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全省沿海开展违规生产渔运船排查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全省沿海开展违规生产渔运船排查与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浙海渔政〔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全省沿海开展违规生产渔运船排查与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5〕15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加强渔运船管理,维护渔运船安全生产秩序,遏制利用渔运船从事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沿海开展违规生产渔运船的排查与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清理的要求,通过对非法经营渔运船的排查、分类、清理、整改,规范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实现渔运船管理“三清”(船舶状况清、管理动态清、监管责任清)。
二、工作主体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排查与清理的工作由渔运船登记地的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工作对象排查与清理的工作对象为全省现有登记在册渔运船及其持证人,即根据《渔业船舶船名规定》中船舶种类(或用途)的代称为“渔运”的渔船及其持证人。
四、排查内容及时间(2015年6月底前完成)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在本船籍港登记的所有渔运船进行逐艘排查核实,在查明船员基本情况(船东基本信息、持股情况、船员配备及船员持证情况、船员雇用及船员保险情况)等基础上,按下列情况分类汇总造册,并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渔运船排查情况表”要求,汇总后于7月10日前上报我局渔政渔监处,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邮箱:农民信箱\潘建忠):1、渔运船合法经营。
证书齐全、有效,船证相符,实际所有权未转移,正常办理检验及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年审的;2、实际所有权发生转移。
十大渔船标准化船型
十大渔船标准化船型渔船是渔民出海捕捞渔获的必备工具,渔船的类型和船型多种多样,但是在实际生产中,标准化船型的渔船更受到人们的青睐。
标准化船型的渔船具有结构简单、性能稳定、使用方便等优点,因此成为了渔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下面将介绍十大标准化船型的渔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介绍的是拖网渔船。
拖网渔船是一种常见的渔船类型,主要用于大面积捕捞鱼类。
其特点是船体结构简单,操作便捷,适用于不同水域的捕捞作业。
其次,是刺网渔船。
刺网渔船是一种专门用于捕捞刺网鱼类的渔船,其船型设计合理,能够有效提高捕捞效率,受到了广大渔民的喜爱。
再次,是围网渔船。
围网渔船是一种适用于围网捕捞的专用船只,其船型设计合理,能够有效避免渔获的损失,提高了捕捞效率。
接下来,是拖轮渔船。
拖轮渔船是一种结构简单、操作方便的渔船类型,适用于不同水域的捕捞作业,受到了广大渔民的欢迎。
然后,是拖网拖轮渔船。
拖网拖轮渔船是一种结构简单、性能稳定的渔船类型,其船型设计合理,能够有效提高捕捞效率,受到了广大渔民的青睐。
紧接着,是围网拖轮渔船。
围网拖轮渔船是一种专门用于围网捕捞的渔船类型,其船型设计合理,能够有效避免渔获的损失,提高了捕捞效率。
随后,是拖网围网渔船。
拖网围网渔船是一种适用于拖网和围网捕捞的渔船类型,其船型设计合理,能够适应不同的捕捞作业需求。
再者,是拖轮刺网渔船。
拖轮刺网渔船是一种结构简单、操作方便的渔船类型,适用于刺网捕捞作业,受到了广大渔民的喜爱。
最后,是多用途渔船。
多用途渔船是一种结构简单、功能多样的渔船类型,适用于不同的捕捞作业需求,受到了广大渔民的欢迎。
总的来说,标准化船型的渔船具有结构简单、性能稳定、使用方便等优点,能够有效提高捕捞效率,推动了渔业的发展。
希望以上介绍的十大标准化船型的渔船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帮助大家在选择渔船时能够更加合理和方便。
国内海洋捕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征求意见稿)船长12m及以上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表1、拖网渔船(含单拖和拖虾)2、张网渔船3、围网渔船4、刺网渔船5、钓渔船6、杂渔具渔船船长12m及以上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要求一、船型主尺度及主机功率要求船型主尺度及主机功率须满足《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主要技术参数表》(浙渔检〔2016〕12号)的要求。
二、安全要求1、基本要求船舶构造与机电设备的配备、稳性、载重线等满足现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
2、其他要求(1)材料要求1)钢质渔船主船体、甲板室的板材和型材均应采用船体结构用钢;2)所有电气设备以外的电缆及布线应为滞燃型;在失火状况下必须维持工作的重要设备的电缆,若穿过较大失火危险区域时,应采用耐火型船用电缆,特殊电缆经验船部门同意除外;3)用于Ⅰ级和Ⅱ级管系的钢管,须为无缝钢管或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的焊接工艺制造的焊接管。
(2)水密性要求1)甲板室或上层建筑的风雨密门、露天甲板的小型风雨密舱口盖、舷窗、驾驶室窗、机舱天窗应采用船用标准舾装件;2)管路、电缆穿过水密或气密结构处应设贯通配件或座板;(3)消防与防火要求1)舱室内天花板、装饰衬板均应采用不燃的防火板,机舱和厨房的围壁应为钢质结构,走廊舱壁应为钢质结构或不燃材料,机舱、厨房、船员室、驾驶室等的出入门应为相应等级的防火门;2)除《规则》规定的灭火设备以外,船长L≥35m的渔船机舱内应配备1具45L的泡沫灭火器;(4)船员保护要求1)船长L≥24m的渔船,舷墙应至少高出露天作业甲板(包括木铺板和活动木板)1m,否则应在舷墙上设置活动栏杆或其他等效措施达到此高度;2)甲板间梯道宽度应≥600mm,梯道与地面夹角应≤70°,梯道和梯子应设扶手和防滑踏板;3)机械设备运转时,凡可能对工作人员构成危害的部位,均应设置防护罩或栏杆等安全设施;(5)设备配置与配备要求1)船长L<45m且不设应急电源的渔船,均应设有独立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为符合相关要求的蓄电池组,不应与主电源在同一处所,并尽可能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上;2)对船长L≥37m的渔船应备用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以便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向通信设备供电;3)总长Loa≥50m的渔船应配备Ⅰ类号灯,总长12m≤Loa<50m 的渔船应配备Ⅱ类号灯。
浙江省捕捞渔船标准化调查研究
第17卷 第11期 中 国 水 运 Vol.17 No.11 2017年 11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November 2017收稿日期:2017-09-03作者简介:张海波(1977-),男,浙江舟山人,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研究方向为渔业节能节排。
浙江省捕捞渔船标准化调查研究张海波,万会发(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浙江 舟山 316021)摘 要:本文介绍了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现状,阐述了浙江省渔船标准化定型过程,提出了下一步改进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捕捞渔船;标准化;建议对策中图分类号:U6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11-0045-04引言海洋捕捞业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海洋捕捞业在保障国民生活需求、增加渔民收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浙江省是海洋渔业捕捞大省,全省拥有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约2万余艘,但渔船船龄长、船型老化、船体及设备老旧、木质渔船多;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性差;标准化程度低。
严重地影响了海洋捕捞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和渔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快推进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船型标准化工作进程,并及时的实施更新改造,以提高渔船的安全能级和节能、环保等性能。
一、浙江省捕捞渔船的基本情况根据《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和《标准化渔船选型研究工作方案》(农渔检(技)〔2015〕88号)文件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开展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提供船型支撑。
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开展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定型工作。
1.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船型的基本情况(1)渔船数量、材质及船龄情况。
全省目前约有国内海洋捕捞渔船2万余艘,如按船体材质进行区分,其中钢质船约占62.90%,木质船约占36.95%,仅极少数为玻璃钢和聚乙烯材质;如按船龄进行区分,其中船龄在10年以内的渔船约占23.07%;船龄在10~20年的约占52.24%。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浙农渔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农渔发〔2020〕14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8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现就我省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关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建造管理为提高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安全适航性和船机桨匹配合理性,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主机功率系数(主机功率与船长、型宽、型深三者乘积的比值)。
1.船长≥24米的,拖网渔船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40,其他作业渔船不低于0.30;2.12米≤船长<24米的,拖网渔船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40,其他作业渔船不低于0.32;3.船长<12米的,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32。
(二)主尺度比系数(船长与型宽的比值)。
1.船长≥24米的,4.0≤主尺度比系数≤6.0;2.12米≤船长<24米的,3.1≤主尺度比系数≤5.9;3.船长<12米的,2.5≤主尺度比系数≤5.5。
二、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审批管理根据《规定》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省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捕捞辅助船(主要指从事转载或收购渔获物的运输船、渔获物加工船和为捕捞渔船供油、供冰等服务的辅助船)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捕捞辅助船解决,且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不得超过淘汰辅助船的船数和功率数。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浙江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办理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浙江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办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浙海渔政[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浙江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办理规程》的通知(浙海渔政〔2009〕24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农业部渔政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子系统启用以来,我省严格按照系统规定的要求,实施相关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工作,便于各级管理部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的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本着方便渔民和申请人、符合本省管理工作实际的原则,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和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捕捞许可办理流程,我局研究制定了《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浙江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办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入证明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浙江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办理规程(试行)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和农业部渔政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子系统捕捞许可办理流程要求,为规范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工作,便于各级管理部门办理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的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特制定以下办理规程: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办理申请人申请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以下称船网指标)必须具有船网指标来源,主要是在国家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以下称渔船系统)中对有效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按有关规定进行注销来获得。
但申请渔船更新改造不需注销被改造渔船的许可证。
申请制造渔船的主机总功率不得超过淘汰渔船许可证主机总功率的合计数。
如淘汰渔船主机总功率小数点后不足5的,应去除小数点后数据进行合计。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地区型
11
ZJ8111型39m
钢质拖网渔船
39.00
33.05~34.30
6.20
2.95
≥0.40
地区型
3.20
12
ZJ8112型40m
钢质拖网渔船
40.00
33.75~35.15
6.40
3.10
≥0.40
地区型
3.30
13
ZJ8113型42m
钢质拖网渔船
42.00
36.05~36.95
27.00
22.80~23.75
4.80
2.40
≥0.32
5.40
2.50
6
ZJ8806型31m
钢质张网渔船
31.00
25.90~26.95
5.50
2.60
≥0.30
7
ZJ8807型36m
钢质张网渔船
36.00
30.40~31.65
6.20
3.00
≥0.30
8
ZJ8808型44m
钢质张网渔船
44.00
≥0.40
3.45
5
ZJ8105型44m
钢质拖网渔船
44.00
37.15~38.35
6.40
3.40
≥0.40
3.65
6
ZJ8106型45m
钢质拖网渔船
45.00
38.00~39.55
6.60
3.50
≥0.40
3.75
7
ZJ8107型46m
钢质拖网渔船
46.00
38.85~39.95
6.80
3.55
钢质刺网渔船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7.10.31
•【字号】浙海渔法〔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浙海渔法〔2017〕24号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处组织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以及经2016年清理后保留和拟修改的共计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为保留41件、拟修改18件、废止或失效17件、移除规范性文件管理目录14件。
现将保留、拟修改、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0月31日。
浙江省标准渔船
船
ZJ8109 型 36m
9 钢质拖网渔
船
ZJ8110 型 37m
10 钢质拖网渔
船
ZJ8111 型 39m
11 钢质拖网渔
船
ZJ8112 型 40m
12 钢质拖网渔
船
ZJ8113 型 42m
13 钢质拖网渔
船
45.00 46.00 48.00 36.00 37.00 39.00 40.00 42.00
2)除《规则》规定的灭火设备以外,船长 L≥35m 的渔船机舱内 应配备 1 具 45L 的泡沫灭火器;
(4)船员保护要求
1)船长 L≥24m 的渔船,舷墙应至少高出露天作业甲板(包括木 铺板和活动木板)1m,否则应在舷墙上设置活动栏杆或其他等效措施 达到此高度;
2)甲板间梯道宽度应≥600mm,梯道与地面夹角应≤70°,梯道 和梯子应设扶手和防滑踏板;
8
44.00
钢质张网渔船
船长
L(m)
13.50~ 14.05
15.20~ 15.85
16.90~ 17.60
20.25~ 21.10
22.80~ 23.75
25.90~ 26.95
30.40~ 31.65
37.15~ 38.35
型宽
B(m) 2.80
3.40 3.60 3.00 3.60 3.80
型深
6.20 3.10 ≥0.30 地区型
6.40 3.20 ≥0.30 地区型
5、钓渔船
序 号
船型
ZJ8351 型
1
15m
钢质钓渔船
ZJ8352 型
2
24m
钢质钓渔船 3 ZJ8353 型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渔业船舶的建造(修理)、使用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经济贸易、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协同做好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加强渔港建设,发挥渔港功能,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和调节渔业船舶数量,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海事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平衡、衔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浙海渔安〔2017〕9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海渔安〔2017〕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17〕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现将《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6日起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9月6日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渔业船舶领域是安全事故多发领域,抓好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任务艰巨、时间紧迫。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17〕18号)要求,结合我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为抓手,以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文明渔港创建“双创”建设为载体,以渔船生产组织化、船员管理规范化、综合管理信息化“三化”建设为目标,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明显好转。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征求意见稿)船长12m及以上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表1、拖网渔船(含单拖和拖虾)2、张网渔船3、围网渔船4、刺网渔船5、钓渔船6、杂渔具渔船船长12m及以上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要求一、船型主尺度及主机功率要求船型主尺度及主机功率须满足《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主要技术参数表》(浙渔检〔2016〕12号)的要求。
二、安全要求1、基本要求船舶构造与机电设备的配备、稳性、载重线等满足现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
2、其他要求(1)材料要求1)钢质渔船主船体、甲板室的板材和型材均应采用船体结构用钢;2)所有电气设备以外的电缆及布线应为滞燃型;在失火状况下必须维持工作的重要设备的电缆,若穿过较大失火危险区域时,应采用耐火型船用电缆,特殊电缆经验船部门同意除外;3)用于Ⅰ级和Ⅱ级管系的钢管,须为无缝钢管或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的焊接工艺制造的焊接管。
(2)水密性要求1)甲板室或上层建筑的风雨密门、露天甲板的小型风雨密舱口盖、舷窗、驾驶室窗、机舱天窗应采用船用标准舾装件;2)管路、电缆穿过水密或气密结构处应设贯通配件或座板;(3)消防与防火要求1)舱室内天花板、装饰衬板均应采用不燃的防火板,机舱和厨房的围壁应为钢质结构,走廊舱壁应为钢质结构或不燃材料,机舱、厨房、船员室、驾驶室等的出入门应为相应等级的防火门;2)除《规则》规定的灭火设备以外,船长L≥35m的渔船机舱内应配备1具45L的泡沫灭火器;(4)船员保护要求1)船长L≥24m的渔船,舷墙应至少高出露天作业甲板(包括木铺板和活动木板)1m,否则应在舷墙上设置活动栏杆或其他等效措施达到此高度;2)甲板间梯道宽度应≥600mm,梯道与地面夹角应≤70°,梯道和梯子应设扶手和防滑踏板;3)机械设备运转时,凡可能对工作人员构成危害的部位,均应设置防护罩或栏杆等安全设施;(5)设备配置与配备要求1)船长L<45m且不设应急电源的渔船,均应设有独立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为符合相关要求的蓄电池组,不应与主电源在同一处所,并尽可能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上;2)对船长L≥37m的渔船应备用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以便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向通信设备供电;3)总长Loa≥50m的渔船应配备Ⅰ类号灯,总长12m≤Loa<50m 的渔船应配备Ⅱ类号灯。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征求意见稿)船长12m及以上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表1、拖网渔船(含单拖和拖虾)2、张网渔船3、围网渔船4、刺网渔船5、钓渔船6、杂渔具渔船船长12m及以上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要求一、船型主尺度及主机功率要求船型主尺度及主机功率须满足《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主要技术参数表》(浙渔检〔2016〕12 号)的要求。
二、安全要求1、基本要求船舶构造与机电设备的配备、稳性、载重线等满足现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
2、其他要求(1)材料要求1)钢质渔船主船体、甲板室的板材和型材均应采用船体结构用钢;2)所有电气设备以外的电缆及布线应为滞燃型;在失火状况下必须维持工作的重要设备的电缆,若穿过较大失火危险区域时,应采用耐火型船用电缆,特殊电缆经验船部门同意除外;3)用于Ⅰ级和Ⅱ级管系的钢管,须为无缝钢管或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的焊接工艺制造的焊接管。
(2)水密性要求1)甲板室或上层建筑的风雨密门、露天甲板的小型风雨密舱口盖、舷窗、驾驶室窗、机舱天窗应采用船用标准舾装件;2)管路、电缆穿过水密或气密结构处应设贯通配件或座板;(3)消防与防火要求1)舱室内天花板、装饰衬板均应采用不燃的防火板,机舱和厨房的围壁应为钢质结构,走廊舱壁应为钢质结构或不燃材料,机舱、厨房、船员室、驾驶室等的出入门应为相应等级的防火门;2)除《规则》规定的灭火设备以外,船长L≥35m的渔船机舱内应配备1具45L 的泡沫灭火器;(4)船员保护要求1)船长L≥24m的渔船, 舷墙应至少高出露天作业甲板(包括木铺板和活动木板)1m,否则应在舷墙上设置活动栏杆或其他等效措施达到此高度;2)甲板间梯道宽度应≥600mm,梯道与地面夹角应≤70°,梯道和梯子应设扶手和防滑踏板;3)机械设备运转时,凡可能对工作人员构成危害的部位,均应设置防护罩或栏杆等安全设施;(5)设备配置与配备要求1)船长L< 45m且不设应急电源的渔船,均应设有独立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为符合相关要求的蓄电池组,不应与主电源在同一处所,并尽可能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上;2)对船长L≥37m的渔船应备用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以便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向通信设备供电;3)总长Loa≥50m的渔船应配备Ⅰ类号灯,总长12m≤Loa<50m 的渔船应配备Ⅱ类号灯。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海渔发〔2017〕6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海渔发〔2017〕6号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十三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坚持捕捞投入和渔获物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施渔业资源总量管理,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依法治渔、综合施策、协调管控”的长效机制,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12082艘、总功率2852611千瓦以内(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十三五”期间,全省共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580艘、功率430337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1)。
千瓦(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2),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1717艘、功率417810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863艘、功率12527千瓦,到2017年底各市压减渔船不得低于总任务的40%。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浙海渔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海渔发〔2007〕10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及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两个《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分级检验管理。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附件一),严格执行相应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积极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
第二条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以下简称一般老旧渔业船舶),渔业船舶登记机构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近年来,沿海各地认真贯彻农业部《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农渔函〔2003〕63号)和《浙江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04〕17号)精神,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提前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渔船控制任务。
但是,仍然存在少数地方渔船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外省籍渔船渔民转入较多等问题。
尤其是随着新的国际海洋制度建立,我省渔船作业范围缩小,“船多鱼少、船多海小”的矛盾比较突出。
为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十二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十二五”时期,要继续严格执行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切实做好渔船控制和减船转产工作,确保到2015年实现省下达的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目标数。
超额完成控制任务的,超额部分功率指标(不含《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功率数)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农业部有关规定统一调剂,用于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
对已转产转业及报废后不再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渔船,必须按减船转产的有关规定收回、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加强渔船和渔具渔法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建设,组织研发安全适航、节能环保的标准化渔船船型,引导和鼓励渔民使用标准化渔船,促进渔船管理规范化、现代化。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浙农渔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渔发〔2020〕16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现将《浙江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7月27日浙江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我省渔港的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监督管理。
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船的基础信息录入、更新及校对,监督所辖渔船落实进出渔港报告的规定要求;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告进出辖区渔港渔船的抽查,核实报告情况。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协作监管机制,确保渔船进出渔港报告信息共享运用、协作监管。
第四条船长为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的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或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等单位或个人报告。
报告人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报告人应在渔船拟进出渔港前,通过“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告。
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我国十大渔船标准化船型
我国十大渔船标准化船型背景资料: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于201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型标准化评选与推广工作,今年11月10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渔船船型标准化评审会上,评审专家对沿海各省(区、市)上报的渔船船型进行了初步评选,确定了22个渔船船型,覆盖了不同作业方式、不同材质、不同作业区域和不同尺度。
此次渔船船型标准化评选活动,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投票活动。
在5月23日召开的中国渔船装备技术发展论坛上,中国渔业船舶检验局首次发布了十大渔船标准化船型。
这十大标准化船型分别:是广西渔轮厂等造船厂建造的41.38米钢质拖网渔船、43.6米钢质灯光围捕渔船、37.8米钢质单甲板灯光围网渔船、32.98米玻璃钢拖网渔船、21.3米玻璃钢拖网渔船、16米玻璃钢休闲渔船、36.8米钢质双甲板拖网渔船、34米钢质拖网渔船、SH821型桁拖杆拖网渔船、65米远洋鱿鱼钓船。
中国船舶网新闻编辑部整理了这十大渔船标准化船型的详细资料供朋友们参考。
41.38m钢质拖网渔船(BZ01)推荐单位:广西渔船检验局设计单位:广西渔轮厂船舶设计室建造厂家:广西渔轮厂渔船背景情况为提高南沙拖网渔船的性能,全面开发南沙渔业资源,维护我国领海权益,根据在不同时期及从木质渔船到钢质渔船的使用过程中,经过调研总结,评审,抨弃了原北部湾的海面捕捞船只的不合理设计,原北部湾渔船船型主尺度偏小,抗风能力差,装载燃油、淡水、鱼货的舱容偏小,没有冷冻系统,航速慢,船体结构及总体结构不合理,人性化设计差,轮机、电器设备不进行优化,耗能大,环保性能差等不足。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南沙海域的作业方式,按照规范,设计尺度适宜,结构稳固,布置合理,设备节能,操作安全简便,造价适度,船上作业休息环境舒适性好的南沙捕捞船型。
该船的结构采用横骨架式、单底、单甲板。
在船中纵剖面处设置中内龙骨。
中内龙骨两侧各设一道旁内龙骨并向首尾延伸。
每肋位处设置实肋板,至少每4个肋位设置一强肋骨及强横梁。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7.03.20
•【字号】浙海渔计〔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
新建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海渔计〔2017〕15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推进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建造,提升渔船安全性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农业部关于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规定,制定《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3月20日。
中国渔船标准化船型
中国渔船标准化船型
中国渔船标准化船型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建造的渔船。
这些船型符合中国渔船的设计要求和功能需求,以保证航行安全和渔
业生产的高效性。
中国渔船标准化船型通常包括各类渔船,如拖网船、围网船、刺
网船、刺胸船等。
这些船型的设计重点在于提高作业效率和船舶稳定性,以适应我国渔业的特点和需求。
中国渔船标准化船型的设计原则是在保证船舶结构强度和航行安
全的基础上,兼顾节能环保和舒适性。
船型通常采用合理的船体形状
和布局,以提高航行稳定性和操纵性。
同时,船舶的装备和设施也会
根据不同用途进行设计,如渔具储存、鱼货存储和加工设备等。
中国渔船标准化船型的建造和使用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渔船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渔船进行
定期的检验和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渔船运营要求。
总之,中国渔船标准化船型是我国渔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
过建造和使用标准化船型,可以提高渔船的安全性、经济性和环保性,进一步促进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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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渔船所有人出具更新建造渔船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三)下列情况不纳入补贴
1.更新建造的海洋捕捞渔船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的渔船不纳入补贴。
2.更新建造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的不纳入补贴。
3.淘汰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网)等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
对上述渔船,未列入国家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但渔民自愿报废淘汰,更新建造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政策,且“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
3.未完成年度减船转产任务的市、县(市、区),不予申报渔船更新改造等项目(若所在地设区市已完成减船转产任务,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调整减船任务后允许申报)。
4.以大中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和小型渔船(12米以下)船网工具指标相互转换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
5.以合并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
五、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海洋渔船更新建造项目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建后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渔船更新建造计划任务,综合考虑各地减船转产任务完成情况,渔船数量、船长等因素,将农业部和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渔船更新建造专项资金切块到各地,各地按照“友好作业优先,小型渔船优先”的原则,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补助方案。
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
更新建造施方案
为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推进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建造,提升渔船安全性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农业部关于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精神,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补助条件
更新建造渔船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补助资金:
1.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渔业船舶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的渔船。
3.新建造渔船的功率指标不得超出更新淘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4.更新建造渔船及制冷设备原则上应符合《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简称“标准化船型”)推荐的标准化船型要求;《标准化船型》出台前已建造完工的渔船,要符合《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主要技术参数表》要求。
一、总体目标
根据农业部下达我省2015-2019年更新建造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不少于1806艘的任务(其中宁波市不少于426艘),对纳入国家捕捞强度控制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建造,通过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渔船,对新建“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进行补贴,调整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升渔船安全性能,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助条件和范围
(一)补助对象
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浙江省国内机动捕捞渔船,淘汰老旧、木质渔船,更新建造为对渔业资源破坏较轻的作业方式的渔船可纳入补助。重点包括:
1.淘汰老旧渔船(老旧渔船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
2.淘汰安全、节能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
上述排序过程中出现相同情况的,以渔船建造完工时间前后为序。最后一个名额出现并列情况时,通过随机抽取排序。
当年度渔船更新建造补贴名额排满后,排列在后面的申请渔船将不予补贴,但可以在下一年度再申请一次更新建造补助。
三、补助标准
渔船更新改造以渔民或企业自筹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小型渔船补助比例适当高于大中型渔船。其中:钢质渔船补助分为十四档,玻璃钢渔船补助分为十一档,具体标准详见《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上限标准表》(附件1)。
(四)补助排序
渔船更新建造项目补助,按照“友好作业优先、小型渔船优先”的原则,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渔船在全省范围按以下条件依次排序:
1.钓业渔船,按船舶长度(下同)从小到大排序;
2.更新建造渔船船长不足24米的,从小到大排序;
3.更新建造渔船船长不增加的,从小到大排序;
4.其他符合申请条件渔船,从小到大排序。
(一)申报程序
1.海洋渔船更新建造项目由渔船所有权人,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船籍港所在地或注册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船更新建造补助申请资格在醒目地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审核,抄送省审计部门及所在市渔业、财政部门。
四、年度计划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渔〔2015〕65号”文件,2015年到2019年,全省更新建造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任务1806艘(其中宁波市5年任务426艘),每年按照农业部下达的渔船更新建造计划,省局分解到各地(宁波市按农业部下达的计划自行分解下达),各地完成渔船更新建造任务不得少于省局下达的计划任务。
考虑到大型渔船出海时间较长,为提高渔船的标准化程度和现代化装备水平,要求40米以上(含40米)的钢质渔船和24米以上(含24米)的玻璃钢渔船必须加装制冷系统(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和储液罐等)。
按上述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全省海洋捕捞渔船平均造价另发)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