本目录所列项目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制定与本目录所列项目价格水平确定直接相关的定价办法、公式等(以下称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2.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的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县(区)”指县、县级市和市辖区。

3.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定价机关提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省政府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负责具体定价工作的市、县(区)有关部门提起,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可以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4.定价听证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5.本听证目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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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闽发改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2〕6号省粮储局,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交通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1〕107号),按照省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2年6月6日福建省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绿色消费是各类消费主体在消费活动全过程贯彻绿色低碳理念的消费行为。

全面促进消费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对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按照《福建省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编制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全民节约意识,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完善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的制度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推进消费结构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质量生活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奢侈浪费得到有效遏制,绿色低碳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重点领域消费绿色转型取得明显成效,绿色消费方式得到普遍推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到2030年,绿色消费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产品成为市场主流,重点领域消费绿色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绿色消费制度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健全。

二、全面促进重点领域消费绿色转型(三)提升食品消费绿色化水平。

严格执行国家农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有关政策标准,加强节约减损管理,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

大力推广绿色、有机农产品。

把节粮减损、文明用餐等要求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及行业规范,引导树立文明健康的食品消费理念。

督促餐饮企业、餐饮外卖平台落实好反食品浪费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主动提供“小份菜”“半份菜”、餐后打包等服务。

推动全省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开展绿色食堂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就餐行动,杜绝餐饮浪费。

加强会议、接待、培训等活动用餐管理,深入实施“光盘行动”,机关事业单位带头落实。

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

(省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粮储局、机关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鼓励绿色衣着消费。

推广应用绿色制衣装备技术,提高绿色纤维循环利用和原料占比,提供更多符合绿色低碳要求的服装。

鼓励全省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采购具有绿色低碳相关认证标识的制服、工装和校服。

引导消费者按需合理适度购买衣物,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正规途径向有需要的困难群众依法捐赠旧衣物。

支持企业和居民小区合理布局旧衣物回收点。

(省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民政厅、住建厅、商务厅、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推广绿色居住消费。

加快发展绿色建造,发展装配式建筑。

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推进农房节能改造和绿色农房建设。

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大力推广绿色家装,鼓励使用节能灯具、节能环保灶具、节水马桶等节能节水产品。

提升建筑用能电气化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

(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发展绿色交通消费。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加快加氢站、交换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车用LNG发展。

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鼓励消费者优先选购轻量化、小型化、低排放乘用车。

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鼓励汽车企业研发推广适合农村居民出行需要、质优价廉、先进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推动健全农村运维服务体系。

大力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提高城市公交、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等新能源汽车应用占比。

开展行人友好型城市建设,在城市道路新建、改扩建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行人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打造安全、畅通、舒适、宜人的绿色出行系统。

推动共享单车规范发展。

(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促进绿色用品消费。

加强绿色低碳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

大力发展智能家电,通过优化开关时间、错峰启停,减少非必要耗能、参与电网调峰。

推动电商平台和商场、超市等流通企业设立绿色低碳产品销售专区,在大型促销活动中设立绿色产品专场,积极推广绿色低碳产品。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节能智能家电下乡行动,引导消费者更换或新购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居等产品。

积极开展绿色低碳产品贸易,增加绿色低碳产品进口。

推进过度包装治理,实施减色印刷,落实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制度。

提高商品包装循环利用水平,逐步推动实现商品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和循环化。

(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引导文旅领域绿色消费。

引导优先使用绿色环保型展台、展具和展装,加强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术在灯光舞美领域应用,大幅降低活动现场声光电和物品的污染、消耗。

完善机场、车站、码头等游客集聚区域与重点景区景点交通转换条件,推进骑行专线、登山步道等建设,引导游客采取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等低碳出行方式。

将绿色设计、节能管理、绿色服务等理念融入景区运营,实现景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促进乡村旅游消费健康发展,严格限制林区耕地湿地等占用和过度开发。

加强绿色旅游消费公益宣传,规范引导景区、旅行社、游客等践行绿色旅游消费。

(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旅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激发绿色电力消费潜力。

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消费绿色电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组织电网公司定期发布新能源电力时段分布,有序引导用户优化用能时序,探索在保供能力许可范围内对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较高用户予以优先保障。

持续推动智能光伏创新发展,大力推广建筑光伏应用,加快提升居民绿色电力消费占比。

(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推进公共机构消费绿色转型。

推动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率先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推行绿色办公,鼓励使用电子政务及网络视频,精简会议,严格控制文件印发数量,鼓励无纸化办公和双面打印。

加强办公设备运行管理,减少办公设备运行时间。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

加快推进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

(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机关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绿色消费科技和服务支撑(十一)推广应用先进绿色低碳技术。

引导企业提升绿色创新水平,研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绿色低碳技术,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

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生产、使用。

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智能技术、数字技术等研发应用,提升餐饮、居住、交通、物流和商品生产等重点领域智慧化水平和运行效率。

(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推动产供销全链条衔接畅通。

探索建立全生命周期绿色供应链制度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领域绿色创新和转型,带动上游供应商和服务商生产领域绿色化改造,鼓励下游企业、商户和居民自觉开展绿色采购。

鼓励国有企业率先组织实施绿色供应链转型。

(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快发展绿色物流配送。

积极推广绿色快递包装,引导电商企业、快递企业优先选购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快递包装产品,促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

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推广可循环包装产品。

加快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和快递公共末端设施建设,完善农村配送网络,创新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配送模式,大力发展集中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

(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推动闲置资源盘活共享。

有序发展出行、住宿、货运等领域共享经济,鼓励闲置物品共享交换。

积极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推动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进一步扩大二手车流通。

积极发展家电、消费电子产品和服装等二手交易,优化交易环境。

鼓励社区定期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辖区内居民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

规范开展二手商品在线交易,加强信用和监管体系建设,完善交易纠纷解决规则。

鼓励二手车检测中心、第三方评测实验室等配套发展。

(省发改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促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

将废旧物资回收设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场地等纳入相关规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融合,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

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城、进小区限制并规范管理,保障合理路权。

积极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

加强废旧家电、消费电子等耐用消费品回收处理,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

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回收网络,推动城乡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一体化发展。

推动再生资源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利用,促进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

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报废船舶、废铅蓄电池等拆解利用企业规范管理和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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