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要水源地管理机构及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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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郑州市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搞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不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列入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中的水源地(24个)

列入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中的水源地(24个)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中的水源地(24 个)A10
城市名称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所在水系 水源地所在河流
乌鲁木齐市
乌拉泊水库
乌鲁木齐河
乌鲁木齐市
柴西水源地
乌鲁木齐河
乌鲁木齐市
柴北水源地
乌鲁木齐河
克拉玛依市
一水源
天山北麓诸河、艾比湖 水系
克拉玛依市
白杨河水库
白杨河
哈密市
哈密市自来水公司二 水厂
哈密盆地
吐鲁番市
所在水系
伊犁河流域 伊犁河流域 伊犁河流域 额敏河流域 天山北麓中段 天山北麓中段 额敏河流域 天山北麓中段 额尔齐斯河流域 额尔齐斯河流域 额尔齐斯河流域 额尔齐斯河流域 乌伦古河 吉木乃诸小河 额尔齐斯河流域 额尔齐斯河流域 额尔齐斯河流域
所在河流
特克斯河 特克斯河 喀什河 额敏河 巴音沟河 哈布其克 哈拉布拉 和布克河 布尔津河 额尔齐斯 额尔齐斯 哈巴河 大青河 拉斯特河 布尔津河 额尔齐斯 额尔齐斯
水源地 类型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河道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河道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水库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河道 地下水 地下水
河道 地下水 地下水 地下水
河道 河道
续表
城市名称
特克斯县
尼勒克县 额敏县 沙湾县 托里县 裕民县
和布克赛尔 布尔津县
富蕴县 福海县 哈巴河县 青河县 吉木乃县 布尔津县 富蕴县 福海县
饮用水水源地名称
一水厂 二水厂 县水厂 自来水厂 巴音沟河洞子渠首 哈布其克 哈拉布拉 和什托洛盖镇水厂 布尔津水厂 城东额河段 团结水库 山口电站水库 肯莫依纳克 红山口 布尔津水厂 城东额河段 团结水库

[指南]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指南]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指南]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一)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选取原则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是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辖区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国家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出发,按照下列原则选定:(1)国家重要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水功能区。

2)重要的涉水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和重要的国家级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功能区。

(3)国家重点湖库水域的水功能区,主要包括对区域生态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湖泊和水库水域的水功能区。

(4)主要省际边界水域、重要河口水域等协调省际间用水关系以及内陆与海洋水域功能关系的水功能区。

(二)一级水功能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一级水功能区共2888个,区划河长177977公里,区划湖库面积43333平方公里,区划成果见表3-1和图3-1、图3-2。

其中,保护区618 个,占总数的21.4%;保留区679个,占总数的23.5%;缓冲区458个,占总数的15.9%;开发利用区1133个,占总数的39.2%。

在177977 公里区划河长中,保护区共36861 公里,占区划总河长的20.7%;保留区55651公里,占31.3%;缓冲区13600 公里,占7.6%;开发利用区71865 公里,占40.4%。

在43333平方公里区划湖库面积中,涉及一级水功能区174个,其中保护区总面积33358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77.0%;保留区2685平方公里,占6.2%;缓冲区498平方公里,占1.1%;开发利用区6792平方公里,占15.7%。

1、保护区全国一级水功能区中,保护区共计618个,区划河长36861 公里,区划湖库面积33358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长江区、松花江区、西北诸河区、西南诸河区和淮河区等。

保护区的分布与各水资源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水资源及生态环境状况密切相关,各水资源区中保护区的分布和数量存在明显差异。

全国重要水源地管理机构及行政级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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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名称
109 柳州市柳江饮用水源地 110 桂林市漓江饮用水水源地 111 重庆市长江水源地 112 遂宁市涪江南北堰水源地 113 南充市嘉陵江干流龙王井水源地 114 达州市州河肖公庙水源地 115 贵阳市花溪河饮用水水源地 116 洱海水源地 117 咸阳市地下水水源地
118 赤田水库水源地
34
水源地名称
碧流河水库水源地
汤河水库水源地
太子河地下水水源地 引松入长水源地 新立城水库水源地 石头口门水库水源地 第二松花江水源地 朱顺屯、四方台水源地 引嫩入龙虎泡、大庆、红旗水库水源地 黄浦江上游水源地
长江——陈行水库水源地
夹江水源地 湖东水源地 梅梁湖水源地 魏村水源地 钱塘江水源地 赵山渡水库水源地 大房郢——董铺水库水源地 淮南淮河水源地 闽江北港水源地 江东引水水源地 赣江水源地 黄河—鹊山、玉清湖水库水源地
北京
密云水库管理处
天津 河北
潘家口水库工程管理处 大黑汀水库管理处
河北 河北 河北
河北省岗南水库管理局 岳城水库管理局
山西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辽宁
山西省汾河水库管理局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
1
行政级别
北京市水务 局局属单位
正厅级 隶属于水利 部海河水利 委员会引滦 工程管理局 隶属省水利 厅的正处级 自收自支事
85 长潭水库水源地
86 淮河蚌埠闸上水源地 87 淮北市东西水源地 88 安庆市长江供水水源地 89 阜阳城区地下水水源地 90 宿州市城西地下水水源地
所在省区
管理单位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江苏 浙江
浙江
浙江
太湖流域管理局
金兰水库管理处 泽雅水库管理站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尊敬的领导:为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本提案通过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提高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一、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和水资源情况,制定具体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方案,确定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划,并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划定和评估。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建立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确保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监测指标。

三、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水源地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管理和监督成立专门的饮用水源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对水源地周边的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水源地的长期保护。

五、加大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饮用水源地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加强对农村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防止污染物进入饮用水源地,确保水质安全。

六、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经费的保障地方政府要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水质安全水平。

以上是我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保障人民的饮用水安全做出更大的努力。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饮用水源地,确保公众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第二条饮用水源地根据其地理、水文、水质、水生态等特征,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缓冲区和周边区。

第三条核心保护区为饮用水源地最敏感、最关键的区域,禁止一切可能对水源污染的活动。

第四条缓冲区为核心保护区的外围,严格限制污染活动的开展,必要时可以设置限制性开发区。

宁波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案

宁波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案

宁波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案目录一、修编范围 (3)二、修编原则 (3)三、修编依据与标准 (4)四、区划水平年 (5)五、修编技术路线 (5)六、修编方法 (7)七、技术要求 (8)(一)基础信息核实勘误 (8)(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9)(三)地表水功能区划分 (10)(四)技术报告编制 (11)(五)信息系统开发 (12)附件1.拟列入省版的饮用水源地清单 (14)附件2.大中型水库名录(32座) (17)(一)列入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的29座大中型水库名录 (17)(二)未列入饮用水源地的3座大中型水库名录 (18)附件3.小(一)型水库名录(97座) (19)附件4.全市省级河道 (31)附件5.全市平原区市级河道 (32)附件6.全市山丘区市级河道 (33)附件7.全市平原区县级河道 (34)附件8.全市山丘区县级河道 (41)附件9.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表 (44)附件10.渔业养殖用水区调查表 (45)附件11.农业灌溉用水区调查表 (46)附件12.工业用水区调查表 (47)附件13.排污需求水域调查表 (48)一、修编范围(一)《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05年版)中宁波市范围内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

(二)2005年版划分方案实施以来,省政府已同意调整批复的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

(三)2005年以来新增的集中式饮用水源。

(四)2005年版划分方案中未划分水功能区与水环境功能区的地表水区域。

(五)2005年版划分方案基础信息资料存在误差的水域。

二、修编原则(一)贯彻保护优先、兼顾发展、方便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做到功能分区科学合理、调整依据充分、管理实施便捷,具有指导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二)以流域、水系为单元,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以及远近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功能区的要求,突出集中式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水、引供水河道、珍稀水生生物保护区等的保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三政[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三政〔200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体现。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增加经费投入,突出重点,依法监管,严格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市环保、水利、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园林、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各专门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规划;协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组织查处污染事故。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南⽔北调⼯程供⽤⽔管理条例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号:国务院令第647号颁布⽇期:2014-02-16执⾏⽇期:2014-02-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量调度第三章⽤⽔管理第四章⽔质保障第五章⼯程设施管理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南⽔北调⼯程供⽤⽔管理,充分发挥南⽔北调⼯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条南⽔北调东线⼀期⼯程(以下简称东线⼯程)、中线⼀期⼯程(以下简称中线⼯程)的⽔量调度、⽤⽔管理、⽔质保障、⼯程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等,适⽤本条例。

第三条南⽔北调⼯程供⽤⽔管理遵循先节⽔后调⽔、先治污后通⽔、先环保后⽤⽔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质合格、⽔价合理、⽤⽔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南⽔北调⼯程的⽤⽔管理、⽔质保障实⾏地⽅⼈民政府⽬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南⽔北调⼯程⽔源地、调⽔沿线区域、受⽔区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将南⽔北调⼯程的⽤⽔管理、⽔质保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严格限制或者禁⽌建设⾼耗⽔、⾼污染的建设项⽬。

第五条国务院⽔⾏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北调⼯程的⽔量调度、⼯程运⾏管理⼯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北调⼯程的⽔污染防治⼯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南⽔北调⼯程供⽤⽔的有关⼯作。

南⽔北调⼯程⽔源地、调⽔沿线区域、受⽔区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政区域内南⽔北调⼯程供⽤⽔的有关⼯作。

第六条国务院确定的南⽔北调⼯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北调⼯程设施的运⾏和保护⼯作;受⽔区各省、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南⽔北调配套⼯程的运⾏管理和保护⼯作。

第⼆章⽔量调度第七条南⽔北调⼯程⽔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量和受⽔区各省、直辖市⽔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08年7月目录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 (1)1.1划分的目的意义 (1)1.2划分范围 (1)2划分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 (1)2.2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2)3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 (2)3.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2)3.2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3.3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3.4几种情况的说明 (3)4保护区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4)4.1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相关规定 (4)4.2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 (4)5保护区划分(见附表) (5)附表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6)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1.1划分的目的意义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让群众喝上干净水的目标,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依据。

1.2划分范围全省13个市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省区域供水规划中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共102个水源地。

2划分依据2.1相关法律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实施);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⑸《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6月5日起实施);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9月27日修订,2008年6月5日起实施);⑺《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1月16日修订,2007年3月1日起实施);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2002.12.19);⑼《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1.19)2.2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2007年)⑵《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03);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⑷;《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文);⑸《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的现状与管理

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的现状与管理

01年底数量(个) 01年底面积(公顷)
荒漠生态系统类型
内陆湿地及水域生态系统类型
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
769 33 20 137 40
2 245.08 350.56 3623.85 2160.66 100.75
野生生物类 野生动物类型 野生植物类型 自然遗迹类 地质遗迹类型 古生物遗迹类型 合计
325 111
2、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体系 (1)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 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 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 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 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三、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目前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 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5项。为了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特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 “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护法”和“野生 动物保护法”等多部环境保护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1998)、《中华 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2000)、《水产资源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 条例》(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等,

全国水资源区划标准

全国水资源区划标准

全国水资源区划标准一、总则1、水资源区划是中国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水资源评价、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在进行水资源区划时,应保持行政区域与流域分区的统分性、组合性与完整性。

2、水资源区划应考虑大江大河流域的完整性,结合地貌和控制断面对大江大河干流进行合理分段。

3、水资源区划应按照水系内河流关系,并兼顾地级行政区的完整性,以有利于进行分区水量控制的要求进行划分。

4、水资源功能区划的目标是根据中国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定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明确管理目标,强化保护措施,实现分类管理和保护。

二、水资源区划原则1、保持自然地理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原则:水资源区划要保持水资源的自然地理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避免过度分割,以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水资源区划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合理划分水资源的功能区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3、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原则:水资源区划要维护河流的健康生命,保护河流的自然生态环境,避免过度开发利用,以保障河流的健康发展。

4、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原则:水资源区划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5、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水资源区划要遵循科学规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区划方案,以利于实际管理和操作。

三、水资源区划标准1、根据全国各地的自然地理、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生态等条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水资源区,每个水资源区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明确其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2、水资源区的划分应考虑大江大河流域的完整性,结合地貌和控制断面对大江大河干流进行合理分段。

同时,应兼顾地级行政区的完整性,以有利于进行分区水量控制的要求进行划分。

3、水资源功能区划应根据不同水域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明确不同功能区域的管理目标和保护措施,实现分类管理和保护。

全国地表水水环境容量核定

全国地表水水环境容量核定

全国地表水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复核要点(征求意见稿01)中国环境规划院2004年2月一、总体校核要求本核定要点是全国地表水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复核大纲的征求意见稿简本。

规划院将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同时系统补充各类基本参数,进行完善,形成最终的技术复核大纲。

各省环保局组织进行全省城市水环境容量核定具体数据的技术校核。

本技术复核要点可供各省环保局组织技术校核时参考。

各省应在完成污染源调查数据校核以及相关各类系数校核后,将全省数据汇总,报规划院进行技术复核。

在此基础上,规划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按照省域、省内各流域、区域性控制单元等层次,对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进行技术复核,并对有问题的具体单元、容量较大的典型单元等,进行模拟计算抽查,并复核各类系数。

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的具体工作目标为如下2项:1、整合出一套系统基础数据:点面结合,分类指导,在系统分析原有各类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调查和监测,获得污染源排污去向(对应到水环境功能区)和排污量,并整合得到水环境功能区、河流、地市、省、流域各个不同层次的排污状况基础数据。

2、获得一套全国容量数据:以工业、生活污染物入河量为输入,通过水质模拟,获得水环境功能区、河流、地市、省、流域各个不同层次的水环境容量数据。

对应地,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复核主要对象包括2个方面,一是污染源调查数据,二是水环境容量计算数据,两者相辅相成,但规划院对各省的技术复核以水环境容量数据复核为主。

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复核的总体要求包括: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等3个方面。

其中,数据的准确性在后续的复核步骤2-7中详细论述,是技术复核工作的重点。

总体要求侧重对数据的系统性和规范性的要求,侧重表达的规范性和信息的全面性。

其中,规范性要求全国各地水环境容量核定提交的基础数据要完备、信息表达要一致。

系统性要求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各类数据相互匹配、相互照应。

规划院将根据各地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最终要求的报告格式以及各类基础数据、汇总分析数据的清单和格式。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9.29•【文号】水资源函〔2016〕383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流域机构:《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此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我部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实行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陆续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了供水人口在50万以上或向省会城市供水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重点从水源工程、供水水质水量、日常管理等方面推动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名录》内的部分水源地有调整,并且中等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我部组织对全国供水人口20万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及年供水量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核准(复核),经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共将全国618个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名录》管理。

现将复核和修订后的《名录》(2016年)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完善风险应对预案。

采取水资源调度、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和水质要求。

我部将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1]329号)要求,组织做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和年度评估工作。

全国水资源分区

全国水资源分区
水资源分区代码:
由7位大写英文字母和数字的组合码组成。其中,自左至右第1位英文字母是一级区代码,10个一级区代码分别为:A、B、C、D、E、F、G、H、I、J、K;第2、3两位数码是二级区代码,第4、5两位数码是三级区代码,第6位数码或字母是四级区代码,第7位数码或字母是五级区代码。
计算分区代码:
由水资源分区和行政分区所组合成的单元,计算分区代码由13位数码组成,自左至右第1~7位数码表示计算分区所属水资源分区代码;第8~13位数码表示计算分区所属的行政分区代码。
全国水资源分区
•一级分区按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东南诸河、西南诸河、西北诸河等十大区域进行,以重点经济区和重点城市为重点。
1.I级区保持大江大河的整体性。拟采用中国水资源评价分区的I级区,即将全国划分为松花江区(简称)、辽河区、海河区、黄河区、淮河区、长江区、东南区、珠江区、西南诸河区、西北诸河区10个区。
2.二级区以保持河系的完整性为原则,并参照了中国水资源利用分在征求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共划分为214个。
4.计算分区单元的确定,可在三级区的基础上以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级市)来划分。
5.流域与各省、市也可根据当地的特点和工作需要细化到四级区或五级区。

水库是哪个部门负责的呢

水库是哪个部门负责的呢

水库是哪个部门负责的呢
法律分析:水库是水利部负责。

法律分析:水利部。

水库是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水利设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归水利部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然保护区概述

自然保护区概述

快速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自然保 护区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法 律法规逐步完善,管理体系逐步 健全,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均居
世界前列。
现状
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近3000个,总 面积超过1.5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5%左右。
输入 标题
类型与分布
我国自然保护区涵盖了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多 种生态系统类型,主要分布在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 源头和生态脆弱地区。
01
02
03
04
保护对象
以丹霞地貌、珍稀野生动植物 等为主要保护对象。
地理位置
位于湖南省和广东省交界处, 地处南岭山脉南麓。
面积与特点
总面积约180平方公里,以丹 霞地貌景观著称,具有极高的
自然和文化价值。
管理措施
实行分区管理,限制游客数量 和活动范围,加强生态监测和
保护。
五大连池风景区
保护对象
以火山地貌、珍稀野生动植物 等为主要保护对象。
部分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不健 全,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 和监管机制,导致保护区内资 源利用不合理、环境破坏严重 。
未来发展
加强科学研究与监测
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力度,提高监测水 平,深入了解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和物种的生存 状况,为保护区的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 经验和保护技术,提高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整体水 平。
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制定和完善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 识和参与度。
推动社区参与与可持续发展
鼓励社区居民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实现 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促进保护区的 可持续发展。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

附件 2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水利部水资源司2015年4月目录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3术语和定义 ........................................................................................ 4总则 ...................................................................................................4.1评估内容.........................................................................................4.2评估程序......................................................................................... 5评估指标体系 .................................................................................... 6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6.1水量保障.........................................................................................6.2水质保障.........................................................................................6.3监控保障.........................................................................................6.4管理保障......................................................................................... 7评估结果分级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指标体系、赋分标准和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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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批
37
邙山、花园口水源地
河南
第1批
38
洛河地下水水源地
河南
第1批
39
武汉长江水源地
湖北
第1批
40
武汉汉江水源地
湖北
第1批
41
沙市柳林洲水源地
湖北
第1批
42
湘江水源地
湖南
第1批
43
珠江三角洲水源地
广东
第1批
44
东江水源地
广东
第1批
45
磨刀门水道水源地
广东
第1批
46
邕江水源地
广西
第1批
47
南渡江龙塘水源地
广东
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
深圳市水务局局属单位
第2批
109
柳州市柳江饮用水源地
广西
第2批
110
桂林市漓江饮用水水源地
广西
第2批
111
重庆市长江水源地
重庆
第2批
112
遂宁市涪江南北堰水源地
四川
第2批
113
南充市嘉陵江干流龙王井水源地
四川
第2批
114
达州市州河肖公庙水源地
四川
第2批
115
贵阳市花溪河饮用水水源地
69
英那河水库水源地
辽宁
大连庄河市英那河水库灌区管理局
第2批
70
观音阁水库水源地
辽宁
观音阁水库管理局
副厅级
第2批
71
丰满水库水源地
吉林
第2批
72
磨盘山水库水源地
黑龙江
磨盘山水库管理处
哈尔滨市水务局下属单位
第2批
73
尼尔基水库水源地
黑龙江
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水利部授权松辽水利委员会吉林松辽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央水利投资的出资人代表
海南
第1批
48
嘉陵江水源地
重庆
第1批
49
三道堰水源地
四川
第1批
50
阿哈水库水源地
贵州
阿哈水库管理处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直属单位
第1批
51
松华坝水库水源地
云南
松华坝水库管理处
昆明市水务局直属单位
第1批
52
拉萨河地下水源地
西藏
第1批
53
金盆水库水源地
陕西
第1批
54
黄河鱼口水源地
甘肃
第1批
55
北川河地下水水源地
103
长江黄石市长江水源地
湖北
第2批
104
官庄水库水源地
湖北
官庄水库管理处
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局属单位
第2批
105
湘潭市湘江饮用水水源地
湖南
第2批
106
西丽水库水源地
广东
深圳市西丽水库管理处
深圳市水务局局属事业单位
第2批
107
梅林水库水源地
广东
梅林水库管理处
深圳市水务局局属单位
第2批
108
铁岗水库—石岩水库水源地
河南
第2批
97
白龟山水库水源地
河南
白龟山水库管理局.
厅直属事业单位
第2批
98
安阳市洹河地下水水源地
河南
第2批
99
许昌市北汝河大陈闸水源地
河南
第2批
100
三门峡市窄口——沟水坡水源地
河南
第2批
101
鸭河口水库水源地
河南
南阳市鸭河口水库工程管理局
正处级
第2批
102
南湾水库水源地
河南
信阳市南湾水库管理局
第2批
贵州
第2批
116
洱海水源地
云南
第2批
117
咸阳市地下水水源地
陕西
第2批
118
赤田水库水源地
海南
赤田水库供水灌溉工程管理处
三亚市水务局局属事业单位
第2批
附件2
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序号
水源地名称
所在省区
管理单位
行政级别
所属名录
1
密云—怀柔水库水源地
北京
密云水库管理处
北京市水务局局属单位正厅级
第1批
2
潘家口—大黑汀水库水源地
天津河北
潘家口水库工程管理处
大黑汀水库管理处
隶属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引滦工程管理局
第1批
3
岗南水库水源地
河北
河北省岗南水库管理局
青海
第1批
56
南郊黄河水源地
宁夏
第1批
57
乌拉泊水库水源地
新疆
乌鲁木齐河管理处乌拉泊水库管理站
第1批
58
丹江口水库水源地
湖北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丹江口局
第1批
59
三江营水源地
江苏
第1批
60
北京北四河平原地下水水源地
北京
第2批
61
于桥水库水源地
天津
引滦工程于桥水库管理处
天津市水利局局属单位正处级
第2批
62
唐山市滦河及冀东沿海地下水水源地
河北
第2批
63
邯郸市羊角铺地下水水源地
河北
第2批
64
西大洋水库水源地
河北
保定市西大洋水库管理处
第2批
65
大浪淀水库水源地
河北
沧州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
第2批
66
大同市御河地下水水源地
山西
第2批
67
呼和浩特市黄河水源地
内蒙
第2批
68
包头市黄河水源地
内蒙
第2批
淮南市
第1批
30
闽江北港水源地
福建
福州市
第1批
31
江东引水水源地
福建
第1批
32
赣江水源地
江西
第1批
33
黄河—鹊山、玉清湖水库水源地
山东
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1批
34
黄河——棘洪滩水库水源地
山东
省胶东调水工程棘洪滩水库管理处
省水利厅下属单位
第1批
35
淄河地下水水源地
山东
第1批
36
门楼水库水源地
山东
烟台市福山区门楼水库管理局
长江委下属单位
第1批
22
夹江水源地
江苏
南京市管辖
正县级
第1批
23
湖东水源地
江苏
第1批
24
梅梁湖水源地
江苏
太湖流域管理局
第1批
25
魏村水源地
江苏
常州市
第1批
26
钱塘江水源地
浙江
杭州市
第1批
27
赵山渡水库水源地
浙江
温州市
第1批
28
大房郢——董铺水库水源地
安徽
合肥市水务局局属单位
第1批
29
淮南淮河水源地
安徽
正处级单位
第1批
16
石头口门水库水源地
吉林
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
正处级单位
第1批
17
第二松花江水源地
吉林
第1批
18
朱顺屯、四方台水源地
黑龙江
哈尔滨市供排水集团
第1批
19
引嫩入龙虎泡、大庆、红旗水库水源地
黑龙江
大庆市水务局
第1批
20
黄浦江上游水源地
上海
第1批
21
长江——陈行水库水源地
上海
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局
隶属省水利厅的正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1批
4
滹沱河地下水水源地
河北
第1批
5
岳城水库水源地
河北
岳城水库管理局
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下属单位
第1批
6
万家寨—汾河水库水源地
山西
山西省汾河水库管理局
省水利厅直属县处级事业单位
第1批
7
汾河盆地地下水水源地
山西
第1批
8
大黑河盆地地下水水源地
内蒙古
第1批
9
浑河地下水水源地
安徽
第2批
89
阜阳城区地下水水源地
安徽
第2批
90
宿州市城西地下水水源地
安徽
第2批
91
泉州市北高干渠水源地
福建
第2批
92
济南市济西地下水水源地
山东
第2批
93
青岛市大沽河地下水源地
山东
第2批
94
峡山水库水源地
山东
潍坊市峡山水库管理局
潍坊市市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2批
95
郑州市东周水厂水源地
河南
第2批
96
开封市黑岗口水源地
第2批
74
南京市长江上元门水源地
江苏
第2批
75
太湖贡湖水源地
江苏
太湖流域管理局
第2批
76
南通市长江狼山水源地
江苏
第2批
77
蔷薇河连云港水源地
江苏
第2批
78
二河淮安水源地
江苏
第2批
79
新洋港盐城水源地
江苏
第2批
80
镇江市长江征润州水源地
江苏
第2批
81
泰州市长江永安州水源地
江苏
第2批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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