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考虑到大型渔船出海时间较长,为提高渔船的标准化程度和现代化装备水平,要求40米以上(含40米)的钢质渔船和24米以上(含24米)的玻璃钢渔船必须加装制冷系统(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和储液罐等)。
按上述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全省海洋捕捞渔船平均造价另发)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
3.未完成年度减船转产任务的市、县(市、区),不予申报渔船更新改造等项目(若所在地设区市已完成减船转产任务,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调整减船任务后允许申报)。
4.以大中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和小型渔船(12米以下)船网工具指标相互转换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
5.以合并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
5.更新建造的渔船必须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时间认定以开工令为准)。
6.渔船所有人出具更新建造渔船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三)下列情况不纳入补贴
1.更新建造的海洋捕捞渔船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的渔船不纳入补贴。
2.更新建造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的不纳入补贴。
四、年度计划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渔〔2015〕65号”文件,2015年到2019年,全省更新建造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任务1806艘(其中宁波市5年任务426艘),每年按照农业部下达的渔船更新建造计划,省局分解到各地(宁波市按农业部下达的计划自行分解下达),各地完成渔船更新建造任务不得少于省局下达的计划任务。
五、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海洋渔船更新建造项目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建后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渔船更新建造计划任务,综合考虑各地减船转产任务完成情况,渔船数量、船长等因素,将农业部和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渔船更新建造专项资金切块到各地,各地按照“友好作业优先,小型渔船优先”的原则,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补助方案。
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
更新建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推进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建造,提升渔船安全性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农业部关于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精神,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上述排序过程中出现相同情况的,以渔船建造完工时间前后为序。最后一个名额出现并列情况时,通过随机抽取排序。
当年度渔船更新建造补贴名额排满后,排列在后面的申请渔船将不予补贴,但可以在下一年度再申请一次更新建造补助。
三、补助标准
渔船更新改造以渔民或企业自筹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小型渔船补助比例适当高于大中型渔船。其中:钢质渔船补助分为十四档,玻璃钢渔船补助分为十一档,具体标准详见《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上限标准表》(附件1)。
(一)申报程序
1.海洋渔船更新建造项目由渔船所有权人,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船籍港所在地或注册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船更新建造补助申请资格在醒目地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Biblioteka Baidu省财政厅审核,抄送省审计部门及所在市渔业、财政部门。
(四)补助排序
渔船更新建造项目补助,按照“友好作业优先、小型渔船优先”的原则,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渔船在全省范围按以下条件依次排序:
1.钓业渔船,按船舶长度(下同)从小到大排序;
2.更新建造渔船船长不足24米的,从小到大排序;
3.更新建造渔船船长不增加的,从小到大排序;
4.其他符合申请条件渔船,从小到大排序。
3.淘汰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网)等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
对上述渔船,未列入国家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但渔民自愿报废淘汰,更新建造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政策,且“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
(二)补助条件
更新建造渔船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补助资金:
1.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渔业船舶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的渔船。
3.新建造渔船的功率指标不得超出更新淘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4.更新建造渔船及制冷设备原则上应符合《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简称“标准化船型”)推荐的标准化船型要求;《标准化船型》出台前已建造完工的渔船,要符合《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主要技术参数表》要求。
一、总体目标
根据农业部下达我省2015-2019年更新建造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不少于1806艘的任务(其中宁波市不少于426艘),对纳入国家捕捞强度控制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建造,通过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渔船,对新建“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进行补贴,调整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升渔船安全性能,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助条件和范围
(一)补助对象
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浙江省国内机动捕捞渔船,淘汰老旧、木质渔船,更新建造为对渔业资源破坏较轻的作业方式的渔船可纳入补助。重点包括:
1.淘汰老旧渔船(老旧渔船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
2.淘汰安全、节能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
按上述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全省海洋捕捞渔船平均造价另发)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
3.未完成年度减船转产任务的市、县(市、区),不予申报渔船更新改造等项目(若所在地设区市已完成减船转产任务,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调整减船任务后允许申报)。
4.以大中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和小型渔船(12米以下)船网工具指标相互转换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
5.以合并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
5.更新建造的渔船必须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时间认定以开工令为准)。
6.渔船所有人出具更新建造渔船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三)下列情况不纳入补贴
1.更新建造的海洋捕捞渔船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的渔船不纳入补贴。
2.更新建造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的不纳入补贴。
四、年度计划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渔〔2015〕65号”文件,2015年到2019年,全省更新建造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任务1806艘(其中宁波市5年任务426艘),每年按照农业部下达的渔船更新建造计划,省局分解到各地(宁波市按农业部下达的计划自行分解下达),各地完成渔船更新建造任务不得少于省局下达的计划任务。
五、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海洋渔船更新建造项目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建后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渔船更新建造计划任务,综合考虑各地减船转产任务完成情况,渔船数量、船长等因素,将农业部和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渔船更新建造专项资金切块到各地,各地按照“友好作业优先,小型渔船优先”的原则,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补助方案。
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
更新建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推进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建造,提升渔船安全性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农业部关于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精神,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上述排序过程中出现相同情况的,以渔船建造完工时间前后为序。最后一个名额出现并列情况时,通过随机抽取排序。
当年度渔船更新建造补贴名额排满后,排列在后面的申请渔船将不予补贴,但可以在下一年度再申请一次更新建造补助。
三、补助标准
渔船更新改造以渔民或企业自筹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小型渔船补助比例适当高于大中型渔船。其中:钢质渔船补助分为十四档,玻璃钢渔船补助分为十一档,具体标准详见《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上限标准表》(附件1)。
(一)申报程序
1.海洋渔船更新建造项目由渔船所有权人,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船籍港所在地或注册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船更新建造补助申请资格在醒目地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Biblioteka Baidu省财政厅审核,抄送省审计部门及所在市渔业、财政部门。
(四)补助排序
渔船更新建造项目补助,按照“友好作业优先、小型渔船优先”的原则,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渔船在全省范围按以下条件依次排序:
1.钓业渔船,按船舶长度(下同)从小到大排序;
2.更新建造渔船船长不足24米的,从小到大排序;
3.更新建造渔船船长不增加的,从小到大排序;
4.其他符合申请条件渔船,从小到大排序。
3.淘汰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网)等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
对上述渔船,未列入国家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但渔民自愿报废淘汰,更新建造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政策,且“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
(二)补助条件
更新建造渔船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补助资金:
1.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渔业船舶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的渔船。
3.新建造渔船的功率指标不得超出更新淘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4.更新建造渔船及制冷设备原则上应符合《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简称“标准化船型”)推荐的标准化船型要求;《标准化船型》出台前已建造完工的渔船,要符合《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主要技术参数表》要求。
一、总体目标
根据农业部下达我省2015-2019年更新建造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不少于1806艘的任务(其中宁波市不少于426艘),对纳入国家捕捞强度控制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建造,通过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渔船,对新建“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进行补贴,调整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升渔船安全性能,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助条件和范围
(一)补助对象
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浙江省国内机动捕捞渔船,淘汰老旧、木质渔船,更新建造为对渔业资源破坏较轻的作业方式的渔船可纳入补助。重点包括:
1.淘汰老旧渔船(老旧渔船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
2.淘汰安全、节能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