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及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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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物产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电解铝分公司事故调查及报告程序
1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及《消防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环保、消防方针,通过对人身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程序。
1.2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相结合,全面评价分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1.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司《事故调查及报告程序》制定本程序。
1.4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
2 即时报告
2.1人身伤亡事故
2.1.1 分公司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逐级汇报部门领导和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及分公司领导。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工会汇报。
2.1.2 分公司安全环保部接到人身死亡事故报告,立即向分公司领导和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
2.2 设备、火灾、交通、污染事故
2.2.1分公司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及分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保卫部和分公司领导。
2.2.2 分公司职能部门接到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立即报告分公司主管领导,并视具体情况,向公司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工会汇报备案。
2.2.3分公司安全环保部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立即向分公司领导汇报,并视具体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
2.2.4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夜间22:00—翌日7:00之间,由各部门上报分公司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在当天上班后上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3.2 事故发生后应逐级报告,紧急状况可越级同时报告。
3.3生产设备发生异常运行和生产现场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论人员及设备归属,必须按报告程序逐级报告,并记入运行记录本和工作日志。
4 即时报告的内容
4.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单位)。
4.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等初步情况。
4.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 调查组织
5.1 人身事故
5.1.1 特大、重大、较大、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5.1.2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或指定(安全监察)人员组织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经营管理部、总经理工作部、纪检委、工会、相关分公司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事故报告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写。
5.1.3重伤事故由分公司领导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分工会、综合办公室及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性质严重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事故报告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写。
5.1.4 轻伤事故由分公司领导组织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责任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性质严重者,分工会、综合办公室、保卫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写。
5.2 设备事故
5.2.1 特大、重大、较大设备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或指定(技术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保卫部、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工作部、纪检委、工会、相关
分公司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事故报告由责任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写。
5.2.2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或指定(环保监察)人员组织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保卫部、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工作部、纪检委、工会、相关分公司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事故报告由责任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写。
5.2.3 一般设备事故由分公司领导组织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责任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性质严重者,工会、保卫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写。
5.2.4 性质严重或涉及两个部门的一般设备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管理部、相关部门参加,成立调查组,组织调查。事故报告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写。
5.2.5《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指定技术人员编写。5.2.6一类障碍和重大污染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管理部、责任部门及有关人员组织调查。障碍和污染报告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填写。
5.2.7 二类障碍和一般污染事件由部门组织调查。障碍和污染调查报告由部门填写。
5.2.8 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分公司领导、各部室主任、安全环保监察工程师、设备技术工程师、运行
工艺工程师、各专业安全和技术员、各专业技师、各部室主管和主办。
5.2.9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服从事故调查组的领导,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
6 调查程序
6.1 保护事故现场
6.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6.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6.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有关领导和安全环保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指:事故现场示意图,设备运行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6.2 收集原始资料
6.2.1 事故发生后,分公司安全环保部或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班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