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课程学分置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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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际、国内交换生及学籍异动学生管理,规范学业成绩的录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置换是指用与我校合作学校已修合格课程,网络课程,创业实践等,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未修或未考核合格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第三条置换原则:课程置换以课程属性相同、课程内容相近、学分和学时基本一致为准则。

必修课程可以置换必修、限选课程;限选课程可以置换限选课程,但一般不能置换必修课程。

第四条课程置换的类别:(一)与我校签约进行国际、国内学生交流的交换生在交换学校修读的课程;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核认定的与我校签约的企业实习、实训。

(二)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基础课可以置换现专业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

(三)编下学生执行编入年级的教学计划,因教学计划改变而引起课程或课程学分变化的,在原年级修读的基础课可以置换现专业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

原年级修读的课程在编入年级教学计划中取消的,可按全校通选课予以记载。

— 1 —(四)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参照编下学生的要求进行操作。

(五)因课程取消而导致学生无法按照原课程进行重修的,可修读内容及难度相近的课程,进行课程置换。

(六)因下一年级课程学分(课程号)与原修读课程学分(课程号)不同而导致学生无法完全按照原课程进行重修,可按新学分下的课程修读后进行课程置换。

(七)因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改变,模块(课程)学分下调,新课程包含原课程主要知识点,并能达到相同或相近的教学效果,允许低学分置换高学分。

原必修课被改为限选课的,重修后可进行课程置换。

(八)开课院(系)教学委员会认可的网络课程的修读,经开课院(系)考核,成绩合格,可以置换。

(九)经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可以置换创新创业第二课堂相关理论课程学分。

具体置换课程及学分由学生提出申请,院(系)教学委员会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核,学校创新创业中心进行核定。

第五条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程序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修读学校成绩单原件(国际合作院校成绩单须有国际合作交流处的审核意见及签章)或校内已修读课程原始分数单(有任课教师签字)。

计算机学院课程置换管理办法

计算机学院课程置换管理办法

计算机学院课程置换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为适应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推进校企合作,开展“3+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程置换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课程置换范围
课程置换是因学生在企业实习,不能参加学校规定课程的学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过系、学院、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将在实习单位参加培训的课程置换为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三、课程置换原则
1.实习单位性质和实习内容必须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吻合。

2. 申请置换课程原则上为专业培养计划中的选修课程,必修课程不允许置换。

3. 申请置换课程内容要求与企业开设课程内容相关(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否则不予置换。

4.申请置换课程学生的毕业设计原则上要求在实习单位完成,由企业指导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共同指导。

四、课程置换审批手续
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课程置换申请表》。

2. 经过系、学院、教务处审批。

3. 签订实习承诺书和实习安全协议。

五、置换课程成绩评定办法
1. 学生在企业所修课程的考核方式必须以试卷试题或者撰写报告(论文)形式进行考核。

2. 考核所得成绩符合置换课程的成绩形式,即百分制或五级制。

3. 学生的考核试卷或考核报告在评定成绩后,需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并且加盖企业公章。

4. 学生务必于教师登录成绩前,将在企业进行考核的试卷或报告送交任课教师,任课教师需根据企业考核内容和考核成绩,并结合所授课程内容及总体成绩的分布情况,评定出置换课程成绩。

计算机学院
2015年9月5日。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的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的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的管理办法
校教务字[200838]号
一、总则
为规范本科课程学分替换,加强本科课程学分管理,保证学分替换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二、校内转专业学生学分替换原则
对于校内转专业学生的学分替换原则:作为替换学分的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课程性质、学时、学分不能低于现修专业被替换课程的要求,学分按照现修专业被替换课程学分计算。

三、采用不同培养模式的学生学分替换原则
对于拟与外单位或外校进行联合培养,采用“1+2+1”、“2+2”、“3+1”等人才培养模式的专业,由相关学院提出修改培养模式的申请,经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按照如下原则进行非本校修习课程与本校相关课程的学分替换:
在外单位、外校修习相关课程的成绩由修习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认定,并由对方负责人签字认可,加盖公章,方可作为替换我校课程学分的成绩依据。

作为替换学分的课程及各实践教学环节,其学科层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课程类别等不能低于现修专业被替换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要求,学分按照现修专业被替换课程学分计算。

四、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程序
各学院依照上述原则进行课程学分替换,经学院教学分委员会认定,并由其负责人签字认可,加盖学院公章,报送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审批通过,方可生效执行。

五、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2008年3月11日。

大学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管理办法2021

大学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管理办法2021

大学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全面开展新农科建设,深化新型农林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程替换管理,根据xxx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替换类型(一)课程替代1.因部分必修课程调整或停开,导致某门课程无法重新修读或补修时,学生可申请修读教学内容及要求相近的其它课程,用以替代原课程。

2.学生因转专业等原因学籍异动,对于新编入班级所开设的课程,如果之前已修过名称、教学内容、学分与学时要求相近的课程,并已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可申请该课程替代。

3.在校期间参军退伍复学的学生,可申请军事技能课程的免修。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相同的课程,直接认定为辅修学士学位免修课程。

4.大学生创新学分可根据实际获得的创新学分申请不高于3学分的选修课学分替代。

(二)课程置换1.实行校企合作、校校联合、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或学生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教学平台的课程,根据联合培养计划到相关企业参加的培训课程、在合作院校学习的校外课程或在网络教学平台修读的课程,如果教学内容与本专业相关课程有较大的契合度,且学分与学时要求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将校外课程置换为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2.学生因转学原因,在原学校修读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课申请置换为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二、课程替换原则(一)课程学分要求1.替代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被替代课程的学分,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的教学大纲相同或相近方可申请课程替代。

2.由于培养方案调整或校际交流等原因,学生可以申请一对多或者多对一课程替代。

(二)课程内容要求1.学生申请替代或置换的课程,原则上应与本人所学专业的课程对支撑毕业要求一致,并且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大纲和考核方式相符。

2.由于培养方案调整导致的课程变动,无对应课程替代,原则上应选择培养方案对应平台下其他课程申请替代。

3.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只能置换交流期间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不能用于前期课程置换。

天津科技大学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科技大学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科技大学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天津科技大学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本科生积极参与校际交流和跨学科交叉培养,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本科生交流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工作,完善我校课程及学分管理体系,提升我校教学管理及服务的水平,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进行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1.学校公派出国(境)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课程或获得的学分;2.转学、转专业学生已学习的课程或获得的学分;3.学生单独选修开放式网络课程获得的学分。

第三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学生需在与我校签订了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院校,或者经院(系)认可的学术声誉、课程水平与我校相当及以上院校进行课程学习并获取学分。

第四条转换后的课程名称、学分等信息需按我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及规定记载。

学生在交流院校修读课程与其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名称不同的,或者虽然相同或相近但学习量明显低于我校的,可作为个性化选修课记入其成绩档案。

第五条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

第六条学生在交流院校修读的课程与在我校已修读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如需认定,按重修课程处理。

第四章基本程序第七条学校公派出国(境)交换生获得学分认定:1.学生回国后,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相关材料,国际交流处对成绩单材料的真实性及中文翻译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同时开具返校证明。

2.学生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境)外大学获得学分认定申请表》,报送开课学院。

相关学院负责对课程进行认定、转换,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转校、转专业学生修读学分认定: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天津科技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随附纸质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其中转校学生成绩单应为原就读学校教务处出具并盖有公章;校内转专业学生成绩单由所在学院提供。

X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实用模板)

X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实用模板)

关于印发《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教学单位: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 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升职业素养,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教学单位遵照执行。

x职业学院2022年X月22日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升职业素养,增强就业竞争力,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X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学习成果,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为一定的学分。

学分转换是指被认定的学分,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教务处是学校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的主管部门,各教学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小组,教学单位负责人任组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为组员。

第二章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基本原则一2 一第五条全面综合原则。

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学习成果不仅包含学生校内已修读的课程,还包括学生校外获得的体现资历、知识水平、技能和能力的各种学历和非学历学习成果。

第六条实质等效原则。

认定和转换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应综合考察,严格质量标准;学习成果转换为课程的,必须与转换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一致。

学习成果可认定的学分与课程学分基本一致。

第七条相关相近原则。

学习成果所体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与专业课教学目标和内容相关度较高的,可转换为相关的专业课程。

郑州工商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

郑州工商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

郑州工商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评价体系,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自主发展的需要,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提升职业素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河南省教育厅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高〔2017〕573号)和《河南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实施方案》(教高〔2016〕25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习形式、各学历层次学生。

第三条鼓励在校生通过多样化的学习方式,根据自身需要搭建知识结构,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为终身学习打下基础。

学生除通过学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外,通过跨学科、跨专业、跨校修读课程和参与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学习实践等方式所取得成绩或成果,均可申请学分认定。

第四条经审核认定的所有学分,均存入学生学分账户备案,学生毕业时扣除专业学习应需的学分后,余下尚未使用的学分由教务处统一为学生出具成绩证明书,为学生求职或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同时对接河南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

学分认定范围第五条学生学习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认定,其修读的课程来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与我校签订了学分互认协议的国(境)内外高校课程。

(二)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学生于国(境)内外高校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包括实习、实验或社会实践活动)。

(三)我校已加入的高校联盟开设的共享课程或经我校认可的网络资源共享课程。

(四)国家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的课程。

(五)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读的课程。

(六)在校生跨专业修读课程的学分认定,如:辅修专业课程、双学位课程和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

第六条非学历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国家级和省级水平测试类有关职业资格证书、行业岗位证书。

关于学分替代的试行办法

关于学分替代的试行办法

关于学分替代的试行办法
根据学校的教学改革会议精神和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拟对学分制管理方案进行改革,实行学分替代的办法。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文化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期考及格的,即取得相应学分;若期考不及格,可选择补考本课程,不愿意补考本课程的,可实行学分替代。

替代办法为:
1.补考替代的课程,可以在学校安排补考时,现选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但不能与本班其它必修课,公选课重复。

也可以在完成所规定选修的学分后,用多选的课程替代,包括第二课堂和成人高考都可替代。

还可以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核,取得技能证书,实行学分替代。

2.若补考本课程不及格,或考替代的课程不及格者,可以通过重修本课程,或者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核,取得技能证书,实行学分替代。

二、专业理论课期考及格的,即取得相应学分;如理论课期考不及格,允许补考本课程一次,若再不及格者,只能重修本课程,或者可以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核,取得技能证书,实行学分替代。

具体的替代办法是每种证书对应一门理论课。

职业资格考核替代项目详见附表。

注明:以往教务科文件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

xx学校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

xx学校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

xx学校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关于印发<x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教高〔2019〕10号)等文件精神,为满足广大学者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打通不同类型教育之间的转换通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纵向衔接、横向沟通,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推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学生的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认定和转换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认定的学分可纳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可用部分认定的学分转换为公共课、专业课选修课或经认定的专业必修课、实践技能类对应课程的学分。

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学生,根据其在校(籍)期间开展的各类活动和取得的各类成果,可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学生在获得学分认定的前提下,可申请免修课程或替换不及格课程学分。

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

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

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交换生修读课程与学分管理,促使学生在交换培养过程中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保证跨校培养人才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XX学院与国内外高等学校达成的交换培养协议,到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学生,在交换培养期间,通称交换生。

交换生的学习期限根据协议确定,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三条经学校批准的交换生,可进行跨校修读课程,实行学分互认。

第四条交换生修读课程转换(一)交换期间修读课程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课程在内容、学分上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课程学分对应转换。

(二)交换期间修读课程与我校课程差异较大的,按修读课程的名称、学分记为我校的专业选修或通识选修课程。

(三)交换期间修读课程与我校课程完全不同的,必须按照我校专业核心课学分要求,选择交流学校相关的专业课,学分应达到我校对应学期专业核心课所需学分总量;若无法选择交流学校相关的专业课,可选择其他课程,但也应达到我校对应学期该专业所修学分总量;课程名称、学分按实际修读的记载。

(四)交换期间未能修读我校开设的具有特色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可提交小论文形式获得学分;未能修读的体育选项课、劳动课,返校后可申请免修。

(五)交换生所修课程如未能转换冲抵我校的专业核心课程,或所修课程未达到我校相应学期该专业所修学分总量,仍须修读我校专业核心课程,可按以下方法处理:补修:即交流学习结束回校后跟下一年级学生学习,经学生本人申请,分院同意,报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备案后可免听,但须依规参加考试。

自修:即在交流学习期间,经学生本人申请,分院同意,报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备案后,在老师网络指导下进行学习,完成作业,依规参加考试。

(六)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交换生需根据所在分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所有环节,期间如不能回校参加答辩的,由所在分院与交流学校共同完成。

分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对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及成绩评定。

大学课程学分替代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学分替代管理办法

XXXX大学课程学分替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科教学运行管理,减少因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学籍异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造成的课程修读与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之间的偏差,规范课程学分替代工作,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的课程内容、教学要求必须相近。

第三条替代课程学分应不低于被替代课程学分,替代后按被替代课程学分录入系统。

第四条选修课课程学分不能替代为必修课课程学分。

第五条专业选修课课程学分可替代为公共选修课课程学分。

第六条不能替代为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的其它课程学分可替代为公共选修课课程学分。

第七条公共基础课课程学分替代参照《XXXX大学公共基础课替代关系说明》(见附件1)进行。

第八条MOOC课程学分只能替代为公共选修课课程学分,且每门课程最多计为1.5学分。

第九条校际交流(含联合培养)派出学生课程学分替代基本原则:(一)学生应按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基本对等的课程进行学习,取得所要求的学分。

(二)学生所修课程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必修课课程或选修课课程基本对等的,可替代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其它课程则替代为公共选修课课程学分。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和素质拓展教育课程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

第十条来华学历留学生课程学分替代基本原则:(一)来华留学生的英语课程由汉语课程替代;(二)来华留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程、素质拓展教育课程和体育课程由中国传统文化特色课程替代;(三)“汉语课程”和“中国传统文化特色课程”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认定。

第三章办理流程第十一条课程学分替代在每学期开学后4周内集中办理;校际交流的学生应于返校后的两周内办理。

(一)打印成绩单:学生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打印系统生成的课程成绩表(校际交流的学生出示外校课程修读成绩表),经学院教务秘书签名确认、教学副院长审查后加盖学院公章。

(二)填写课程替代申请表:从教务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XXXX大学课程替代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成绩单一并交至专业(转专业时指异动后的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课程置换管理规定(3篇)

课程置换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课程置换工作,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课程置换是指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特长或专业发展需要,在教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课程替换为其他课程的行为。

第四条课程置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课程置换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教学计划要求。

(二)自愿性原则:学生参与课程置换应出于自愿,不得强迫。

(三)规范性原则:课程置换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四)效益性原则:课程置换应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课程置换范围第五条课程置换范围包括:(一)通识教育课程: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艺术类等课程。

(二)专业基础课程:包括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基础课程。

(三)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本专业核心课程及跨专业核心课程。

(四)选修课程:包括全校性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等。

第三章课程置换条件第六条学生申请课程置换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

(二)课程置换后,所修课程学分总数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总数。

(三)课程置换后,所学专业课程结构合理,符合人才培养要求。

(四)申请课程置换的课程与原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第七条以下情况不得进行课程置换:(一)教学计划规定不允许置换的课程。

(二)已获得课程学分的学生。

(三)课程置换后,所学专业课程结构不合理,不符合人才培养要求。

第四章课程置换程序第八条学生申请课程置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课程置换申请表。

(二)学院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学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同意课程置换。

(四)同意课程置换的学生,按照新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

xx学院课程学分置换管理办法

xx学院课程学分置换管理办法

xx学院课程学分置换管理办法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生为本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帮助学生树立自信,挖掘学生的潜能,拓展学生的兴趣和爱好,给每个学生提供发展、创造和成功的空间,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分置换是指学生因参加项目化教学、企业顶岗实训、专业技能竞赛、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参加慕课学习等引起课程修读与培养方案要求有偏差,依据相关要求,置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的部分课程学分。

第三条同一项目化教学、企业顶岗实训、专业技能竞赛、专业资格证书等学分置换项目,置换的专业课程由二级学院按照相关性、统一性、稳定性的原则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章学分置换规定第四条入学教育与军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等课程不参与学分置换。

第五条在校学习期间,被置换的课程学分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5学分且专业课程不得超过三门。

第六条采用五级制时,可按优取95分、良取85分、中取75分、及格取65分的原则转换成百分制成绩。

第七条项目化教学成绩课程学分置换。

经学校教学主管校长批准的项目化教学,指导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五级制成绩评价。

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化教学成绩评价表,填写《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申请表》,经拟置换课程的授课教师认可,院部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审核后,记入置换课程的成绩单,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教务处成绩管理员登录成绩。

第八条企业顶岗实训成绩课程学分置换。

在第一至第四学期,学生在与学校签订联合人才培养协议或经学校认可的企业进行实训,可以依据项目实训内容和成果,并凭企业五级制实训成绩评价,填写《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申请表》,经拟置换课程的授课教师认可,院部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审核后,记入置换课程的成绩单,教务处成绩管理员登录成绩。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学生、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转学学生、转专业学生及其他各类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基本原则(一)接受学校办学水平与层次与我校相当及以上的学校。

(二)接受所学课程符合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原则上所认定的课程,无论名称是否相同,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转换后的课程和认定后的成绩计入。

(四)学时学分对应标准为12-16学时对应1学分。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一)学生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按照教育部批复的培养方案出国(境)外学习的课程,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二)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交换(非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凡我校在读本(专)科生,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非与我校合作办学的高校)、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

2.申请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时,学生必须提供其赴国(境)外、国内学习高校所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成绩单应至少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3.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上由专业所在学院审查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有效。

(三)转学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转学学生其原学校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是否有效,由转入学院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核。

2.审核有效的课程经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后计入其《学业成绩表》。

(四)校内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学生转入新专业,其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表》。

2.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若课程名称、学分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相同,则不再做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可直接将该部分课程等同其在转入专业修读的相应课程。

学校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学校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学校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为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具有临职特色的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体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 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置换类型畅通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之间转换通道,使学生除学习本校课程获得学分外,还可通过学习外校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换非学历学习成果等方式置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

具体分为以下七类:1.职业资格类2.技能竞赛类3.综合素质类。

4.学历教育类5.非学历教育类6.创新创业类7.退伍复学(入学)类二、置换标准(一)课程学分置换标准1.资格证书类。

学生获取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国家或企业行业机构承认的、有影响力的(作为从业门槛或加薪标准)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可以置换相应或相关课程学分。

不分等级的技能资格证书计6学分,分等级的证书,从五级到一级分别计2学分、4学分、6学分、8学分、12学分。

执业资格证书计16学分。

2.技能竞赛类。

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可奖励学分用于置换相关课程和学分。

学生参加国家和省、市级的一类技能竞赛获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4、12、10 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6学分;市(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学分。

二类竞赛获奖按一类获奖1/2置换,三类竞赛获奖按一类获奖1/3置换学分。

3.综合素质类。

学生参加学院安排的政府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等综合素质类比赛获奖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学分;国家级获奖加倍,市级减半。

4.学历教育类。

发生转学、转专业、辅修专业等情况时高职高专和本科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分可以置换相同或相近课程的相应学分;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分可以置换专业核心课以外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及学分。

高职院校学生申请免修、置换课程及替代课程学分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学生申请免修、置换课程及替代课程学分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学生申请免修、置换课程及替代课程学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课程学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免修课程指免修计算机类公共必修课和技能类专业课。

置换课程指置换考核不通过的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

替代课程学分指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以下分别简称为“免修”、“置换”、“替代”)。

第二条学生申请免修、置换、替代的各类成果必须是在校(籍)期间取得的。

免修或置换课程累计不得超过12学分,替代任选课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

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

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课、就业指导课、军训等公共必修课及毕业设计不得免修和置换(参军退伍的学生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诚信承诺、证明材料。

若发现伪造材料,将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申请的每项成果,在规定学分内,只能选择免修或置换或替代一门课程。

同一作品取得不同级别的成果,原则上认定最高级别的成果,并以第一时间申请的成果为准,只认定一次。

取得的成果如果已用于免修或置换或替代,则不能再用于其他方面的学业认定。

第五条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的成果,只认定由政府部门主办、学校组织参与并在教务处备案后取得的。

对于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认定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颁发及由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引进并组织考试而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学院可在相关官网上查询审核;除此之外的证书,包括专业影响力大的,能涵盖相关课程内容或相关能力的,原则上由相关二级学院参照文件标准,出示认定依据,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通过的予以认定。

第六条申请免修或置换的课程由课程负责部门审核,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的免修课程成绩按中等(对应75分)计,若学生申请参加课程考试,则按考试成绩计;置换不及格课程的成绩按65分或及格计,替代任意选修课程的成绩按通过(对应85分)计。

二、申请范围第八条学生考取本专业指定的、非毕业资格所用的高级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或者本专业没指定但与所修课程相关的、非毕业资格所用的其它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可申请免修或置换相关专业课,或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学分管理办法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学分管理办法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鼓励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进行自主学习,积极参加相关的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和提升职业素养,提高就业竞争力。

经学校研究,根据学生在校(籍)期间取得的各类成果,准予其申请免修课程、置换不及格课程、或替代选修课学分。

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项目认定(范围)1.学生考取所在专业指定的、非毕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际证书),可以申请免修相关的专业课或置换考核没有及格的相关的专业课,或申请替代任意选修课的学分。

学分替代标准:学生考取初级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际证书)计2学分,中、高级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际证书)分别计4、6学分;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简称“三级”)计2学分,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通过四级计4学分,通过六级计6学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二、三级者分别计1、2、4学分;学生参加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获一级乙等及以上成绩,计2学分。

获二级甲等成绩,计1学分。

2.学生获得国家专利或在正式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作品等,根据学校主管单位制定的认定项目,可以申请免修相关的专业课,或置换考核没有及格的相关专业课程,或申请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

学分替代标准: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发表作品,学术论文一篇计4学分,非学术类文章视具体情况计1-2分。

合作者比照第一作者依次以0.5为单位递减记学分。

3.学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相关专业方面的技能竞赛(包括专业文化综合素质竞赛和体育竞赛),根据学校技能竞赛主管单位制定的认定项目,可以用所获得的竞赛成绩申请免修相关的专业课,或者置换考核没有及格的相关专业课程,或申请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

学分替代标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学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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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课程学分置换管理办法
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生为本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帮助学生树立自信,挖掘学生的潜能,拓展学生的兴趣和爱好,给每个学生提供发展、创造和成功的空间,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分置换是指学生因参加项目化教学、企业顶岗实训、专业技能竞赛、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参加慕课学习等引起课程修读与培养方案要求有偏差,依据相关要求,置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的部分课程学分。

第三条同一项目化教学、企业顶岗实训、专业技能竞赛、专业资格证书等学分置换项目,置换的专业课程由二级学院按照相关性、统一性、稳定性的原则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章学分置换规定
第四条入学教育与军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等课程不参与学分置换。

第五条在校学习期间,被置换的课程学分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5学分且专业课程不得超过三门。

第六条采用五级制时,可按优取95分、良取85分、中取75分、及格取65分的原则转换成百分制成绩。

第七条项目化教学成绩课程学分置换。

经学校教学主管校长批准的项目化教学,指导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五级制成绩评价。

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化教学成绩评价表,填写《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申请表》,经拟置换课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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